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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发展理念下的知识产权创新和保护成为关注焦点和时代潮流,随着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的井喷式出现,本文重点探讨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的特点,分析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解决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提出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的多元解决路径和机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
1.1 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构尚未完善。从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机构来看,自贸区部分片区还没有成立片区派出法庭,知识产权案件基层审判资源极其有限,无法解决多元化、复杂化的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从自贸区知识产权调解机构设置来看,民间调解机构数量较少、规模不大,缺乏专业的调解人员,存在民间调解定位不清晰的问题,并缺乏与司法机构、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的有效对接,难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作用。从自贸区知识产权仲裁机构来看,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尚未齐全,缺乏实质性的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活动。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来看,援助范围极其有限,并缺乏足够全面的专业功能。
1.2 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式的运行机制不够完善。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体现出高度国际化、交叉性、专业化、时效性的特点,牵涉知名企业和规模较大的企业,然而当前的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式运行机制尚未完善,审判理念缺乏更新,应对新类型、疑难的知识产权纠纷暴露出专业性不足的缺陷。同时,司法诉讼周期较为繁冗,无法实现自贸区知识产权的高度时效性保护。另外,对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仲裁领域缺乏完整的机制,在自贸区仲裁规则、临时仲裁、紧急措施的实践应用方面存在空缺。
1.3 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衔接机制尚未建立。当前的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衔接机制尚未建立,没有开展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对接工作,各类调解机构缺乏与仲裁委员会之间的有效衔接,处于各自独立运行的状态,难以为彼此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1.4 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法律服务能力偏低。当前的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法律服务机构规模较小、缺乏高端服务业态,知名品牌和复合型人才极其匮乏,仅限于著作权、专利、商标等传统知识产权的法律服务,无法应对大数据和AI智能技术下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2.1 宏观层面
2.1.1 完善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相关立法。要坚持立法先行,为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构奠定法治基础和后盾,必须对既有现行法进行修改,创制新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确定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程序规范和运行机制,倡导多元化的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途径,实现非诉程序和司法程序衔接制度的规范化和体制化。
2.1.2 推动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改革。可以借鉴和引入司法推进模式,倡导诉讼外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活动,支持当事人通过ADR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在将案件起诉到法院后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使案件分流处理,并注重对民间调解、仲裁等非诉解决方式的引导。
2.2 微观层面
2.2.1 完善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体系
要完善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机构,使各片区所在的行政区基层法院拥有受理一审普通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并吸纳专业人士参与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同时,建立法院附设调解制度,实现诉讼解决和调解解决方式的有效衔接,实现案件分流。
完善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构。要完善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自主意愿,进行案件引导和分流,使之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进行解决和处理。并吸纳多元化的调解工作者,如:退休高级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公证员、商事仲裁员等。
完善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仲裁机构,实现各类商事仲裁机构与司法行政部门的结合,体现仲裁的简易性、自治性和专业性。
2.2.2 完善各类纠纷解决方式的运行机制
要完善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制度,落实立案登记制,及时受理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优化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模式,加强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完善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制度,构建并完善调解告知机制、调解专家咨询机制,实现调解程序的规范化,并鼓励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参与调解。
完善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合理划分司法和行政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管辖范围,保证裁决人员的中立性和相对独立性。并完善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制度,包括临时仲裁、临时措施、紧急仲裁庭、合并仲裁、仲裁第三人制度等。
总之,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涵盖诉讼、行政裁决、调解、仲裁等方式,要注重多元解决机制之间的衔接,从宏观和微观层面完善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路径,满足自贸区知识产权主体解决纠纷的多元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