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 寻
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贵州 毕节 553105
1.辩护律师阅卷仍面临的困难
对《刑事诉讼法》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试卷的数量,这使律师能够适当地进行刑事辩护。但是,当事情完成后,试卷仍然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
关于审查范围,现行法律将其定义为“债务档案资产”。此描述了配置的大小,但没有清楚和精确。
如果发现新证据,则在调查后返回其他调查的人的证据文件中将包括律师进行审查,并且如果没有发现证据表明在其他调查中发现了被告或被告。现在,《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院的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犯罪行为的情况,辩护人的身份以及对其进行审视的方式。
《刑事诉讼程序解释》第47条规定,与司法委员会联合听证的记录以及其他未依法界定的事项,将不予查阅,废除或复制。“依法保密”是专门针对情况,法律没有规定其他规定。《刑法法》第37条规定,由代理人代理的案件自起诉之日起可以由起诉人进行核实,但没有具体说明核实和确认诉讼的方法。只要有可能出示证明的副本和副本给当事方,或者只能在律师审查的情况下将其传达给客户,这些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些法律中的空缺使立法者和律师有可能在实践中有所作为,意见不能是一致的。
2.有效辩护制度立法保障不足
在不断审查和完善《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背景下,中国律师的辩护制度逐渐建立,保护工作也有所增加,但立法仍然存在不足和拖延。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辩护的效力,并限制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特别是,中国现行的国防制度法规相对笼统,缺乏明确性和科学性,对辩护人和司法机关的理解和理解的立场,角度也不同。可以使利益最大化的理解被用作防御内容。这使得国防缺乏标准化和有效性。
3.实务界法律工作者主观认识不足
除了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制度的影响外,律师在实践中的能力和素养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刑事诉讼的质量。以辩护律师为例,从目前的情况看,只要他们通过相关考试,取得司法资格和工作经验,进入中国律师领域的难度就较小。正是由于律师领域的门槛低,短期快速和不准确的标准,许多律师将是虚幻的,不仅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素质和专业技能,而且影响了律师的效力。刑事诉讼辩护。
律师辩护制度是促进人权保护和开展司法工作所必需的,律师辩护的质量在刑事诉讼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没有完整而科学的防御体系,就不可能建立公正合理的过程模型。不能保证辩护在诉讼中的效力,也无法证明辩护的价值。当前的《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刑事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大大改善和提高了刑事辩护律师见面,复审和取证等权利的有效行使。这使刑事律师的辩护工作的有效发展合法化,并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律师辩护工作的质量。但是,通过研究立法的现状和实践,我们可以发现现行法律法规仍然存在不足和遗漏,因此我们可以保护律师为了有效地在刑事诉讼中行使辩护权,首先应该科学地完善现行立法。
关于律师在刑事辩护中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见面和交流的权利,我们应在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问题和立法缺陷,把握问题根源,以完善我国的现状。
法律规定,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并审查文件。应明确规定与律师会面的时间和次数:当律师不妨碍调查,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罪犯的正常会谈时,应保证会谈的时间,而对律师的会谈次数则不应限制,以使辩护律师有足够的时间保护嫌疑人和被告的情况。对于申请书必须满足的三种特殊情况,应严格规定三种特殊情况的判断标准,即根据申请书明确哪些情况属于会议情况。法。关于与被指定为监视住所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会晤,应明确案件管理机构在律师要求会晤时及时通知指定监视住所的职责。
关于防止合理行使见面权的补救措施,请澄清主管服务的不利后果,这些不利影响会阻止律师行使遵纪守法的权利,并制定各种补救措施以增加对律师投诉的关注。采访和交流权的保密性应明确确保不对采访进行监控,交流不受控制以及侵犯后的负面后果。同时,关于在司法实践中较少使用通讯权的问题,应适当充实关于律师通讯方式的规定,例如在通讯语境中包括电子信件。
另外对于律师采访室等硬件结构,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以确保足够的采访室数量,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采访室数量。在警卫中被拘留者的百分比,以避免诸如面谈室数量不足之类的客观因素导致律师在行使辩护权的过程中,由于不能行使集会权而损害了刑事辩护的效力好。
首先,完善律师行业制度。律师执业资格的高低无疑是影响辩护工作的最直接原因,因此,首先,在我国选择法律职业时,律师执业资格的录取制度应当严格,不仅要通过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也为了检验律师的整体素质,已经学习过系统法律知识的学生和没有法律依据的学生应充分划分为律师行业的工作范围,他们应参与并加强对律师专业知识的评估,不仅限于当前。对法律法规的记忆和基本理解应将法律理论知识纳入评估内容,以选择真正优秀的律师。
其次,着力推动我国司法人员诉讼观念的转变。应当提高司法人员的选拔标准,定期加强理论研究,摒弃传统的落后诉讼概念,改变刑事纠纷的价值,改变重罚的价值,两者应考虑和平衡犯罪惩罚和人权保护的价值观。概念改变的主题应包括立法者,起诉法和其他执法法院。
由于刑事诉讼标准制度的具体适用,只有公安司法人员才能充分确立无罪推定的观点,明确被起诉人的地位,必须予以起诉。可以切实尊重和保证辩护律师。特别是,实际上,检察官,检察机关和法律机构应继续注入更多的专业法律人才,以加强司法机构的团队建设。
例如,在甄选司法人员的过程中,除了着重于对他们的专业素质的调查外,他们还应更加注意自己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职业道德。只有组建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才能真正理解辩护律师在未来司法实践中的职能和作用,正确地形象化辩护律师的工作,有效地运用法律,为辩护律师提供对他们工作,协调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律师辩护的有效性。
最后,要努力加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与律师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根据刑事司法惯例,我们应建立和完善有关司法人员与辩护律师之间沟通的法律规定,例如,在完成对法院案件的调查,审查刑事案件和提起诉讼之后司法部门,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应立即将审判和有关争端的信息告知辩护律师。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表达意见的权利和便利司法机构听取律师意见的程序和条例;当辩方可以要求逃避时,主管部门应主动披露与案件有关的工作,并提供工作人员的个人信息,以便律师认为有必要逃避。
对于返回该案件的补充调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应立即将从补充调查中获得的新证据通知辩护律师,以确保行使律师的阅读权,这对于平衡信息也很有用。起诉和辩护之间的不平等,并防止在随后的审判程序中介入争端。
目前,我国的公共,检察和执法机构都在寻求准确衡量非法和犯罪活动的刑罚,并在一些工作中进行合作,但是由于过度的合作,预防性关系的建立受到了严重影响。为了帮助改变中国的现状并促进法律改革,合适的工作人员应实现以下三个目标:首先,公共安全机构和消费者组织将就人身自由和对生命安全的威胁向管辖法院提出诉讼。自行决定和管理,其次,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权力和平衡,法院给予一定的权力,这意味着理事机构可以利用内部法院管辖权的权力,并赋予立法权使其重新进入仲裁。在进一步提出要求时,为了更全面地了解每个部门的作用并充分提高刑事诉讼水平,相关人员必须将冲突的权力下放到一个部门的不同部门。
提高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保护质量非常重要。首先,针对我国公民来说,高级别的刑事诉讼能够使他们有更高的安全感,为他们创造积极的发展环境,并帮助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质量。对于律师而言,高质量的安全环境不仅可以激励他们提高职业素养,而且可以鼓励他们提高职业技能。协助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竞争力,促进律师事务所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