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常见问题及误区

2020-11-25 12:13
中国外汇 2020年15期
关键词:现钞结汇结售汇

[释疑]

结售汇

Q:个人办理经常项下的结汇和购汇是否有限额?

A:个人外汇管理遵循经常项目可兑换的总体原则。因此,个人经常项下结汇和购汇都不存在限额,只要是真实、合法的经常项目交易,无论金额大小,都可以凭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在银行直接办理结售汇。

误区:超5万美元的经常项目结售汇不能办。

Q:什么是年度结售汇便利化额度?

A:虽然无论金额大小,个人经常项下的结售汇均可办理。但为了更加便利个人办理业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还规定了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的结售汇便利化额度。在该额度内,境内个人结汇、购汇以及境外个人结汇,仅凭身份证件即可直接在银行办理,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误区:年度便利化额度就是个人一年可以办理结售汇的“限额”。

Q:境内个人与境外个人的经常项目结售汇业务,在管理上有何不同?

A:由于境内个人与境外个人的身份区别,在结售汇管理上也存在不同。一是在年度便利化额度上,由于对境外个人没有供汇义务,因此,境外个人无年度购汇便利化额度;二是在管理重心上,境内个人结汇/购汇主要关注相关外汇来源/去向,而境外个人结汇/购汇则主要关注相关人民币去向/来源,

误区:境内个人与境外个人的结售汇政策混同、业务办理混同、要求材料混同。

Q:境内个人与境外个人办理不占用额度的经常项目结售汇业务,应分别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A:具体可根据结售汇方向和个人主体身份,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境内个人经常项下结汇,提供证明外汇来源真实合法性的证明材料。如境外的工资收入结汇,可提供境外雇佣合同和收入证明等材料。

境外个人经常项下结汇,提供证明人民币用途真实合法性的证明材料。如因境内租房结汇,可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发票等材料。

境内个人经常项下购汇,提供证明外汇用途真实合法性的证明材料。如因境外留学购汇,可提供学费或生活费支付通知书等材料。

境外个人经常项下购汇,提供证明人民币来源真实合法性的证明材料。如境内的工资收入购汇,可提供境内雇佣合同和收入证明(含税务凭证)等材料。

误区:境内个人提供结售汇相关人民币证明材料,境外个人提供结售汇相关外汇证明材料。

Q:境内个人能不能到境外购买保险,并办理相关保险款购付汇及赔款收结汇?

误区:保险相关购付汇、收结汇“均不能办”或者“均可办”。

Q:什么是“关注名单”,“关注名单”个人如何办理结售汇业务?

A: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便利化额度管理及真实性管理。外汇局对规避管理的个人实行“关注名单”管理。“关注名单”内的个人在被列入名单的当年及之后2年,不再享有年度便利化额度,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需凭身份证件、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办理。

误区:“关注名单”个人不能办理结售汇业务。

Q:《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以下简称《通知》)中,与个人相关的政策变化主要有哪些:

A: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满足了个人对外贸易结算需求。明确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商和市场采购贸易项下的外汇结算。二是完善了个人市场采购贸易资金结算。明确经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备案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可凭平台信息为其办理第三方报关出口、以自身名义收结汇的业务。三是拓宽了个人贸易新业态结算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凭交易电子信息为企业和个人的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提供跨境结算服务。

误区:个人贸易新业态业务只能通过个人结算账户办理;个人办理市场采购项下收结汇必须满足货物流与资金流一致的原则;个人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贸易新业态结算只能通过支付机构办理。

探地雷达(简称GPR) 勘探是一种对地下结构或者不可见物体进行探测的技术, 它利用地下介质的介电差异性,通过发射高频宽带脉冲电磁波,经过介质差异转换面的吸收和反射,接受来自地下介质的实时动态响应信息。对采集图像作滤波和去噪处理,通过对波形、振幅、频率、相位、同相轴和异常信号的识别整体判读地下介质的组成分布及特征、目标深度以及位置和规模等[7-9]。利用对数据处理和数字图像的深度处理技术,对地下介质目标进行再现处理,重构地下媒介的基本特征,达到精细探测目的,为数据解译提供可靠的理论和技术基础。其工作原理如图3所示。

Q:《通知》发布后,个人从事跨境电商、市场采购等贸易新业态,如何办理贸易收结汇?

A:个人从事跨境电商、市场采购等贸易新业态,可通过本人外汇账户包括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办理外汇结算。同时,根据是否提供贸易相关材料,具体收结汇业务又可分为两种情形:零星、小额的贸易结汇,可在年度便利化额度内直接凭身份证件办理;提供有交易额的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可办理不占用额度的结汇。

误区:通过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只能办理占额度的结售汇业务或者只能办理不占用额度的结售汇业务。

Q:《通知》中的交易电子信息具体指什么,与电子单证是不是一回事,个人可通过什么机构办理贸易新业态相关结售汇业务?

A:交易电子信息一般指线上交易生成的订单、物流、支付等数据,而电子单证一般是指电子形式的合同、发票、报关单、运输单据等系统自动生成或纸质单证扫描生成的电子单证。从定义上即可看出,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完全是一回事。同时,从审核方式上看,审核交易电子信息背后往往还隐含着由系统根据一定的规则对电子信息进行自动审核的含义,常见于电子渠道业务;而审核电子单证仍然可以是人工审核方式,常见于柜台渠道业务。

个人如果选择提供有交易额的材料(包括纸质单证也包括电子单证),可通过任何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办理相关结售汇业务,如果选择提供交易电子信息,则可通过取得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资格的支付机构或银行办理相关结售汇业务。

误区:个人办理贸易新业态相关结售汇业务只能通过取得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资格的支付机构或银行办理。

Q:近期,个人经常项下结售汇还推出了哪些便利化的创新举措?

A:为充分便利和满足个人真实合规用汇需求,近期推出的个人经常项下结售汇的创新举措还包括:符合条件的银行可通过电子渠道为驻外中资机构的中国员工办理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的外币薪酬结汇、通过电子渠道开展年度便利化额度内小额跨境汇款结汇、网上办理不占便利化额度的留学购付汇等创新业务。

误区:不占用额度的结售汇业务只能通过柜台渠道办理。

外汇收支

Q:境内个人与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在管理上有何不同?

A:首先,从身份区别看,与结售汇的管理逻辑类似,对于境内个人主要看外汇来源/用途;而对于境外个人自有外汇或合法购汇持有的外汇,在跨境环节收付自由。

其次,从管理环节看,为避免重复管理,个人外汇管理的主要环节在结售汇的二线环节,在收付汇环节的管理相对较少,主要是单日额度管理。这里的单日额度也可理解为一种便利化额度,即境内个人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内的经常项下跨境外汇支出,凭身份证件即可直接办理;超过金额的,提供能证明外汇用途的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办理。境内个人的跨境外汇收入,属于经常项下的,可直接入账。

误区:境内个人与境外个人的收支管理混同、业务办理混同、要求材料混同。

外币现钞

Q:境内个人与境外个人外币现钞业务,在管理上是否存在不同,主要内容是什么?

A:对外币现钞业务的管理主要着眼于外币现钞本身的特殊性:外币在境内禁止计价结算,而携带出境又存在原则上禁止1万美元以上外币现钞携带出境的规定。因此,与结售汇、收付汇业务不同,对境内个人与境外个人在外币现钞管理上基本相同,包括:

(1)对境内个人与境外个人存钞均实行便利化的单日额度管理。当日额度内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金额的,凭身份证件及证明现钞来源合法性的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现钞来源证明材料具体又可分为两类:携带入境的,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境内银行提钞的,提供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办理外汇汇出/结汇等业务,如涉及现钞并同时超过存钞便利化额度和汇出/结汇便利化额度的,应同时向银行提供现钞来源证明和汇出/结汇业务要求的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

(2)对境内个人与境外个人提钞均实行便利化的单日额度管理。当日额度内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金额的,凭身份证件、提钞用途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办理购汇等业务,如涉及现钞并同时超过提钞便利化额度和购汇便利化额度的,应同时向银行提供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和购汇业务要求的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

(3)对境内个人与境外个人携带现钞入境均实行海关申报管理。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除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外,携入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的,无须向海关办理申报;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需向海关申报。

(4)对境内个人与境外个人携带现钞出境均实行携带证和海关申报管理。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除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外,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据记录的,携带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的,不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海关直接放行;5000美元以上10000美元以下的,向银行申领《携带证》;10000美元以上的,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但除个人出境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或地区)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携带10000美元以上的外币现钞出境。

误区:现钞管理只适用境内个人,境外个人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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