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7日,媒体报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小米公司起诉“雷军电动”侵犯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一案,做出终审判决,认定该商标的使用构成侵权,并判决使用单位赔偿小米公司40万元。
小米诉称,公司创始人雷军已将其本人姓名在商业中使用的权利授予小米公司。2012年,该公司申请注册了商标,对该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被告潍坊瑞驰公司生产销售“雷军电动”系列电动车,被告高浪海公司经营的新品快播网刊登了涉案电动车的销售广告,构成共同侵权,遂提起诉讼。
点评: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很多企业注重保护企业的商标而往往会忽略创始人、高管等姓名权的保护。本案中,尽管小米公司提前已将“雷军”注册为了商标并享有商标专用权,仍然被他人侵权,可见傍名牌的行为已不仅仅是傍企业商标,连企业家姓名也成为被傍的对象,此案也给所有企业提了个醒。(网易网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