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 义
(浙江省诸暨牌头中学 浙江 诸暨 311800)
《劝学》中“輮以为轮”一句,教材注释为:“用煣的工艺把它做成车轮。輮,同‘煣’,以火烘木,使其弯曲。”对此解释,大家习以为常,少有异议。而笔者认为,这个注释至少存在着三大问题:一是“輮”的翻译和释义不够准确和详实,二是“以为”的翻译不正确,三是“之”(句中省略成分)的定位不恰当。本文就此作一些粗浅的分析辨正,以求教于大方。
笔者一直使用的人教版教材,对“輮”的解释是“通‘揉’,使木弯曲”,因此看到“輮,同‘煣’,以火烘木,使其弯曲”这个解释,不免心生疑惑。为此笔者展开了多方考证,最后得出以下两个结论:
首先,从现在通用的字典和词典的解释来看。清代《康熙字典》释“輮”如下:“《说文》车辋也。又与揉通,《易》坎为矫輮,《疏》使曲者直为矫,使直者曲为輮。又《集韵》践也,與蹂通。”而后世的辞书——《辞海》《现代汉语词典》《古代汉语常用字字典》《新华字典》以及台湾的《国语辞典》等——解释与之基本相同,如王力先生等编著的《古汉语常用字字典》解释如下:1.车轮的外周。也叫牙、辋。“行山者仄~。”2. 通“揉”,使木弯曲以造车轮等物。《荀子·劝学》“~以为轮”3. 通“蹂”,践踏。《汉书·项籍传》:“乱相~蹈。”书中举的例子就是本文的句子。虽然王力先生主编的《现代汉语》第二册解释本句中的“輮”为“通‘煣’”(不知哪种观点才是王力先生的真实想法),但笔者相信,这么多权威的辞书都持相同的观点,自然有其充足的理由。
其次,从汉唐到清代训诂学家对“輮”的研究来看。对于“輮”的通假现象,《故训汇纂》集释如下:①柔古文,輮篆文,揉俗文。《玉涵山房辑佚书·费氏易》马国翰注引晁氏曰。②揉、輮并通。《广雅·释诂三》“矫、揉,直也”王念孙疏证。③輮,读若矫揉。《大戴礼记·劝学》“輮而为轮”王聘珍解诂。④輮,宋衷、王广作揉。宋云,使曲者直,直者曲为揉。⑤輮,亦作柔、楺。《周礼·考工记·轮人》“輮牙也者”郑玄注引郑司农云“谓轮輮也”孙诒让《正义》。⑥假借为煣。《说文·车部》朱骏声《通训定声》。
这里,①②③④都认为“輮”与“揉”是异体字(广义的通假现象分两类,一是异体字、古今字,用“同”表示,一是狭义的通假字,用“通”表示),即“輮”同“揉”;⑧认为“輮”同“柔”、“楺”;⑨认为“輮”假借为“煣”,即“輮”通“煣”。可以看到,从汉唐到有清一代,只有朱骏声一家认为“輮”同“煣”,而“‘輮’同‘揉’”的观点应该居于主流地位。
最后,从“揉”与“煣”的词义及其关系来看。
先来看《故训汇纂》对于“煣”“揉”两字的集释(“煣”的全部,“揉”大部分)。
煣:①屈申木也。《说文》。②屈申木也。谓曲直之也。今《系辞传》《考工记》皆作‘揉’,盖非古也。手部无‘揉’字。《汉书·食货志上》‘煣木爲耒。’段玉裁《说文解字注》。③以火屈木曲。《玉篇》。④同‘楺’。蒸木使曲也。《广韵》。⑤或作揉、楺。火揉木也。《集韵》。⑥今本作揉。《晏子春秋。内篇杂上第五》‘良匠煣之’孙星衍《音义》。
揉:①使曲者直、直者曲为揉。《易·说卦》“为矫揉”陆德明释文引宋衷云。②曲者更直为矫,直者更曲为揉。《易·说卦》“为矫揉”李鼎祚集解引宋衷曰。③烧木拗捩令曲。《慧琳音义》。④屈伸木也。柳宗元《斩曲几文》“断兹揉木”蒋之翘辑注。⑤言揉者,以火揉使曲也。《周礼·考工记》“凡揉辀”贾公彦疏。⑥谓以火槁之。《周礼·冬官考工記·轮人》“揉辐必齐”郑玄注⑦曲者以火炙之,木则濡,可揉戾使直也’。《康熙字典》疏。⑧与“輮”同。《易·系辞下》“揉木为耒”焦循《章句》。⑨与“煣”同。《周礼·冬官考工記·轮人》‘揉辐必齐’孙诒让《正义》引钱坫云。⑩《说文·火部》引作“煣”,正字也。《周礼·冬官考工記·轮人》“凡揉牙”孙诒让《正义》。⑾“揉”作““煣”、作“楺”,《易·系辞下》“揉木为耒”李富孙《异文》释:“《汉食货志》作“煣木”,《玉篇·木部》引作楺木,云:楺,曲木。案:广韵煣同楺,屈木;又云:煣,蒸木使曲也。是煣、楺二字皆通。揉,俗字。”
把“輮以为轮”译为“用煣的工艺把它做成车轮”,显然认为“以”是介词“把”,“为”是“制成”,“以”后面省略了“之”。但是,只要对古代车轮的构造稍作了解,就会发现这个解释是非常荒谬的。
古代的车轮由毂、辐、辋等部件组成。毂(gǔ)是轮中心一个有孔的圆木,用以贯轴。辋(wǎng)是轮的边框,是由两条(一说多条)直木弯曲为弧形拼接而成,而两者的接合处凿成齿状,以求坚固,所以辋又叫牙。辐是连接辋和毂的直木条,多为26根。
可见,文中的“輮木”(把一根直木弯曲)只能制成车轮的外框,而且只是其中的一半(或几分之一),下文的“其曲中规”(它的弧度符合圆规画出的线),恰恰说明制作出的不是一个完整的圆框。也就是说,“輮木”只是制作车轮部件的一道工序,“为轮”应该是“輮木”的目的,而不是结果。“把一根直木制成车轮”,显然是违背常识的。因此,这里的“以”不应是介词,而是连词,表目的关系,译作“来”;“为”不能译作“制成”,应译作“制作”;“以为轮”就是“来制作车轮”。
三、“之”的定位
“以”是连词而不是介词,因此“輮以(之)为轮”显然是不成立的。如果认为句子没有省略“之”,套用课文注释把句子翻译为“用揉(煣)的工艺来制作车轮”,似乎也说得通,但细究之下,可以发现它存在两个严重的问题。一是把“輮”译作“用揉(煣)的工艺”不正确。“輮”是一种工艺,其实质是一种动作,其核心是弯曲木头,其词性是动词,而“用揉的工艺”是介宾短语,用介宾短语翻译动词,显然不通;而且“用揉的工艺”作状语来修饰“制作车轮”,“輮”变成了制作车轮的方法,这更是错误。二是与上下句脱节。上句提到“直木”,下句说到“其曲”(“其”指弯曲的木头),而此句如译作“用揉(煣)的工艺来制作车轮”,既不能承接上句,也不能连接下句,使上下文语意隔断,极不通顺。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輮以为轮”的正确解释应如下:“用揉的工艺把(它)弯曲来制作车轮。輮,同“揉”,濡湿木头,用火烘烤,反复揉折把它弯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