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晓姣
(天津师范大学,天津 300387 )
提 要:Privacy是美国法的一个重要概念,我国法学界一般译为“隐私”或“隐私权”,这是由于采取本质主义的立场而产生的误译。弱式非本质主义应成为社科翻译的指导,这既是对母语、译语特定的历史和社会文化背景的选择性适应,也是社科翻译中“意义”再造的要求。受弱式非本质主义的影响,译者应该坚持“可译性”立场,在“意义”再造上采纳异化翻译策略,注意利用补充式注释进行“意义”补偿。
源于1890年的privacy是美国法的一个重要概念,一个多世纪以来它不仅影响世界各国宪法和民事立法,也作为国际人权的重要内容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有所体现,可以说privacy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和各国法律广泛承认和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对privacy,我国法学界一般译作“隐私”或“隐私权”。笔者认为,将privacy翻译为隐私属于误译,并由此引申到社科概念的翻译,非本质主义立场才是研究者的正确选择。本文对弱式非本质主义的内涵、社科翻译提倡弱式非本质主义的理由以及弱式非本质主义在社科翻译中的投射进行论述。
非本质主义(Anti-essentialism)产生于对本质主义(Essentialism)加以批判的基础上,二者的对立主要体现在科学观上。本质主义的科学观首先强调普遍主义,认为科学应当是普遍知识,可以用数学语言来表述;其次,认为科学的说明和预测必须确定,杜绝描述性语言或自然语言;再次,采用还原论(reductionism)的方法论原则,认清构成事物的基本单元即可把握本质;又次,主张统一的知识论(或真理一元论)立场,同一事物的真理性认识只能有一个;最后,设定严格的主客二分,主体不带任何感情地研究客体,遵循事实与价值二分并将价值排除于科学之外,是保障科学客观性的条件(卢风 2008:68)。按照本质主义立场,伦理学、法学等社会科学由于缺乏普遍性和一元性,难以将事实与价值完全隔绝,采取的话语形式表意不清,既不能被证实也不能被证伪,当然不属于“科学”。
非本质主义认可科学的地方性和特殊性;承认科学有其不确定性;虽认可还原论方法是必要的认知方法,但它只是工具性方法,分析与综合应当并重;认可主客二分又不绝对排斥价值判断。在非本质主义视角下,科学不再有一成不变的本质,科学的内容、方法和形而上学预设都是随着历史的演变而不断演变(李醒民 2008:34)。按照非本质主义立场,社会科学中的地方性知识也可以形成知识体系从而具有统一性,另外加上科学语言与符号的统一、科学方法或手段的统一,社会科学由此成为“科学”(胡玉鸿 2003:170)。由是观之,只有在非本质主义立场下,“社会科学”才能跻身“科学”的殿堂。
非本质主义有强式与弱式之分。强式非本质主义认为,任何的真实、真理、认识、存在都是一种基于实用观点而来、在语言使用上的“择定”(option)(颜厥安 2004:166)。这种非本质主义夸大偶然性因素对科学普遍知识的影响,具有浓厚的原教旨主义色彩,这会使知识统一论完全走向它的反面,进而否定知识积累和经验移植,最终滑向“不可知论”与虚无主义。而弱式非本质主义尽管也强调知识地方性与特殊性,但不以此排斥普遍性,也不排斥确定性。
将弱式非本质主义适用于道德、伦理、法律等规范、价值领域,一方面必须承认,即使外在世界是真实的,道德价值、伦理规范或法律规范包含价值判断,也只是一些约定、习惯、期待或主张,不具有如物理学和数学本质规定性或普遍性;另一方面也应承认,对价值的研究同样可形成知识体系、采纳科学方法,实现知识经验传承。易言之,弱式非本质主义一方面承认社会科学中价值研究的相对化,另一方面也承认人类知识经验的相通性,可以说是相对真理与绝对真理的统一(白利鹏 2008:10)。对于社科翻译而言,虽然迄今未能形成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论体系,但弱式非本质主义使地方性知识的传承与移植具有理论基础,社科翻译与弱式非本质主义具有契合性。
与法律具有普适性的特点相反,非本质主义认为,法律具有地方性,法律“乃是一种地方性的知识,这种地方性不仅指地方、时间、阶级与各种问题而言,而且指情调而言——事情发生经过自有地方特性并与当地人对事物之想象能力相联系”(吉尔兹 2000:222,273)。弱式非本质主义既强调根据各地风俗的不同而建立不同地区各自的地方法律,又不反对法律移植。但在法律借鉴上,非本质主义首先注重法的历史传统,其次才承认外部因素,包括外来法,对本土法的影响力和渗透力,进而推动本土法的发展。
以privacy的翻译为例,首先需要对母语的历史、社会文化背景进行考察。1890年,学者Sa-muel Warren和Louis Brandeis发表论文The Right to Privacy,不仅强调信息秘密,而且更关切to be let alone或者solitude(张新宝 2004:1)。二战后,随着涉及privacy的判例增多,《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二次)》将privacy分为4种,但共性是保护自己内心世界的安宁(peace of mind)以及与纷乱复杂的外界相对隔离的独处权利。1965年之后,privacy由侵权法进入宪法,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创设constitutional privacy,先是因应60年代后电脑普及所带来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privacy被用作对抗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拥有和提供等的手段,成为“个人信息的自我控制权”;其后再发展成为个体不受政府干预,自行决定一定范围私事的权利,诸如性自由、避孕、堕胎、性取向、家庭关系,以及个人的行为和外表等都属于privacy范畴(詹文凯 1998:47-120)。这种源于个人主义思想的自主决定紧密契合美国政治文化和政治思想传统。
而在我国,提起隐私,绝大多数民众不会想到堕胎、性自由、安乐死、肖像被他人擅自利用,而只是会想到被偷窥、被窃听、非法收集和泄露个人信息,有时甚至更被集中于与“性”有关的秘密。法学界学者将privacy译成“隐私”或“隐私权”完全是在未对母语与译语不同历史文化背景进行匹配情况下所作的“硬译”,究其原因是错误采取本质主义立场,想当然将价值判断当作“一般理论陈述”而直接移植。可以说,所有包含价值判断的社会科学,其翻译都是地方性知识的符号转换,只有对母语、译语特定的历史和社会文化背景进行充分考察和相互匹配后,才能做出恰当的选择性适应,而这需要弱式非本质主义的引导。
在语言学上,“意义”不能独立存在,必须由一些“符号”负载,“而负载意义的记号中,最主要和最普遍的,莫过于语言”(关子尹 1993:45)。翻译就其具体形式而言,是语言或符号的转换,而语言或符号转换的根本目的是“意义”的再造。从一些具有代表性的翻译定义看,如费道罗夫、巴尔胡达罗夫、奈达,他们都把原文意义(或信息)的传达当作翻译的根本任务(许钧 2006:137)。根据功能主义翻译理论,翻译的目标在于功能对等。翻译的实质就是语际间意义的对应转换,用符号学的公式可以表示为(→表示转换):
原语SL=Sr1 承载Sd1
译语TL=Sr2 承载Sd2
SL→TL=Sr1承载Sd1→Sr2 承载Sd2
语际转换的目的就是要取得Sd1与Sd2的“等值”,因此SL与TL的“等值转换”必须具备的条件是:Sd1=Sd2(原语所指“等于”译语所指)(刘宓庆 1999:58)。
根据以上公式,原语和译语之间应保持功能对等。Privacy和隐私权功能是否对等关键看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是否对等。从privacy的内涵看,“美国privacy即自主性”(autonomy)(Louis 1974:1410)。而从外延看,1960年Prosser将侵权法上的隐私权分为4类:(1)侵扰他人的独居、隐秘与私人事务;(2)公开揭露他人的私生活;(3)公开置他人被公众误解;(4)为了自己的利益盗用他人姓名或肖像(Prosser 1960:383)。而根据我国法学界的界定:隐私权主要包括生活安宁和私人秘密两个方面,对个人信息的控制利用属于个人信息资料权(王利明 2012:118)。如此看,美国privacy不仅包括我国的隐私权,还包括我国的个人信息资料权,而privacy体现私人自主性的权能在我国则是通过人性尊严和一般人格权加以保障。美国法通过privacy所欲保障的领域(法益)远远大于我国隐私权的外延,privacy和我国的隐私权并非对等,故不能直接拿来用。
在本质主义立场下,真理具有一元性和普遍性,可译性自然不成为问题。强式非本质主义带有浓厚的后现代色彩,如解构主义的重要代表德里达在其《巴别塔》一文中认为,当上帝驱散人类并变乱其语言时,“一瞬间把翻译这项工作强加于人类,同时又禁止人类进行翻译”(德里达 2000:218),由于始终处于延异、播撒状态使意义不确定,翻译在理论上根本不可能(吕俊 2001:97)。弱式非本质主义立场不像强式非本质主义那样偏执于意义的不确定性,承认语言具有“可译性”,从理论上语际间存在的信息转换通道(channel for message transferring)为可译性奠定基础,这里的信息转换通道包括认识所指的同一性及语义系统的“同构”原理(the Principle of Isomorph)、思维形式的同一性和语法差异的规律性,而文化的相互渗透性也构成影响可译性的社会因素(刘宓庆 1999:100-104)。
第一,人在客观世界中的认识对象在语言符号学上称为“所指”,同一所指在人的思维中构成同一概念,虽然可能有不同的语言符号,但它们所代表的事物或物质实体基本对等,此即谓“认识所指的同一性”。这种同一性可以使操不同语言的人在思维中形成虽然疏略但大致相同的概念系统框架,在语言学上可以视为“同构”(isomorph),它构成人类语际转换进行思想感情相互传达的基本条件,即存在着信息转换的通道,这是翻译理论中“可译性”的基本理论依据。第二,人类思维的内容和基本形式是同一的,因此在转换中的语言是“可译”的,即使双语在语法结构上存在着明显差异,因语法差异的规律性即语义系统的对应,双语之间仍然存在“信息转换通道”。第三,社会的开放对语言可译性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文化的相互渗透可以拓宽双语之间的共性,使双语转换中的冲突转变为平行或对应,提高“可译性”。
不过可译性也具有限度。以上述privacy的翻译为例,有的学者贯彻绝对“可译性”,直接搬用国外有关概念,可能“误以为”制度建构和相关概念有如同物理学般的真理性,但任何一项制度其实均有适用条件限制,某些制度我们用得比较顺手可能仅仅说明继受者与被继受者之间的适用性条件恰好比较接近,但并不能保证下一项制度不会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可译性不是绝对的,在语言的各层次中并不是处处存在完全的信息转换通道,由于“同构”的相对性和语言的模糊性,信息转换通道有时不畅,有时对应错位,使语际转换有难以逾越的障碍。但“难以逾越”与“不可逾越”是两个概念,前者给翻译理论研究留下广阔的开拓空间,而后者滑向“不可译论”或虚无主义。从翻译生态学角度看,译者作为翻译活动的主体要素,其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对于克服“难以逾越”有重要的意义(胡庚申 2013:3)。
按照索绪尔的观点,决定语言(索绪尔称之为“言语”)与语言所指现象的关系是专断的,其边界也是专断的,是特定社区的人们经长期共同使用而演化出来,语言并不是对客观世界的描述,语言不表现事物,语言的功用是多样的,语言的意义在于使用(索绪尔1982:160)。同样,在维特根斯坦看来,语言只有在实际运用中才有意义,“一个词的意义是它在语言中的用法”(维特根斯坦 1992:7)。但由于“同构差异”、语言含蕴差异和语言本身的模糊性,母国语言中的语词与译语语词可能具有相同的意义,但又可能具有不同的价值或者功能,如privacy的外延错位,当我们在翻译上面临这种“别扭”时,应当如何处理。
翻译理论家施莱尔马赫(F.D.E. Schleiermacher)提出翻译的境界,或者“尽可能让作者安居不动,而引导读者去接近作者”,或者“尽可能让读者安居不动,而引导作者去接近读者”(转引自谭载喜 2004:108)。以上翻译实践基本对应归化法(意译法)和异化法(直译法)的二元划分,二者的关系一直是翻译理论和实践中的重大问题。笔者认为,囿于翻译可译性限度,译者通常可以采取异化法加以处理。以privacy的翻译为例,尽管各种英汉词典将其翻译成“隐私”,但经过对概念内涵与外延的比较,我们发现二者功能或者“意义”并不对等,美国的privacy对应我们的“私生活自主决定”或者“一般人格权”,因此译者可做两种选择:其一,遵从原文含义,采用归化翻译策略将其译成“私生活自主决定”或者“一般人格权”,这一译法与原文的内涵与外延最为接近;其二,采取异化翻译策略仍将其译成“隐私”,希望通过“灌输”“启蒙”让受众接受该语词在原语中的内涵与外延,获得新“意义”,经过不断强化,使“隐私”与privacy的意义鸿沟逐渐缩小并最终对等。但貌似上述两种选择都有违语言具有专断性这一认识,是否有第三条道路?布拉格学派最有影响的翻译理论家罗曼·雅各布森认为,所有语言都具有同等表达能力,如果语言中出现词汇缺乏,译者可以通过译借词、新造词、语义转移或迂回表达法等方式对语言进行修饰加工(同上:200)。我国有学者将privacy译为“私隐”,显然注意到译语词汇缺乏而采取的新造词。笔者认为“私隐”这个新造词是不错的选择,这种异化处理策略重新构造出一个汉语中原来没有的词来指称privacy,它的意义或价值需要通过使用逐步建立,比用“隐私”要好很多。
从翻译生态学视角来看,在译者选择性适应的过程中,译者应当进一步以价值无涉的立场来理解这些“别扭”的语言在各自语境中如何使用,理解它们如何同各自语境中其他广义上的行为相联系,从而加深对他文化的理解,也加深对本文化的理解,这会使适应性选择更有针对性。
在“意义”再造过程中,译者并非一味采取异化策略,而置受众因素于不顾,可以考虑通过注释对翻译过程中“意义”逸失加以补偿。文章注释的功能有二:其一,补充说明;其二,注明出处。笔者认为,应当充分利用注释的补充说明功能对翻译过程中的“意义”丧失进行补偿。
如“绿芽”(green shoots)一词出自笔者所译的财经类读物《资本主义4.0》一书(中信出版社于2011年4月出版发行),这一词语在文中的语境为“尽管银行传来可怕的消息,但是市场的态势好像正在发生转变,出现间或的增长和华尔街所谓的‘绿芽’等现象”。根据上下文推断,“绿芽”应该是经济领域中具有积极含义的词汇,但是就对经济不甚了解的普通读者而言,单凭字面意义无法知道其确切的含义,经查阅该词组表示“经济复苏的迹象”。将异化法与注释加以结合可以最大限度地保留母语包含的价值,又可以最大限度地克服因“可译性限度”造成的意义逸失。
翻译是一门跨学科的高级实践活动,译者需有高屋建瓴进行“适应性选择”和“选择性适应”的能力,否则就会出现“硬译”,甚至不知所云。只有在非本质主义视角下,社会科学才能成为“科学”,弱式非本质主义应该成为社科翻译的“主义”。受这种主义的指导,我们应当坚持“可译性”立场,采纳异化法处理翻译中的“意义”再造,适当利用补充式注释进行“意义”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