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通外商投资“最后一公里”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正式实施

2020-11-25 05:34法制日报蒲晓磊
法人 2020年1期
关键词:履行职责细化最后一公里

◎ 文 《法制日报》记者 蒲晓磊

2019年最后一天,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全文对外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与外商投资法同步施行。

外商投资法是我国外商投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为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制定和完善配套法规,细化外商投资法确定的主要法律制度,对于保障外商投资法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细化外商投资促进保护措施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为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对于这一刻,外商盼望已久。

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孔泉在小组讨论时说,外商对外商投资法草案非常赞赏,感受到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决心,也看到了我国通过法律保护外商合法权益的决心,与此同时,他们也非常期待能尽快看到实施细则,从而帮助他们能更好地作出投资决策。

这个6000多字的实施条例,分为总则、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专章名称与外商投资法一一对应。综观之后可以看出,实施条例更加突出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的主基调,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进一步提振外商投资信心、稳定投资预期。

就实施条例的有关问题,司法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日前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在内容上,实施条例坚持繁简适度,一方面对外商投资法需要从行政法规层面细化的事项尽可能予以明确,增强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保障法律有效实施;同时又为有关部门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对有关问题作出进一步规定或者在实际执行中具体掌握留有空间。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认为,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外商投资法确定的主要法律制度,更具可操作性、可诉性、可裁性、可执行性,其中明确的促进、保护、管理等措施,可以更加有效地促进外商投资法治环境的稳定性、透明性、公平性、可预知性。

就可操作性而言,刘俊海说,“实施条例抓住了外商投资法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坚持了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的原则,打通了外商在投资中关注的‘最后一公里’。”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崔凡指出,外商投资法是新时代我国利用外资的基础性法律,实施条例是具体落实的行政法规,它们都是推进制度型开放的重要工具。

负面清单让投资环境更开放透明

过去一年,我国发布2019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清单条目缩减至40条。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是外商投资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对我国外资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

外商投资法规定,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对于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实施条例作了进一步细化。

根据外商投资法的规定,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

这里所说的“条件”,指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权要求、高管人员国籍要求等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是外商投资过程中始终应当符合的要求。

为保障负面清单规定的落实,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外国投资者拟投资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负面清单规定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外国投资者投资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或者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依照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司法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指出,上述规定主要考虑,负面清单规定的落实应在现有制度框架内,由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的各个环节严格监督把关,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形成全过程的监管合力,既把负面清单内领域切实管住管好,又符合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精神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不新设行政许可。

“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将负面清单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有利于将以往的成功经验固定下来,有利于推动更加开放透明的投资环境的形成。”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绮说。

推动新一轮更高水平改革开放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通州区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李迎新说,通过制定和实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坚定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充分彰显了新时代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的决心和信心。

李迎新提到的投资保护有关规定,也是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高度关注的内容。对此,实施条例主要在五个方面作了细化:

明确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以非歧视性的方式进行,并按照被征收投资的市场价值及时给予补偿。外国投资者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行政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确需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的,应当限定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内,严格控制知悉范围,并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

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明确了政策承诺的内涵、作出政策承诺的要求,并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的建立、运行等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李迎新说,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确立了外商投资促进和保护制度,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这必将为外商投资权益提供更全面、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重在保护、促进外商投资。例如,强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权保护,对外国投资实行征收征用的要依法给予补偿。这一系列的规定,必将为经济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法律环境,必定会极大地推动新一轮更高水平的改革开放。”全国政协委员、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黄廉熙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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