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激励当事人选择第三方化解矛盾的思考*

2020-11-29 13:37唐素林
法制博览 2020年34期
关键词:认可度调解员纠纷

唐素林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北京 102628

为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建设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最高人民法院特制定了《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其中提出了“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的任务。要完成这个任务,需要第三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矛盾化解。但从目前情况看,当事人遇到矛盾纠纷更多还是愿意选择法院诉讼。以A省H市2018年的立案、选择调解及调解成功的案例数量为例,2018年H市法院登记立案数为70624件,诉前调解2913件,调解成功951件,选择调解的比例为4.1%,这说明当事人对第三方化解矛盾的认可度低。是什么原因导致当事人对第三方化解社会矛盾的认可度低,需要采用什么措施鼓励当事人采用第三方化解矛盾呢?本文拟从当事人角度来考察第三方参与社会矛盾化解机制。

一、第三方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优势

(一)具有便捷与经济的特点,节约司法成本

矛盾纠纷有各种类型的,但并不是所有矛盾纠纷都适合通过诉讼解决;一些事实清楚、法律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如果在进入法院诉讼前由退休法官、律师、仲裁员、有调解经验的村居委会干部等第三方社会力量加以化解,将会极大地节约我们的司法成本。此外,由于第三方参与社会矛盾化解没有严格的程序限制,第三方能因地制宜及时地化解矛盾纠纷,用最短的时间化解当事人的纠纷,大大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减轻人民群众和国家财政的负担。

(二)方便当事人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

一个案件如果走法院审判程序,耗费时间较长,一般情况至少要耗费两到三个月时间;此外,当事人因开庭必须多次往返法院,耗费不少时间和交通成本。然而最终获得的判决结果也不一定尽如人意;即便判决结果符合自身所想,还有可能遇到难以执行的问题。而第三方参与化解的纠纷,往往只需要当事人往返一到两次就能彻底解决纠纷,且结果是双方都是比较满意,而这个过程需要的时间较短,有的仅仅需10到15天左右的时间即可。可见,第三方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可以节约当事人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同时也减轻了当事人因诉讼带来的压力和紧张情绪,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三)能实现情与法的融合,有利于修复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第三方化解矛盾一般没有严格的程序限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也可以采用百姓熟知的情理化解纠纷,实现法律与情理的融合,使纠纷解决更易于被广大群众所接受;同时第三方参与矛盾纠纷化解,追求的是双方合意的相近,因此它显得温和、平缓,少有对抗性,不伤和气。所以,第三方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有利于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进而达到维护团结和稳定的目的。

二、当事人对第三方参与社会矛盾化解认可度低的原因分析

(一)当事人更信赖判决结果

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人们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人民大众要求法治的倾向日渐强烈,越来越多的公民希望他们的纠纷能在法律上分出是非曲直,更希望去拿到一个权威的判决,而不是主动去寻求多元化的纠纷解决路径解决自身案件,也就是说大部分当事人还是更信任诉讼与判决。

(二)当事人不了解第三方化解矛盾

据了解,有好多当事人并不了解第三方参与化解矛盾纠纷,认为这样化解纠纷的方式不靠谱,不能真正解决纠纷,浪费时间。这也不能怪当事人,毕竟现在的媒体(无论是主流还是自媒体)很少宣传第三方参与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没有对调解成效好的先进人物、相关案例等进行宣传。没有成功案例做引导,没有先进人物的感召,当事人对第三方参与社会矛盾化解认可度就低。

(三)调解成功率不高,耗费时间长

当事人不认可第三方参与社会矛盾化解还有一个原因是,调解成功率不高。当事人认为调解不成功,调解也需要花费时间成本,调解不成功最后还是要走诉讼程序,前面的调解纯粹是浪费时间。此外他们认为即便调解成功签了调解协议,若对方当事人反悔,他们一点办法也没有,也只能走诉讼程序,因此,当事人很不情愿走调解,让第三方参与矛盾化解。

(四)调解协议效力未定

第三方参与化解矛盾,引导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达成调解协议。根据当前的法律规定,这样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在合同法上具有约束力,在法律意义上却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也就是说,调解协议签署后,一方当事人反悔,不履行调解协议,调解员和对方当事人都没有很好的办法;调解协议的履行,完全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如果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诉,这导致当事人对第三方参与矛盾化解的认可会大大降低。

三、激励当事人选择第三方化解矛盾的策略

合理的激励策略,能促使当事人主动选择第三方参与矛盾化解,以减轻法院压力,节约有限司法资源。

(一)加强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第三方化解矛盾,转变观念

鉴于当事人不了解第三方参与社会矛盾化解,政府应当建立第三方参与矛盾化解的一站式多元化解纠纷平台,方便当事人选择该平台解决纠纷;同时加大第三方参与社会矛盾化解机制优势的宣传,以扭转当事人的观念。法院、司法局等司法行政机构可以利用大数据对调解、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成功案例进行统计,并多渠道开展宣传。可以利用传统的电视、广播、报纸等主渠道,也可以通过微信、微博自媒体对于优秀调解员进行报道,让更多的人知道优秀调解员的故事,从而鼓励更多当事人选择这种纠纷解决方式。

(二)发挥诉讼费的杠杆作用

通过诉讼费的减免鼓励当事人选择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我们正进行有益尝试。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接受法院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免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也做了类似规定。但这些规定比较原则,奖惩机制尤其是相应惩处规定不明确,对促进当事人选择第三方化解矛盾的激励作用并不理想。需要加大奖励力度,另一方面也需对那些利用制度漏洞不守法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如像英国通过判例确立了诉讼费罚则制度,若一方当事人拒绝法院提出的合理的调解方案,即使其胜诉,法院也可以裁决其支付案件的诉讼费用,以补偿对方当事人被拖入诉讼程序所花费的费用。

(三)提高第三方化解矛盾的成效

针对部分当事人不愿选择第三方参与社会矛盾化解是因为化解纠纷的成功率不高,因此我们需要采取措施提高第三方化解矛盾的效率与成功率。当第三方介入矛盾纠纷化解时,首先,提高效率,相关人员及时介入,做好矛盾双方的思想工作,让双方当事人冷静坐下来,协商如何解决问题;其次,在摸清当事人的调解需求后,提供一份公平的调解方案供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最后,采用多种方式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督促履行,做到案结事了。

(四)完善调解协议存在重大瑕疵的救济机制

纠纷当事人在第三方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如果当事人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是最好不过。但若遇到了一方当事人反悔或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和调解员如何救济。再则,如何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如果一方当事人受到调解员的有意误导,与另一方当事人达成了有损于自己重大利益的调解协议等。因此,需要建立或完善调解协议存在重大的救济机制,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已达成的调解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据该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按协议履行。

综上,第三方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存在诸多优势,针对当事人对之认可度较低的原因,找到激励当事人选择第三方参与化解矛盾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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