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时期党的廉政建设与启示*

2020-11-29 23:55潘林珍葛翠柏渠彦超
法制博览 2020年19期
关键词:陕甘宁边区廉政法规

潘林珍 葛翠柏 渠彦超

南京体育学院,江苏 南京 210014

一、延安时期党的廉政建设背景

第二次国共合作后,国民党改变了对我们党的策略,积极实施“融共”政策,对我们党的领导干部极尽腐蚀拉拢之能事,以实现其不可告人之目的。而我们党内那些政治觉悟不高、道德修养不够、理想信念不坚定的党员干部,因经受不住诱惑成为投机变节分子,从而产生了贪赃受贿、腐化堕落、结党营私、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与此同时,在抗日根据地的经济成分中,既包括由我们党组织运营的公有制经济,也包括各种各样的私有经济,甚至在特殊情况下允许相应的资本主义经济成分存在,增强了资产阶级剥削阶级思想对我们党腐蚀的风险。此外,在全民族抗日统一战线下,虽然抗日战争的形势依然严峻,但边区逐渐进入到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经济取得很大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民主政权日益巩固、社会文化事业长足进步。相对和平的环境使部分党员干部放松了警惕,追求物质享受、贪图荣华富贵、享受特权优势等不良思想开始滋生,党的廉政建设面临着巨大压力。据统计,从1937年至1938年,短短的两年间仅陕甘宁边区就发生180余起贪腐案件,给我们党的形象造成极其负面的影响。

对于延安时期我们党面临的贪腐现象,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保持了高度的警惕性。1940年,陕甘宁边区根据党中央的指示,在《关于开展边区经济建设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少数领导干部腐化堕落,受到剥削阶级思想腐蚀。1941年,毛泽东明确要求党的领导干部要明辨是非,保持思想上的纯洁性。1944年,毛泽东再一次强调党风廉政建设的极端重要性。他告诫全党,如果中国共产党不能有效反腐,不能保持同群众的血肉联系,不能做到政权运行中的艰苦朴素,即使夺取了政权也会因为腐败而导致失败,从而成为第二个“李自成”。此后,毛泽东在七届二中全会上提出“两个务必”,反复告诫全党虽然反动派的钢铁炮弹没有能够打倒我们,但他们的“糖衣炮弹”则会动摇有些共产党人,对此全党必须给予高度重视。

二、延安时期党的廉政建设举措

首先,加强思想引领,构建不想腐的教育机制。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延安时期党的廉政建设,从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开始。从一定意义上说,这是由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党员组成决定的。据统计,1939年10月,在陕甘宁边区,贫农、雇农、中农、富农成分的党员分别占边区党员总数的66.68%、12.92、14.9%和1.15%,其它革命根据地情况也大体如此。大量吸收农民入党增加了党的战斗力,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问题。例如,在许多党员干部中“存在着迷信、散漫、一团和气、偏见、贪污、男女关系马虎,不愿工作,经常调换等现象”。为此,中国共产党主要结合农村土地改革、民主政治以及参军支前等工作,重点培养党员干部的阶级斗争意识、革命奉献精神、服务群众思想以及消除各种各样的落后道德观念和传统习俗的影响,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觉悟。经过中国共产党的不懈努力,我们很难说彻底提高了农村党员干部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文化水平和道德水平,但是,农民党员以自己朴素的感性认识和阶级感情,能够认识共产党与国民党的区别,对党的政策有了基本认识,在道德建设中能够尽一切可能地克服自身思想道德上的局限性,成为建设的积极推动者和组织者,推动了中国共产党廉政建设的顺利进行。

其次,加强制度建设,构建不能腐的规范机制。制定科学而系统的制度,是党的廉政建设的重要保障。为此,我们党通过系统的制度建设,不断推动党的廉政建设向前发展。例如,在干部任用方面,我们党制定了《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任免暂行条例》《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奖惩暂行条例》,明确要求对那些贪污腐化分子应给予惩戒,进而将德才兼备的好干部选拔进干部队伍。在群众监督方面,1945年10月陕甘宁边区政府专门向各级政府发出了《认真处理人民控告干部案件》的命令,指出凡是属于人民群众对政府监督的控告,无论是政府文办或人民直呈送的,各级政府必须认真地予以查明,公正解决,不能敷衍塞责,更不能偏袒公务人员。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群众对政府的监督权,防止各种腐败现象发生。通过制度建设,改变了过去忽视政权廉政建设或自上而下建构政权廉政体系的做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不但使人民参与到政权建设的全过程,而且还担任了政权的主要参与者,清正廉洁成了根据地政权的典型特征。于是,政权不再是外在于人民之强制性产物,而是人民用自己的行动亲自培育出来的“为我”的机构,所有的关于政权建设的政策、法令和条例,都可以畅通无阻地贯彻执行,并获得人民的高度拥护。这样,在党的廉政建设中,民主化的政权体系和风清气正的政治风气,再加上遍布各地的群众团体,党的廉政建设获得了传统廉政建设所根本无法比拟的巨大政治优势。

再次,加强法治建设,构建不敢腐的惩戒机制。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中,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法律的作用。例如,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关于经济政策的决定》等文件被顺利通过,其中许多内容关涉到党的廉政建设。1938年8月,陕甘宁边区为防范与惩治各种贪污腐败现象,专门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政府惩治贪污暂行条例》,对贪污行为及其内容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其中,包括侵吞公有财产、擅自挪用公款、贩运违禁物品、伪造收支账目、收受各种贿赂、进行勒索敲诈、浪费公共财物等行为被认定为贪污罪。对于不同的贪污罪,条例根据贪污金额的大小以及影响的程度分别进行处罚,并明确规定要追缴贪污所得的财物。如果财物属于私人所有,则会根据性质将全部或者部分财物返还给私人。尤其是,如果没有办法追缴犯罪所得之财物,就会通过没收犯罪人所拥有的私人财产予以冲抵偿。当然,对于那些在办案机关发现前积极自首,主动交代罪行并上缴所获财物者,条例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相应处罚。此后,为更好进行反腐倡廉,中国共产党还制定了《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等法律文件,从不受贿、不贪污等多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党的廉政建设在法律的轨道内正常运行。

经过上述努力,延安时期党的廉政建设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例如,延安时期各级政府工作人员虽然收入不高,但却能始终做到严格要求自己。在陕甘宁边区,基本上乡政府仅有乡长一个人脱离生产,专职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但是,他没有薪金,每月只有1.5元的津贴费。乡长以外的其他委员,行政村主任、村长都是自己解决吃饭等生活问题,连津贴也没有。而在其它革命根据地,此种情况皆为常例:“胶东区上自县长,下至游击队员,一律津贴1.5元,地处江南物产丰富的皖江抗日民主根据地也实行供给制。乡政府工作人员,整个乡政府只有乡长一人脱产,没有薪金,每月发津贴1.5元,每天发粮1.4斤、菜钱4分,其他委员、村长都是吃自己的,穿自己的,既没有公粮也没有津贴。”尽管这样,各根据地干部拿着极少的钱(基本没有钱),却每天进行着繁重的管理工作,积极完成上级部门下派的诸如支前、参军、土改、建设、清匪等各种任务,表现出了敢于牺牲、无私奉献的“公仆意识”。诚如毛泽东所言,中国解放区的政务工作人员不但能够坚持艰苦奋斗,而且能够做到清正廉洁,这与普遍存在贪污腐败现象的国民党区域形成了鲜明对比。

三、延安时期党的廉政建设启示

延安时期,经过中国共产党的艰苦努力,党的风气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总体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加强廉政教育。关于全面推进党的廉政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大力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廉政教育是筑牢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思想防线的重要举措,是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的有力武器,也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基础工作。开展廉政教育,能够有效促进党章党规党纪、宪法法律法规有关廉洁从政的规定内化到党员干部的心上,外化于行动上,深化标本兼治,夯实治本基础,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当前,有的党员干部错误地把严管与厚爱割裂看待,把干净与干事对立起来。因此,廉政教育开展好不好,直接关系到严管、厚爱两者之间的辩证统一,影响到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与活力。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加强党内廉政教育的重要性,不断强化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思想意识和行动自觉,着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党员干部队伍。要坚持发扬我们党在廉政教育长期实践中的成功经验,也要主动吸纳我国历史上廉政教育的优秀文化,还要积极借鉴世界各国廉政教育的有益做法。在教育方式上,既要运用传统的宣传教育载体,还要充分运用网络新媒体,采取漫画、动画、微电影、微视频等大家喜闻乐见的形式,及时宣传党中央党风廉政建设的大政方针、廉洁自律先进人物和曝光的典型案例;在教育内容上,既要开展宣传党章党规党纪、宪法法律法规等通识知识廉政教育,还要开展结合职业特性、业务特点的个性化廉政教育;在教育效果上,要注重教育的“售货服务”,加强后期反馈评估,并结合各类受教育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整廉政教育的方式、内容等,实现教的有成效、学的有效果的教育目标。

其二,完善党内法规。党的廉政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靠“软”的廉政教育,更要靠“硬”的法规约束。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党风廉政建设最根本的就是要使全党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都按照党内各项规定办事。由此可知,党内法规建设对党的廉政建设来说是一个关乎根本、影响全局的重要问题。应当说,经过党中央的长期努力,随着一大批法规、制度、条例的逐步确立,党内廉政法规建设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全党同志的法规意识有了很大提升。然而,我们也必须承认,党内廉政法规建设尚处于完善阶段,还面临着许多亟需解决的难题。那么,如何加强党内廉政法规建设呢?一是建构一套完整、科学、系统的党内廉政法规体系。这套制度至少应包括三个方面:实体性法规、程序性法规、保障性法规。实体性法规主要解决各级党组织、全体党员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内容性规定;程序性法规规定法规建立、执行的流程,确保实体性法规在落实过程中有明确的规范;保障性法规对违反法规规定和制度程序的组织、党员、干部进行相应的惩处。此三项法规相互配合、互为补充,形成了一个各有侧重又密切联系的有机整体,全方位扎紧了党的廉政建设的法规“笼子”,充分发挥法规在治党、管权、治吏中的重要作用。二是加强党内廉政法规的贯彻落实。当前党内廉政法规执行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党内廉政法规执行不力,二是党内廉政法规选择性执行。我们只有通过严格的监督和制约,使各级党组织做到党务公开、公正透明,通过坚持党内廉政法规面前人人平等,坚决杜绝党内廉政法规执行中“缩水”与“放水”现象,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党内廉政法规才会有效成为党的廉政建设的根本遵循,成为全党同志普遍化的、常态化的、常规化的行动规约。

其三,严惩党内腐败。毛泽东曾说过,腐败现象会使党失去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必须旗帜鲜明地予以反对。此言,既表明了党内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又指出了惩治党内腐败的严峻性。进入新时代,经过全党同志的不懈努力,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严惩腐败、正风肃纪夺取了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胜利。但是,党内腐败现象依然有一定程度的存在,筑牢反腐防线,保持对腐败现象的零容忍始终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因此中国共产党必须旗帜鲜明地高举反腐败的大旗,严惩党内腐败分子,切实将反腐败工作与我们党的其它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融入到党员干部的政治生活、文化生活、社会生活、个人生活之中,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唯有如此,才能构建权威高效的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具体来看,要继续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对党内腐败采取“零容忍”态度,清除存在于党的肌体上的“毒瘤”,永远保持党的肌体健康;要管好用好各级领导干部,强化廉政教育,要求他们加强自身修养,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全方位扎牢制度的笼子,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要吸收借鉴古今中外先进政治文化,引导全体党员把个人价值追求同共产主义理想结合起来,不断凝聚全党正风肃纪的奋进力量。只有这样,才能将党的廉政建设不断推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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