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航员的引航责任期间

2020-11-28 14:58潘家财邵哲平方琼林
中国航海 2020年2期
关键词:引航员船长船舶

潘家财, 邵哲平, 黄 炜, 方琼林

(1.集美大学,福建 厦门 361021; 2.厦门港引航站,福建 厦门 361026)

根据船长的需要和有关法规的规定,船舶在进出港和靠离海之前通常会申请引航员上船为船舶提供引航业务,以提高船舶的航行安全和通航效率。虽然引航员熟悉引航水域的各种自然条件,拥有熟练的船舶操纵知识和技能,但不能完全避免在引航期间发生引航事故。因此,引航职责、引航期间的事故责任、引航员与船长的权责划分、引航员与船长的合作等已有深入的研究[1-5]。但是针对引航员在船执行引航任务时,如何划分其引航责任期间的研究相对较少。[5]引航员登船后从在驾驶台执行引航任务到引航任务结束离开驾驶台,其责任起算时间和结束时间的清晰界定需进一步研究。本文根据法律法规和引航实践对该问题进行探讨,为引航员在引航工作期间提供参考,明确引航工作起止时间和方式,更好地开展引航工作,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引航责任期间是指在这个时间段内,引航员应尽勤勉义务,代船长指挥操纵船舶。如果发生事故,则根据法律法规,引航员负有不同程度的引航责任。在此引航责任期间外,即使引航员在驾驶台,也不行使引航权,若发生事故,不负任何责任。

1 相关研究分析

为更好地研究引航员引航责任期间,对与引航责任期间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内外研究成果进行分析。

1.1 相关法律法规分析

1.1.1船长与引航员的责任关系

引航员在船引领船舶时,船长依然有管理和驾驶船舶的责任。这在《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的附件《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A部分第Ⅷ章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简称《规则》)第四十四条和《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简称《规定》)第二十三条都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船长和引航员都要非常明确这项规定并严格遵守。船长与引航员的责任关系在很多研究中都有明确的定义。[6-9]

1.1.2船长与引航员的工作关系

为更好地开展工作,船长和引航员需对引航工作进行配合。具体的配合内容,相关法规有相应的规定。

(1) 交换影响船舶安全的信息。[9-10]例如:《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有关航行方法、当地情况和船舶性能等信息”;《规定》第二十九条“引航员向被引船舶的船长介绍引航方案;被引船舶的船长应当向引航员介绍本船舶的操纵性能以及其他与引航业务有关的情况”。

(2) 船长监督引航员工作。[5,8]例如:《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船长对引航员的错误操作应当及时指出,必要时即行纠正”;《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值班驾驶员对引航员的行动或意图有所怀疑时,应当要求引航员予以澄清,如仍有怀疑,应当立即报告船长,并可在船长到达之前采取必要的行动”。

(3) 引航员有权监督船长的操作。[11]例如:《规定》第三十二条中规定“引航员发现海损事故、污染事故或违章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根据《规定》的上述规定,引航员对其发现的事故和违章行为(包括船舶不适航的情况)有报告的义务,也有权拒绝引领(第三十三条)。这些规定有利于船舶和港口的安全。船长应了解这一规定,理解并主动配合引航员的操作,同时做好本船的各项工作。

(4) 引航员的工作结束时。引航员在完成引航工作离船前,需对船舶附近的安全航行给船长必要的提醒,以确保船舶安全。[5]我国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引航安全管理的通知》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1.2 相关文献分析

从国内外的相关研究文献来看,对引航员在船引航责任期间的探讨较少,大多数文献集中在探讨引航员与船长的法律关系、引航员的引航责任、引航员在船上与船长的沟通和引航操纵技术等。与引航责任期间相关的研究有:李庚[3]将船舶进港、出港和移泊中的引航作业分为3个阶段,探讨3个阶段引航员的工作和责任划分,但对各阶段的分界点缺乏深入分析和界定,如多次论述“靠泊结束”,但没有明确界定船舶靠泊结束分界点;冯义[4]分析引航服务合同履行开始时间和完毕时间,以及引航责任开始和终止时间,将引航员在驾驶台接过船长代理船舶操纵权利之时作为划分船长责任和引航员责任的区分点,但对分段引航、引航员责任等一些特殊引航情况的注意事项缺乏讨论;郑浩亮[5]分析引航员登船前、登船后、引航中和离船前的引航各阶段的交接过程,提出引航员和船长在各阶段的工作建议,但并没有明确引航员的具体责任期间,即引航员的引航责任起止时间;KERRYN[12]分析澳大利亚、英国和美国的引航规定与实践,发现这3个国家没有对引航员责任期间做出明确清晰的规定。引航员的引航责任开始于引航员进入驾驶台并和船长进行信息交换后开始,但没有讨论引航员责任终止时间。

2 引航作业期间分析

2.1 引航作业工作时间的3个阶段

在实际引航工作中,一般情况下的完整引航作业工作时间大致可分为3个阶段。[3,5]

1) 引航员到达被引船舶的驾驶台、实际操纵船舶之前。引航员接受引航指令,前往被引船舶。此时,引航员在途中无法真正操控船舶。

2) 从引航员到达驾驶台并实际操纵船舶至引航任务完成。引航员达到驾驶台后,经与船长交流确认,开始实施引航,直至引航任务结束,如靠妥码头、离港后到达引航员登离点等情况。

3) 从引航任务结束至离开船舶。引航任务结束后,引航员和船长确认并做必要的交待后,引航员离开驾驶台,直到离开船舶。

上述3个工作阶段比较容易理解并达成共识[3],但区分各阶段间的标志性事件的分析较少。

2.2 引航员引航作业期间划分

根据引航员引航作业实践和相关法规,引航员在船引航作业期间的分析如下。

2.2.1引航作业开始时间

引航作业开始时间是引航员到达船舶驾驶台后取得船长提交的引航卡,与船长交流并对引航作业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后,引航员开始下达第一个引航命令或向船长口头明确表示开始引航的时间。可见,引航员到达驾驶台后,并不能立即表示引航员的引航责任开始,而是需做必要的准备工作,熟悉船舶基本情况并与船长沟通引航任务后,即完成必要的工作交接。根据船长和引航员的交接情况确定时间。此后,引航员才开始下达第一个引航命令或以口头形式向船长表示引航工作开始,这时才是引航员的引航责任开始时间。

2.2.2引航作业结束时间

引航作业结束时间是船舶安全停泊、锚泊、系泊稳定后,或船舶出港到达引航员离船水域,把定船舶航向后,船长签署引航单据,引航员向船长介绍船舶前方附近水域的通航环境后,明确向船长表示已完成引航任务,引航作业结束。不管是停泊、锚泊,还是船舶出港航行,在引航工作结束前,引航员都有责任把被引船舶控制在稳定状态,并对当前船舶周边的通航情况进行必要的提醒,船长表示肯定和满意。引航员明确向船长表示已完成引航工作。若出港航行时船舶正在避让、邻近转向点或正在转向、船位不明确或船舶靠泊时缆绳尚未挽牢、锚泊时锚尚未抓底,则此时不能结束引航工作,引航员仍负有引航责任。

2.2.3引航作业期间的特殊情况

(1) 引航员短暂离开。引航作业期间,若由于特殊原因引航员需要暂时离开驾驶台,则引航员应确保在离开的短暂期间内,船舶周边通航环境清爽,船长可胜任,不至于导致危险。引航员离开时应明确向船长声明并交待清楚离开期间船舶操纵的注意事项。此时,引航员仍负有引航责任。若在此期间发生船舶事故,则引航员需负相应的责任。

(2) 分段引航指的是在引航过程中,船舶需短暂停泊、系泊或锚泊。引航员在此期间不离船,之后重新起航,直到引航作业结束。在这种情况下,引航作业分两段或多段时间完成,各段引航作业的起止时间适用前述引航作业开始和结束时间。

(3) 船长终止引航员的操作。在实践中,若船长发现引航员的引航指令不当,可能会造成潜在风险,船长可立即要求引航员更换引航指令或直接下达船舶操纵指令,自己独立指挥船舶。若船长认为引航员已不适合继续引航,则可要求更换引航员。[13-14]船长直接下达船舶操纵指令或明确终止引航员的操作,则引航员的责任终止。

(4) 引航员主动拒绝、暂停或终止引航。在特殊情况下,引航员有权拒绝、暂停或终止引航,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11]若是引航作业开始后决定暂停或终止引航,引航员应妥善处置,确保船舶安全和不影响周边的通航环境,并向船长明示暂停或终止引航的决定,由船长负责操控船舶。

(5) 船长直接偷偷动车动舵,事前和事后都未告知引航员。在正常的引航过程中,出现过船长在未告知引航员或未与引航员商量的情况下偷偷动车动舵或瞒着引航员直接下达操纵命令的情况。由于船舶惯性,加上引航员不知情,船舶存在非常大的风险。引航员发现这种情况后,应立即与船长沟通,告知其存在的巨大安全隐患,要求船长在动车或动舵前明确让引航员知悉船舶的情况,或要求船长直接亲自操控船舶,引航员终止引航。

2.3 引航交接工作分析

引航员在引航作业过程中,为更好地操纵船舶,需与船长对船舶操纵进行必要的交接。但是,这种交接不同于驾驶员在驾驶台值班的交接班。引航交接的工作前后,都不解除船长对船舶的驾驶和管理责任,船长仍对船舶的安全负有最高责任。引航交接工作既是船长与引航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划分的重要依据,也是引航员引航责任期间起止的重要事件。

1) 引航工作开始前的交接:由于引航员马上要主导船舶操纵,最重要的交接工作是船长向其介绍船舶的操纵性能和影响船舶操纵的其他情况,引航员则向船长介绍引航方案和船舶周边的重要通航安全信息。在实践中,船长把引航卡递交给引航员并做必要的解释是重要交接内容之一。[9]在引航作业过程中,引航员还应把船舶航行过程中船舶周边的重要通航情况告诉船长,以便船长更好地理解引航指令和掌控船舶操纵。[10]

2) 引航工作结束前的交接:若是离港航行,引航员向船长交待当前或前方的通航情况和操纵注意事项;若是靠泊或锚泊,引航员向船长交待影响船舶稳泊或锚泊安全的风、流、潮汐等通航环境情况。引航员须确保船舶处于稳定状态(如船舶航向、船速稳定等),方便船长安全地操纵船舶。

3 引航责任期间的工作和引航注意事项

3.1 引航责任期间引航员工作

引航作业期间就是引航员的引航责任期间。在此期间,引船员应充分利用自身对所处水域通航环境的熟悉程度和良好的船舶操纵技能,与船长密切沟通和配合,做到谨慎引航,确保船舶安全。但是,引航员并非独立操纵船舶,也非独立下达船舶操纵命令,须与被引领船舶的船长配合作业。

3.2 引航期间的注意事项

根据相关法规和上述论述,引航员在执行引航任务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在上船前、引航过程中和离船途中,引航员与船长责任划分。根据上述对引航责任期间的讨论,引航员在上船前和离船途中均不在引航责任期间内,引航员不负引航责任,不得发布船舶操纵指令,船长完全负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责任。在引航责任期间之外,即使引航员在船舶上(如在驾驶台或房间休息、明确终止引航作业等),引航员也不负引航责任,船长完全负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责任。

2) 引航员不得在上述引航责任期间外(如在登船前或离船后)向船舶下达操纵指令。若条件允许,应船长要求,引航员可在登船前或离船后向船长介绍船舶周边的通航环境和操纵注意事项,但所有的船舶操纵指令均应由船长下达。若引航员到达驾驶台后发现船舶正处于危险中,则应先简要地与船长沟通之后立即开始引航作业,特别谨慎地指挥和操纵船舶,尽快使船舶脱离危险。

3) 在引航责任期间,引航员应与船长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和信息沟通,确保引航员正确掌握船舶的操纵特性,船长熟悉引航方案和周边的通航环境。

4) 在引航工作结束前,引航员应就可能影响船舶安全的因素和附近水域的通航环境给予船长必要的提醒。

5) 本文讨论的引航责任期间适用于强制引航和非强制引航。

4 结束语

引航作业的完成不仅需要引航员和船长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并密切配合,更需双方明确各自的责任和时间界限。在引航责任期间,引船员应做到谨慎引航,确保船舶安全,引航员负有引航责任。在引航责任期间之外,即使引航员在船舶上,引航员也不负引航责任,不能对船舶发布操纵指令,由船长指挥操纵船舶,并完全负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责任。但是,引航员仍需足够谨慎,及时就船舶所在港口附近水域安全航行情况给船长做必要的提醒。特别注意的是不得在引航开始前或结束后下达有关船舶操纵的指令(如车令、舵令等),以避免由此带来的责任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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