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路径分析

2020-11-29 12:12周菲菲
法制博览 2020年26期
关键词:民法财产运营商

周菲菲

中共漯河市委党校,河南 漯河 462000

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存储模式。在网络产业繁荣发展期间,网络虚拟财产呈多元化发展之势。网络虚拟财产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可,现实中关于这类财产的案件纠纷也越来越多,与此同时,对于这类财产的法律保护条文却比较缺失,急需予以完善。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特征

网络虚拟财产强调凭借电磁形式进行网络空间存储,具备一定的使用和交换价值,属于模拟和人控的财产性利益。尽管说虚拟财产是无形的,不过仍需得到民法的保护。至于其具体特征则表现为:

(一)虚拟性

网络虚拟财产实际上就是在服务器中存储的电磁记录,其存在、交易使用等,都需要依靠计算机、移动端、互联网进行,虚拟性正是其区别于其他现实财产的主要特征。

(二)可再现性

网络虚拟财产通常通过数字化的电子数据形态储存,如若说数据丢失,还能够配合先进的技术方法进行恢复,从而再现。因此,和有形财产相互对比,虚拟财产还具备有形财产所没有的可再现性。

(三)技术限制性

网络虚拟财产要呈现出明确和完整的电子数据,就不得不用到编程程序,这也给其带来一定的技术限制性。各类网络虚拟财产保留特定的电子数据,诸如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就只可以用来增加特定游戏角色的攻击和防御力还有购买力,不能用于其它活动,即便是有再高端的技术,也不可以改变其应用范畴和能力。另外,作为游戏开发商,通常会赋予其所设计的虚拟财产不一样的等级和能力,等级高的虽然数量有限,不过能力的确强出不少,这也造就了某些虚拟财产的技术限制性。

(四)稀缺性

网络虚拟财产都是由固定开发商结合市场行情专属定制的。同样拿游戏类虚拟财产为例,其对于玩家的游戏行为、等级段位等往往有着一定的规范要求,并不是所有人均可以获取,也无法自由地进行创造和复制。就是因为稀缺性影响,使得玩家想要获取心仪的装备、道具等虚拟财产时,就必须使用现实货币去购买点卡支付。

(五)价值性

好比说支付宝中的五福,这类虚拟财产既可以由用户自主收集获取,也可以通过其余玩家赠送获取,可整个过程必将消耗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再比如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都需要玩家自主支付或是由其他玩家手中购置,耗费的金钱和时间更多。这都证明虚拟财产是产生价值的基础,具备一定的价值性,并且能够被广大受众群体所接受。

(六)可支配性和流通性

尽管说网络虚拟财产不存在明确的物质形态,不过却仍能够被权利人自由使用和转让;另外,虚拟财产实际上属于一串电子数据,只要运营商在合理情况下进行升级、数据修改,就可以令虚拟财产的价值和功能等发生变化。这种种现象证明了虚拟财产的确是可以用来支配和流通的。

(七)期限性

网络虚拟财产包含特定的使用期限,通常这个期限会由运营商提前明确设置和告知。超过规定时间之后,相关权限将会被终止,依附的网络虚拟财产自然会消失。就好比说是迅雷会员和百度网盘会员一样,充值金额都对应一定的期限,超出这个期限后,相关的优惠服务也会消失,这便反映出网络虚拟财产的期限性特征。

二、对虚拟财产予以民法保护的现实意义

近年以来,经过互联网游戏产业持续更新发展,也开始引申出一系列的虚拟财产纠纷状况,正是因为我国对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不够完善,使得相关法律纠纷无法及时得到合理解决。为了竭力保障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避免冲突,对其实施民法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一)保障网络虚拟财产本身价值和社会真实性

结合实际观察,虚拟财产不单单具备价值,其价值有真实性,这也使得虚拟财产的交易活动愈来愈多,也开始和真实财产一样拥有完善的换算和交易规则,并且慢慢挣脱网络空间的约束,开始流行于真实的社会空间,诸如微信支付或是支付宝交易,还有各大网站中拍卖的虚拟道具、激活码、财物等等。在这样的条件影响下,虚拟财产交易成为全新的经济交往方式,急需民法予以全方位的保护。

(二)维护相关用户的基础利益,平衡不同利益主体的实际需要

现阶段,随着虚拟财产的广泛交易,一些利润颇丰、发展远景优越的服务产业得以普及,这种运营模式却也不可避免地引发一系列问题。须知虚拟财产属于用户现实财产的具体体现和延伸结果,可现实中,许多运营商在虚拟财产保护上能力不足,直接造成注册用户的大面积流失。为了更好地保护用户的虚拟财产和财产权,就需要运用到民法保护措施,借此清晰划分运营商的主要职责,同步保护开发运营商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之余,振兴相关网络产业。

(三)进一步实现法律的价值和影响效用

虚拟财产的交易市场规模正在极速扩张,但深究内部,却发现较多交易活动都是自发的,秩序紊乱,用户交易期间欠缺安全感,容易引发现实中的矛盾冲突。所以说,为了进一步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秩序,彰显民法存在的价值地位,急需对虚拟财产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加以综合保护。久而久之,在特定空间范畴内维持用户各自利益的平衡状态。

(四)迎合经济和世界法律发展的趋势

首先,虚拟财产已然在我国形成大范围的市场空间,且空间扩张趋势愈加显著,发展前景非常好。在此期间,加大对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带动各类网络行业的竞争发展,不单单是法律实践的重要途径,更能够激活我国市场经济的竞争与发展活力。

其次,法律要求足够稳定,但也并非一成不变,还应该紧跟时代变化趋势,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不然,将无法及时协调新产生的法律关系,更不足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和法律的宗旨大相径庭。因此,现阶段国际领域之中,开始积极地探讨有关虚拟财产的保护法规,而我国在这方面起步较晚又经验尚浅,今后要确保及时透过新的民事法律层面思考,合理参考其他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规划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虚拟财产民法保障举措,从而更好地赶上世界法律的变化和发展趋势。

三、当前我国对虚拟财产进行民法保护的实际状况

(一)立法方面

网络虚拟财产在我国衍生的时间并不是很长,有关其保护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特别是民法方面,没有确切的内容。

首先,透过观察《宪法》和《民法通则》等内容,不能找到将网络虚拟财产列入到个人合法财产的信息,而对于其余合法财产却也没有做出明确的阐述,无形之中为民法对虚拟财产保护的解释提供了空间。

其次,纵观《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法规,发现当中同样尚未明确规定虚拟财产的保护,不过却也没有否定这方面保护工作的存在意义,这同样给后续相关的司法解释奠定了基础。

结合上述立法实况对比分析,当前我国在面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问题上,还没有提供明确完整的法律规定,和美国、韩国等发达国家相互对比,未予以专项立法,一旦说滋生出任何形式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现象,将无法尽快妥善地加以处理,进而令互联网空间埋下重大的安全危机。截至目前,网络虚拟财产的矛盾冲突案例此起彼伏,不计其数,希望有关立法和司法机构能够尽快出台相关法律规定,力求予以协调应对。

(二)司法方面

透过司法层面分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法律保护问题亦包含以下多个层面:

第一,既有的举证责任分担机制不利于玩家。在民事诉讼当中,通常秉承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就是说一旦主张权利一方无法及时提供相关的佐证,就需要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而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案例,也不例外。虽然说目前各大网络游戏平台都主张实名制注册,但是并未强制,仍有某些玩家添加了不真实的资料信息,一旦说后期引发虚拟财产的损失,就需要其预先证明自己的确是ID账号的真正主人,并且正确和完整地罗列出已丢失网络虚拟财产的类别、数量。因为网络游戏有着较强的虚拟性,既有的举证责任分担,对于玩家来讲十分艰难,存在许多不利因素。毕竟互联网虚拟财产平常的运营和交易过程,都呈现出明显的动态性特征,一旦说这类财产丢失,玩家将难以锁定相关痕迹,此时要证明个人的合法所有权,的确步履维艰。

第二,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普遍难以确定。在引发网络虚拟财产类的矛盾冲突之后,想要处理好后续的赔偿问题,第一要务就是确定这类财产的实际价值。可当前既有的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计算标准等,尚且不够统一可信,所以在出现矛盾之后,很难进行公平性地赔偿抉择。

第三,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证据确认和社会中通用的证据规则存在冲突。网络虚拟财产案件往往有自己的特征,确认相关证据时和社会中常见的案例有着明显的差异性。透过本质层面分析,网络虚拟财产属于在电脑当中存储的某类数据,能够随意地和无限量地加以拷贝。此外,因为一些网络游戏服务器时刻处于高速运行的状态,根本无法确保一些个人材料等证据长期固定保存,不利于后期进行短时间内精准性搜索整理,如若说被运营商无意之中删除掉,就基本没有希望再次找回了。结合我国最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分析,包括不能和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以及复制品等,都不能单独作为案件事实认证的依据,而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来讲,原被告双方提供的基本上都是网络虚拟财产相关的截图,根本不能区分当中哪些是原件哪些是复制品。这类结果就和现实社会中的证据规则出现矛盾,想要予以妥善性解决,只有利用立法或是司法解释渠道,以谋求突破当前的证据规则。

需要加以强调的是,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用来进行网络虚拟财产有关冲突协调应对的主要依据,便是玩家和运营商之间的协议,还有相关的民法理论。因此,相关工作人员基于网络游戏自身的规律来有针对性地筛选一些适用的法理内容,这深刻彰显出我国法律的适用性原则。正是因为应对网络虚拟财产冲突案件的依据是某些法律理论,并非具体的法律条款,这就使得该类依据欠缺必要的权威性。宏观角度观察分析,现阶段我国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实况,并不是十分理想,法学界人员须不断加大对这方面的关注度和重视度,定期结合实际来更新和健全既有的民事法律条款,从而助力整个社会法律环境的稳定性。

四、今后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的合理性路径

经过互联网产业飞速发展,我国网民数量也与日俱增,如今已经位居全球第二位,可相关立法却和第一的美国差距比较大。特别是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方面,始终没有制定清晰完整的法律依据,有许多法律漏洞等待填充完善。今后想要予以整改,需做到以下几点:

(一)游戏玩家和运营商内因层面

首先,引导玩家树立起网络虚拟财产的自我保护理念。作为网络用户,应该时刻树立起严谨的自我防范意识,这可以说是应对一系列矛盾冲突的重点,特别是在和运营商签订网络服务协议期间,应当注意多关注细节。归根结底,运营商提供的协议或者合同,都是固定格式和内容的,玩家几乎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为了顺利加入游戏或是体验相关服务,就必须无条件签订。在此期间,用户唯一能做的,就是细致阅读运营商提出的种种合同和协议条款,合理决定是否要签订,避免损害到个人的利益。

其次,督促运营商给予合同约定更多的安全保障。在订立合同期间,运营商也要尽一定的义务,即为了规避后期出现高频率的矛盾冲突,有必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账号等级、实名制注册等条款,这样就可以确保及时调取和认证有关证据,方便获取司法协助,进一步免除己方的责任。久而久之,透过运营商层面给予各类网络财产服务应有的安全保障条件。

(二)民事法律层面

第一,由于当前现有的立法还不能保证全面保护各类网络虚拟财产,因此,日后将及时在民法典之中扩大其余合法财产的认证范畴,并将网络虚拟财产顺利地列入其中。

第二,考虑到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很难确定,因此今后可考虑先交由信息产业部带头,组建融合有关行政主管单位、游戏开放商、用户等主体部门,力求融合各方力量和智慧,及时树立起一类专门的虚拟财产价值认证和评估体系。还有就是可借助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演算规则来推算虚拟财产的实际价值。再有便是结合用户不同阶段的成本投入来确认对应虚拟财产的整体价值,不过此间务必要求用户出示详细且具备说服力的证据素材。

第三,网络关系过于繁琐,且网络经济发展速率飞快,所以说,为了避免各类网络关系间引发不必要的冲突,应当尽快制定匹配专门的网络法亦或是信息法。在这其中,要详细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界定范畴、有关主体和客体,以及民法保护的制度依据等等。

五、结语

综上所述,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的路径探索,可谓是任重而道远,相关工作人员当前的重任,在于及时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认证规则、制定详实可靠的民法保护制度,及时基于最新虚拟财产特征来完善既有法律条款等等。久而久之,给予网络虚拟财产更多的保护,避免矛盾发生后相关人员利益的大面积亏损,从而进一步推动互联网行业的协调性经营与可持续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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