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商标立法精神之比较*

2020-11-29 23:55
法制博览 2020年19期
关键词:商标权商标法合法权益

白 丽

忻州师范学院,山西 忻州 034000

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不断取得突破性进展,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活动成为社会经济的主要方面。与之相应地,作为商业标识的商标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正因为如此,提高商标立法水平、保护商标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显得十分有必要。考虑到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相比于发达国家起步较晚、经验稍逊的现实,有必要借鉴美国在这一领域的先进经验。本文主要对中美商标立法精神进行比较,希望可以从“他山之石”中发现可供借鉴的先进法律思想。

一、中美商标立法精神的异同比较

在当代经济社会中,商标影响力的竞争无处不在。这就要求在商标立法上进行国际层面的横纵比较,其中尤以美国商标法最值得研究。

(一)中美商标立法精神的相同之处

根据对中美商标法思想渊源、价值宗旨等方面的分析梳理可以发现,它们在立法精神层面具有如下几方面的相同。

首先,中美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均在于维护特定对象的合法权益。从直接的角度来看,中美商标法的立法是为了维护商标所有权人在“商标”这一对象上的合法权益;从间接的角度来看,它们是为了通过打击各类商标侵权行为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对公众的利益起到保护作用。

其次,中美商标立法均以效率、公平及秩序为核心。从中美商标立法的历次修订中发现,法律程序层面的效率、权利保护层面的公平及操作争议层面的秩序非常突出。通过历代法律工作者的努力,中美商标法中所包含的行政审查制度、审查流程及异议处理等程序不断得到简化,商标确权的效率持续提高。

此外,中美商标法均强调“总体保护的严格与法律适用的灵活”。都强调对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总体保护。但是,在具体操作时,中美商标法又都体现出一定的灵活性。

(二)中美商标立法精神的不同之处

中美商标法均有悠久的历史,其初衷均已运用商标防止混淆假冒为落脚点。但是,对于商标侵权本质,两国则存在不同。美国与我国在经济体制、商业习惯、国际贸易管理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这些在商标法立法精神上也有着不同程度的反应。

长期以来,我国法律界以“工具理性”为出发点,将商标视为一种防止、界定及制裁混淆冒牌等侵权行为的依据。对商标权的保护主要从保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入手,对侵权行为的制裁也主要从价值观及道德准则的角度出发。相比之下,美国等发达国家将商标上升至财产权利的角度进行考量。在美国法律界看来,商标是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商业竞争中的重要利器。因此,对商标的保护主要从带有鲜明私权性质的无形资产的角度展开。

通过对历年商标侵权案的回顾,中美在商标侵权认定方面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1)美国对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更为严格,凡属于“未经商标权人同意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均被认为商标侵权行为;(2)美国对驰名商标淡化更为关注,根据美国《兰哈姆法》第45条规定,“无论是否构成竞争,凡是降低驰名商标指示和区别商品或服务的能力的行为均被视作对驰名商标的淡化”;(3)在商标侵权行为的界定操作上,美国引入了“多因素测量法”等严格的管理标准。相比之下,我国虽然对商标侵权认定条款进行了多次修订,但对于造成商标混淆可能性的考量因素缺乏详细的司法解释,更多地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

此外,还有必要以国际贸易为视角,对中美商标法律适用及内外关系处理的具体考量来进行分析。

第一,主权概念的宣扬程度不同。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非常注重商标的国际应用上突出主权概念,在商标权及其权利用尽地域性等方面也非常强调国家主权概念的贯彻。中国商标法则与之相反,注重地域性原则的运用。例如,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且容易造成事实上的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中国商标法对地域性较为重视。

第二,在平行进口中商标权权利用尽适用的复杂性。如前所述,美国对商标权权利用尽是非常强调的。如果商标使用涉及进口和国际贸易时,美国法律界对权利用尽的适用就进行多重标准解释。例如,根据美国国内判例(Prestonetts案)的有关精神,“购买人可以对产品进行分离、改变、改良或合成并拥有进行销售的合法权利”,这就容易造成购买人任意更换商标而不侵权的情形。类似地,一旦商标权利用尽涉及到国际贸易和跨国企业,美国最高法院、参议院、海关就会做出符合自身利益的不同解释。一定程度上,美国商标法的立法精神与其国家利益及政策考量捆绑在一起,在法律适用上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第三,在跨境商标注册上,美国注重“在先使用原则”而中国是“在先注册原则”。2016年和2017年美国《商标法》进行了修订,对跨境商标注册的审查更为严格。如果提交商品的商标存在图片不真实等情况,商标局会驳回申请并要求提交者进行商标答辩,这给跨境商标注册造成了经济成本及程序上的困扰。但是,总体上来看,美国的商标注册侧重“在先使用原则”的运用,如果企业或个人出具在美国进行商业经营和品牌使用的有效证明,就可以被认定为该品牌的合法权利人。对于被恶意抢注的商标,权利人也可以向联邦法院提请诉讼并进行重新注册。虽然在操作上需要投入一定的时间,但最终能够以较大的概率获得商标所有权。正因为此,商标被抢注在美国发生的频率较少。相比,我国的“在先注册原则”得到法律界的高度重视,就容易造成别有用心者抢注商标进而侵犯企业及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平行进口商标侵权问题的法律思想存在差别。近年来,国际贸易的发展日新月异,平行进口引发的商标侵权问题层出不穷。在这一问题的处理上,世界各国的法律思想各不相同。TRIPS协议的官方口径,是由各成员国自行解决。根据美国近年来在这一问题上的处理可以认为,全球主义、地域主义、商誉等都成为美国解决平行进口商标侵权问题的法律思想渊源。这表明,在平行进口商标侵权问题的解决上,法律和法理被迫让位于国家利益及政策考量。相比下,中国在平行进口商标侵权问题还较少地发出自己的声音。从我国国情实际及国际经验来看,有必要在这一领域突出保护权利人的原则,使用类似“共同控制”的模式来保护国内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中美商标立法精神异同比较的启示

通过前文对中美商标立法精神的比较得出以下几方面的启示:(1)提高对商标的认识。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标不仅应当被视作裁量混淆使用和经济侵权的工具,更应当被视作当事人的重要经济权利。与之同时,对商标的保护应当被提升至更高的层面,从而更有效地激发当事人的创造、使用及增值等行为;(2)对商标混淆及侵权行为的界定,要进行更科学、更详细的司法解释,在有关的流程上也有更深入地体现程序正义及事实正义,通过引入更科学的裁量方法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商标立法应当体现国际性、前瞻性的视野,积极借鉴发达国家在这一领域的经验教训,纳入国家理念的准确考量,在法律适用上做出更符合国家和当事人利益的解释,为国内企业及个人参与国际贸易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结束语

商标法是一个复杂的法律课题,中美商标法在立法精神上的比较具有重要的学理意义和实践价值。以此为起点,对中美商标法进行国际比较更是一个宏大而价值十足的研究方向。如果能够积极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宝贵教训,我国的商标立法将走上更科学、更规范、更精准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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