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调解制度解读

2020-11-29 13:37王忠原
法制博览 2020年34期
关键词:纠纷管理者当事人

王忠原

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辽宁 沈阳 110041

随着时代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婚姻的传统思想发生转变,人们产生的离婚纠纷原因涉及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离婚诉讼调解制度作为解决人们离婚纠纷问题的制度由此诞生,然而,由于我国当代的离婚诉讼调解制度不够完善,并且离婚诉讼调解的工作人员的调解方式和方法已经不能满足当代人们的调解需求,因此,离婚诉讼调解的管理者应该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管理策略以及管理手段,来帮助人们进行离婚诉讼调解。

一、我国离婚诉讼调节发展现状

首先,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人们的思想也发生了很大的转变,不再认为离婚时寻求相关人员进行离婚调解是必要的方式,而且由于离婚诉讼的管理者也不愿意参与别人的家庭与生活当中,导致我国离婚诉讼调解制度发展相对缓慢;其次,由于离婚诉讼调解制度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传统的离婚诉讼调解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当代人们的需求,并且离婚诉讼的管理者在选择离婚诉讼工作人员的过程中,往往对离婚诉讼调解人员的执业技能要求较低,导致离婚诉讼调解人员没有掌握心理学、法学以及社会学等在调解中必要的知识内容就上岗,从而不能有的放矢地对人们在离婚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提出合理的建议与意见,也不能有效地对离婚双方的心理进行科学的疏导;最后,由于我国的离婚诉讼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仅就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的内容做出调解协议,对于没有调解成功的事件不能做出有效的安排,法院的委托调解制度也具有很强的原则性,在实施的过程中不能很好地进行操作,致使当事人在离婚诉讼调解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困扰,误认为离婚诉讼调解不具有实际的用处,所以人们在离婚时,往往对可以进行离婚诉讼调解的事情也采用了诉讼手段,从而阻碍了离婚诉讼调节制度的良性循环发展。

二、离婚诉讼调解制度的不可替代性

离婚诉讼调解制度是调解人们离婚纠纷的重要载体,对离婚调解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在离婚纠纷中,本制度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离婚诉讼调解资源有限,离婚的情况却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司法资源匮乏的确影响了离婚诉讼调解的质量与效果,许多刚步入法院工作的大学生也不得不参与到离婚诉讼的调解过程中。然而由于这些刚毕业的大学生缺乏生活经验与社会阅历,在调解的过程中不能很好地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对当事人的离婚案件进行有效的调解与管理,严重影响了离婚诉讼的调解质量及调解效率,当事人不能从调解中体会到这一制度的优越性,从而阻碍了离婚诉讼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及持续发展。而且从调解的角度看,离婚诉讼的管理者在调解的过程中,往往实行调查与审判相结合的离婚诉讼管理模式,法官往往兼任调解员与审判员两种身份,从而最终影响了离婚诉讼调解的公正性,不能有效地促成离婚当事人协议的达成与统一。

离婚诉讼调解制度相对于法院诉讼更容易让人接受,对于长期受到传统思想教育的中国人来说,他们在离婚纠纷中,很难接受到法院打官司,也常常把到法院打官司认为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离婚诉讼往往引发离婚双方人格上的对立,再加上离婚纠纷中还存在许多情感问题,导致解决的过程非常复杂,往往会使得离婚双方当事人产生抵触心理,掺杂着众多因素,离婚双方当事人在法院进行诉讼过程中,不能有效解决双方争议的问题。而离婚诉讼调解制度,只需要离婚当事人双方在专业的调解人员主持下,在一个和谐的环境中进行协商,不会给双方当事人造成巨大的心理负担,从而能够更加有效进行离婚诉讼的调解,更能有效保证离婚诉讼调解的顺利进行及顺利发展。除此之外,由于离婚当事人在诉讼时,法官在审问的过程中,当事人往往是被动地回答,这会给当事人心理造成很大的压力,如果离婚当事人拒绝法官的意见可能会带来与自己期待相反的判决,而离婚诉讼调解制度有效地满足了离婚当事人双方的情感问题,尊重了离婚双方的真正意愿,也使得离婚当事人真正地说出自己的心声,从而乐于表达,满足了离婚当事人双方不同的需求。

三、完善离婚诉讼调解制度的建议

(一)革新调解员选任制度

离婚诉讼的调解人员在调解的过程中也应该注重理性思维的发展,根据事情的逻辑性“以理服人”,不能感情用事,在离婚诉讼调解的过程中也要从多角度、多方面进行调查,并且运用多种多样的调解方式以及调解方法对离婚当事人从心理学、教育学以及法学等角度进行有效的调解。除此之外,由于离婚诉讼调解员是没有报酬的,所以很难吸引调解人才的加入,政府应该加大对离婚诉讼调解队伍的资金投入,吸引专业化的人才,并且定期对离婚诉讼调解的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培训,全方面提高离婚诉讼调解工作人员的专业性与科学性,并且保证离婚诉讼调解的工作人员都能够持证上岗,使其在调解过程中发挥最大的价值与作用。

(二)完善离婚诉讼外调解程序

由于我国当前的离婚诉讼调解制度还不够健全,所以有的离婚诉讼调解时间过长导致离婚诉讼调解工作效率非常低下,因此,我国法律应当加强对离婚诉讼调解期限的明确与规定,保证离婚当事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离婚诉讼的调解,从而有效地提高离婚诉讼的工作质量以及工作效率。除此之外,离婚诉讼的调解工作人员在离婚诉讼调解的过程中,应该有效地建立适合诉讼外调解的事实证明规则,使得离婚的调解制度更加科学性与专业性,从而更容易受到离婚当事人的信任,使之能够有效加强离婚诉讼调解的作用与功能。

(三)健全诉调对接机制

离婚诉讼调解的工作人员在离婚诉讼调解的过程中,也要有效地做好诉调对接工作,并且对离婚所产生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以及情感问题进行有效的和解,辅助离婚当事人达成一定的协议。有数据表明,在离婚诉讼调解的过程中,离婚当事人往往会由于其中某个问题的不妥协性而导致离婚诉讼调解的失败,而且离婚当事人在诉讼的过程中,法院的管理者也往往会对该问题以同样方式进行调解,因此,离婚诉讼调解应该健全诉调对接的机制,并且对于离婚当事人在离婚诉讼调解过程中达成的事项,法院则不用再去调解,避免法官在诉讼工作的过程中浪费大量的时间,提高离婚诉讼调解的工作质量以及工作效率。

四、结论

总的来说,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与转型,人们在婚姻中的矛盾愈演愈烈,离婚纠纷越来越多,政府将离婚诉讼调解制度引入处理纠纷的过程,有效解决了人们在离婚中所产生的问题,然而,由于我国当前的离婚诉讼调解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当代人们的需求,从而导致离婚诉讼调解制度的工作效率以及工作质量都有所下降,因此,针对这一情况,离婚诉讼的管理者需要加强对离婚诉讼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健全离婚诉讼的管理制度,从而有效地提高离婚诉讼调解的效率与质量,促进离婚诉讼调解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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