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视域下个人隐私的复杂性研究

2020-11-29 01:07安利利
科技传播 2020年13期
关键词:隐私权个人信息领域

朱 玲,赵 鹏,安利利

技术发展推进传播方式的变革,万物互联促使公域与私域的界限被破除,从数据的挖掘、分析到数据的二次利用等阶段都不可避免的触及到了公民隐私问题,一方面,在利益驱动之下,个人隐私被越来越多地运用到商业市场中,成为同行竞争的重要筹码;另一方面,隐私权被越来越多的信息使用者所重视,个人隐私保护被不断呼唤,但总体上依然一直被忽视或保护不当,“隐私悖论”由此形成。如何从隐私信息的个人主体和隐私大数据的拥有者双方出发,建立起保护个人信息隐私的保护机制,亟待探究。

1 传统隐私问题的发展

隐私这一概念萌发于人类最初的羞耻心,当我们开始用树叶遮挡自己身体的时候,个人隐私的保护意识就此萌发。最早对传统隐私问题进行研究的是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教授路易斯·D.布兰代斯和赛缪尔·D.沃伦,他们于1890年在《哈弗法学评论》上发表了《隐私权》一文。这篇文章虽然没有给隐私权下一个完整的界定,但是这篇文章提到了“隐私权,是更为一般的个人受保护权(right to the immunity of the person)——人格权——的一部分。”把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一部分,这种人格权被称之为“不受打扰”的权利。由此而来,隐私权便被从公共领域剥离出来,成为私人领域的权利。

在布兰代斯和沃伦之后的研究人员大多都延续了将隐私问题划归于私人领域的研究。例如希伯来大学教授鲁思·加维森(Ruth Gavison)指出:“当某个体完全不为他人接近时,他就享有完全的隐私。”[2]A.L.艾伦(A.L.Allen)在《不安的接触:自由社会中的女性隐私》(Uneasy Access:Privacy for Women in a Free Society)一书中把隐私问题解释为一种不可接近的状态,这种不可接近的状态来源于他人不掌控和监视隐私主体的个人信息和精神状态。

海伦·尼森鲍姆(Helen Nissenbaum)是一位把隐私问题从私人领域延伸到公共领域的研究人员。她指出:“公共领域的隐私是一种正真意义上的隐私,它是值得我们研究和保护的,然而在过去却一直被研究人员忽略,在引用哲学和法学文献研究隐私问题时研究人员通常会把其排出在外。”在信息时代的背景之下,我们在网络公共空间所留下的痕迹经过挖掘、分析、整合之后,个人的隐私问题被推向了公共领域。这种将隐私推向公共领域的“痕迹”便是数据。

2 大数据对隐私问题的新挑战

大数据具有很强的数据挖掘、数据分析和数据的二次利用的功能,它的出现把正处于逐步在公共领域显现的隐私问题摆在了一个需要严肃讨论的历史阶段。这也正是大数据时代的隐私问题与传统隐私问题的区别所在,它的特性将会对隐私问题带来新的挑战。

2.1 获取个人信息更为便利且成本低廉

大数据的发展离不开科技的飞速发展,摩尔定律的一次次显现使得我们对海量数据的搜集能力与分析能力迅猛增强。在互联网、物联网出现之前,我们能够对个人信息进行一个相对较为有效的管理,我们的行为、想法和态度等个人信息不容易被他人所掌握,对我们的隐私产生威胁的也只限于暴力机关等庞大的组织机构。互联网、物联网出现后,对个人隐私的获取更为便利。淘宝、京东、亚马逊等购物平台在为我们提供服务的同时也顺便将我们的购物偏好搜集了起来;门户网站与搜索引擎可以毫不费力的获取我们的浏览习惯;微博、微信等社交软件似乎比我们自己还更加了解我们自己,我们的社交关系网络也暴露了出来。

与此同时,我们生活中充斥着众多的微型电子传感处理设备,它们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在毫不费力地获取我们的个人信息,并且这种获取的方式成本更为低廉。在这些微型电子传感处理设备出现之前,对个人信息的搜集很大程度上是依靠调查问卷的方式进行的,这种方式不仅统计时间长、结果不准确并且耗费了较多的人力和物力成本。时至今日,运动手环、智能手表、智能手机等具备微型电子传感处理器的智能终端已经成为了我们生活的一部分,这些智能终端毫不费力地获取我们的生活习惯、出行轨迹、行为偏好等信息。与这种智能终端出现前的阶段相比较,这种智能终端对我们个人信息的获取成本更为低廉。

2.2 数据的获取、呈现与存储将具备实时性

我们所产生的个人数据有相当一部分都是动态数据,这些数据在大数据时代将会被实时的获取、呈现并且被存储在数据库当中。例如,在欧洲和美国的一些家庭中,智能电表采集实时用电量的时间为6秒钟一次,这种用电数据的实时采集可以反映出一个家庭的生活作息和日常偏好等,这些数据一旦泄露对家庭成员的影响将会是巨大的。更加值得我们担忧的是,我们日常生活几乎可以被毫无保留的被各种设备记录下来。在现实生活中,大街上布满了电子监控设备,GPS记录着我们的行动轨迹,家庭智能设备记录着我们在家的行为习惯。在虚拟世界中,电话通信业务记录着我们的通讯记录,互联网设备几乎监视了所有的网络行为。一旦这些数据被不正当的获取后,乔治·奥威尔笔下的“老大哥”便可能会出现在不久的将来,米歇尔·福柯比喻中的“全景监狱”也许将会真的来临。

2.3 非隐私数据的整合将威胁我们的隐私

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正被各种设备多角度、多层次的记录着,单个来看有些属于隐私数据,有些属于非隐私数据,那些非隐私数据在积累和整合以后也将会威胁到我们的隐私。

在大数据时代中,很多个人数据在初始阶段是不会威胁到我们的个人隐私,收集数据的动因也不是为了侵犯个人隐私,但是对这些数据的整合则将会威胁到我们的个人隐私。谷歌地图的街景再现功能,它的图像采集车在很多地方都采集了街道和建筑的图像,这一行为在德国就遭到了媒体和大众的强烈抗议,他们认为这种对街道和建筑的街景再现行为会威胁到他们的生活安全,一些不法人员会更加轻易地威胁到他们的生活。尽管谷歌地图街景再现的功能出发点是好的,并且图像采集车对街道和建筑的图像采集在传统意义上并非侵犯了我们的隐私,但是这一行为客观上却对我们的生活产生了威胁。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例如在2006年,在线影片租赁提供商Netflix(奈飞)公司举办了一个“Netflix Prize”的比赛,它为了提高公司影片推送的准确率,拿出100万美金作为软件设计的优胜奖,并且公布了大约50万用户的庞大影片租赁数据。虽然这些数据做了匿名性处理,但是这些数据通过与其它公开数据的对比分析很容易就能找到某一用户的真实身份,这一结果的不良影响就是把一位未出柜的同性恋母亲暴露了。再如,众多网络平台正在积极构建以“用户”为中心的科技化内容生产机制,运用大数据算法收集并深入分析受众在互联网上的内容消费、商品消费全数据,还原用户潜在真实需求,从受众观看节目的实时弹幕、评论等互动中提取数据,进而依照受众偏好邀请嘉宾、优化流程、筛选和制造节目话题;定向分发符合受众需求的节目内容,通过打通内容和用户的数据标签,快速识别用户需求,完成内容精准推送;依托科技构建用户消费画像,助力广告实现沉浸式营销,广告商利用平台的数据监测技术能够在收集受众年龄、性别、职业、消费习惯的基础上,高效制作符合用户需求的广告内容并精准投放。这些看似精准的信息服务实际正在给网络受众编织起牢固的“信息茧房”。

通过上述例子我们可以得出,非隐私数据的相关性验证与整合将暴露我们的隐私,即使这些数据在初始阶段并不会威胁到我们的隐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更新和物联网平台的迅速发展,以及众多新兴技术手段的不断涌现,我们的个人数据将会与其他更多的相关数据相互交流,当这些数据进行相关性验证与整合的时候,那些原本不属于个人隐私的数据便会变成侵犯我们个人隐私的工具。

学界对于隐私问题的研究经历了由私人领域逐步扩展到公共领域的过程,近几年来大数据的兴起更是推动了这一过程,它把对于公共领域隐私问题的研究摆在了一个需要严肃讨论的历史阶段。基于大数据强大的数据挖掘功能、数据分析功能和数据的二次利用功能,对隐私问题又提出了“个人信息的获取将更加容易”“个人数据将会被实时获取、呈现与存储”“非隐私数据的相关性验证与整合将暴露我们的隐私”这3方面的新挑战。

3 个人隐私的复杂性

新兴技术不断推动着社会的发展,也在不断创造出新的社会环境,大众传播媒介的发展演变逐渐扩大了公共领域的边界,模糊了私人领域和私权的界限,以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为技术手段的媒介正在以悄无声息的方式影响并重塑着“个人隐私”的定义。在当下大数据所影响的社会环境中,公民的信息隐私问题呈现出以下3种复杂性。

首先,隐私主体对隐私的观念不同。“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是一句英国的谚语。这句谚语说的是在1866年的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为了塑造良好的国家形象,决定拆除一间房屋,房屋的主人软硬不吃,以侵犯自己财产权为由,一举将国王告上了法庭,并且获得了胜诉。房屋作为一个隐私的空间我们有权力准许是否允许他人的进入和拆除的权利,并且在房间中有不被他人打扰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说,隐私对房屋的主人来说可以表现为财产权,意味着一种独处的权利。但是,这种在房间里独处的权力在一些人看来可以被让渡,可以不属于自己隐私的部分,例如一些人在网络空间中暴露自己在家中的状况等,这些人就并没有把房屋当成是自己对隐私的保护。还有人把隐私当作不被他人干涉的权力,把隐私当作不受他人控制的权力等。所以,由于个人对隐私的不同理解,隐私有着各种各样不同的形态和呈现方式。

其次,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性。隐私权与知情权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相互冲突的,一些人把隐私权当成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在私人空间中进行一些可能会危害到他人利益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的隐私权与他人的知情权就产生了冲突。在保护隐私还是保障知情权上,二者的平衡点较难掌控。

最后,个人隐私数据有被垄断且得不到监督的风险。在大数据时代,具有数据收集、挖掘和分析能力的通常为大的公司和组织,我们的隐私数据被这些大的公司和组织所掌控。在数据的收集阶段,我们虽然允许其收集一些我们的个人信息,但是我们并没有对我们个人信息的用途进行有效的监督,并没有对我们个人信息的存储和二次利用进行监督。一旦我们的个人信息被这个公司和组织所垄断利用,我们的隐私将会受到极大的威胁。

4 个人隐私的保护机制建构

在数据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个人隐私保护机制的建构需要数据使用者、数据持有者和国家法律政策的共同努力,以构建大数据环境下有效保护隐私的必要途径。

在公民个人层面,应不断强化个人媒介素养,即面对媒介各种信息时的选择能力、理解能力、质疑能力、评估能力、创造和生产能力以及思辨的反应能力[4]。个体层面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势必应从意识开始,进而落实到行动上。一方面对自己在公共信息领域发布的各种言论信息负责,另一方面对繁杂的混乱信息具有识别能力,不信谣不传谣,这种媒介素养体现着对个人的一种责任,同时也避免对他人隐私权利的侵害。

在数据平台层面,应尊重用户个人隐私,制定“用户许可-数据应用”的用户隐私信息使用规则。涉及运用个人数据隐私的内容,应当明确标识,经用户同意后方可使用用户数据完成数据共享或商业目的,坚持最小暴露原则,对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要及时运用技术手段进行匿名化处理,如姓名、身份证号、定位等信息。加强数据平台的信息储存安全防护,防止数据泄露,做好信息监控。

在国家法律政策层面,应制定大数据信息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为数据平台划定个人隐私的红线,同时强化对数据平台的日常监管。美国早在1984年就通过了《电缆通信政策法》(Cable Communications Policy Act),强化对通信公司查阅和使用用户信息的限制。欧盟早在2002年就颁布了电子通信领域的隐私保护规范,后经多次修改、完善,强化对个体数据的保护。相比美国和欧盟的法律保护,我国对个人数据信息的法律保护显得较为薄弱。应该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大数据网络应用实际,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构建分级、多元的个人隐私保护规制。

技术的不断发展推进着个人隐私的边界越来越缩小化,随着区块链技术在各行各业的不断铺展,个人隐私究竟将被退至何处是我们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个人隐私保护的复杂性不能阻止保护机制的建立,期待理论与实践共同发力,构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隐私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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