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春雨 赵 新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河南 南阳 473000
商场如战场,如何能令一家公司(尤其是民营公司)存活下来,这是一个值得深度思考的问题,唯有能够真正找到这个问题的答案,才能够令一家公司在极为激烈的竞争处于不败之地,并且能够有着做大做强的可能。换句话说,公司法就如同一支军队的军令,其根本目的是凝聚力量、强化共识、令企业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得到重大的提升和进步。但是,在此过程中,也容易出现民法总则和公司法相干扰的情况,这值得分析。
水激石则鸣,人激志则宏。任何一家公司都应该有着雄伟的抱负和远见卓识,从而能够使得本公司不至于沦为平庸和尴尬的境地之中,这对于企业的发展有着极为重大的意义。决定一家公司的内在活力和战斗力的关键在于本公司的相关的员工,有着怎样的员工,就有着怎样的公司。员工是公司的一颗颗齿轮,如果本公司能够极为严谨地按照公司法办事,就能够确保这些“齿轮”在各自的位置上足够高效地向前运转,也能够令公司的未来更加美好。但是就目前的局面加以分析,很多公司的法律意识淡薄,对于公司法尚未足够深刻地分析和彻悟,相关的公司职员也不能够在捍卫公司法的同时,更好地捍卫本身的利益和权益,这显然是极为可惜的事情,同时也是值得高度警惕的事情。
一家企业就像是一支军队,如果军队的军纪涣散、人浮于事,那么军队就自然无法打赢战争。有道是“祸起萧墙”。真正的缺口都是从内部打开的,因此公司内部应该有着完整的、一整套的规范行事原则,从而能够令公司上上下下的全体员工都有一个极为明确的共识和共同的目标,始终都愿意为了集体的利益而拼尽全力,从而令集体的内部战斗力和工作活力得到空前的提高和强化,公司法对于企业而言,往往能够使公司通过公司法形成一种公司文化和公司精神。凡是试图在公司内部工作的每一个人都应该认真地服从相关的规定和指令。服从公司法的员工,就如同是服从军纪的战士,理应得到相应的奖励和奖赏,相反,那些违抗公司法的人,就是一群破坏企业秩序的人。
南宋时期有一句口号响彻在金人的耳朵中:撼山易,撼岳家军难。为何如此?那是因为岳家军的凝聚力和战斗力非同小可,军队内部高度团结,每一个人都立志报效祖国、报效朝廷,为南宋收复失地,从而实现整个山河的完整。现下的企业领导者应该有着相应的意识,应该懂得通过公司法提升公司的内部凝聚力,令更多的员工热衷于服从于本公司,也令任何的人事纠纷通过公司法得到化解,由此使得企业能够如同一艘全速前进的航空母舰般乘风破浪、勇往直前。有令则行,有禁则止。公司内部的人员,既应该认真地服从本公司的指令,同时也要熟悉公司法,如果本公司的相关条文和指令违抗了公司法,以至于给员工自身带来了重大的损害,那么公司内的相关员工有权利通过法律来捍卫本人的合法权益,公司也必须要对此加以整顿;当公司内部的员工和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都对公司法了如指掌之时,那么往往能够上下一心,共同协作,在权责分明的情况下,更好地开展本人的工作。
要梳理清楚民法总则和公司法在法律适用中的相关探讨,首先应该对于民法总则有一个足够清晰的认识和定位,在做出相关的认识和定位之后,从而能够更加深刻地把握民法总则和公司法的关系。所谓的民法总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简称,同时,也是民法典的总则编。通过民法总则,更好地制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2017年的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了第6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该法律加以实施。该法律共分为十一章,分别涉及到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等等内容,对于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也有着更加清晰的界定和说明。
公司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简称,该法律在1993年12月29日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加以通过,在随后的20多年的时间中(1999、2004、2005、2013、2018),该法律反复加以修订,由此形成了现在的版本,现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并通过于2018年10月26日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司法,就是为了能够更好地规范公司的内部组织和行为,从而令公司的权益、股东的权益、债权人的权益都得到合理的维护,并且能够更加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也能够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由此能够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效地向前开展,也能够令整个社会都能够欣欣向荣地向前发展着。
从根本上加以分析和说明,民法总则和公司法处于互为表里、相互影响的状态,正是因为公司法和民法总则处于相互影响的状态,因此就更有深入的分析、说明和探讨的必要。事实上,民法总则和公司法分别属于不同类型的法律。民法总则属于私法的范畴,而公司法则属于商法的范畴。看上去,这两种法律分别隶属于不同的部门,似乎是井水不犯河水的关系,但实际上,却绝对不是如此简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司法作为商法,不可能面面俱到,它只能够从商业的角度来界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等等内容,却不能够涵盖另外的一些极为重要的内容,因此,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总则作为重要的补充。这二者的交相辉映,才能够令中国的各大公司、企业高效而又灵活地向前运转下去,也能够令更多的企业的生命力更加强大。很多企业在以往的工作中,对于作为商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着颇为深刻的认识、洞察、分析和梳理,但是对于民事法则的认识力度不够,因此公司在制定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的时候,仅仅以公司法作为蓝本,但毫无疑问,这是不够的。很多企业没有能够从根本上捍卫职工的权益,从而使得企业内部离心离德、人心涣散、众叛亲离,从而导致公司的实力大减,这就是极为惨痛的教训,因此公司内部的相关法人代表,不能够再对《中华人民公共和国民事总则》熟视无睹,更不能够对于该法律漠不关心,要知道,尽管《中华人民公共和国民事法则》属于私法,但是《中华人民公共和国公司法》不能够与其背道而驰。换句话说,这两种法律本质上是殊途同归的,虽然外在的质地不同,但是内在的灵魂却是高度一致的。公司法的漏洞、残缺、不足和隐患,需要更加民法总则的及时补齐,唯有能够及时补齐疏漏,公司法才能够焕发出自己的最大的力量,才能够真正为一家公司的发展保驾护航,才能够令一家公司在正确的轨道上大踏步地向前进发。民法总则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适性,同时细化了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后果的约定。同时,因为民法总则的出现,公司内部的懒政人员得到了相应的管制,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了进一步的维护。
当下的中国处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发展经济的伟大时代,全民共筑中国梦,全体百姓一心一意谋民族复兴。为此,民营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显露而出,但是在此过程中,更需要法律体现出自身的引导作用和规范作用。任何一家正规的公司应该认真地钻研公司法和民法总则,并且认真地梳理清楚这两种法律的内在联系,从而能够完善本公司的内部条文,也能够使得本公司沿着正确的方向向前发展,由此真正令企业做大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