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正青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广西 桂林 541004
专利是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专利无效的定义和特征也随着时间而不断变化。以下内容简要叙述专利权的概念以及专利无效宣告制度。
专利制度在社会中必须要最终实现两个基本目标:一方面是要提供有效的保障机制用以保护先进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使其自身能够从自主创新技术活动中不断获取一种经济上的利益,从而不断激励人们的自主创新;另一方面,也是希望能够使这些先进的专利技术对外广泛传播,社会公众能够合法利用这些先进的专利技术创造社会价值和经济利益,这也是为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和发展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专利制度的本质在于从国家法律上的角度正确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其基本功能实现途径主要在于通过平衡维护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共同利益。专利制度不仅必须要严格保护所有专利权人的一切合法利益,也必须要对合法利益大的第三人及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安全进行有效维护,避免任何企业利益关系失衡的情况出现。我国专利权概念具有以下主要本质特征:
第一,专利权是一种民事权利
专利权的实质就是保护我们的脑力劳动成果,所以专利权的客体就是我们的发明创造。这种发明客体主义决定了一个发明创造者个人对其自身智力研究成果中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很显然,如果没有任何发明创造,也就没有智力成果,就不需要对其进行保护,自然也没有专利权一说。
第二,专利权具有法律授予性
专利权的取得和使用与财产权是天差地别的。有形实体财产权的依法产生和使用取得依照一定的相关法律行政规则自动程序生成,而不用逐一向上级国家机关申请正式确认或依法授予。
我国的专利权授予制度也是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和有待完善的地方,这就意味着需要存在其他的用来弥补专利权授予制度不足的制度,其中之一就是专利无效宣告制度。下面简单介绍一下这个专利无效宣告制度。
专利无效宣告制度有以下两个功能:
第一,补正专利审查时存在的瑕疵。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审查的时候并没有对其进行实质审查,所以被授予的专利存在瑕疵的可能性也是很大的。另外在专利审查的过程中,不排除会有因审查员的疏忽大意而没有注意细节导致出现瑕疵专利的情况。
第二,对经济社会和人民公众的基本合法权利,起到维护利益关系平衡点的作用。专利权保护实质上就是对人类的智力成果给予一定一段时间内的有效保护,是发明专利权人因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而依法享有应当得以享有的专利权益;相反,若一件事对专利权的保护授予不完全符合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则认为是对经济社会和人民公众依法应有专利权益的不合理的直接限制和严重侵害。特别是不要损害那些直接受中国专利权诉讼影响的其他企业、个人的合法利益。
我国为了切实维护国家专利成果授予的公平和公正,规定了若是出现某一个发明创造不符合我国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但是却被授予了相关专利权的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就该专利予以宣告撤销处理,设置了关于专利权无效性的宣告撤销制度。并没有说明它的专利权被国家宣告无效后就已经失去了法律效力,可以把它看作从来没有被授权过,是不存在的。
本文笔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提到的相关内容把我国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理由进行了如下整理:
第一,专利权使用形式上的不合法。很多时候专利申请文件会因为格式的不正确或内容不完整,常常容易导致被宣告无效。
第二,该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中规定的不能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第三,被授予的专利权不满足《专利法》中规定的“三性”要求。
第四,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符,违背社会秩序道德或者说妨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第五,专利权的主体不合法,我国专利权授予的原则是谁先申请就给谁授予,而主体不合法就是指专利权没有授予给先申请的人,反而后面申请的人获得了,这种情况有关单位或个人就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法律认定救济活动是泛指我国公民和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因司法行政处罚行为或者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财政行为而受到侵害,依照我国法律有关规定有权向应予受理的国家机关提出诉求,有关国家机关有权利和义务予以受理,并对此作出决策。
法律救济的途径之所以行之有效,主要是因为我国法律法规的认可和保障实施。其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我们最常用的同时也是最有效的救济措施。
司法机关确认的异议错误判断有三个:一是前置调解异议程序的未定错误;二是异议程序本身的未定错误;三是当事人虚假异议调解的程序错误。他们都认为,原协议的判决可以通过司法机关可以采用的异议调解程序予以确认或更正,可以撤销或者变更改原协议,恢复之前的权利和义务。司法机关确认错误裁定送达后,认定调解协议程序未决内容违法,或者认定调解协议程序未决内容与事实不相符,对第三人的利益构成了侵犯。那么当事人和第三人随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也可以对此提出异议,反对终止调解程序。如果人民法院经检验确定当事人的异议的一部分是站得住脚的或当事人的异议是站不住脚的一部分,它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使裁决取消或改变原来的协议。如果当事人的异议根本站不住脚,不符合实际情况,应当予以驳回。
可以分为专利人知道其专利的失效时间和专利人不知道其专利失效的时间这两种情形:
明知所有人拥有的实用新型专利是不符合申请专利条件的,还是去申请并依法获得相关专利权,且与他人签订了相关专利权转让许可或者签订转让专利合同。如果专利权人用欺诈的手段,隐瞒其拥有专利权不变或具有特定申请转让条件的重大历史事实,使得该专利相对人在不知情的特殊情况下签订关于专利权使用转让或者专利权使用许可证的合同。在这样的情况下,该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相对人公司有权随时变更或者随时撤销该专利合同。
在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后,专利权人知道该专利权的情况下,还是与他人签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在申请和获得专利时专利权人并没有恶意,但是专利权人在签合同的时候却没有将实情告知当事人,依旧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合同,仍然应当认为该专利权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又或者提供了假的专利授权证明并且给合同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返还专利许可费或转让费。
当前,随着世界和我国的社会市场经济的不断地发展和制度的变革,实用新型的专利也越来越需要不断地适应市场经济新形式发展的时代要求,笔者通过案例分析实用型新型专利无效的原因和特征并针对专利制度的性质和功能提出了法律救济的途径。本文选取了几个国际上具有代表性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后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例,分析实用新型专利人对其造成侵权赔偿损失的原因或者法律赔偿救济的途径以及不应当返还他人专利权使用许可费和专利权转让费的原因提出法律救济的途径。因此笔者肯定地认为,其实想要有效解决这些侵权赔偿问题,最关键的问题是要梳理清楚专利人进行侵权赔偿或者返还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