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互联网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有几个事实似乎是不可避免的:职业和工作场所的观念将永远改变,财富的新一代传承将遵循一套全新的规则,各国的政治界限將随着全球互联网的崛起而下沉。但是,正如世界各地的上网者开始发现的那样,只要你打开电脑,国家的政治边界就一定不会消失。
关键词:隐私;互联网;人权法;法治
随着互联网信息通信技术在二十一世纪继续渗透到全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它们已经改变了全世界公民的观念和全世界管辖权的前景。随着整个社会不断地向数字经济转型,公民个人、社会组织和政府机构对网络数字基础设施的依赖性也日益增强。虽然网络空间深刻地改变了人类的生活,并且带来了新的重大机遇,但它也拾得个人“数字公民”与“有形公民”两种身份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从而导致世界各国加快了对网络空间相关问题的立法脚步。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网络犯罪、电信欺诈、身份盗窃、电子商务、言论自由和隐私问题等方面。
互联网无处不在和极为分散的特质,导致了其在维护言论自由、管制仇恨言论和侵犯政府机密等领域的问题变得尤其突出,使得各个国家的政府和司法机构不得不在公民所享有的各种网络数字权利之间进行选择和权衡。上述一系列决定网络空间法律实践的因素对加强互联网信息通信技术用户的政治界限产生了深远影响。各国政府网络空间监管机构已采取行动,建立网络空间安全措施,以遏制网络犯罪。这使得各国政府对其机密事务实行保密工作时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同时也为公民获取公共信息保留了很大的自由,这项规定应当被提供给民主国家的公民和在人类发展指数(Human Development Index)中排名较高的国家的公民。
文章接下来的内容将试图阐明国家、公民和非国家行为者(特别是商业团体)之间存在的复杂关系,以及与这三方有关的网络空间中的法律和政治问题。
一、网络空间中的国家主权与机密
尽管对网络空间的主权似乎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而且鉴于当今网络空间的开放性,同时由于来自其他国家和非国家行为者(黑客活动组织)的威胁无处不在,各国政府在通过互联网操作大量机密数据时必须保持着高度的谨慎与隐蔽。这常常与各国公民的自身权利和政府服务行为透明化的愿望发生冲突。上述规定已在民主国家以多种形式实现。这方面最为典型的例子为美国在1967年颁布的《信息自由法》(FOIA),这部法律对其他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产生了极大的推动作用。该法要求美国联邦政府应按照要求披露部分信息,除非上述要求与法律执行、个人隐私或国家安全等利益相抵触。以及2005年《信息权法案》(RTI),该法案授予任何印度公民向“政府公共当局”索取信息的权利。
这类立法是在互联网信息通信技术还不普及和大部分人口无法获得的时候制定的。
关于1967年《信息自由法》的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例是美国司法部诉新闻自由记者委员会一案,该案由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在一审法院,它涉及到一组记者的请求,他们要求联邦调查局(FBI)和司法部(DOJ)(联邦政府机构)公布四名兄弟的犯罪行为记录,他们与一名腐败的国会议员签订了国防合同。司法部保留了三个兄弟的犯罪记录没有公开,只公布了其中一个兄弟的犯罪记录,并且此人当时已经死亡。在最高法院审理中,法官们一致认为,根据1967年《联邦公报》第7条(c)款的规定,联邦机构所掌握的信息中没有透露任何有关政府“如何”运作的信息,同时这些有关机构并没有义务披露这些信息。因此,本案开创了一个先例,即如果报告人根据1967年《信息自由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不试图披露与政府精神活动有关的任何信息,则该信息不构成“公共利益”,因此只涉及“私人事务”。这是一个很好的案例,它揭示了公共利益、国家交易的保密性和侵犯隐私之间所需掌握的平衡关系。
然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必须指出的是,这类立法需要不断发展,以涵盖巨大的网络空间。以1967年的《信息自由法》为例,据报告,六分之一的个人无法通过该法获得他们想要的公共信息。搜索结果的质量和根据该法提出的请求也受到质疑,询问者对所提供结果的完整性提出疑问。因此,将这项立法扩展到网络数字基础设施是非常必要且极具挑战性的。各国政府的任务是跟上技术的快速发展的步伐,同时平衡隐私和自由之间的竞争利益冲突。
二、网络空间中的商业团体与政治影响
如今,各商业团体在网络空间中施加的影响越来越大,其作用也日益突出。特别是在西方,大多数互联网基础设施都是由私人公司拥有和运行,如各大网络运营商和服务提供商。在网络空间中,大型的跨国科技公司是能够灵活地满足其各国用户的不同需要,也能最大限度地反映公共利益,因此在一些公共事务的决定中也就拥有着相当大的话语权。在对网络空间的管理中,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分属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一个国家的政府机构很难管理到这些跨国科技公司的所有行为。即便行使管理权,也因各国法律的差异、政治形态的不同,效率也较为低下。
然而,一个更令人担忧的问题是反不当竞争法的不完善和各商业团体利用网络信息通信技术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侵犯。2019年7月,在多年的专利垄断和网络空间侵犯用户个人隐私的背景下,美国司法部对这些大型科技公司展开了全面的反垄断调查。大型科技公司在网络空间的垄断已经达到了难以想象的程度,以至于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已经产生了了拆分大型科技公司的想法。
从法律角度来看,在2018年,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审理的理查德·劳埃德诉谷歌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中重申了技术公司的范围。原告从英国向谷歌有限责任公司(总部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提起诉讼请求,但该公司显然不在被告所属的管辖范围之内。索赔人诉称,谷歌有限责任公司将iPhone手机用户的浏览器生成的信息出售给广告组织,违反了《1998年数据保护法》第4(4)节。(该法案被2018年《数据保护法》取代,并且补充了欧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2018年《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这些信息被认为包括以下敏感数据,例如用户的政治观点、地理位置和财务状况等信息。作为一项集体诉讼,索赔人还试图代表英格兰和威尔士受此影响的其他个人。
主审法官根据三项法律测试的结果驳回了其申请:
(1)关于英国对该请求是否具有管辖权的问题。这一问题的裁定是恰当的,但主审法官认为没有理由将这些要求提交到美国;
(2)寻求追索的管辖权途径问题。索赔人依据的是侵权行为中所受损害的概念,并且造成损害的行为完全属于同一管辖范围。法官曾经声明,法院认为谷歌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双方同意使用个人数据,不会对索赔人的自主权造成“损害”。
(3)关于集体阶级成功前景的可行性问题。法院裁定,被告的行为的后果在整个阶级中并不一致,即使集体阶级是假设性的定义,同样也会产生一些难以克服的实际挑战。
上述测试的结果使案件得以了结,从而确立了网络空间运营商在2018年末的霸主地位,而这一点在2019年他们意外的反垄断调查之前就确立了。这起案件真正凸显了2018年全球隐私保护条例颁布之前,全球领先的司法管辖区内针对网络空间运营商的剥削的隐私保护措施的空洞本质。然而,在今天的许多司法管辖区,无论是在宏观还是微观层面上,都是商业党派在左右着政治叙事。
三、网络空间中国家的党派政治
也许最经常发生的网络空间党派政治行为是由国家(而不是国家元首)自己实施的。这样做的被动手段包括设置进入网络空间和信息通信技术基础设施的障碍,或通过对互联网访问的某些类型的内容加以限制。然而,这些主动干预的手段将直接侵犯用户的权利,包括监视行为、侵犯隐私等。通过审查、监禁和骚扰等手段对网络空间在线活動产生相应的影响。
总而言之,随着网络空间继续重塑着世界政治活动的边界,法律必须在网络空间产生威慑力并发挥作用,以确保网络空间内党派政治和公民自由的相互排他性。
参考文献:
[1] 李希光,郭晓科.网络治理与国家认同[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4(05).
[2] 罗良清.中国公民网络政治参与中的身份认同[J].当代传播,2013(05).
[3] 张昆,王创业.网络时代的政治认同:进径与危机[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6).
[4] 方旭光.政治认同的逻辑[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
[5] 暨爱民,张晓燕.政治合法性建设与国家认同危机之克服[J].教学与研究,2016(04).
[6] 若英.什么是网络主权 [J].红旗文稿,2014(13).
[7] 张晓君.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的困境与出路:基于全球混合场域治理机制之构建[J].法学评论,2015(04).
[8] 王小伟,姚禹.网络主权与全球互联网治理[ J].哲学分析,2018(01).
[9] 程卫东.网络主权否定论批判[J].欧洲研究,2018(05).
[10] 董青岭.多元合作主义与网络安全治理[J].世界经济与政治,2014(11).
[11] Alexander Klimburg, The Darkending Web:The War for Cyberspace[J]. New York:Penguin Press, 2017.
[12] Taylor Owen. Disruptive power. The crisis of the state in the digital age[M].Disruptive Power. 2015.
[13] Max Tegmark, Life 3.0:Being Human in the Ag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J]. Penguin Random House, 2017,pp.82-123.
作者简介:罗坚(1996—),男,四川苍溪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