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的法律完善

2020-11-29 13:37
法制博览 2020年34期
关键词:保护法救济个人信息

张 娜

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2

一、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

信息化是现代社会的发展形势。以利益为动机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罪行。正在逐渐扩大,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因此有必要提高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障力度。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犯,不仅会损害公民自身的合法权益,还会给社会发展。带来很大的危害。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刑法的基础是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加大打击违法犯罪力度,完善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进一步完善有关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从而推动我国法治化的发展进程。

二、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

(一)公民个人信息定义不完备

目前我国已经多次修正了刑法,立法部门也加强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关注。同时明确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是违法的,但是类似的违法现象仍然很多,这是因为在界定公民个人信息时。没有明确的界限,在法律保护的过程中会出现一些漏洞。同时,由于现行刑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比较分散且缺乏系统性,所以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缺乏一定的规范性。公民对信息的使用权和知情权定义也比较单一,没有详细。的规定制度,大大降低了刑法的公正性,从而使得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缺乏相对的可操作性。

(二)司法救济方式不完善

现如今,我国刑法里与个人信息有关的罪行。并不适用所有侵犯个人信息的案例,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虽然我国目前是一个以法制为基础的社会,但在公民个人信息。被披露或被侵犯的情况下,能够使用的救济措施相对单一。司法救济是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可以寻求司法的帮助。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我国现行刑法在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所涉及的救济方法还不完善,主要依靠公诉的形式。这不仅增加了司法工作的难度,而且造成了人力。和时间的浪费,进而很难有效的保护公民个人的信息安全。因此,在司法机关切实保护公民。个人权益的同时,应不断完善司法救济的相关方法,从而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缺乏系统的法律保障体系以及前置性法律

目前,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健全。首先,有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立法相对分散,不同部门之间没有。完整的法律链。并且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来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所以有必要改进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手段,建立一个与刑事处罚。有关的法律制度。并且还要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有效设置专门的法律,指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确立有关的协调机制;其次,在保障个人信息方面。缺少前置性法律进行保护,也就是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同时,当前关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制度。是分散在各个法律条例中的,没有完整且全面的配套细则与刑法关于“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相匹配。传统的立法模式和现行立法的缺失,使得刑法在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方面难以发挥作用。

三、完善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

由于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没有清楚的定义,这使得司法保护的针对性差,削减了。执法力度。因此,有必要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有效定义。立法部门在其规章中。明确界定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内容。只有按照定义内容。才能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确保司法工作的可操作性。立法机关也可以将公民的个人信息定义为数据,包括与公民有关的数据,如家庭住址、社会关系等,以确保刑事法律。保护的有效实施。另外,有关的立法部门应按照。实际的立法意图,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内容。并规定对不构成刑事犯罪但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因此,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应该与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等相关联。针对不同程度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制定不同的处罚制度,以确保政府各部门之间更好的分工与协作。

(二)加强个人身份识别性的认定

在刑法保护方面,可以提高对个人信息的识别。首先,有必要强调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并将新的个人信息。融入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里。通过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辨别出。人体特有的体态特征信息,比普通公民的个人信息更有识别性。新的个人数据应融入到。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范围里,并与其他法律相关定义进行关联。利用各种信息有效识别自然人的特点,展现个人身份识别的内涵,可以更有效地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其次,确立公民个人信息的标准,制定更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标准,使法官更有效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降低司法资源的多次利用。

(三)丰富司法救济方式

公民在面对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可能会采取司法救济的方式。但由于我国整体环境下司法救济方式较为单一,也会使得很多人放弃这种想法。针对司法救济方式效果不佳等问题,也需要政府部门。以及司法部门予以重视,首先就应当不断丰富司法救济方式,在该过程中要将传统的公诉方式拓展为。自诉和公诉两种形式,并且结合公民受到个人信息侵犯时的特殊状况以及其个人诉求。来选择对应的诉讼形式。在该过程中可以将公诉作为主要渠道,自诉作为辅助渠道来开展司法救济工作。这样不仅可以拓宽司法救济的范围,同时也可以全面保障公民隐私权。对于一些潜在的或者是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案件,则可由公民个人提出自诉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四)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法》

个人信息的保护关系到公民的切身利益以及社会的安全。目前,我国刑法的内容也在不断完善。此外,刑法保护还需要可靠的。前置法律为基础。因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刑法保护中缺少相关的前置法律,使得个人信息的保护没有及时性和有效性。所以,制定诸如《个人信息保护法》之类的法律体系,通过有效的前置法律来。为刑法保护工作奠定基础。根据之前有关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可以看出立法部门对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关注度很高,同时还建立了适当的法律保障制度。在实践中,我国应学习借鉴国外的经验和先进的立法手段,有效制定符合国情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此基础上,《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刑法、行政法需要有一定的关联性。这样能够提高我国立法模式的多样性,进而有效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

(五)完善法律保障体系,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措施

对于建立系统化的法律体系方面,我国现存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立法较为零散。各个工作部门之间。没有相应的法律链条连接,使得工作开展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因此国家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首先,对民事赔偿、犯罪制裁等工作。建立起安全的法律保障体系。建立各个工作部门的协调合作机制,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权益。其次,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尽快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措施,全面、有力地保障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我国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制定了一系列的刑法,充分体现了立法机构对保护公民信息安全的重视。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现今这个信息化的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网络信息在生活中的不断应用,使得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受到被侵犯的可能越来越大。因此我国就要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我国的刑法正在不断完善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建设。为了保障我国当今社会环境的稳定,要在信息化的背景下。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对于违法分子不同程度的信息违法侵害要根据其犯罪性质。和犯罪行为的不同。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还要提高公民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意识,政府各个部门要加强配合与沟通。从而保证对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公正、公平处理,保障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性,提升我国法律法规的健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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