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唯一
(华侨大学,福建 泉州362021)
我国经济发展能够创造中国奇迹,民营经济功不可没,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我们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我们要关注我国民营经济使其不断发展壮大,并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 此外我们所说的民营企业,学术界对其含义有不同的认识,从主要观点来看分为两大类:广义的民营企业和狭义的民营企业。 广义的民营企业是指非国有、集体或外商控股的企业。 狭义的民营企业是指非公有制经济下的私营企业或者合资企业。
“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基础,产权制度不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缺乏制度基础,就无法保障市场经济的各类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产权保护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 全面保障民营企业产权是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全面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全面的产权保护有益于企业在顺应时代发展的过程中完成经济转型升级。 但是在经济转型过程中,存在法律过时或者与现实脱轨的现象,也有的法律规范存在内容不完善或者实际实施困难的问题,此外,法律自身固有的不周延性也是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原因之一,在此情形下民营企业依靠法律保护其产权及合同实施似乎没有那么周全。 产权隐患风险也表现在产权边界不清、财产权所有关系不明确等方面。 企业财产与家庭财产、个人财产混同,不仅仅会损害企业的财产权益,也会给个人、家庭财产带来连带责任的风险。 与此同时,存在更加突出的产权问题的是家族式企业,这些企业成立之初就没有严格的产权意识,忽略产权关系,更加看重家族亲属关系,以亲属关系维持企业的运转经营。 这种观念在企业成立前期看能维持企业良好运作,但是长此以往会埋下重大隐患,不利于家族企业持续向前发展。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民营企业向银行贷款风险加大,导致民营企业融资方面潜在的问题增多。
1. 我国民营企业融资现状
我国民营企业融资的方式主要有公开募集(即在资本市场面向公众集资)、银行贷款,还有就是通过一些其他途径筹集资金。 但是公开募集资金对企业的要求较高,企业承担的责任也较重。 商业银行贷款是较为普遍的融资方式,但是商业银行为了确保自己的利益往往要求企业提供一定的担保,这就使一部分中小企业在进行银行贷款的时候压力剧增。为此,其他一些周期短、手续便利的融资形式大量出现,例如网络借贷、民间融资等,但是这些形式的高利率又引发了融资贵现象的出现。
2. 民营企业融资困境分析
民营企业的发展最离不开的就是资金的运转,为此,融资问题在企业成立之初就已随之出现。 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度加大,生存的概率也大大降低,这会影响我国多种所有制经济均衡大战的现状。 有数据统计在2006 年到2016 年的十年间我国民营企业的注册数量增加了近3.8 倍,注册资金平均增长率在20%,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资金规模上均呈快速发展趋势。 民营企业在数量上和资金上都呈现的这种快速发展的趋势,对融资的要求相应的也大大提高了。
“融资贵”,主要体现在民营企业通过商业银行贷款融资而言。 根据中央银行规定的商业贷款基准利率的浮动各个商业银行的贷款数量也有明显的上涨现象。 此外民间融资普遍来说贷款利率要比银行高更多,甚至可达基准利率的3~4 倍。 因此,可以说 “融资贵”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也是难以解决的问题,是阻碍企业发展的绊脚之石。
3. 融资问题的改善
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民间融资的开展是国家为了实体经济发展注射的“强心剂”,但是企业很容易陷入融资类犯罪的圈套,近年来融资犯罪的比例呈现上升的趋势。 民营企业是自行融资,在商业银行贷款要求高的情形下转向吸引民间资金,此时就可能出现非法吸收民间存款的问题。 因此,地方政府也认识到民营企业发展问题的严重性,为了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也尽可能给予帮助。 为了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现象,无论是政府还是金融机构都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 想要使银行等金融机构尽最大的努力帮助民营企业发展,就必须将它们自身利益与民营企业紧紧联系在一起。 2018 年,国家银保监会在对各商业银行进行考核的时候要求给民营企业三分之一的新增贷款。 考核就像是一个指挥棒,一旦考核的标准变了,银行的政策就会发生变化。 我们不难看出党中央还有政府对民营经济的深切关注,尤其是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但是在现实操作中又会衍生新的问题,为此,金融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找寻出路,落实国家的各项政策。
2019 年2 月14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政策的引导下为民营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缓解民营企业资金流动困难的麻烦。 与此同时,民营企业也应寻求更多的融资机会,充分利用民营银行、网上银行、小额贷款公司、金融证券等融资渠道。 民营企业只有拓展融资途径,筹集更多的流动资金,才能长久维持自身的发展。
在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针对民营企业家提出来的有效的建议将会进行政策转化,服务民营企业的发展。 对于一些落后陈旧的司法解释将进行全面的清理,有关对待民营企业不公平的规定一律废止。 刑法第169条、第369 条等,保护的仅仅是国有财产权,对于民营企业的财产权没有关注,在刑法保护范围上出现缺位;《刑法》 第225 条第4 项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兜底条款为各种司法解释打开了口袋,扩张其解释,使得民营企业在筹集资金的时候很容易踏入法律的禁地。
司法机关在处理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经济纠纷案件时,存在向国有企业倾斜的现象。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处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中,简化行政审批、打破市场准入壁垒,促进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方式,促使国有企业和民营经企业一同和谐发展。 目前仍有部分地区、部分领域由国有企业所垄断。 因此,推进《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过程尤为重要,要严格推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在一些司法过程中,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平等、及时、有效的保护。 例如顾雏军案,在长期的审判之后判下来三项罪,此时已经服刑十年,但是最高法院终审后改判五年,在这五年中,企业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企业家个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但是企业的损失却无法得到救济。 由此可以看出,保障民营企业的发展,不仅要营造公平公正的外部环境,也要对企业家的私人财产及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这样也能间接激发年轻人的创业热情,增强投资人的投资信心。
民营企业在与行政机关进行商业合作的过程中,在政府简政放权的改革潮流下,行政许可的范围在不停地调整,一味地以公共利益为借口,无视个体的合法利益,或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及地方利益的考虑,单方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更有甚者,没有给予民营企业任何经济补偿,给民营经济造成巨大的损失。
民营企业为了获得更好的发展机遇,一般会加强与政府之间的合作。 但是在领导换届、调任的时候可能会出现“新官不理旧账”的情形,导致企业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给企业以及投资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在政府违约的情况下一般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此时,就需要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由独立的监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监督税务机关的行为,在税务机关不作为时督促其作为。 公权力机关的所有行为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设立后,都成为被监督的对象,民营企业的发展也得到了全面的保障,在行政诉讼方面由于检察机关的介入,诉讼权利的行使也有了支持。
执行难是司法领域的大问题,民营企业在进行诉讼的过程中,历经千辛万苦取得胜诉结果,但是却陷入执行难的深潭,执行缺陷使企业难以挽回被侵害的经济损失,最后,即使得到胜诉判决,但是却有可能对自身发展并没有带来积极的作用。
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查人找物困难。 被执行人往往在得到强制执行的消息后转移、隐匿财产,变换住所,居无定所,因此法院在执行的过程中,查找被执行人以及其财产具有相当大的困难。 二是财产变现困难。在法院做出判决进入执行程序的时候,能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大多是不动产,这些不动产变现的周期长,拍卖的方式变现有时不能保障执行人得到足额的执行财产。 还有一些鲜活易腐、不易储藏的农产品,变现也是相当的困难。 三是非法干预因素强。 为了保护地方利益、单位利益,有些部门或者领导就会对扣留的执行标的物进行干预。 执行的工作应当独立进行,减少徇私枉法的情形,打破地方保护主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化改革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法治保障就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保护伞。 良好的营商环境可以增加投资人、创业人员的安全感,吸引更多的投资人投资,吸引更多的创业人创业。 在此环境下,民营企业的发展有着良好的法律保障。 投资人在此创业能够达到其心理预期。 外部人员发现良好的契机也会增强投资的信心。 强化民营企业法治保障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也为引进技术、人才、重大项目创造了机会。 民营企业法治环境影响着营商环境,也影响着地方形象,同时也影响着民营企业的存亡与发展。
改革开放之后,民营企业高速发展,数量逐渐增加,规模由小到大,遍布海内外市场,在我国经济体系中所占的分量越来越重。 有数据统计显示,我国的民营企业用2/5 的资源,承担全国1/2 的税收,贡献了3/5 的GDP,创造了70%以上的技术创新,并且提供了全国4/5 的就业岗位。 民营企业已经成为21 世纪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但是由于民营经济起步较晚,并且发展的方式较为粗放,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民营企业要想取得长足的发展,要抓紧转变生产方式,进行企业的转型升级,转向节约型、创新型企业,实现由量到质的转变升级,这就对法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完善民营企业法律保护,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质量。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下,国家高度重视非公有制的发展,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法治保障,让民营企业安心谋发展,法治作为其坚强的后盾。 民营企业在治理的过程中要将法治思维贯穿其中,这样才能跟随时代的步伐,融入全面依法治国的大潮流。
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是对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保障的重要体现。 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主体,对经济主体的财产权给予有效保障是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基。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也指出“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落实保护产权政策,依法甄别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案件”,切实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在一些地区,不难发现一些落后的、阻碍民营企业发展的政府规章和部分行政规范,为此,要开展针对地方民营企业发展的立法工作,形成良好的有关民营企业立法工作机制,规划合理的立法程序,制定新的法律,顺应时代的发展。与此同时也要及时清理阻碍民营企业发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不断健全和完善民营企业的立法,以产权保护为核心,以公平公正为原则,使民营企业稳步向前发展。 健全的法治保障,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需要地方政府不懈的努力,制定符合发展的良法、善法,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公平的法治保障。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执法是与民营企业利益直接相关的行为,为此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文明执法确有必要。规范执法也要求执法机关公平公正执法,做值得民营企业家信任的政府。 行政执法权作为权力,就存在滥用的可能,执法权是一种作为性的权力,监督它不能把它关在制度的笼子里,要把它暴露在阳光下,让执法背后的黑暗无处可躲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就要杜绝以权谋私、乱收费、乱作为、随意破坏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保证民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最后,对于执法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举报、投诉,申诉,相关机关要及时立案审查,情况属实要严格追责。
公正司法不仅能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也是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能为民营企业发展树立信心。 对于涉案的民营企业,有关机关要依法及时处理,及时保障企业家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也要保障企业在不涉嫌违法的情况下,能正常运转不受影响。 严格遵守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不向民营企业施加压力。 各个市场主体都享有公平竞争的权利,司法机关要坚守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及时处理民营企业与其他主体之间的纠纷。 坚持证据为主,以证据来说话,防止出现冤假错案,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
民营企业家要增强自己的法治观念,在严格守法的情形下,也要学会运用、善于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及企业的合法权益。 遵循法律规范,进行合法经营。 此外,企业设立法务部门也是必要的,聘请专业的法律人,防范经济发展中的危险,也使企业内部的决策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