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法则中的“义利之辨”

2020-11-28 07:39周其
西部论丛 2020年11期
关键词:义利组织法道义

周其

“义利之辨”是中国传统管理哲学中的核心命题之一,其争论的焦点在于“义”与“利”何者在组织法则的制定中起决定性作用。

“义”者宜也,意为事物本应有的状态,在实践中表现为一种绝对的道德律,并对个人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当“义”成为组织法则时,道义与使命感便成为组织成员行为的深层驱动力;“利”泛指物质利益,满足自身物质层面欲求、追求收益最大化是以“利”为组织法则的特征。总体来看,“利”追求物质层面需求的满足,而“义”则重视非物质层面的追求,但“义”与“利”并非绝对对立的矛盾关系,在具体管理实践中领导者应根据组织实际情况进行权衡。

组织法则首先服务于组织目的,并体现组织的深层价值追求。“义”以道德规范组织成员行为,并强调个体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在这种价值导向下,组织成员将自己视作整体中的一部分,因而乐于分享和奉献自我,因此适用于公益性质的社会组织中,无论是红十字、“希望工程”或是教师、医生等公益性职务都以造福他人、服务社会作为自我实现的主要途径。此外在宗教组织中,同样表现出“义”为原则的组织法则,维持成员信仰稳定性的根本依据在于对宗教价值观念的认同,因此无论是佛教、基督教或是伊斯兰教的教义中都包含了对应群体所具有的“先天道德”内容,而组织成员依据这些“义”的部分行事便是对教义的自觉遵循,无形中强化了宗教的权威性。“利”以物质利益为最高追求,而这种价值導向会引发组织整体对效用的追求,伴随现代工业文明的建立,科学管理主义应运而生,科学管理专注于提升组织内部运行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以实现组织整体利益的最大化。而西方国家盛行的“效用论”即以总体效用作为行为评价标准的理念同样是“利”取向下建立起的组织法则。相较于“义”而言,“利”更适用于强调效益的企业、工厂、金融等社会组织中。

组织法则是组织运行所遵循的基本逻辑,并决定了组织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义”将道义作为最高标准,要求组织行为必须符合价值和道德规范,因而组织整体运行稳定有序,而身处其中的个体因组织制度的稳定性与道德法则的教化,能够与其他组织成员建立持久、和谐的社会关系,组织自身与组织成员之间表现为系统与要素之间互相依存、共同发展的关系。在具体组织行为中,对于矛盾同一性的追求高于斗争性,“和合”成为组织追求的最高目标。“利”则倾向于将组织内部成员的关系“物化”为一种经济关系,物质利益构成维系人际关系的根本依据和组织价值判断的逻辑所在,而对于有限物质利益的无限欲求必然会最终导向组织内部矛盾的激化,矛盾的斗争性成为矛盾主要方面。斗争性在组织中表现为双刃剑,一方面能够激发个体不断竞争、发展的行为,使组织内部形成积极进取的文化氛围;另一方面又异化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使组织成员之间互相敌对和斗争,构成极大内耗的同时也带来心理层面的焦虑等隐性问题。组织内部逐利性的另一影响在于增速了人员的流动性和制度变更的频率,在自由市场环境下,逐利性会使资源自动向资本靠拢,而缺乏资源的组织往往难以留住人才;而人才的流动又使制度需要应对不同的群体进行频繁的变更,这不利于维持制度自身的稳定和权威。

“义利之辨”对组织法则的影响同样体现在组织制度构建上。“义”所依据的是道德的力量,需要组织成员能够自发自觉的遵守组织规范,以道义约束自身行为,因此与之配套的组织制度就会接近于传统社会中“礼”的模式,以柔性的、非强制的规范提倡和鼓励符合道义的行为,批判错误的行为与价值观念,但往往缺乏强制性的制约手段,组织制度能否顺利施行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组织成员自身的个人修养,因而建立在此基础上的组织对于人性的预设也是倾向于乐观和向善的。而“利”以“利益至上”的法则构建组织内部关系,能否保障自身利益不受侵害便成为行为是否正当的评价依据。而要实现对自身利益的保护需要有强制性的手段与制度,因此“利”所对应的组织制度更接近于“法”的性质,具有强制执行力,对于哪些行为应被禁止作出明确规定,并对违反“法”的行为具有相应的惩戒措施,因而“法”本身也相较于“礼”更具有“效力”。

以“义利之辨”为导向,组织内部同样可能演变分化出不同的决策模式。在“义”的观念中,每个个体都共同承担相应的组织责任与使命,而依据权责对应的组织原则,以“义”为基础建立的组织会更倾向于权力的扁平化和民主化,决策的民主可使更多组织成员参与决策进程中,从而强化其责任意识形成良性循环;而在“利”为主导的组织中,为保障自身利益的同时谋求更多物质财富,必然会依据所处利益地位和所拥有的财富资源进行层级的划分,且层级之间隔阂不可逾越,越居于高层的管理者会越强调自身权威并集中管理的职能,因为所拥有的权力会直接影响到自身所占有的物质利益。

最后“义利之辨”会体现在组织的分配制度层面。以“义”为取向的组织会注重分配的公平性,因为公平本身就是“义”所包含的,孔子说“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均”是使组织内部成员能与组织目标保持一致性,同时缓和组织内部矛盾、维持良好人际关系的基本前提和保障;而在“利”为主导向的组织中,分配制度往往会呈现“两极分化”的趋势,拥有越多资源和财富的人享有越大的权力,因而能够占据更多的组织财富份额;而具有越少财富的人在组织内部的地位就越低。作为领导者既要重视“义”所包含的公平,避免组织内部的两极分化,保障组织成员的基本权利不受侵害;同时也要遵循市场经济下的基本分配规律,实行按劳分配,鼓励成员多劳多得。

总结来说,“义”重视稳定、公平,在人际关系中表现为“和”,在行为规范上表现为“道义至上”,鼓励分享与奉献,具有“利他性”;而“利”重视效率与收益,推崇竞争性的社会关系,以效益作为行为价值评价的唯一标准,倾向于“自利”。当一个组织需要维持稳定时,“义”具有更高的价值导向性;而当一个组织缺乏活力或亟需改革时,“利”能够提供更大的发展动力。“义利之辨”的核心不在于价值观念的绝对的对或错,而在于如何合理的运用与权衡,而这正是领导者能够充分发挥自身领导艺术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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