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佩序
(四川大学锦江学院,眉山 620010)
在外部融资困难的约束下,内源融资由于具有成本低、独立性强、快捷方便等优点,成为我国众多中小民营企业首要选择的融资方式。在创业初期,不断将企业的资本公积、留存收益等转化成投资,利用企业内部资金缓解融资需求是一种有效的途径。但是我国中小民营企业通过内源融资能够获得的资金是十分有限的,往往满足不了现阶段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并且我国很多中小企业尚未形成有效的自我积累和自我利用机制,导致在更加依赖内源融资的情况下,我国中小民营企业内源融资额只占全部融资额的1/3 左右,这一比例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是较低的。因此,内源融资这一融资途径只能作为一种解决融资需求的补充性手段,我国中小民营企业无法依赖内源融资这一途径解决企业所面临的融资需求。
由于外源融资渠道有限,中小民营企业不得不过度依赖银行信贷,形成了较为单一的融资结构和在贷款总额中过高的银行信贷占比。但实际上,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对于全国性的银行来说意味着要增设更多的银行网点,雇佣更多的信贷人员,使信贷部门规模庞大,无论是从管理层面考虑,还是从成本出发,对于全国性的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都会造成巨大的压力。因此,大型银行不愿意将过多的精力投入扶持中小企业中。
就资本市场而言,我国的证券发行实施的是审批制,即便是创业板也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规模都有相当高的要求,这大大提高了我国中小民营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寻求资金的门槛。新三板对挂牌公司虽然没有经营规模和盈利能力的要求,但其设立的目的主要是服务与股权转让,短期来看无法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同时,我国的PE(Private Equity,私募股权投资)和VC(Venture Capital, 风险投资)尚未发展起来,这进一步导致我国众多中小民营企业难以在资本市场上获得资金。因此,在外源融资上,我国中小民营企业可以利用到的融资渠道是较少的。
信用担保是企业自身资质的证明,能够降低银行信息甄别的成本,也能进一步保障债权的实现,因此发展信用担保体系是被众多发达国家所广泛采纳的解决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问题的措施。然而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经验不足、经济环境特殊等原因,我国信用担保体系的发展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首先,就中小企业担保模式而言,目前仍然是以政府担保为主要方式,信用担保结构单一。其次,我国现在还没有完善与担保机构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样就导致了担保机构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而言地位更加弱势,因此我国担保机构在获取企业信息时面临着更大的困难,从而承担了较大的信贷风险,这样就会导致担保机构不敢对中小民营企业进行担保,进一步阻碍中小民营企业融资。在政府对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方面,我国政府相比发达国家的支持力度是不够的,只有小部分免征营业税的担保机构能享受到优惠和补贴政策。担保机构本身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方式上也存在着许多不足,许多中小企业认为抵押环节过于烦琐,抵押费用过于高昂,不愿意为贷款担保付出过多的成本。如果没有形成健全的担保体系,是不利于中小企业融资的,因为中小民营企业自身抵押贷款少,在没有机构对其担保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导致银行不会对其发放贷款。
中小金融机构由于其资金有限、机构规模较小、办理业务的效率高等特点和优势,可以更好地对口服务中小民营企业。但是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而且其业务结构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样就导致了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在对我国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服务中的缺位。有些区域性中小银行没有认清自身的比较优势,存在着与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在经营方式和业务范围趋同的现象,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不足。以民生银行为例,民生银行在成立初期,资本规模小,其主要业务对象就是中小企业。然而,随着该公司的不断发展,业务对象和渠道逐步拓展,中小事业部实质上被撤销。还有多银行类中小金融机构节省了大量资金用来购买股票和债券,没有支持急需贷款的中小企业,存在着某种信用歧视的现象。综上,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在对中小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中的缺位,使得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困难进一步加大。
目前,我国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还存在着许多制度上的缺陷,尚不能较好地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大多数融资渠道是我国中小民营企业无法利用起来的。发行债券融资对于中小民营企业是十分困难的,因为中小民营企业债券信用风险更大,对买方吸引力较小,并且中小民营企业债券存在着更高的风险溢价,大大提高了融资成本。我国目前没有对外开放资本市场,再加上中小民营企业融资能力有限,因此我国中小民营企业无法利用外国资本市场获得资金。我国中小民营企业由于融资渠道狭窄对内源融资产生了较大的依赖性,在外源融资又不得不依靠银行贷款,缺乏融资渠道。
第一,我国政府应该加大对担保机构的帮扶力度,一方面可以从税收上给予担保机构优惠,以此鼓励其发展;另一方面可以完善担保业的行业准入制度,引导和支持担保行业稳步发展。第二,建立有利于担保机构和银行协作的制度,推动担保机构与银行实现信息共享、风险共担。第三,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发展状况逐步完善《担保法》等一系列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担保机构。
政府应该在支持中小企业的同时,鼓励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国家可以考虑放宽市场准入标准,合理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体系,鼓励建立地方性银行或其他中小金融机构,从中小企业的实际需求出发,深化金融机构的服务功能,全面完善政策体系、存贷款制度、结算系统、担保体系,让中小银行更积极主动地联系中小企业。中小银行也要明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从而确定市场定位。大型商业银行在信贷规模、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都是具有绝对优势的,因此中小银行应该进行差异化竞争,把中小企业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增加对中小企业信息的收集,强化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建立与中小企业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一,适当降低中小板企业上市条件,降低中小民营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寻求资金的门槛,做到防范风险的同时也能方便中小民营企业上市融资。第二,完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立一个统一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促进交易信息共享,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优胜劣汰功能,从而推动资本在企业间的合理配置。第三,完善法律、诚信环境,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执法效率,着力建立一个透明、竞争、公平的多层次资本市场。
为了解决我国中小民营企业所面临的融资困境,政府应该起到主导作用,充分履行其职能,不断推动完善信用体系、健全担保体系、推动发展中小板市场、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等,为中小企业的融资建立一个更好的金融环境。另外,中小金融机构也应该不断优化自身的业务结构,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和地域优势从事针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业务,与中小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中小企业自身也应该优化诚信意识,不能盲目追求企业的发展速度、过大规模,提高资信评级,让银行敢贷、放心贷,进一步提高贷款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