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徐华旭
8月3日,上海建工发布了《关于核心员工持股计划(2020—2022年)的进展公告》,8月4日,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股票已全部出售完毕。对于员工持股,上海一直走在前列,尤其是发布了号称“上海33号文”的《上海市开展区域性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试验的实施方案》后的一系列动作。
8月3日,上海建工发布了《关于核心员工持股计划(2020—2022年)的进展公告》:截至2020年7月31日,公司已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开立了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目前,公司正在组织符合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范围的核心员工,准备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缴款工作。待员工完成认购缴款,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将按方案约定购买公司A股股票。
无独有偶。8月4日,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股票已全部出售完毕。截至公告日,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公司股票3981744股已于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全部出售完毕。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后续将进行财产清算和分配工作。
员工持股计划是一种新型股权形式。企业内部员工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委托员工持股会(或委托第三者,一般为金融机构)作为社团法人托管运作,集中管理,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作为社团法人进入董事会参与表决和分红。一般而言,包括两种类型:企业员工通过购买企业部分股票而拥有企业部分产权,并获得相应的管理权;员工购买企业全部股权而拥有企业全部产权,使其职工对本企业具有完全的管理权和表决权。目前,国内多数企业选择的是第一种。其实,早在2005—2009年,国企改制中就提出可以“审慎引入员工持股”;2013—2015年,更是提出“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
对于员工持股,上海一直走在前列。在国企员工持股指导性文件《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下称“133号文”)于2016年颁布之后,各地相关部委在133号文的框架下出台了一系列地方国企员工持股政策。作为国企重镇的上海也在2017年初颁布了《关于本市地方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首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上海地方国企指明了方向。很快,2017年,上海国资委先后公布了两批共8家试点企业名单,之后又单独公布了2家试点企业名单,合计为10家。
上海第一批公布了4家企业,大多数为成立时间较短的“新”企业,比如,上海电气国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了更好地促进能源装备板块的发展,上海电气经过多方选择,决定与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上海电气国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专注于研发新能源储能电池业务。出资成立新公司的同时,双方也对各自派出的技术团队进行员工持股激励。为了尊重人员差异性以及后期管理,新公司分别成立了上海昊豪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上海轩能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两个持股平台,各自装入上海电气和国轩高科的技术团队成员,两个持股平台所持股权比例相同,且都由各自团队的负责人担任GP和执行事务合伙人。
随后,上海的第二批企业也是4家,因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已经引入了非公股东,故普遍采用增量进入的方式。上海云海万邦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是试点企业中的一个特例,其股东中出现了自然人,且该自然人为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是由上海仪电下属上市公司二级子公司上海云海万邦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总经理在共同认缴出资的,但其实上海云海万邦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早在2015年已注册。随着被纳入试点企业,云海万邦开始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并以增资扩股的形式纳入员工持股平台上海智诞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两年后,2019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全文公告了《上海市开展区域性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试验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上海33号文),进一步明确,扩大员工持股试点范围,允许整体上市或核心业务资产上市的企业集团经营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参与员工持股;适度调整员工持股企业与所在企业集团交易限制,在科技型、创新型企业适度放宽单一员工持股比例限制;积极探索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
可见,上海的33号文比国家的133号文范围更广,比如,133号文件中规定进行员工持股,每个员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这一规定,作为一种原则初步规范了员工持股的股比设计结构,也将员工持股和管理层收购区分开来,上海33号文则将适度放宽这1%的持股上限规定,可以更大地激发管理层的积极性。再比如,133号文件规定,“同股同价,现金入股”,基本确定了员工持股的部分,将以投入资金为基本模式,但是在实践中也不时发生企业需要的核心技术人才或者团队,由于自身资本不够、融资能力有限等原因,出现“买不起、投不起”的问题,上海33号文,提出可以用科技成果出资,这就会大大放宽了员工持股的对价空间,有利于国有科技型公司与核心技术骨干一同长期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