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林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财金学院,福建 福州 350202)
证券投资基金是通过发行基金份额,筹集广大投资者资金,将投资者手里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的投资财产,通过特定的基金管理人员进行统一托管投放,通过多种组合投资形成的一种共担风险、利益共享的投资方式[1]。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方式进行投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拓宽自身投资渠道,基金托管方汇集诸多大小投资者的资金,通过一系列的组合降低投资风险,是一种互惠共生的选择方式[2]。所以今年来了证券投资基金得到火爆发展,但其快速发展的背后亦引发了诸多问题的产生,影响基金行业乃至证券市场的发展。本文对此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建议。
近年来,证券投资基金行业众多投资者的追捧,快速发展,其低风险,保收益的特性使其逐渐成为大众理财的首选方案[3],基金持有人结构也随之改变,“散户进,机构退”成为其目前发展特性,但散户增加对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隐患。首先,散户增加,用户对基金风险了解不足,存在盲目性,把基金投资当成发家致富发方式,将毕生积蓄用于投资以图取高收益,一旦基金收益下跌,对投资人的打击将是致命的,因为过去的高收益是不能复制的,未来的走向也不一定能由此断定,投资与风险并存。散户投资者对于基金的选择存在盲目性,在不了解基金背景的情况下就选择购买投资,在很大程度上存在不成熟、盲目性以及跟风投资的特点,造成自身损失。
与国外相比,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发展起步较晚,但其发展态势良好,规模迅速扩张,同时开放式基金逐渐主导了市场,投资产品种类众多,投资者可选性更强,如货币基金、企业基金、保本基金等,众多种类的产品进入投资市场,给投资者带来更多挑选机会,同时投资风险也随之增加。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市场逐渐与国外金融行业接轨,其开放性逐渐提升,基金管理管理公司内部监管控制以及协调能力以及内部结构设置问题成为目前影响我国证券投资行业发展的一大问题。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员培训以及相关人才培养需求逐渐上升开来。专业人员不足亦是扼住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发展的咽喉的一个命脉。
在国家法律管理方面依旧存在一些漏洞,相关法律法规尚且还不完善,对监管作用不是非常强大,给了一部分投机分子空子可钻。据了解,现有证券基金投资的相关法律虽然有《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信托法》等法律条文规定作为相关管理监管部门所依据的法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违法行为的产生,但总体看来,相关法律条文对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约束力度仍需进一步完善,仍有违法行为存在,政府监管力度有所不足,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除去立法不完善之外,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人手不足,取证困难,监管不及时等依旧存在部分问题,存在一些漏洞需要填补完善。
除去国家法律以及相关部门监管方面的问题,相关基金投资内部治理结构问题、基金激励机制落后等问题也依旧存在。从相关立法中可知,我国证券基金为持有人大会制度,虽然法律规定基金持有人有权召开持有人会议,但基金持有人散户居多,同时部分基金持有人参与会议的热情并不高,制度难以落实。基金管理公司在遇到困难时处理不够及时,人员素质不佳,不能达到公平处理,以维护公司利益为主要目标,不免会损害投资人利益,造成事件处理不公平,内部治理不合理。部分基金管理公司内部人员激励制度不够,同样会造成部分专业人员流失,影响企业乃至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发展。
针对以上所发现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热销问题分析,先从国家法律治理体系、管理体系、监管市场化、管理人员职业素养等方面进行展开,提出相应对应策略。
众所周知,有效的监管是确保一个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条文尚不完善,可借鉴相关发达国家治理经验,针对法律条文进行完善发布,相关公司及部门进行各自整理,完善内部管理策略,从立法到监管到内部完善自律,保障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稳定向前发展。
针对我国证券基金快速发展,开放程度不断提升,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相关部门及管理者要对基金发展方向进行引导,控制发展导向,加快监管市场化进程,规范相关企业公司以及相关人员行为,完善信息披露程序,信息统一公开,提升公众信任度。
基金管理人员可以称为投资过程中最重要的人员个体,其职业素养与道德水平高低直接影响投资者的投资选择,不仅关乎其个人收入更甚至能够影响基金行业的稳定发展。对相关从业人员要进行专门专业化的培训,严格入职审查程序,控制其职业道德恪守,避免损害相关人员利益。
针对投资者要加强基金行业风险警示,建议其投资前进行相关背景知识学习,了解不同产品特性,选择适合自身投资的基金,避免盲目乐观跟投,影响个人利益。
现如今,国家经济快速发展,人民财富逐渐积累,证券投资基金快速发展,本文分析了我国现下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发展问题,并针对现存问题从国家法律治理、行业规范、从业人员约束以及投资者四方面提出相关应对建议,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稳定发展献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