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长期贸易信贷的主要属性符合企业债权债务的特点,建议在对企业进行中长期贸易信贷管理时引入宏观审慎的管理思维。
在现行贸易信贷管理政策框架下,贸易信贷管理存在企业报告数据质量不高,管理手段不足等问题。尤其是中长期贸易信贷,容易成为企业资金资本运作中随意调拨或异常流动的渠道。本文在分析中长期贸易信贷与企业债权债务相似性的基础上,对在中长期贸易信贷管理中引入宏观审慎管理思维,进行了探索。
根据贸易信贷期限的长短,可以分为短期(一年期以内)贸易信贷和中长期(一年期以上)贸易信贷。中长期贸易信贷具备的一些特征,与企业债权债务具有很高的相似性。
资本属性。从国际贸易的一般结算周期来看,正常贸易的结算周期一般在一年以内,一年以上结算周期的贸易,大多涉及投资初期的大型设备采购尾款、境内外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运作或境外采购销售平台的资金调配。大型设备的采购一般都作为资本性的商品进出口,境内外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运作可以根据需要随时签订补充合同来延长资金结算时间,境外采购销售平台在与客户完成结算后还可将资金留存境外。而中长期贸易信贷的这些做法,从贸易项下自由可兑换和商业合同约定自由的角度来看,很难说其不合理或者不合规,但其确实与对外债权债务作用相似,有较强的资本属性。
顺周期性。中长期贸易信贷甚至所有的贸易信贷,都具有一定的顺周期性。2010年至2015年7月,当人民币呈单边升值,跨境资金面对净流入压力时,企业办理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的占比明显上升;而在2015年8月之后,人民币波动幅度加大,跨境资金更多呈现净流出压力时,企业办理预付货款和延期收款的占比则明显更多。当然,顺周期操作是市场主体的一种自发性选择行为,且与对外债权债务的呈现方式也基本一致;但这会加剧市场的不利波动。这也正是需要对其进行宏观审慎逆周期调节的原因。
财务关联属性。财务关联属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是中长期贸易信贷买卖双方存在一定的关联属性,这在关联公司之间的贸易往来中较为常见,企业的境外放款也存在于全资附属公司或参股公司;二是中长期贸易信贷因跨度时间长,大多能够在企业资产负债端或者所有者权益端有所体现,这与企业的对外债权债务在财务指标上的体现是一致的。因此,通过企业所有者权益来计算中长期贸易信贷和对外债权债务上限,是科学和可行的。
下面以江西省辖内企业为例,实证分析近两年企业仅仅因为一年期以上贸易信贷原因形成的债权债务与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企业债权债务余额上限之间的对应关系。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的规定,企业的境外放款余额不能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根据上述文件,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企业境外放款余额=Σ境外放款余额+Σ提前还款额×(1+提前还款天数/合同约定天数)+Σ外币境外放款余额×货币转换因子。目前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为0.3,货币转换因子为0。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对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和币种转换因子进行动态调整。
以江西省2018年和2019年企业报告的长期预付货款和延期收款合计规模超过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为样本计算的仅因中长期贸易信贷形成的债权,与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之间的对应关系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超八成企业债权超限。数据显示,样本企业中有高达81.8%的企业一年期以上预付货款和延期收款形成的债权余额,超过了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二是部分企业超限金额较大。如2018年某科技公司超限金额达19.2亿元,2019年某智造公司超限金额达27.1亿元。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银发〔2020〕64号)规定,企业的全口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A)不能超过其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的上限(B)。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A)=Σ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Σ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其中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长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表内融资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1,汇率风险折算因子为0.5。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B)=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其中企业净资产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企业跨境融资杠杆率为2,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于2020年调整为1.25。
以江西省2018年和2019年企业报告的长期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合计规模超过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为样本计算出的仅因中长期贸易信贷形成的债务,与其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B)之间的对应关系,呈以下特点:一是三成企业债务超限。数据显示,样本企业中有30%的企业因一年期以上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形成的债务余额超过了其跨境融资余额上限。二是超限金额较大。如2019年,某科技有限公司和某智造公司超限金额排名前两位,分别为15.1亿元和14.9亿元。
通过上述实证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一年期以上预付货款和延期收款报告金额合计超过1000万美元的企业,八成以上因中长期贸易信贷形成的债权余额超过了企业的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个别企业超出金额在20亿元以上。二是一年期以上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报告金额合计超过1000万美元的企业,有三成因中长期贸易信贷形成的债务余额超过了企业跨境融资余额上限,个别企业超出金额超过15亿元。
分析可能的原因:一是在当前跨境资金总体仍然呈现净流出的环境下,借道中长期贸易信贷实现资金流出的现象是存在的。二是个别企业违规将出口货款截留境外,实现资金转移。如某科技公司已经基本认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转移资产,目前有关部门已经立案侦查,2019年已经将该企业列为B类企业处置。三是部分企业中长期贸易信贷报告数据质量较差,存在故意拉长贸易信贷期限,调节总量核查指标的问题,故在资产负债表中也无法体现应收应付账款数据。这种现象在日常监管中已经有所暴露。
基于上述分析,拟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中长期贸易信贷管理政策框架,涵盖企业事前报告、银行事中审核、外汇局事后监控等内容。
引入宏观审慎的中长期贸易信贷管理思维。由于中长期贸易信贷的主要属性符合企业债权债务的特点,故对企业中长期贸易信贷管理有必要引入宏观审慎管理思维。首先,对企业的中长期贸易信贷实行上限管理,具体上限指标可以参考企业对外债权债务的余额上限进行控制;其次,外汇局可以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跨境资金流动的波动情况,对中长期贸易信贷规模进行逆周期调节,达到控制宏观系统性风险目的。
规范企业贸易信贷报告行为。企业中长期贸易信贷报告的数据质量是外汇局分析及管理的基础,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规范企业的报告行为:一是及时准确报告中长期贸易信贷报告数据。企业需要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报告,当确有需要时,可以根据补充合同进行修改或调整。二是按照月度报告企业中长期贸易信贷余额的期限和规模,便于外汇局计算对外债权债务的加权余额。三是按年度报告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授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所有者权益数据的可使用性,便于计算对外债权债务余额上限。四是在余额上限范围内,企业才能顺利完成报告。
严格银行事前事中的审核要求。银行严格的事前事中审查是保障中长期贸易信贷政策落实的有利保障,鉴此,需要银行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在落实展业原则的基础上,审核收付汇业务是否为中长期贸易信贷业务。二是帮助企业进一步规范做好中长期贸易信贷的报告业务。三是对中长期收/付汇业务进行事中审查时,要审核企业是否办理了贸易信贷报告。为此,可以向银行开通企业报告查询功能,或者要求企业提供加盖公章的中长期贸易信贷报告打印件。四是银行按月向外汇局报送办理的中长期收付汇业务台账,便于外汇局事后核对。
纳入宏观审慎的债权债务管理范围。一是将企业一年期以上预付货款和延期收款看作企业的对外债权,同时直接作为外币境外放款余额指标计算企业境外放款余额,统一纳入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本外币一体化的宏观审慎管理范畴。二是将企业一年期以上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看作企业的对外债务,同时直接作为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指标计算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A),统一纳入企业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范畴。此外,外汇局还可以根据企业是否开展中长期贸易信贷业务,放大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提高事后监测核查及处罚的威慑力。一是对企业中长期贸易信贷报告数据质量进行精细化监测核查,确定一个明确的报告容忍差错率(如20%);如果超过容忍差错率,应采取必要的处置手段。二是建立事前根据合同报告,事中根据补充合同调整,事后对报告准确性负责的良性循环。外汇局可以根据企业报告的数据来判定业务的真实合规性,从根本上改变企业报告数据质量不高的问题。三是加大对虚假中长期贸易信贷行为的处罚力度。当企业无法合理解释报告数据的准确性,也未及时修改或者无法合理解释业务的合理性时,应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提升外汇管理的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