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尔那制度是指古印度的一种种姓等级制度。这种制度正式产生于后期吠陀时代,跟雅利安人有关。
雅利安人入侵印度后,为了把自己较白的肤色同土著居民较黑的肤色区别开来,开始使用“种姓”一词。在雅利安人占领的地区便出现了雅利安种姓与达萨种姓。随着雅利安人的社会分化,从事祭祀的僧侣和以部落首领为首的武士集团逐渐同雅利安一般人民大众脱离开来,成为两个特权等级。一般人民大众则成为雅利安人社会内部的第三等级。这样,再加上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在社会上形成了4个地位不同的社会等级。关于这4个等级产生的最早记录,见于印度诗歌集《梨俱吠陀》最后一篇《普鲁沙赞歌》。其中依次提到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
婆罗门教典籍规定了各个等级的地位以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第一个等级是婆罗门。婆罗门掌管宗教祭祀,充任不同阶层的祭司。他们也参与政治,享有很大的政治权力。第二个等级是刹帝利。刹帝利是从部落首领发展而来的。但是刹帝利并不限于王和王族,世俗贵族也属于这一等级。刹帝利掌握军事和政治大权,享有国家的世俗权力。第三个等级是吠舍。吠舍就是平民,主要从事农业、牧业和商业。吠舍没有政治上的特权,必须以捐赠和纳税的形式供养完全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婆罗门和刹帝利。不过吠舍还是雅利安人部落公社的成员,他们可以参加公社的宗教礼仪。第四个等级是首陀罗。首陀罗是地位低下而受苦的人,他们大多数是以前的印度土著居民,也有失去公社成员身份的雅利安人。这个等级的人不能参加宗教礼仪,也失去了在政治、法律、宗教等方面受保护的权利。
种姓制度最重要的特征是职业世袭和内婚制。种姓之间界限森严,相互不能通婚、交往,不能共食、并坐。如果不同种姓通婚,他们的后代被称为“贱民”,地位低于以上4个等级,受到最严重的鄙视。
种姓制度在长期的演变中越来越复杂,出现了其他许多种姓和亚种姓,制造了种族隔离和社会的不平等,对印度社会的发展起了消极的作用。
印度独立后,政府采取了很多措施来消除种族歧视。1948年印度国会通过了废除种姓制度的议案。后来宪法和各邦法律也都出台相关规定,保护低级种姓利益。印度政府还在教育、就业、福利等方面对低级种姓者提供大量帮助。但是种姓制度的影响在民间仍然存在,真正的消除还需時日。
(摘自中国法制出版社《一书通识五千年世界史》 作者:程晓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