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污染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探讨
——基于乡村振兴视角

2020-11-25 12:40田莹莹张若望
北方经贸 2020年4期
关键词:环保部门环境治理污染

田莹莹,王 惠,张若望

(河北金融学院a.会计系;b.国际教育学院,河北 保定071051)

一、引言

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升,各级政府越来越重视农村环境治理。从当前情况来看,农村环境污染形势依然严峻。生态宜居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标志,也是以绿色发展引领生态振兴的关键所在。2019 年6 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强调严守耕地和生态保护红线,节约资源。农村污染防治是乡村振兴的基础,在追求经济提升的同时,应注重绿色发展,防治走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

乡村振兴战略要坚持走绿色生态道路,推动农村可持续发展。农村生态环境的治理和改善不仅能够满足农民对绿色乡村、最美乡村建设的需要,而且直接关系广大农民的日常生产生活,这也愈显严防农村污染的紧迫性。河北农村不能走先污染再治理的老路,要坚持以绿色发展引领乡村振兴,推动绿色乡村发展,满足人民的对美好生态环境的向往。

二、面临的困境

(一)农业面源污染严重

目前城市污染得到了显著改善,但是由于农村污染治理难度大,农业污染具有无序面源式分散排放的特点,导致农业农村污染治理难度仍然存在。目前河北省农业面源污染严重,污染主要来自化肥、农药和农膜的大量使用以及畜禽养殖。河北省必须要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大力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运用科学的方法,从规范养殖场、种养循环的农业基地及尾菜治理等方面入手,推动了生态可持续发展。

(二)农村环境监管薄弱

从现实情况来看,随着城市环保门槛日趋严格,加剧了污染产业在环境标准较低的农村地区投资落户。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生活污染与工业污染叠加,已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障碍。当下,河北省在污染物处理方面的监管体系渐趋完善,但大部分县级环保部门尚未设置独立的生态保护科室,环保人员队伍和装备不足,难以开展常态化监管,环境监管薄弱。由于农村环境的特殊性和污染治理的投入产出比差异较大,环境治理收效甚微。

(三)污染治理责任划分不明确

我国环境治理面临着突出的问题,体现在关键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重叠不清,权力设置难尽其责,责权安排及其所体现的利益格局未能以确保环境目标为核心。例如城镇近郊农村、偏远农村面临的污水治理难题不一,但归根结底在于污水未得到有效收集。厕改后,厕排污水何处去成新问题,许多农村家庭基本已自发完成水冲式厕所建设,然而从主管道延伸至农户家的管道网尚未建立,导致农户家污水仍然直排河涌,污染环境。

三、防治对策

(一)对农村环境污染进行防治

1.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政策。第一,逐步构建地方政府主办的环境治理模式。政府在区域环境治理上要承担起领导责任,特别是面临新环境问题时,要首先投入资金和技术资源,组织相关政府机构和专家,共同开展环境治理工作。同时要积极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动性,从机制建设和资金能力支撑等方面来支持地方政府实施既符合统一要求,又体现地方特色的环境管理。第二,政府在环境治理上要建立统一的政策标准,以及相应的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第三,完善农业环境保护政策,国家禁止类产业目录、污染环境的项目,不得进入乡村。

2.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第一,环境治理涉及立法、行政、司法、企业、环保团体等多元主体,各主体在环境治理中有着各自的责、权、利。明确环境治理各主体的作用和定位,特别是明确各自的责、权、利,是构建现代化的环境治理体系的基础。第二,建立健全农村环境监测体系,动态掌握农村污染状况,并把在线监测系统数据作为绩效考核依据。

3.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第一,加强宣传,提高农民环保意识。第二,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在农村污水处理方面,因地制宜选用建设模式和污水处理工艺。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按照规划、设计、建设、营运一体化的要求,梯次推进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大力推广以生态施肥技术,避免化肥农药对农村生态环境与农产品质量的污染和影响。第三,农村污水治理方式要因地制宜。目前农村污水处理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支持,基本是政府托底,建议探索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污水处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提高各级环保部门的管理和技术支撑能力

我国各级环保部门,特别是地方环保部门,亟须加强相应的管理和技术支撑能力建设,才能与环境治理的要求相匹配。第一,各级环保部门还应加强技术储备和支撑。第二,尽快加强环保部门特别是地方环保部门的能力建设。目前我国各省级和地市级环保部门中,具有多年许可证发放和管理经验的员工屈指可数。如果不迅速培训和建立相应的许可证技术和管理队伍,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的可能要面临许多阻碍。

(三)正确处理政府和企业关系

一方面,企业被动环境守法甚至恶意逃避环境监督,而另一方面,在于环境检查和执法过多且不规范,给企业带来相当的负担。在目前政府简政放权、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提升管理成效、防范环境风险等多重要求下,要优化调整政府与企业在环境治理的关系。

第一,企业能通过司法主体发起诉讼,并能基于自身相对雄厚的财力,积极参与政策标准制定和游说法律法规制定。一般来说,企业是环境治理的对象,接受行政主体的管理和处罚,接受社会和环保团体的监督,企业也自愿与环保管理部门达成协议,实施特定或超前的环保措施。具体来说,在乡村产业发展中,企业需强化污染防治的主体地位,包括主动申领、主动公开、主动改进等,要大力发展资源节约型产业。第二,增加农业生态产品和服务供给,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运用现代科技和管理手段,将乡村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生态经济的优势,提供更多更好的绿色生态产品和服务,促进生态和经济良性循环。第三,探索创新农村环境综合治理模式。以乡村振兴战略为抓手,指导乡镇进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基础建设。各部门及乡镇用于农村环境治理的资金、工作任务及实施目标化零为整,引进非公企业,主要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第四,政府部门和企业之间要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资金保障和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PPP 模式,支持市场化运作推动环境综合治理。

(四)发动公众参与环境污染防治

公众对环境治理与保护的态度是积极的,普遍认为生态环境的红线不可再被突破,并认同环境治理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长期工作。具体来说,第一,民众在环保工作中的参与方式主要集中在加强个人防护、积极配合政府、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第二,合理设立公众参与的渠道和平台,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吸收公众和环境团体的意见,并通过适宜的形式进行反馈和互动。第三,政府要发动社会力量监督企业的环境行为。环保团体作为中立的非政府组织,能起到监督立法主体、司法主体、行政主体和企业等的作用,并基于自身的定位,参与相关的环境立法、诉讼、行政听证、司法陪审、监督企业等活动。在环境治理中,环保团体发挥其影响力,参与环境治理,解决环境污染带来的环境、健康、经济和社会影响。对于多元主体的参与,要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鼓励其贡献力量,同时也保障其合理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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