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搬迁情形下劳动合同解除问题研究

2020-11-28 07:39李泽忠
西部论丛 2020年11期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摘 要:劳动者能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事关到劳动者能否获取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本文通过对钟荣泳与法雷奥发动机冷却(佛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分析,总结出对于该争议焦点的几种看法,最后提出了个人的看法和理由。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企业搬迁;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赔偿金

一、当事人因企业搬迁而解除合同的法律适用

在目前情况下,企业搬迁下劳动合同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法》的第二十六条或者是《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条。本文将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作为讨论重点。司法实践将企业搬迁情形与上述条文直接相连的原因是劳动部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说明》指出“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中实质性要件的具体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又称为“无过失性辞退”,因为用人单位在想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必须提前告知劳动者,解雇只有在预告期满后才能生效,因此又称为“预告辞退条款”。其中的前两项条款是劳动法中基于政策规定设置的法定解除权,第三项则是一项兜底性的条款。下面则主要分析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实质性要件的具体适用。

1、“客观情况”的界定。“客观情况”的界定由于社会生活的各类新型关系的出现变得十分复杂,除了法定的迁移、兼并和资产转移之外,法院在对“客观情况”进行界定的时候形成了一些其他的标准,但是在这里我们主要考虑的是企业迁移的认定。

2、“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判断依据。“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意思,第一是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下去无意义,第二是劳动合同由于种种原因履行不能,第三是劳动合同履行的成本过高。企业迁移主要会出现上述第二种或是第三种的情况。

3、“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内容达成一致”的认定标准。协商期满后,就说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用人单位在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之前,既不能约定协商的期限,也不能在与劳动者协商未果之后默示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中程序性要件的具体适用。1、提前三十日通知的依据。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一般都会向劳动者开具退工证明,这个证明既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退工手续时所出具的文书,也是在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辞退行为表示不服时,申请劳动仲裁的唯一的证据。2、代通知金的计算方式。《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代通知金当按照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各方观点

在钟荣泳与法雷奥发动机冷却(佛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争议焦点主要是法雷奥公司是否应向钟荣泳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对此存在着以下的观点:

观点一:钟荣泳无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与法雷奥公司解除合同。理由是如果当事人一方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享有该条款的主体仅包括用人单位,法律并没有给予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更谈不上据此向用人单位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的权利了。

观点二:钟荣泳可以以法雷奥公司违法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的“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以此获得经济补偿金。理由是企业迁移会导致对之前的劳动合同的工作地点的变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的变更协商一致,那么劳动者便可以以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

三、个人观点及理由

我个人认为上面的两种观点存在一定的问题,针对这个案例,我认为钟荣泳既无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也无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请求法雷奥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及代通知金,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的利益不应该到保护,因此应该对《劳动者合同法》的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完善,使得劳动者在满足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之后依旧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及代通知金。

(一)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原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了在企业迁移的行为在满足"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仍然无法就劳动合同协商一致时,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却没有明确劳动者是否可以依据该条解除劳动合同。虽然我国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在《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七条中规定了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勞动者只要尽到了提前通知的义务的情况下,就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但是劳动者一旦根据此条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也就意味着劳动者无法获得用人单位的经济赔偿金和代通知金。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中,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范围中并不包括劳动者依据第三十七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是包括了用人单位根据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获取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但是该条文中,并没有对劳动者能否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获得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作出明确的解答。

(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原因。劳动条件是指双方当事人据以为成立合同基础之合意内容并由对价等值关系者,一般包括工资、工时、工作场所等内容。企业搬迁直接影响的是工作地点,并不一定会影响工资、工时和工作场所等内容,而工作地点本身能否视为劳动条件还有待考量,而且有些案件中企业搬迁并没有影响到工作地点(比如本案),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来解决劳动者解除权的所有问题并不妥当。

(三)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只有一种情况,这就使得一旦企业搬迁没有影响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但是这种情况确实给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形成了比较大的障碍,导致劳动者陷入困境。因此我认为有必要赋予劳动者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后仍然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且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

四、总结

企业搬迁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相当复杂。仅仅《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这一条是不足以解决所有的因为企业迁移导致的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因此我个人认为在明确该条的使用规则的前提下,对企业迁移情形下的劳动合同解除制度进行完善,同时赋予劳动者在满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的时候,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

参考文献

[1] 陆燕英、何吉英.解除劳动关系以“辞退决定书”还是以“退工单”为准[J].中国劳动,2006.8

[2] 周国良、周长征、王国社.劳动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讨论[J],中国劳动,2012.2

作者简介:李泽忠(1994—),男,山西临汾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8级法律(非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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