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的刑法解释分析

2020-11-29 13:37
法制博览 2020年34期
关键词:限度罪名网络时代

王 曦

新疆警察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1

网络时代,刑法解释面临着一个新的问题,那就是传统刑法规范是否能够对网络时代的犯罪事实进行规范。对于这一问题,法学界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立场。一部分人认为当前的刑法解释只能适用于物理时代的要求,无法应用于网络犯罪的情况;另一部分人则认为虽然传统刑法规范与网络犯罪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通过刑法解释扩张化的方式可以规范网络行为。后一立场虽然存在不合理之处,但是在我国刑法学理论与实践中有着广阔的市场。本文针对该立场,针对网络时代刑法解释扩大化的问题进行了限度分析。

一、网络时代的刑法解释难题

(一)传统犯罪网络异化

在互联网技术被普及的背景下,一个以信息技术作为载体的虚拟世界开始融入人们的生活,形成了“双层社会”。这对社会生活的多个领域都造成了影响,而这些急剧型的变化无法被早期的立法者预料,很多刑法罪名的构成要件都离不开现实世界的基础。在这样的背景下,传统的犯罪手法在与信息技术手段融合之后展现出异化的现象,在这些犯罪行为转移到网络空间之后,传统的刑法解释能否继续适用就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例如,对于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类案件的刑法评论,当前仍然没有形成统一的定论,有的学者认为这应该定为盗窃罪,有的学者则认为这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在这些犯罪情形当中,虽然犯罪的行为模式没有发生变化,但是在网络环境中行为对象被虚拟化,因此出现了部分的形变,由此引发了理论上的分歧。除此之外,关于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有的学者认为根据刑法解释应该将这一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还有的学者认为网络虚拟空间与通常所理解的公共场所之间并不完全一致,因此无法满足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素。总的来说,这种传统犯罪网络异化的情况导致了刑法评论的困难。

(二)涌现出新型犯罪现象

在网络空间的特殊架构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与互动模式都发生了变化。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不法分子的犯罪手段和犯罪方式也在不断更新,这对网民的权益造成了更为严重的侵害。但是其中有很多犯罪行为在当前刑法解释中都无法找到与之相贴近的构成要件。比如近年来火热的刷单行为就给刑法解释造成了新的难题。对于正向的刷单行为来说,商家为了提高自身的信誉等级会通过刷手来进行虚假好评,这其中存在虚构合同、发空包裹等非法手段,甚至还存在商家从中非法获利的行为。对于这种的行为,法院首次判决为非法经营罪。但是这一罪名的判决引起了广泛的社会争议。部分学者认为案件当中的经营者没有按照电信经营的许可条件开展活动,同时还对市场经济运行秩序造成了影响,因此可以将其判定为非法经营罪。还有部分学者认为,这种行为违反了市场的正当竞争,有关部门不能为其颁发经营许可证,因此在其中并不存在违法经营的问题。对于这类案件,南京法院曾判定为破坏经营罪,这也引起了争议。由此可见,网络背景下涌现出了很多新型的犯罪现象,这些现象难以适用当前的刑法解释来进行判定。

(三)网络犯罪立法不足

为了更好地应对多样化的网络犯罪行为,同时也为了更好地遏制网络犯罪不断恶化的局势,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很多关于规制网络犯罪的条例。但是这些条例在明确上展现出明显的不足,这给新时代的刑法解释带来了新的挑战。比如为了进一步维护网络空间的信息安全,刑法增设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这一罪名,但是在实践中该罪名如何判定并没有达成共识,这给司法者带来了困难,导致该罪名的时效性并不高。又如,为了方便网络犯罪行为的侦办与取证,刑法引入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一罪名,但是该罪名的适用情形当前还没有形成定论,这导致其在刑法解释中存在诸多疑问。

二、网络时代的刑法解释的扩大化趋势

网络技术使得信息的传播与共享变得更加便捷,也使得网络上的内容越来越丰富。其中既有正面的信息,同时也充斥着一些负面的内容,引发了很多新型的危险行为。为了使当前的刑法解释理论和实践适用于新一代的网络犯罪活动,出现了刑法解释扩大化的趋势。这种趋势可以有效解决传统刑法与网络犯罪事实变化不相适应的问题,但如果出现不适度扩张就会对刑法的底线造成影响。在这个过程当中,通过扩大的方式来面对网络犯罪的框架,可以使刑法在现实与网络犯罪之间搭建一座桥梁。

当前,应用于现实世界中的刑法的扩张解释主要是对刑法兜底规定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张。为了确保刑法解释在扩大过程中适用范围的合理性,需要对那些兜底规定进行分析,这其中的规定主要包括两种。第一种是对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扩张性解释。当前,刑法的兜底条款主要用来处理一些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网络经营行为,比如面对那些擅自设置上网服务的营业场所,相关人员就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种是对刷单行为兜底条款的扩展性解释。这些行为会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可以根据刑法破坏经营罪的兜底来对其进行制裁。

三、网络时代的刑法解释的限度分析

(一)刑法解释的内部限度分析

刑法解释的内部限度指的是在刑事法治内部和刑事立法边界处的扩大。具体来说,内部限度边界的扩大需要遵循“法条用语可能含义”和“一般人的预测可能性”,它们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对刑法解释原则的要求进行了复述。与此同时,我国的司法重视对公民行为自由的保护,在这个过程中不能超越一般人预测的可能性,否则的话就可能会对人们行为的自由性造成限制。

在网络这一虚拟的环境中,刑法解释内部限度的优点和不足都被放大,二者的冲突也更加明显地展现了出来。首先,刑法解释在扩大化的过程当中,需要严格遵守上述两个底线问题,无论如何扩大都不能突破这两个原则。其次,在网络背景下,刑法解释的条文用语及其背后的含义都会被重新解构,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对相关问题进行预测的可能性会变得越来越小。其中,“网络空间”与“公共场所”两个概念的界定就已经引起了热议。从刑法解释内在限度的角度来说,需要基于对网络犯罪特征的分析来坚持底线问题,可以按照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之间的等价性来确定刑法解释的内部限制。

(二)刑法解释的外部限度分析

仅仅依靠刑法解释内部限度的扩大无法有效解决网络时代下的刑法解释问题,在这个过程中,网络环境的宽松程度与刑法解释的限度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同时受到国家所采用的网络治理模式的限制。而在对刑法解释外部限度问题进行分析的时候,主要就是研究这些问题。

在网络现实主义模式的影响下,需要对刑法的谦抑性进行说明,这是刑法解释参与网络治理的重要手段。如果其他手段能够加强网络管理、打击网络犯罪,那么刑法解释的外部限度就要减少干涉。其中,法律、市场、技术等因素都会对网络治理的效果产生影响。在这个过程中,法律是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来促进合法行为的产生,市场是利益的杠杆,而技术则是网络环境的代码。在研究刑法解释思维的过程中,需要确定这三者的边界,使其能够相互配合、共同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结语

总的来说,刑法解释的最终目标是寻找社会保护与个人保障的平衡。在网络时代中,这一目标的实现面临很多困难。网络行为本身也属于刑法的规制对象,在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刑法解释需要向着规范化与细致化的方向不断发展。与此同时,刑法解释与其他网络实现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在刑法解释扩大的同时,需要做好内部与外部限度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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