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塌陷责任认定

2020-11-29 23:55黄嘉怡
法制博览 2020年19期
关键词:责任法经营者基础设施

黄嘉怡

澳门科技大学,澳门 999078

“湖南双峰地陷事件”160多栋农房受损,受灾人口800余人,受损面积约1.5平方公里;“深圳龙岗区横岗马路地陷”事故致5人遇难;“10·7达州路面塌陷”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12·1广州地铁地面塌陷”事故致3人死亡;“1·13西宁路面塌陷”事故致9人遇难,1人失踪;……近些年来地陷事故频发背后,是一条条被夺走的鲜活的生命和惊人的财产损失。面对这些损失,需要把责任落实,给受害者及其亲属以赔偿。人口数量的激增促进城市发展的需要,地下空间的开掘和利用的范围越来越大,地面公共基础设施的铺设也越来越多,加之全球气候的骤变,近些年来极端天气越来越多,地陷事件的频发与这些都有关联。因此,要探究清楚地陷事件的责任承担,需要分析地陷发生的原因,结合现有法律分析地陷事故责任的认定,找到侵权责任人赔偿发生的损害和加强后期的治理尤为重要。

一、地面塌陷的概述

“地面塌陷是指地表岩、土体在自然或人为因素作用下,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的一种地质现象。”①造成地面塌陷的原因主要是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或两者结合而导致。自然原因主要是由于地壳沉降运动,气候变化等造成地面沉降;人为原因一方面主要由于近些年来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越来越多的地下基础设施的建设需要通过地下挖掘的方式建成,由于建设施工方或者经营者在施工过程中的监管工作和建成后的保养维护工作不够全面,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地面出现沉降;另一方面由于近年来人口密度的增加,出行人员和车辆的激增,考虑到人们出行的便利和路面的承重力,道路和大桥等地面公共基础设施的铺设和翻新频率越来越高,有些地方的路面基础设施建设存在偷工减料和赶工现象,致使路面建设质量不合格,导致很多地方路面时常出现坑洼和塌陷现象;人为诱因一方面主要体现在地下基础设施构建不当,材料质量不合格或老化,历史遗留等因素,加上极端天气的出现,雨水的大量出现导致地下砂石冲刷,地面承受力被架空,从而出现地面沉降;还有一方面主要体现在地面公共基础设施的铺设和翻新质量问题,在坑洼地带被行人和车辆长期碾压之后,大量雨水沉积,坑洼面积加大,土质疏松,最终导致地陷的发生。

二、地面塌陷的责任认定

目前我国现行关于地面坍塌侵权责任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关于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和第八十五条关于建筑物等脱落坠落致害责任的规定。

(一)由经营者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该规定指出,从事地下挖掘工程的经营者需要对因地下挖掘行为而造成对他人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对于学界存在的三要件说②和四要件说③理论,前者更符合法律规定。即只要地下挖掘行为,致他人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三个因素,地下挖掘工程经营者即承担侵权责任。

“地下挖掘活动就是在地表下面向一定深度进行挖掘的行为,如地下挖井、构筑坑道、开挖隧道、修建地铁等。”④依据以上解释,地铁、隧道、煤矿铁矿开采、非开挖铺设地下管线、地下涵洞、防空洞等都属于地下挖掘工程,只要这些地下建设施工过程中或者建成后因为工程质量问题、老化问题、检修治理问题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经营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如:由距离地面10米下的人工涵洞垮塌引发的“10·7达州路面塌陷事故”,由地铁施工引起的“12·1广州地铁地面塌陷事故”,均由人为原因造成,地下建设工程的经营者需对此负责。

但是,地面塌陷往往是由人为原因加上自然原因等多因素引发,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若不可抗力的自然原因阻断了人为原因导致的损害,则相关负责人免责,政府予以适当补偿;若不可抗力原因没有阻断或没有产生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阻断人为原因导致的损害,则相关负责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例如:“8·1郑州路面塌方事件”中,地面塌陷的原因在于汛期强降雨水使上世纪铺设的老式管道破裂,大量水土沉积和浸泡造成防空洞局部塌陷,致使路面坍塌。在该事件中,汛期强降水、老式水管管道以及废弃的防空洞三个因素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关于不可抗力的定义,《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责任,《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的“但书”规定,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汛期的强降水虽不能避免,但是可以预见和克服的,因为每个城市的旱汛期几乎每年都会较稳定出现,加之天气预报的提醒,而且地下排水管道检测管理者有义务预见和克服强降水给管道排水压力带来的影响。因此,老化的水管和废弃的防空洞的建设经营者需要对此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两者的责任承担也值得研讨。若老化的水管若不是通过地下挖掘方式而是通过路面开挖方式铺设的,且管理者已经尽到日常检测等义务;废弃的防空洞若是民众自发修建,无法确定相关经营者,则该事故由谁来承担,以及由谁来治理后续一系列存在的相似问题,都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过错推定的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该规定指出,构筑物发生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由近年来地陷事件看出,道路塌陷发生频率最高。除了地下挖掘工程的开发利用外,地面道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越来越频繁也具有一定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道路属于人工建造的构筑物。若该类构筑物因后期维护和管理不善问题发生坠落塌陷使他人损害,则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若因前期设计方案或中期施工过程存在缺陷问题发生坠落塌陷使他人损害,则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因道路后期维护管理不善致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产生损害,道路管理者需要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因道路前期设计预案和施工过程存在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产生损害,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如:哈尔滨市道路桥梁工程处、怀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⑤。二审法院认为,部分道路塌陷导致机动车掉入坑中受损,应系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确定归责原则;由于道桥处对涉案路面塌陷管理和维护不善导致怀鹏所有的车辆掉入后损坏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因此道路管理者需要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三、小结

地面塌陷是近年来城市化建设过程中频繁出现的现象,除了地质本身和逐渐恶化气候的因素外,大多数是由于对地面基础设施建设和地下空间利用过程中检测和治理力度不够导致的。虽然我国已经针对地面公共基础设施和地下建设工程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但实践中地陷事故的原因复杂。一旦出现大型地面塌陷事故,由于涉及地面、地下各个管道、线路以及其他第三因素的影响,再加上很多地陷问题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在事故调查中应根据取证,具体事件具体分析,运用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归责和后续治理。

注释:

①王伟.关于安徽省宣城市地面塌陷地质灾害的成因分析与防治措施[J].西部资源,2019(5):121.

②丁宁.论地下挖掘行为人的侵权责任[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1:21-23.

③杨立新.地下挖掘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和具体规则[J].法学论坛,2010(2):12-13.

④张新宝.侵权责任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⑤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黑01民终4873号.

猜你喜欢
责任法经营者基础设施
明清珠江三角洲基塘区的田场与经营者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有望加速
公募基础设施REITs与股票的比较
《经营者》征稿启事
汉德公式的局限性——《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视角
振动搅拌,基础设施耐久性的保障
《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及其特色之研究
知识产权对侵权责任法的冲击及回应
充分挖掘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潜力
做一名聪明的集团医院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