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隐私权的刑法保护探讨

2020-11-29 14:57卜嘉俊
法制博览 2020年24期
关键词:隐私权刑法公民

卜嘉俊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62

互联网的发展是社会进步的产物,是时代所造就的需要。随着不断的更新发展的过程,大数据时代也逐渐与旧时代发生交接替换,慢慢的出现在了大众的视野之下。大数据,主要是从信息的形式表现出来,作为信息内容的载体,具有捕捉、管理和处理数据的多功能,更能够方便人们依据信息数据拥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优化流程能力,具有信息量更大、增长速率更快和多样化的特点。不容忽视,随之而来的有着对公民的个人隐私问题,大数据时代的来临给隐私权的安全防范也带来了更为严峻的挑战。仅限于传统的隐私权刑法已然无法满足现今的大数据背景下的隐私保护。因此需要不断的对刑法中的隐私权加以完善,不断的与时俱进,才能在确保公民个人隐私权的前提下,不因安全问题而拘束互联网中大数据的继续发展,向前进步。

一、大数据背景下的隐私权基本概念

何为隐私,每一个社会公民都有属于自己个人的身份信息,由个人所决定将自己的相关信息公开展示或者是告知部分特定的群体,这都是公民可以自主的抉择。在通常情况下,公民常常会因为自己故意在某些特定的场合透露的个人信息或者无意的情况下泄露了不想让他人知晓的自身状况,被不法分子所了解掌握,从而有极大的被侵犯隐私的可能因素。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信息的高效化传播以及途径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暴增。在给人们的生活、工作、学习等不断带来便利、快捷的同时,也给许多走在黑暗边缘线上的不法分子提供了利用网络上的违法犯罪技术盗取他人的个人信息,从而使得侵犯隐私权成为了更为严峻的局面。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之下,信息的获取、筛选以及挖掘都更是有迹可循,提供了很多的便利,换而言之,公民的个人信息资料也就变得越来越容易受到盗取侵犯,进而因为隐私的泄露导致个人的日常生活受到一定的影响,变得更加的不安全了。

二、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全面落实隐私保护权的主要问题

在这个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人们在处理信息数据的时候有了速度保证和效率保证。但是毫无疑问,社会公民的一些隐私信息在网络中泄露的概率也大大增加,很容易被一些网络不可侵犯隐私,这就可能会出现财产丢失问题。虽然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确立了隐私权这一刑法,但是发现在真正实施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以下就分析了这些问题。

(一)现阶段在确立网络隐私权的时候力度不够大

在这个发展迅速的时代,社会如今正处于大数据的时代背景。由于人们认识到了隐私泄露的严重性,所以提出要加紧确定相关隐私权来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但是目前正处于初级阶段,所以就形成了虽然在民法刑法和宪法中都有隐私权的出现,却缺少网络隐私权的专门立法的现象。目前所确定的隐私保护圈比较分散,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其权威性。

(二)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到了限制

法律上的隐私权虽然对人们有保护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相关法律只能在特定的范围内起到保护作用。如果不在该范围内,其保护作用是无法实施的。现阶段我国所确立的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范围还比较小,而且不够细,所以在实施网络隐私权的时候,相关司法机关往往没有明确和具体的条文依据。早期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就提出,如果有未成年人涉及犯罪,相关报道,在报道的时候不能出现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处、照片和图像等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未成年人起到了保护作用,但是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该硬性规定过于笼统,不利于司法部门准确使用。

(三)刑法中所涉及的网络隐私权的具体操作规定缺乏细化

201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假如有人因为信息网络隐私泄露而发生危害的话,想要起诉又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就可以向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寻求帮助。而且还增加了一条,如果有人使用了网络服务,但是却不履行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话,加上监管部门采取相关改正措施却无效而导致的隐私信息泄露,那么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应该由其本身承担。假如犯罪的是一个单位,那么就要对单位进行罚金处理,除此之外,还要直接向主管人员和其他地方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总而言之,这一法律在网络隐私方面做出了更有力度的保护,不过,以上刑法在具体实施和操作的过程中都不够细化,所以,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严重阻碍了作用的发挥。

三、大数据背景下有效利用隐私权刑法实施保护作用的相关措施

(一)不断加强力度推进隐私权刑法的确立

从上面的论述中可以发现,我国目前的隐私权刑罚的确立还是比较落后的,尤其是在细节方面,所以公民的个人隐私信息还是会有泄露的危险。为了改变公民隐私权被侵犯的途径和手段越来越丰富的这一现状,要求相关人员在立法的时候,一定要充分保证法律条文的完善度和权威性。当公民的个人隐私信息被泄露之后,由于当今网络传播速度非常快,所以很快也会被他人知晓,然后借用隐私信息来制造一些诽谤和造谣的新闻,进一步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损坏,甚至可能对那些心理承受能力差的人造成生命危险。当刑法隐私权确立之后,还需要不断地在实践中对法律条文进行创新和完善,等到公民的隐私权被侵犯之后,才进一步完善的话就已经为时已晚了。只有不断完善,才能够使隐私权的保护作用和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科学合理对司法进行改革

目前,我国网络隐私权受到侵犯的势力发生比较频繁,在对法律条文进行完善的过程中,也要科学合理的实施改革策略。在改革的时候要以公民的隐私权保护为起点,然后围绕这一中心提高司法程序的正义性和权威性。通过对这一体制的深入改革使我国刑法法律更好地落实,在这个法制社会,司法改革过程中,一定要与时俱进,为广大公民维护自己的隐私权提供公平申诉的平台。

(三)加强网络隐私权的刑法保护宣传力度

由于受到文化程度的限制,现阶段有很多公民对刑法的公民隐私权保护情况都不太了解,所以即使他们的个人隐私信息被泄露之后,他们也不知道如何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才使得那些通过不良手段来侵犯别人隐私权的人越来越猖狂,不把法律看在眼里。所以一定要加强力度来宣传隐私保护权,让越来越多人知法、守法、用法。进一步增强公民的法律,保护意识和法律认知水平,大大增强法律宣传的价值,以便于构建良好的隐私保护法律氛围,不给那些不法分子有任何趁人之危的机会,这对于社会的稳定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四、结束语

刑法的权威性比较强,对隐私权的保护作用也比较强。针对于我国目前的刑法关于隐私权保护还处于初级阶段、立法不够细化具体的现状,要求相关立法单位一定要加强力度提高立法的具体化,让人们和司法部门在实际中操作的时候有依据,最终实现充分发挥刑法对公民隐私权保护作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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