肖舒伟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公司法是制定公司章程的先决条件,其自身就是公司章程的实践媒介。但是,在实际的公司治理过程当中,由于其公司章程具有自治性的作用,就会导致在应用的过程当中,使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之间出现问题的冲突。对此,如何有效地运用好公司章程的制定,并使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问题冲突能够通过有效地协调进行解决,这样才能够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因此,本文将以公司立法以及相应实践的方式出发,重点讨论其矛盾冲突问题的产生,以及相应的解决方式,以此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法是由国家出面制定出来的相应内容,并且它可以有效地促进企业的发展原则与相关规定的定制。而公司章程则是依据公司法当中的内容进行公司内部的明文规定定制,并且对于公司法的内容进行有效的计划和细节化处理。从法学角度与哲学角度来讲,公司章程的定制是要将公司法的具体内容进行列举,并且需要对其进行细化处理,才能够将其直接应用到公司章程的条例当中。但是从法律角度上来看,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之间的关系则分为以下几种。首先,公司章程的条例是对公司内容相应的法律概述,并且其自身有一定的自制性。其次,由于公司章程是对于公司法内容当中的条款进行合理性的补充内容,因此其整体具有一定的约束能力。最后,在一定程度上,由于公司章程降低了公司法在企业管理当中的适用性,因此其整体与公司法之间有密不可分的联系[1]。比如,在公司法当中常常会出现这样的条款。如,“企业另有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这项条款除外。”这就可以得知公司章程具有一定的自制性,并且与公司法之间是密不可分的。但是,这二者之间在实际应用的过程当中,却会产生一定的矛盾。对此,只要明确好公司法的角色定位,清楚的了解到公司章程的定制界限,就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促进二者之间的协调发展。
从执行方式来看,公司法是通过立法者依据公司的相关立法理念所制定出来的法律条文。但是公司章程则是由公司创始人,通过对于公司法的立法理念理解之后,依据自身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而制定出来的公司内部文件[2]。对此,二者之间虽然有着相互依存的关系,却更有着矛盾的冲突。并且,某些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在已经制定出来的条款上也会进行修改,以此来获取不正当的牟利。当前阶段的矛盾冲突中,消极冲突的存在也会伴随着积极冲突的存在。首先,积极冲突其实就是说在公司法当中一些强制性的规定必须要严格的遵守,但是在实际使用的过程中,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明显是与其相悖的现象。其次,还有一些公司章程当中,是由领导者个人所决定的,并且与公司法相违背的条款,这也属于积极冲突。除开这种规定以外,公司法当中还存在着一些任性的规范内容,这些内容则是给予企业自由开展自治权利的条款。但是,由于我国大部分的公司并没有合理的应用这一权利,致使各公司之间的公司章程呈现着相似性的现象。这种没有对比性的公司章程,就是一种消极冲突。而这种消极冲突的出现,就会使公司章程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进而使公司章程和公司法存在着一定的冲突矛盾。
首先,由于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之间有着不相同的目标,导致了公司章程的总体制定,更多的体现的是企业的意图,并且代表的也是企业的内在核心发展目标。这种确立的方式就会导致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之间存在着联系性的不足,并且其利益更多的是企业的未来发展,这势必就会引起二者之间冲突的问题产生。其次,二者之间的调整方式不一致,这也会导致其矛盾问题的冲突情况加剧。一般情况下,企业的发展会受到市场经济制约的影响,但是公司法则会一直保持着自身的公正性。因为,它承载的是我国政府对于经济制度主体下的宏观调控的强制性干预。因此,二者之间从本质上的调整方式是不一致的,所以这二者之间也会始终站在对立面进行冲突问题的产生。最后,由于公司法当中存在着模糊规定的内容。因此,在具体判别的时候,很多公司章程的制定就会针对于这些模糊词汇进行曲意理解,致使公司章程的制定与公司法的出入较大。一般而言,公司法当中这种模棱两可的词汇其实是为了保证公司章程确定的任意性和自治性。对此,为了有效地解决企业当中公司章程制定者能够有效地按照公司法的实际意义进行公司章程条例的编制,就需要对其进行相应的法律知识培训,保证其能够有效地理解公司法当中,这种模糊字眼的具体含义。这样才能够保证公司章程的确立,进而保证其整体章程确立的规范性与合理性。
由于公司章程需要参与到企业的正常运营管理当中。因此,其整体章程的表现,就是企业未来发展的个人理念。然而,公司法的确立则是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理念的体现。因此,想要保证这二者之间的协调性,就需要从本质上进行协调,防止企业由于个人私利而强制性与国家的司法确立相悖,这样才能够保证二者之间的和谐统一。并且,由于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我国遵循的是事事有法可依,事事有法必依的原则。因此,想要保证企业的公司章程能够与公司法之间进行有效的调解,就需要企业公司制定公司章程的过程当中,降低个人的企业利益的愿望,保证以国家的宏观经济发展为主,制定出与公司法内容理念相符的公司章程。这样才能从本质上对二者之间的冲突进行有效地协调,最终实现企业发展与国家发展相一致的目的。
在公司章制定过程当中,必须要严格地依据公司法内容的规定,将强制性条件与任性条件进行有效的区分,再通过对其的补充,使其条例的定制更加的完善。因此,这就需要公司章程制定者将公司章程的私人自治边界划分清楚,以免二者混淆不清而造成冲突现象的产生。在当前阶段,有效的划分方式就是需要将其公司法的规则体系进行区分,并且将其与基本规则和普通规则进行分类讨论。这样通过普通规则在企业内部的执行,就可以实现对于人员和上下级关系的本质性划分。然后,再通过对于基本规则的划分,就可以实现在公司管理过程当中,每个部门都能够落实自身的职责,依法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日常工作的处理。同时,依据公司内务的角度来划分,企业者可以在公司内部进行相关事务的制定时,赋予其更多的任意性条件,保证企业的外部事物与内部事务可以和谐统一。这样才能够在满足企业经济利益的同时,强化条款的使用性能,保证其条款的制定可以与国家的大体发展相一致,进而实现促进我国经济增长的目的。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上讲,企业应该在指导性文件当中,对公司章程制定的要求与准则,以及相应的强制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的分配中,做好相应的规范规划工作。这样才可以在公司章程冲破固定模式的同时,构建出合理的私法自治管理模式。并且,在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司法审判案件当中,很多法官并不是只按照文书来进行相应的审判,更多的情况是要结合司法案件当中实际情况的具体内容,对其进行条款的分析和确定,再通过自由裁量权进行对其的判决。因此,公司就可以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进行慎重的思考,保证其自身的公司章程的自主性和司法性以及不产性的相关条例能够进行相互的融合,进而保证其司法章程的确立,能够满足当前社会的发展需求,减少企业章程制定人员对其理念的理解误差,这样才能够促进企业的长久发展。
在公司的经营发展管理的过程当中,公司的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之间的冲突是在所难免的一种现象。但是,这种现象也是可以进行调解的。因此,本文将这二者之间的冲突类型进行了有效的区分,并详细的解释了其问题产生的原因。对此,相关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制定的过程当中,依据这些内容进行有效的调整,保证二者之间的和谐统一,这样才能够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