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颖慧,邢尊明
体育产业统计是国家对体育产业进行宏观管理和调控的重要手段,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高质量的统计体系与数据。科学完善的体育产业统计体系与数据是政府正确研判体育产业发展态势,为高质量发展做出高质量决策的重要支撑。
近20年来,我国从开始局部省市探索性地开展体育产业统计工作,到2008 年、2015 年和2019 年先后发布三版《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标志着我国体育产业统计工作逐步常态化、规范化,这为准确把握我国体育产业发展现状、规模与结构,并进行国内国际比较提供了可能,也为“2025 年体育产业总规模超过5万亿”这一战略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可观测的路径。
体育产业统计范围的界定,是体育产业统计工作的基础与前提。对于如何界定体育产业统计范围,国际上并无一致意见。当前,《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是我国界定体育产业统计范围的重要文本,为统一全国各地体育产业统计口径提供了科学基础。但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对体育产业统计分类的解读与统计范围的控制仍存在一些差异。由于体育产业概念的复杂性,体育产业统计分类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涉及大量的其他行业代码,带来一些识别与剥离工作。若不能科学地解读体育产业统计分类,则容易在识别与剥离环节出现误差,导致体育产业统计范围的偏差。而科学解读统计分类的前提在于正确认知统计工作下的“体育产业”概念,准确辨析体育产业统计分类的内在逻辑,从而科学划分体育产业的外延,进而合理控制体育产业统计范围边界。唯有挖掘体育产业统计分类的内在逻辑,方可检验现行统计分类是否完善,统计范围的边界控制是否合理。
科学解读体育产业统计分类,合理界定体育产业统计范围,不仅仅是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下对体育产业统计工作的重要要求,对于促进社会各界对体育产业的共同认识,强化社会各界对体育产业统计工作的认可亦具有重要意义。鉴于此,本研究旨在厘清体育产业统计分类的内在逻辑关系,为体育产业统计分类的结构持续稳定性提供学理解释与支撑,同时也为科学识别与控制体育产业统计范围边界提供理论依据,为我国体育产业统计工作的持续完善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稳步推进提供参考。
对“体育产业”的概念认知,是体育产业统计工作的起点。一直以来,学界和业界对该概念有颇多讨论[1]。相较于国外学者多从产业或市场的角度来认识体育产业[2-4],国内学者早期对体育产业的理解具有一定的现实主义色彩,如认为体育产业是体育系统为了创收而兴办的各种产业[5],后续又有多位学者对该概念展开讨论[6-9]。对体育产业概念的讨论与多重认识,为体育产业统计工作奠定了基础。但在统计工作下,“体育产业”的概念认知需符合统计工作的规范与要求。因此,加强对统计工作下“体育产业”概念的认知,对识别与控制体育产业统计边界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一项统计工作,体育产业必须遵循国民经济统计核算的规则与惯例。国民经济核算的中心是国民经济总体账户(System of National Accounts,SNA),也称中心账户。为计算国民经济的“总体”,即GDP,经济被细分为千百个部门、行业、产业和服务的门类,各个门类都派别清晰,互不交叉,互不重叠,从而完整地构成了整个国民经济框架[10]。但是,这一框架的完整性是针对整个国民经济而言的,它并不考虑单一行业或领域的完整性。维持分行业的不完整性,是为了保证经济总体的可加性,避免重复计算[11]。中心账户侧重于解决微观与宏观之间的问题,不利于进行中观层面的产业分析。
针对这一问题,“卫星账户”的概念应运而生。SNA(1993)采纳了这一概念,SNA(2008)对其内容进行了扩展与补充[11]。“卫星账户”是指在“中心账户”不变的基础上,建立一个虚拟账户,这个虚拟账户中的许多内容在中心账户是看不见的。因为这些内容虽然在编制中心账户时有明确的估计,但它们被合并成更为综合的数字来展现,或是因为这些内容仅仅是整体估计的交易的内在构成部分[12]。“卫星账户”是为特定产业专门定制的工具,尤其追随变革中的产业经济代表行业,如旅游、体育等领域[10]。
在我国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体育”为其中一个大类,仅包含体育组织、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健身休闲活动及其他体育。这显然不能全面反映体育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所有活动形式。事实上,世界各国的国家经济行业或产品分类的标准体系中,被单列的“体育”均仅反映了体育经济活动中的一小部分,还有不少体育经济活动作为组成部分被包含在其他的行业门类中[2]。因此,体育产业统计应遵循卫星账户的工具思路,将体育经济活动从各门类中剥离出来,重新组合形成一个虚拟账户,方可完整反映体育产业的规模。
遵循卫星账户的工具思路,体育产业实际是“体育及与体育相关”的产业集合,这也是我国体育产业统计采用的官方称谓。其中,“与体育相关”的产业应反映直接的体育经济活动,而非间接或引致的经济活动,这是对“相关性”的定义。原因在于,体育产业统计的目的是核算体育产业对经济的贡献,反映体育产业的经济价值,体现体育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这一地位是通过相对指标来确定,即体育产业相对于其他传统产业的大小。这决定了体育产业统计只能将直接的体育经济活动纳入产业统计范畴,否则与其他传统产业不具有可比性。
体现体育产业经济价值的方法,不仅只有体育产业统计这一种。另一种方法是核算体育产业所支撑的经济活动的规模,包含体育产业的直接经济活动、间接经济活动和引致经济活动[2]。若是核算体育产业的规模,通常指体育产业统计,只核算直接的体育经济活动。如美国经济学家A.MEEK[2]依据美国商务部核算GDP的方法,采用支出法对体育产业的增加值进行核算,结果表明1995 年美国体育产业增加值占GDP 的比重为2.05%,他同时核算了体育产业所支撑的经济活动规模,约占GDP 的5.5%。有学者复制了A.MEEK 的研究,对美国2005 年的体育产业增加值进行了核算,得出了保守、适中和宽松估计3个值,其中,适中估计的体育产业增加值占GDP 的比重为1.52%,占比在美国各行业中排名第17位[13]。
我国体育产业统计工作起步较晚,欧盟各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均已进行了体育(产业)统计,但只有欧盟建立了统一的、相对规范的体育卫星账户(Sport Satellite Account,SSA)。欧盟委员会在2006 年成立欧盟体育和经济工作组,开始着手编制SSA[14]。明确体育的定义并确立一致的统计方法,是欧盟体育和经济工作组的重中之重。最终,其就体育的经济学定义达成一致,命名为“体育的Vilnius 定义”[15]。这一概念的确定,标志着欧盟SSA 的发展进入了统计实施阶段[16]。该定义将“体育”分为3个层次,分别是体育的统计定义、狭义定义和广义定义。其中,体育的统计定义被界定为2008版欧盟共同体经济活动的产品和服务分类体系(Classification of Products by Activity,CPA)R 门类中代码为“93.1”的产业类别,对应的内容为“体育服务”,包括体育设施运营服务、体育俱乐部服务、健身设施服务、体育与娱乐体育推广服务、运动员服务、体育与娱乐保障服务和其他体育与娱乐育服务;狭义定义包含统计定义,以及进行体育所必需的所有产品或服务(投入),即将体育作为产出的产品和服务;广义定义包括了体育的统计定义、狭义定义,同时还包括其他任何与体育活动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但并非进行体育所必需的所有产品和服务,即将体育作为投入的产品和服务[17](见图1)。
图1 欧盟体育卫星账户的体育Vilnius定义的内在逻辑Figure1 Inherent Logic of Vilnius Definition of Sport of EU Sport Satellite Account
可以看出,欧盟体育与经济工作组并未对“体育产业”进行概念界定,而是对“体育”进行了界定。其进行的是“体育经济统计”,而非“体育产业统计”,其统计报告的标题也为“欧盟体育对经济增长和就业的贡献研究”。欧盟SSA 的统计范围远远超出我国体育产业统计范畴,如“汽油的生产”符合体育的广义定义,被其纳入体育统计中。但尽管如此,欧盟SSA 的统计工作对于我国的体育产业统计工作依然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可借鉴之处在于,其在明确的“体育”定义和清晰的内在逻辑基础上,将CPA 中与体育有关的产品和服务类别按照CPA 的既有顺序全部拣选出来,形成体育统计分类(见表1)。并在统计分类中,标注每一个被拣选出的类别是符合统计定义、狭义定义还是广义定义,进而可以核算在不同的定义下,体育对经济增长和就业的贡献值。
我国现已形成相对成熟的体育产业统计分类,并得到国家统计局的认可。但体育产业统计分类中的178个行业代码是如何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拣选出来?11 个大类之间的逻辑关系是什么?如何从混合行业代码中准确识别并剥离出属于体育产业的内容? 如何预测并保持体育产业统计分类的相对稳定性?对这些问题的解答在于如何认知体育产业统计分类的内在逻辑,亦即体育产业的内在逻辑。厘清体育产业的内在逻辑,是认知体育产业这一复杂概念的前提,也是体育产业统计工作的基础。
分析一个概念或事物的内在逻辑,即回答2个问题:其结构是什么?结构划分的依据是什么?对于如何划分体育产业的结构,国内外学者已有一些讨论。国内学者通常从我国体育产业发展的进程和产业关联的角度,将体育产业划分为主体产业、相关产业和外围产业[1],或本体产业、相关产业、延伸产业和边缘产业等[18]。国外学者B.G.PITTS等[3]运用产业细分理论,将体育产业划分为体育表演、体育生产和体育营销3 个部门。A.MEEK[2]从支出的角度,将体育产业划分为体育娱乐与休闲、体育产品与服务和体育组织3 个门类。M.LI 等[19]采用二分法,将体育产业划分为体育生产部门和体育支持部门。已有研究多从实践、营销、支出等角度来划分体育产业的结构,主要展现了体育产业的外在业态,未能清晰界定这些业态的边界及内部关系,与体育产业统计工作的需求存在差距。
表1 欧盟体育统计分类(节选)Table1 Statistical Classification of Sports of EU(Excerpt)
2.1.1 产业演化的动态视角 产业是一种现代经济现象,它并非从来就有。它可以从无到有,也可以从有到无,产业处于动态发展与演化之中。人类的经济发展史就是一部产业经济体系从生成到发展、由简单到复杂的演变历史[20]。不论是联合国制定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体系》,还是各国制定的“经济行业分类体系”,均反映了国际上或该国产业演化与分类的情况,且需根据经济发展动态不断进行修订与扩展。就单一产业而言,其细分业态、边界也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如林业产业是从以森林采运业为主导,发展到以木材加工、林产化工、林业机械制造为主,再发展到经济林、药材、森林食品和森林旅游与休闲服务等新兴产业[21]。单一产业的分类演化情况,可以从《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体系》的演化中反映出来[22]。体育产业也处于动态的发展与演进过程中。理论上,“体育产业分类体系”应反映体育产业演化与分类的过程与结果。
2.1.2 社会分工理论与产业演化机制 产业经济学的逻辑基础是分工,产业的发展是分工深化的结果[23]。随着技术的进步、市场规模的扩大以及需求的多样化,原来由企业承担的部门职能开始发生分离,企业所承担的职能越来越专业化,随着各个环节从事同一分工的企业不断增多,随之形成的产业纵向分工也越来越细[24]。如随着体育产业的发展,体育中介、体育设计、体育研发、体育咨询等中间服务大量出现,形成专业化的体育服务公司,而这些服务原本可由一家企业提供。专业化分工扩大供给规模,同时也是供给水平的反映。当产业衰落时,随着市场和生产规模的缩小,各中间环节将得重返“娘家”,社会分工又转为企业内部分工[25]。
古典经济学大师亚当·斯密,确立了分工在经济学中的首要地位。他在《国富论》中对社会分工与市场需求的关系这样论述:(1)“分工是国民财富增进的源泉”,社会分工提升专业化水平,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从而增加社会供给;(2)“分工水平由市场大小决定”,市场的需求容量限制了社会分工的程度。阿林·杨格对斯密的分工与市场理论作了重要发展。他继承了亚当·斯密的思想,认为市场规模与劳动分工之间存在相互作用,经济增长是在二者的相互加强作用的动态过程中得以实现[26]。需求与供给是分工的2 个侧面[27],产业处于供给端,因此,分工与需求是影响产业发展的2个重要因素。
产业演化机制研究,即探寻产业演化的影响因素、这些因素之间的关系及这些因素如何推动产业系统朝一定方向发展。不少学者研究了产业演化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技术、制度、企业家、需求、供给和基础设施等[28]。如陆国庆[25]认为,影响产业演进的主要因素有需求、供给、分工和技术。其中,消费需求是产业演进的主要动力源,它将动力传递给分工,通过分工细化使得中间产品层次增多,生产的迂回程度增加,为产业演化创造了可能,当需求达到一定程度,原来的产业可能分化为若干产业;技术则是产业演进的催化剂,重大的技术创新也会孕育出全新的产业;供给动力圈与其他3个因素形成良性回馈,供给本身能创造需求。结合社会分工理论与产业演化机制研究成果,本研究选择“需求”与“分工”2 个维度作为分析体育产业演化与分类的工具,形成体育产业内在逻辑分析的2条逻辑线。
以需求与分工为基础,体育产业可分为基础体育产业与延伸体育产业,体育引致产业不属于体育产业的内容。
2.2.1 基础体育产业 有组织的体育活动出现,是体育产业形成的一个转折点。人们有2 种形式参与有组织的体育活动,一是参与者(Participant),二是观看者(Spectator),这2两种形式代表了体育爱好者的核心需求。如在20 世纪80 年代的现代体育发源地英国,一些酒店和客栈老板利用体育赛事来增加营业收入,或为客人提供场地设施,供他们打板球、摔跤、赛马、斗鸡等来拉动销售。当这些活动日益盛行时,专门的体育组织便出现了,建设专门的体育场地设施,能够容纳大量人群前来观赛[29]。这时,体育产业的初级形态便形成了。在这一时期,体育产业存在“一个核心,两个基础”。一个“核心产品”是指体育运动服务,在供给端表现为竞赛表演业、健身休闲业和体育教育与培训;两个“基础产品”分别是体育用品和体育场地。前者包括各类体育装备和体育器材,对应所有的运动项目,在供给端表现为体育用品的生产和销售;后者包括各类体育场地、场馆等,在供给端表现为体育场馆、场地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人使用规定的体育用品,在相应的体育场地进行某项体育运动,或者人观看这一运动过程,这是最原始、简单、直接的体育活动表达方式。“人想要参与运动”或“人想要观看运动”是最核心的诉求,在这一诉求的表达过程中,体育用品、体育场地和运动过程组织,这三者缺一不可,共同构成基础体育产业的产品与服务内容。
2.2.2 延伸体育产业 延伸体育产业是在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大背景下,沿着需求和分工两条逻辑线,在基础体育产业之上的拓展与升级。产业内出现了更多的产品,满足人的多元化体育需求,但这些需求依然是围绕核心体育需求展开。基于需求的产业延伸主要表现在以下2个方面:(1)核心需求满足方式的延伸,如电视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人们可以在任何地点通过电视或者手机观看比赛,电视和互联网体育节目的诞生就是“人观看体育”这一核心需求的延伸品,互联网体育游戏是“人参与体育”的另一种形式;(2)核心需求保障内容的延伸,如运动食品、运动药品、运动康复、体育保险等产品的出现,是为了提升或保障人的运动表现,是“人参与体育”这一核心需求的延伸品。
从分工的角度出发,基础体育产业的从业单位,以及基于个人需求延伸的体育产业从业单位,均因社会生产的专业化分工,延伸出一些新的业态,包括体育设计、体育研发和体育检测等。这些行业均归属于国民经济中的其他行业,以独立或非独立式存在于其他行业中。如体育会展,在2017 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会议、展览与相关服务上升为一个中类,在该中类下,“体育会展服务(行业代码7283)”成为一个独立的小类,类似的还有“体育咨询(行业代码7246)”。大多数体育业态以非独立式呈现,如“体育票务代理服务”被包含在“票务代理服务(行业代码7298)”这一小类中,类似的还有体育广告、体育设计和体育投资等。
延伸体育产业的丰富和发展,是体育产业繁荣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体育产业外延界定的难点所在,因其具有不断的延伸性。一方面,人的需求不断地被创造;另一方面,社会生产的专业化不断地深入。同时,在技术的推动下,产业融合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使得界定产业边界变得更加困难。对于这一问题,可借鉴卫星账户中“特有产品”这一概念,来帮助界定延伸体育产业的边界。SNA[12]指出,对于任何所关注的领域而言,起点是确定该领域特有的产品。特有产品包括特征产品和关联产品:特征产品是指那些在该领域具有典型性的产品,如对于卫生而言,特征产品包括卫生服务、卫生公共管理等;关联产品首先清楚地包括在特定领域支出内,因其使用受到关注,但不具有典型性,因为它们被归纳入更大的产品类别,如病人的运输、药品可视为卫生的关联服务。根据“特有产品”的概念,体育特有产品可以分为体育特征产品和体育关联产品。基于体育产业的实际,这2 类产品应该具有很强或完全的“体育专业性”。从实践的角度,如果一个产品能够被冠上“体育/运动”或某运动项目的称谓,如体育投资、体育经纪、运动医疗等,并且在市场中已经出现专职从事该产品生产的单位,那么该产品可被视为体育特征产品或体育关联产品。
2.2.3 体育引致产业 体育引致的产业,反映间接或引致的体育经济活动,应不属于体育产业的范畴。体育引致产业可分为2 部分。(1)满足个人体育需求而引致的产业,如人们在参与或观看体育活动的过程中,会产生对住宿、餐饮、交通、运输、通讯等行业的消费。这些消费体现了体育的直接经济影响,但不属于直接体育经济活动。尽管在研究大型体育赛事的经济影响时,不少学者会引入乘数效应的概念,反映赛事对相关行业的经济拉动,以体现大型体育赛事显著的经济影响[30-31]。但从产业统计的角度,不宜将引致产业纳入其中。(2)满足体育单位需求而引致的产业,如体育从业单位的日常运营需要办公、安保、清洁、物流、法律、会计等服务,体育建筑建设和施工单位需要建筑材料、工程监理、工程管理服务,以及体育产品制造需要中间产品的投入等。这些体育引致产业与基础和延伸体育产业存在横向或纵向的紧密联系,但其产品不具有“体育专业性”。应将“体育特有产品”与“被应用到体育产业中的产品、服务和技术”区分开来。一些产品、服务和技术具有多功能性,它们不仅仅被应用于体育产业,同样的产品也被广泛应用于其他产业中。如,体育场馆的塑料座椅、灯光、音响、电子屏幕等设备制造被列入到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制造这一大类中,尽管这些设备需要根据体育场馆的情况进行专门设计,但这些产品也同样被应用到演播厅、音乐厅中,它们不会因为被体育场馆使用而称为运动座椅、体育灯光或体育音响。
图2 基于需求与分工的体育产业分类内在逻辑Figure2 Inherent Logic of Sport Industry Classification:Based on Demand and Labor Division
基于上文分析,可将体育产业统计分类的内在逻辑与分类中的11个大类对应起来(见表2)。基础体育产业的核心需求部分对应体育产业统计分类中的第02、03、06大类,基础需求部分对应04、09、10、11大类,延伸体育产业的个人需求部分对应09、10大类,延伸体育产业的产业分工部分对应01、05、07、08大类。其中,09大类和10大类被拆解成2部分。明确体育产业统计分类的内在逻辑与各大类之间的对应关系,有助于理解每一个分类的具体指义。从体育产业动态演化视角来看,基础体育产业部分对应“一个核心、两个基础”的体育需求,分类基本固定;延伸体育产业会随着需求和分工的变化不断产生新的类别。2015年版与2019年版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的调整,主要发生延伸体育产业部分,未来统计分类的调整也将主要发生在这一部分。
基于上文对统计工作下的体育产业认知的分析,以及对体育产业统计分类内在逻辑的阐述,该部分探讨我国体育产业统计分类的可完善性与统计范围边界控制的合理化空间。
表2 体育产业统计分类的内在逻辑与具体分类的对应关系Table2 Corresponding Relationship of Inherent Logic and Specific Classification of Sport Industry Statistical Classification
准确把握“体育产业统计”的工具思路、统计目标,是控制好体育产业统计范围边界的思想前提。体育产业只是国民经济中诸多产业之一,没有超然性。体育经济的研究要获得社会的认可与尊重,就必须跳出体育研究体育,以卫星账户的工具思路准确把握体育产业统计与国民经济统计之间的关系。从长远来看,基于统计科学性和操作成本的考虑,体育产业统计分类应尽可能融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体系中,以寻求更为明确的操作规范,更科学地控制体育产业统计范围的边界。
从统计目标来看,应避免“统计数据崇拜”。不同国家或地区间的资源禀赋与产业结构存在显著差异,体育产业对该国或该地区的经济贡献和地位必然不同。A国家或地区的体育产业增加值占GDP 比重比B 国家或地区更高,仅能代表体育产业在A 国家或地区产业结构中的地位更高,并不能说明A 国家或地区的体育产业发展程度优于B 国家或地区。从统计指标来看,有2个指标可以反映体育产业的规模:体育产业增加值,核算一定时期内体育产业单位创造的新增价值;体育产业总规模(总产出),指体育产业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所有货物和服务的价值,既包括新增价值,也包括转移价值。后者包括了转移价值的多次重复计算,数值较大。相对而言,前者更能反映体育产业的规模大小。
基于前文对体育产业统计分类的内在逻辑,及其与各大类之间的对应关系的分析,我国现行的体育产业统计分类或许还存在一些可完善的空间。如从基础体育需求的角度,体育产业将涉及第一产业的经济活动,即赛马的饲养,可考虑将“赛马饲养”纳入体育产业统计分类中。原因在于,赛马和马术运动是所有受认可的运动项目中,唯一使用到马匹这种“活体工具”的项目,马是赛马和马术运动不可或缺的工具,属于“基础体育产业”的范畴。实践来看,目前我国各地已出现一批赛马龙头企业,从事赛马的繁育、训练、拍卖与赛事的举办。在英国,据英国赛马协会(BHS)发布的《2013英国赛马经济报告》显示,赛马业已成为其仅次于足球产业的第二大体育产业[32]。又如体育场地租赁服务(从属于“房地产租赁经营”)也可归于基础体育产业,可划归到04大类“体育场地和设施管理”中。此外,在现行的体育产业统计分类中存在一些体育引致产业的内容,值得商榷并建议统计分类制定部门再行审慎斟酌。如“体育用新材料制造”被列入体育产业统计分类中,具体指用于体育用品、设备、器材等的金属合金材料、高强度玻璃钢、高强合成纤维、高强碳纤维、高分子复合纤维等材料的制造。是否应将体育产品生产所需的中间产品的制造纳入体育产业统计范畴,值得更多讨论。
体育产业单位名录库,是在体育产业统计分类的基础上进行统计范围的具体化,形成统计工作的字典库和抽样框,是开展专项调查和重点行业动态监测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33]。简言之,体育产业名录库就是要将主营或兼营体育业务活动的单位从178个行业代码所对应的单位库中剥离出来,单独成库。在2019 年,为做好体育产业名录库的审核工作,统计调查培训组提供了《体育产业统计分类(2019)单位说明表》,对体育产业的分类进行了详细说明,以帮助进行体育产业单位的剥离与实地核查工作。往年则主要通过体育类相关的专用主题词检索与实地核查的方式进行[34]。尽管名录库建设的操作方式在不断完善,但基于体育产业概念的复杂性与实践的多样性,体育产业名录库的科学建设还存在一些具体体育产品或服务的理论释义及单位的剥离标准问题。
3.3.1 具体体育产品或体育服务的明确释义 体育产业单位的剥离,往往根据其业务活动内容,即生产的产品或服务来剥离。但对于某些体育产品或服务,由于缺乏明确的释义,其边界不清晰,会影响名录库剥离工作。如从“互联网广告服务”和“其他广告服务”中剥离出体育广告从业单位,这涉及到如何定义“体育广告”。而业界对体育广告并无统一的定义。体育广告主既可以是体育单位,也可以是非体育单位;体育广告的内容既可以是体育产品,也可以是非体育产品;体育广告的媒介,既可以是体育媒介,也可以是非体育媒介;从业单位的体育广告业务既可能是常规性的,也可能是偶然性的。这使得从广告从业单位中辨别出体育广告单位十分困难。如何从“摄影扩印服务”中划分出“体育摄影服务”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因此,建议体育产业统计分类的单位说明表应更为细化,对于某些体育产品或服务进行具体说明,也可列出负面清单,以便于核查人员正确进行剥离。
3.3.2 体育产业单位的剥离标准 理论上讲,对于兼营体育业务的从业单位,体育业务在其整体业务中的占比可以是0%~100%。在实际操作中,当体育业务占比很低时,可能陷入成本高、价值低的窘境;将这类单位列为体育产业从业单位也显得牵强。如根据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大多数的百货零售商、超级市场零售商可被列为体育产业从业单位,因为它们一般会销售运动功能性饮料或体育服装等,但销售额可能仅占总销售额很小一部分。这类单位数量较多,采集数据的难度较高,数据的剥离也可能产生较大的误差。因此,不建议将体育业务占比很低的单位纳入体育产业名录库中。在奥利地的旅游卫星账户中,如果某产业中有25%或以上的总产出或销售收入是由游客购买,才能将该产业定义为旅游特征产业,即对旅游特征产业规定了具体的数量标准[35],这一举措对于体育产业从业单位的剥离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高质量发展离不开高质量的统计数据。科学完善的体育产业统计体系与数据,是准确观测体育产业质量发展成效,进而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而科学解读体育产业统计分类,合理界定体育产业统计范围是体育产业统计工作的前提与基础。基于在实践操作中存在对体育产业统计分类的解读误差问题,本研究对体育产业统计分类与统计边界问题展开探讨。研究进一步认知体育产业统计的工具思路与统计目标,并明确厘清体育产业内在逻辑的重要性;然后集中剖析体育产业统计分类的内在逻辑,构建内在逻辑框架并分析其与统计分类中各大类之间的对应关系;进而针对统计范围的合理化控制提出建议。研究指出,体育产业是体育及与体育相关产业的集合,反映直接的体育经济活动。基于需求和分工2 条逻辑主线,体育产业包括基础体育产业和延伸体育产业2部分,体育引致产业不属于体育产业范畴。体育产业统计范围的边界控制应注意3个问题:体育产业统计认知的再审视、体育产业统计分类的再完善与体育单位剥离标准的再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