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正义实践表达的四重维度
——基于孙杨案的相关分析

2020-11-24 15:10张俊陈振宇张陈栋
体育学刊 2020年5期
关键词:孙杨仲裁庭兴奋剂

张俊,陈振宇,张陈栋

(1.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2.四川警察学院 法学系,四川 泸州 646099; 3.武汉体育学院 健康科学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1 事实迷雾与权利纷争:孙杨案相关事件要点回顾

2018年9月4日,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IDTM)受国际泳联(FINA)委托,派出3 名检查人员试图在游泳运动员孙杨住宅对其进行赛外检查,收集孙杨的血液、尿液。孙杨在规定的时间内(22:00-23:00 时)于检查现场准备接受检查过程中,从尿检官(DCA)的行为表现中,质疑对其专业人士身份并要求其出示证件,以其仅出示居民身份证不足以提供合法授权证明为由,拒绝其参与具体检查过程,并坚持要求持有合格证书者方可对其进行具体检查。但被检查官(DCO)拒绝,对方坚持要立即收集尿样,最终本次检查无法进行尿液取样。与此同时,当天23:35,孙杨接受了血检官(BCA)抽血,其血样被放在安全容器中。孙杨方认为,只有资质的检查官方能对运动员进行检查,血检官和尿检官并未向被检查的运动员出示IDTM 的授权文件证明其全部人员有资质参加样本收集工作。随后保安破坏安全容器,阻止其被带走并送往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认证的相应实验室。最终,血样超过了WADA《国际反兴奋剂检查与调查标准》(ISTI)附件K 规定的强制时限,无法获得再检。

事后,FINA 认为,在已获FINA 和IDTM 的“所有适当、必要授权”且运动员得到“适当通知”情况下,检查官无需再向运动员出示额外文件。根据《FINA兴奋剂管制规则2014》(FINA DC),孙杨在接到IDTM检查官正式通知后,因无“令人信服理由”而未能或拒绝提供尿液样本,其行为已构成条款2.3“拒绝或不服从”;不允许被收集的血样被带走进行分析,销毁收集的血液样本,其行为构成条款2.5“篡改或企图篡改”。对此,检查官已明确告知运动员违反相关反兴奋剂规则的行为及可能后果,IDTM 也向FINA 报告无法收集要求血样、尿样样本的情况。

2018 年11 月19 日,FINA 兴奋剂仲裁庭(FINA Doping Panel)组织听证专家组和孙杨、FINA 双方代理者在瑞士洛桑举行听证会。2019 年1 月3 日,FINA听证专家组裁决认定,兴奋剂检查官违反标准的行为总体上“令人信服”,孙杨方的行为可能合理、足以证明其无罪,孙杨不存在上述违反FINA DC 条款第2.3或2.5 的行为。裁决认为,运动员的这种行为基本上是“一种对复杂形势评估的赌博,是极端愚蠢的”。孙杨仅“险胜”并被警告。本案中, FINA 裁决的依据是,IDTM 派出的3 名工作人员中的血检官、尿检官缺乏ISTI 中强制性规定“样本采集人员必须具备授权”,当晚的检测工作缺乏“恰当的基础”(properly commenced),认定当晚抽取的血样并非ISTI 项下或《世界反兴奋剂条例(2015 版)》规定的“样本”,当晚由IDTM代表FINA 试图对孙杨进行的检测行为“无效”(invalid and void),故而该检测不可能导致兴奋剂违规[1]。

对FINA 听证专家组对孙杨拒检行为仅予以警告的裁决,WADA 表示不满,向国际体育仲裁庭(CAS)提出上诉。

2019 年11 月15 日,CAS 在瑞士蒙特勒公开开庭审理该案(CAS2019/A/6148),成为有史以来CAS 第2例公开听证。2020 年2 月28 日,CAS 公布了WADA诉孙杨和FINA 案听证会的裁决书,孙杨被禁赛8 年,即日起生效。对此,中国泳协发表声明“震惊,愤怒,不能理解!”孙杨也表态,考虑到CAS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已经委托律师依法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重申“坚信自己的清白,事实必定战胜谎言”,将为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奋战到底[2]。

纵观孙杨案始末,离奇、近乎戏剧化的现场冲突,以及事后国际国内媒体大量报道,让公众对案件的关注热度和讨论持续上升。作为典型的体育争议解决程序,体育内外多方因素的交织,引发对体育正义的叩问。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如何保持客观理性、基于事实和法律的独立判断,在国际体育活动中合理利用规则,积极主张我国体育话语权,通过凝聚体育正义的价值共识,完善我国体育治理制度体系,推动国际体育治理优化,是本案纷扰中亟待理性思考的话题。

2 体育正义的内涵界定:伦理道德和规则制度内外结合的统一体

2.1 体育正义的内涵界定:作为体育秩序建构的体育规则

正义是人类社会诞生以来的永恒追求,人类对于正义的追求根植于自然本性并与自然法则内在协同。正义本身暗含着平等与差别要求,终极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公正平等,促进个体价值的实现与全面发展,对正义问题体系化研究的代表人物是罗尔斯,他指出,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并提出 “平等自由的原则”“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 两条正义原则,意在超越传统功利主义,提供一种对正义的系统解释[3]。作为人类生活一部分,体育成为经济发展与民众生活的重要内容。体育正义通过确立、彰显体育本真精神,为体育活动的开展及其主体行为确立提供伦理支持和规范理据,激发体育正向价值,凝聚共识,成为维系体育运动和谐、健康、可持续发展以及推动体育文明的核心要素。关于体育正义的内涵,学界有以下几种代表性观点:一是场域分配说,认为体育正义由公平、公开、公正三项基本原则维系,可被分为体育赛场的竞技正义、体育市场的交易正义、体育管理的行政正义、体育资源的分配正义4 方面内容。完善体育正义是一个系统性问题,目前最重要的是通过全方位、体系化手段使体育本有、应有理念与功能回归,防止体育异化[4];二是程序正义说,认为体育正义主要是一种竞技中的程序正义,通过尊重和保障相对人权利,规范体育组织处罚权,建构体育活动秩序[5];三是身体正义说,基于身体哲学的此在性、差异性、历时性和伦理学角度,认为体育正义是竞技活动中,体育人外在身份条件和内在精神价值通过身体的一种投射,维护体育人的身体正义是竞技规则、体育制度和法律共同的伦理价值内核[6];四是伦理矫正说,认为体育正义主要是针对竞技伦理“失范”问题而对个体、集体两类伦理主体之间信任缺失的文化语境及分裂、鸿沟进行调和[7]。笔者认为,上述几种学说从不同角度,均对体育正义内涵进行一定阐释,明晰了体育正义的功能与价值,但都立足于体育正义本身和价值谱系去谈体育正义的信度问题,缺乏从体育治理和话语实践角度对体育正义进一步把握。

体育是一种以运动为代表的身体政治,其魅力在于规则约束、保障下的一种身体表达和行动实践。体育正义的核心是为了防止体育本身的异化,维护体育秩序,促进体育健康发展。在终极意义上,使个体自我得到全面发展,使体育文明支撑人类文明进程。与体育正义相反,体育异化可分为3 个方面:一是行动实践的异化,包括竞技体育和大众体育健身等各类体育活动的异化;二是制度实践的异化,包括直接规范各类体育活动的体育制度、政策、体育法律的异化;三是观念价值的异化,包括规则、制度、法律、行动内核的体育价值、理念的异化。体育异化将直接动摇体育秩序,而体育正义的终极目的则是通过捍卫体育秩序,实现体育善治。因此,体育正义从实践表现形式上,是内在伦理价值和外在规则制度相结合的统一体。体育活动参与者通过秉持共同的体育道德,遵守和运用体育规则参与体育活动,在参与、表达中凝聚价值共识,促进相互间体育人文交流和体育制度完善。遵守体育规则去进行体育活动,本身就是对体育道德、价值共识的外在表达和直接呈现,规则和制度所建构的体育秩序是体育正义的背书。体育活动参与者通过对体育规则的遵守、运用并推动其完善、发展,从而共同建构体育秩序、推动体育治理,是体育事业长远发展和文明进步的重要保障。相比于竞技所呈现的对抗性、竞争性的外在魅力,规则所代表的秩序是体育的意义所在。

2.2 体育规则的核心:作为体育争议解决准据的证据采信规则

对体育争议的处理是体育活动除竞技之外的重要内容,除了确保竞技公平的相关行为规则以外,争议解决的程序规则是保障运动员权利的重要内容。正义不仅是一种观念的存在和心理期待,而是嵌入程序具体运作并得以外化所呈现出的“看得见”外观,如此,正义方能超越内心信念坚守,而实化为行为评价、活动指引、教育规训的尺度。证据采信规则是体育争议解决规则的重要内容,采信何种证据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和道德指引下的裁量,证据采信规则实际上发挥着对运动员在体育活动参与中相关实体行为约束的重要作用。本案中,WADA 提出由“参与制定ISTI 的工作人员、WADA 标准统一处Stuart Kemp”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其确认了WADA 对ISTI 第5.3.3 条的理解,从规则制定者的角度对“当晚采样人员出具的资质文件符合ISTI 的强制性规定”予以回答,证明孙杨方所援引的《ISTI 血样采集指南》实为对“最佳实践的建议”,而非与ISTI 具备同等效力的强制规定,故两者在效力、形式上不具有同质性、可比性。Stuart Kemp进一步解释,虽然孙杨方所援引的《ISTI 血样采集指南》是“理想的模范操作”,但在某些情形下按照该最佳实践操作是不可能的。并对此举例,如“被检测的运动员”是根据大赛成绩抽查确定的,则在决赛完成之前,检测对象是不确定的,也即不可能出现提前写明运动员名字的授权文件(恰如本案情形)。正是由于孙杨刚从雅加达亚运会摘取游泳项目金牌,才被抽查确定作为被检测对象。是故,授权文件没有写明采样人员及被检测运动员的名字“合乎情理”。随后,孙杨方律师盘问Stuart Kemp,“血检官、尿检官是否也应和主检官一样,分别具备采样机构颁发的身份证件和授权文件”。Stuart Kemp 以“强烈反对”予以回应,并再度重申“孙杨方援引的是指南性质的文件,并非强制效力的文件”。笔者认为,其所传递的观点是,规则的理想化预期与实践的例行化常态具有鸿沟,实践中从可操作性角度出发,往往只预设最低的底线要求,确保一种“可获得的正义”,至于“理想的指引”则是一种“伦理指引”,不可能“苛求过甚”。但是,运动员则不同,作为竞技运动的直接参与者和竞技规则的直接调整对象,其行为要求、标准应严格,而作为体育组织等的工作人员只是“规则的执行者”,只要保证“足够审慎”以及“合理预见”即可。这里传递出立场不同的两种解释逻辑。

在规则层面,孙杨方的证人几乎无力对Stuart Kemp 进行有力反驳。一方面,孙杨方证人反复强调,“每位采样人员需具备对应的授权资质并具备中国反兴奋剂中心等检测机构颁发的身份文件”的中国反兴奋剂实践,该主张与本案适用规则不在同一话语层面。本案涉及国际体育组织FINA 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对国际运动员进行检测,CAS 仲裁庭仅需决定“FINA 需要遵守的规则内容”,而无需关注“中国具体执行的规则内容”。中国执行的具体标准可能高于作为国际强制规范的ISTI,同时,不同的采样机构在授权文件上可能执行不同的标准,只需不违反作为底线标准的ISTI 要求即可。另一方面,孙杨方安排的出庭证人中,仅有一位专家证人就“血检官的护士资格与中国刑法”进行作证,其余均为事实证人。笔者认为,孙杨方与WADA 在有关“规则如何理解与适用”问题的对抗中具有天然劣势。在如何理解规则适用问题上,事实证人无法向仲裁庭提供“任何有说服力的解释”。WADA 作为ISTI 规则制定者,选派参与了ISTI 制定者为出庭证人。在此情境下,除非规则“具有严重瑕疵,或有违反国际强制法(Jus Cogens)的嫌疑”,与作为规则制定者的WADA 就“规则如何解释”进行争辩,是无力的。

在听证会中,孙杨及家人、医生、官员等质疑该资质文件“不符合其对规则的理解”。此时,FINA 的代理律师(与孙杨方立场一致)尝试就“WADA 对ISTI第5.3.3 条的解释违反瑞士法”进行辩论,但对“听证的程序和回应的重点”精准把握不足。笔者认为,一方面,若从类似基点瓦解WADA 立场,在内容要点把握上,则需将重点放在“违反国际强制法或基本人权”之处;另一方面,在听证会行将结束、各方精力欠佳时,仓促提出该论点效果甚微,更可能给仲裁庭造成“代理人并未针对仲裁庭最关心的争点问题,最大限度有效利用本方有限时间”的不良印象。对于这一点,从仲裁庭提醒“公开听证会的有限时间应用于总结陈词、重点提示核心论点,而非重复书状中已经阐述过的内容”中,可获得印证。是故,今后在类似情境下,代理人应揣摩仲裁庭意图并对其可能的问题予以回应、辩论。

通过对ISTI 第5.3.3 条进行解释,仲裁庭很容易对“当晚IDTM 采样人员提供的资质文件是否合规”进行判断。WADA 先后提供IDTM 工作人员Neal Soderstrom 和本案主检官的直接上司Tudor Popa(事发当时本案主检官曾通过电话向其寻求指示)作为出庭证人。WADA 试图通过此举证明:IDTM 自1995 年开始已与FINA 合作,代表后者对运动员进行共计19 000余次样本采集,所出具的是和本案一样的格式授权文件。同时,与本案同样的格式授权文件被使用逾3000次,FINA 从未表态该授权文件存在瑕疵,却在该案中认为该授权文件不合规。孙杨作为接受过180 次兴奋剂检测程序的国际运动员,在其中60 次由IDTM 通过出具与本案无异的授权文件执行,但仅在本次检测中对该格式授权文件提出质疑。笔者认为,WADA 借此想表达的是,孙杨方在主观上存在疏忽或恶意,而IDTM 的做法具有先例可循,实际上是一种经FINA 默示认可的不成文惯例,从行为实践逻辑与先例一致性角度,本是常规的因素却在该案中成为例外,不具有合理性、正当性。

对仲裁庭“为何在本次检测过程中质疑IDTM 是授权文件”的反复询问,孙杨回应为,“在经历IDTM的60 次采样后,并不熟悉IDTM”,并强调事发当晚工作人员不专业。笔者认为,孙杨方未能切中仲裁庭关切焦点,也未对关键问题予以合理解释。孙杨称“对IDTM 不熟悉”的理由,与3 位仲裁员基于事实、证据进行三段论式逻辑推演的法律思维逻辑存在抵牾。回溯西方法律传统可知,20 世纪初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尔姆斯认为“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西方法律思维则以此作为处理某些自由心证问题的基准。在孙杨未能提供合理解释情况下,仲裁庭会基于“孙杨被检测过60 次” 的事实,认为其仍坚称“不熟悉IDTM”的主张有违常理。本案还存在其他众多类似“有违常理”却未能得到有效解释的点,其积累叠加并影响着仲裁庭对案件的判断。因具体情境和场域的不同,存在众多规则间约束力的竞争。规则的选择事关行为有效性与否的认定,规则的选择和解释是体育正义的实践投射、表达。证据采信规则是规则对行为认定的综合凝结,对证据采信规则的把握是积极主张体育话语权的关键。证据采信规则具有源于不同规则体系的内在自我调试性,围绕证据采信规则的解释和争辩需嵌入相同的规则体系逻辑方有共识凝聚意义。忽视了这一点,将陷入碎片化的事实迷雾与权利价值纷争泥淖,不断偏离理性对话、文明交涉的话语根基。

3 体育正义的实践表达:体育秩序建构的四重维度

作为一种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结合体,体育正义通过体育活动参与者的行为所建构的反映体育伦理道德、内在价值的体育秩序获得外部呈现,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共同塑造和维系体育秩序。建构合理的体育秩序本身就是体育正义的现实观照和有效表达。体育秩序建构的过程,本身就是一场围绕规则展开的系统实践。笔者认为,体育秩序具有层次性、场域性、情境性,这是因为具体适用的规则体系存在差异。例如,调整国内体育活动的,主要是国内法律规则,相关秩序的建构与维护围绕国内法律规则展开。调整国际体育活动的,主要是国际体育规则,相关体育交流、对话、争议围绕具体的国际法逻辑展开。目前,在世界互联互通、全球治理背景下,国际体育活动愈加增多并成为人类体育文明发展成果展示和交流互鉴的重要例证,这一点在竞技体育中表现尤为突出。不同语境下的规则实践,是具体体育秩序生成的基础,参与体育活动过程本身,就是对规则逻辑的行动。体育秩序的建构,具体包括:对规则准据的审慎判断,对规则内容的合理解释,对规则要求的严格恪守,对规则完善的积极推动。本案中,存在以下四重维度:

1)体育活动参与者的行为选择应基于对体育规则的审慎判断。

在竞技体育中,相关规则的构建以运动员为核心展开。以竞技行为本身的“合规性”裁量为代表的实体规则和以竞技行为相关的体育争议解决为代表的程序规则,构成竞技体育的规则体系。体育仲裁是最具代表性的体育争议解决程序。作为体育活动参与者,运动员除了应遵守实体规则,也应重视程序规则。通过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主张运动员权利,同时也承担规则约束下的具体义务,恪守权利边界、行为尺度。作为体育活动参与者,运动员及其团队应高度重视对体育规则的精准把握,从规则运行的具体逻辑出发,根据对规则的审慎判断,采取相应行动策略。除了在竞技活动中,遵循规则去进行身体博弈,通过身体力与美的完美呈现争先进位,在竞技活动之外,还应通过遵守规则维护公众形象,践行体育道德,恪守职业伦理。在面临分歧龃龉时,运用规则积极参与体育争议解决,维护运动员权利。也即通过竞技活动内外的规则实践去凝聚共识,建构形象,进行体育话语表达,推动体育交流与合作治理。规则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共识的凝聚,寻求行为指引的规则准据过程,就是一种不同规则体系间选择判断、权衡取舍、解释适用的价值选择的碰撞。基于制定语境和适用情形的差异,在国际体育规则与国内体育规则中,存在相互衔接与约束力碰撞间的复杂权衡,对相关规则的把握应审慎精准。国际仲裁是一场有关规则的、复杂的体育正义法理较量。国际仲裁中,仲裁员的使命是公正审理案件,即使一方任命的仲裁员也需不偏不倚,仅通过“对关键事项提问”或提请其他仲裁员“关注对其任命方有利的点”等方式,帮助其任命方澄清立场。根据CAS《仲裁规则》第54 条规定,WADA 和孙杨作为仲裁双方,在本案中均有权任命一名仲裁员,CAS上诉部主席指定的第三名仲裁员担任仲裁庭主席,从而组成3 人仲裁庭。

听证中,围绕WADA 制定的ISTI 第5.3.3 条,双方论辩集中于“反兴奋检查的授权”(是概括性的一次授权,还是具体性的分别授权)和“检查人员资格”(是否有相应的执业资格等)问题。双方论辩的焦点问题是“检查行为与检查规则是否相符”。仲裁裁决所要明确的根本问题是“究竟谁对于规则具有解释权,存在争议时应作出倾向于何方的解释”。

CAS 公开听证明确了下述事实:(1)2018 年9 月4日,IDTM 代表FINA 抽取了孙杨的血样,但由于放置的密封箱被破坏而未被带走,但该份血样仍存在(孙杨方坚持且WADA 未明确反对);(2)当晚尿检程序因孙杨方的反对未进行。因此,因为当晚的检测未完成,也不可能再完成(抽取的血样已时隔多日,脱离采样机构IDTM 保管,不符合ISTI 附件K 中对保管链条及样本在途时间的要求)。本案不存在对运动员孙杨不利的尿检或血检结果,其焦点是“孙杨是否有权以IDTM工作人员资质不合规为由,拒绝接受其检查”。

WADA 的律师在听证现场陈述,WADA 对孙杨的兴奋剂违规指控是 “干扰兴奋剂检测程序”(tampering)和(或)“拒绝提供样本”(evading,refusing or refusing to submit to sample collection)。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2015 版)》2.5 条,“干扰兴奋剂检测程序”是故意或尝试干扰兴奋剂检测官员、恫吓潜在证人等干扰兴奋剂检测过程的行为[8]。除了本次WADA 对孙杨兴奋剂违规的指控,2014 年孙杨曾因兴奋剂违规被处罚禁赛3 个月。根据2020 年2 月28 日公布的CAS 仲裁裁决书,孙杨将无缘2020 年东京奥运会,但并不影响2019年7 月光州世锦赛夺得的两枚金牌,拒绝和孙杨一同登台领奖的霍顿将有机会递补光州世锦赛男子400 米自由泳项目的金牌[9]。

FINA Doping Panel 和WADA 在“若运动员确实对检测人员资质产生疑问,在孙杨方当晚的激烈反应不可取情形下,是否有救济措施?”上观点一致,认为应“有异议地接受检测”,也即运动员除身体、卫生、道德条件客观上不允许,始终应配合采样、检测[10]。WADA 对此明确援引的案例为Laura Dutra de Abreu Mancini de Azevedo v. Fina (CAS 2005/A/925),同样为一名游泳运动员拒绝接受检测。该CAS 案例确立了“应以客观标准审查,而非主观认定身体、卫生、道德条件是否允许采样”[11]。根据反兴奋剂领域公认的兴奋剂测试的规则逻辑,运动员只要身体、卫生、道德条件允许,即便有异议也需提供样本。否则,实践中,运动员们将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样本,测试也将因此而无法正常进行[12]。

事实上,孙杨的队医巴医生当晚到达现场后已经通过“写下评语,检测人员资质不足,系无关人士,由此尿样、血样不能完成,已抽取的血样不能被带走”方式表达了异议,但其并未就此止步,而是以行动致使IDTM工作人员无法完成尿检及带走已抽取的血样[13]。WADA在结案陈词中强调,当阻止检测人员带走已抽取的血样这一事实发生时,即已违反了《世界反兴奋剂条例(2015 版)》第2.5 条“干扰兴奋剂检测程序”(Tampering)。随后的相关情节可能更加博人眼球,但tampering violation 在“密封箱碎掉”以前,已经发生。WADA认为证据确凿,因为孙杨的书面证词中提到“主检官当时试图对被损坏的密封箱拍照并带走血液,孙杨告诉她不能带走”。WADA 的代理律师在总结陈词中进一步提出:“既然孙杨方辩论认为规则对运动员不公平,没有保护运动员,那就先说服WADA 改变规则。”[14]

CAS 作为相对独立的第三方,不同于FINA 兴奋剂仲裁庭。为保障国际反兴奋剂统一秩序,CAS 已建立独立的反兴奋剂仲裁庭(Anti-Doping Division),并在试图统一执行反兴奋剂规则的背景下,通过包括本案在内的CAS 相关判例,进一步增强CAS 在解释国际体育规则方面的权威地位。目前,我国的体育实践中,在体育赞助合同、运动员协议等法律文本中,存在大量的道德条款,通过规范运动员赛场内外的行为保障赞助方、俱乐部的利益,有利于提升运动员素质,维护体育行业形象,弘扬体育道德风尚,促进体育产业发展。虽然源于合同目的、权利义务均衡、议价能力、权利性质等因素,其具有一定正当性。但是,模糊化、标准化的道德条款可能过度介入运动员私人生活,侵犯运动员言论自由、隐私权等公民基本权利。因此,需要在契约自由与权利保障之间确定合理界限,明确道德条款评价标准,强化合同内容的确定性,尤其是要进一步完善道德伦理与法律规则之间的互动张力,为运动员等体育从业者提供行为判断的综合指引[15]。本案裁决结果显示,对于WADA 所制定的规则之解释,有利于“既是上诉方又是规则制定方”的WADA,但不利于运动员。这就客观上要求我国体育从业人员在参与国际体育活动时,应关注规则体系间的差异及规则适用的逻辑,应当基于对规则体系化省察,审慎进行决策判断、行为选择。由此,方可最大限度消除规则认识理解分歧所带来的不必要纷争,更好地通过规则表达,推动构建体育秩序。

2)对体育规则的合理解释应精准把握不同话语环境和程序要求。

在当今国际体育活动中,具体体育活动的标准尤其是国际标准,愈发成为国家间竞争的中心环节。标准的建构与选择,体现了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体育话语权。在不同体育实践中,应根据具体场域,合理切换规则体系,明确具体规则的效力空间和价值维度,尤其是应注意规则间的衔接,重视相关程序规则。在国际竞技体育中,国际体育组织掌握着国际体育规则的制定权、实施权,其制定的相关规则越来越具有事实上的强制性和普遍适用性。在国际体育活动中,应注意国内规则、法律思维与国际体育仲裁规则等国际体育规则及其适用逻辑间的暗合与差异。从规则移植与衔接角度,为了推动我国国内反兴奋剂法治建设,中国反兴奋剂中心(CHINADA)遵循WADA标准制定了更为严格的具体实施规则。

笔者认为,对于国际标准和国内规则之间的冲突,不能简单适用国际法中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规则,也不能简单援引我国《立法法》及国内法理论中法的位阶理论。由国际组织组织实施的相关行为,是否应当遵循国内法的强制性规定,也是国际体育活动中国家与国际组织间合作治理亟需解决的重要内容。由于我国法律未对相关检测进行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本案仲裁裁决最终严格适用国际体育规则。虽然CHINADA 制定的严格程序规则有利于在国内开展相关检测,促进国内相关竞技体育活动更大程度有序和规范发展,但CHINADA 并不具备“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地位。具体而言,在兴奋剂规则方面,实际上是“WADA 及IDTM 的规则”和“中国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反兴奋剂规则”之间的差异冲突等等,也即国际组织制定的规则与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等之间的冲突。这客观上也要求我国体育从业人员要区分国内、国际不同检测程序,分别遵守不同反兴奋剂检测程序性要求。

在国际体育仲裁中,从证据规则角度,证人经过宣誓后提供的直接感知到的案件事实具有较高证明力,采信言词证据具有重要意义。在证据开示中,当事人需要专业律师参与,提供法律帮助,进行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通过观摩本案庭审过程的相关影像资料,笔者发现,现场部分证人作证时,对交叉询问规则和言词证据规则等证据规则明显表现出不理解,由此无法合理运用证据规则进行理性交涉。未来在参与相关体育争议中,体育从业者需重视,如何最大限度利用证据规则,将其嵌入话语表达、理性交涉过程,从而构筑己方权利保障的证据基石。同时,还应注意到,仲裁本身是一种混合司法、契约因素的司法外解决争议的制度化形式,由于国际体育仲裁中“仲裁员名单的封闭性”“仲裁协议强制性”等因素,在未来还应重视对其的司法审查。目前,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对国际体育仲裁院所作出的裁决进行司法审查,采用的是“一级上诉机制”“书面审理模式”,以及“不干预原则”(除少数涉及公共秩序的实体性审查之外,法院并不干预仲裁裁决的实体、事实问题,仅根据“严重违反程序正义的几条上诉理由”裁决),自2000 年开始其审理的上诉案件裁决书均全部发布于自己网站上[16]。在瑞士的民事法律体系中并不存在“遵循先例”(share decisis)拘束,但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报告中却充斥着大量的上诉案件裁决书。对此,是否可以作为“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审理不服CAS 裁决的类似上诉案件”时主张的“先例”,以及国际仲裁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值得相关领域展开深入研究。

纵观本案仲裁过程、结果,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在案件事实上争议并不大。孙杨方作为被上诉人,其部分证据(包括书面证据和视频证据)本应发挥更大的作用,但事实并未能如愿景。例如,由孙杨及其队医、三位检测人员在一张A4 纸上共同签署的,记载有“已采血样不能带走”等相关内容的情况说明,在仲裁过程中,被视为常规检测工作评价表的一部分。从规则角度,如果当时在制作该情况说明时,能增加“本情况说明不构成检测评价表的组成部分”,或者在仲裁过程中,孙杨方用更多的言词证据来证明“运动员是经过检测人员同意后留存血样(包括其容器)”,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证据证明的事实和国际体育组织规则是CAS仲裁裁决的依据,如何证明事实和如何利用规则是争议解决成败的关键。该仲裁案中,无论是公开听证会中围绕案件事实的发现过程,还是裁决作出之后各方就此展开的评论,都为体育正义相关研究提供了生动、一手研究材料,值得深入探究。未来国际体育活动中,运动员及其团队应在熟稔国际法、体育法的相关专家指导下,全面、客观、认真、深入了解国际体育仲裁等国际体育规则,通过判例梳理、法理解读、语境应用,精准把握其规则指向的实践、理论意涵。尊重规则、理解规则、把握规则,方能共同推动体育秩序价值目标实现,更好地保障运动员各项权利。

3)保障运动员权利的根本路径在于对规则的合理运用与认真恪守。

国际体育组织权利来源以及其权利如何实现,是目前各国体育法专家关于全球体育法(Lex Sportiva)争论的重要问题。实践中,国际体育组织权利行使过程可能会与运动员个人权利发生冲突。例如,出现侵害运动员权利等情况。如何界定国际体育组织权利和运动员个人权利之间的边界,是目前国际体育实践中,体育治理在规则上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案中,孙杨提出,检测中对运动员个人隐私权保护,体育仲裁中保密裁决书泄露。WADA 法律顾问认为,检测行为即使违规运动员也应当配合完成。该分歧是运动员权利与国际体育组织权利对垒、博弈的关键之处。

CAS 裁决之前,需要对下问题予以明确:(1)当晚IDTM 采样人员出具给孙杨的资质文件是什么;(2)当晚IDTM 采样人员出具给孙杨的资质文件是否符合WADA 及ISTI 关于采样人员资质的规定。根据《CAS仲裁规则》第57 条,CAS 仲裁庭有权从事实和法律层面对案件进行全新审查。即使CAS 认同“IDTM 人员当晚出具的资质文件不足”,CAS 还有权对“该瑕疵是否严重导致当晚的检测程序无效”以及“运动员拒绝接受该检测是否违规”进行独立判断。如果CAS 仲裁庭对此予以否定,即表明其认同FINA 对事件的定性,但可能并不认同FINA 仲裁庭对事件的处理结果。反之,则表明其全盘推翻FINA 仲裁庭决定[17]。该案裁决显示,在“保护运动员个人权利”和“维持国际反兴奋剂秩序”方面,CAS 无疑更重视“维护国际反兴奋剂规则权威”。在目前国际反兴奋剂规则、制度未有变更之前,运动员纵有不满,也并不享有拒检权,这是该案传递的一个惨痛教训。未来在参与国际体育活动中,客观上要求我国体育从业人员明晰规则之下权利保障的边界,并选择适宜的救济途径,方能有效保障自身权利,有序参与对话交流。

2019 年11 月15 日,CAS 公开听证中,双方业已通过提交书状、证据明确了有关本案的事实、法律争点。听证的目的是,使仲裁庭通过现场观察仲裁双方各自倚仗的证人出庭接受对方律师盘问的表现,分析证人庭审证言,就仲裁庭关心的问题提问,并对证人的可信度、证人证言证明力作出判断。孙杨首先在证人席依次接受己方律师和对方律师直接盘问(direct examination)、交叉盘问(cross examination)。孙杨方律师先采取直面问题策略,就“孙杨曾因2014 年第一次兴奋剂违规,被禁赛3 个月”进行直接盘问,孙杨对此解释为“因病用药导致误服”。

随后,对当晚事件描述中,孙杨本人及当时在场的孙杨方出庭证人表示,主检官提出必须带走用于放置血液袋的密封箱,并向孙杨方提议将血液袋和密封箱“分离”,担任血检官的护士还示范如何打开密封箱。在接受WADA 律师交叉盘问时,孙杨表示,其从未坚持留下血样,是队医巴某认为血样不能被带走。WADA律师认为,孙杨此前在书面证词中表示“其本人决定留下血样”,与孙杨该解释不一致。然而,笔者认为,无论是“检测人员和孙杨方之间言词的不一致”,还是“同一证人前后证言的不一致”,对本案结果影响并不大。除了“到底是谁决定血样不能被带走”疑点,“尿检官是否对孙杨进行了拍照”(孙杨方叙述版本中,本案的导火索)、“主检官是否曾明确向孙杨告知拒绝检查的后果”“主检官是否授意或默许毁坏密封箱取出血样”(抑或是孙杨方的误会)等争点,由于双方均无法提供可作证据的录音录像,故无法得出确切结论,仲裁庭因此也不会对存在疑点的事实作出认定。

本次CAS 裁决的争议焦点是,“孙杨方在2018 年9 月4 日当晚是否有兴奋剂违规”“是否应被禁赛”。3名仲裁员组成的CAS 仲裁庭所做出的裁决,将直接决定孙杨个人的职业运动生涯、名誉。在性质上,CAS裁决是“瑞士法项下的仲裁裁决”,但孙杨的身份是中国运动员,本案又具有国际因素。根据《瑞士国际私法典》(PILA)第190 条,一方当事人有权在该条第(2)款所列特定情形下,向瑞士联邦法院申请撤销CAS 裁决。但是,瑞士联邦法院作为瑞士最高司法机构,仅对“仲裁庭的组成、独立、中立、管辖权存在严重瑕疵”“违反仲裁正当程序和公共政策”等仲裁程序是否合法的因素进行形式审查,不会对“CAS 仲裁庭对事实的认定和规则的解释、适用、推理”进行实质审查[18]。根据《瑞士国际体育仲裁报告》(2012 年版),CAS 成立以来到2012 年,有超过80 件CAS 仲裁裁决被诉至瑞士联邦法院申请撤销,其中基于上述理由的CAS 仲裁裁决,被瑞士联邦法院成功撤销的CAS 裁决仅6 件,翻案成功率约为7%[19]。从这一点可以看出,CAS 裁决在事实上的准终局性,这对当事运动员竞技职业发展将产生决定性影响。

在孙杨案公开听证结束时,CAS 仲裁庭已就仲裁程序的正当性向孙杨和FINA、WADA 等所有当事人确认。即便以“翻译问题严重到足以影响正当程序”(被广为诟病)为由,向瑞士联邦法院申请撤销不利的CAS仲裁裁决,但由于该翻译是孙杨一方选任,且双方后续通过校对方式对此进行补正,翻译瑕疵难以成为撤销CAS 仲裁裁决的充分理由。因此,上述CAS 仲裁裁决,很可能是决定孙杨运动生涯的最终定论。笔者认为,该案带来的另一个重要启示是,体育从业者应全方位理解体育规则,除了重视赛场内的竞技规则之外,还应关注围绕竞技规则展开的争端解决程序规则,保障竞技初始公平的“兴奋剂规则”等诚信规则。长远意义上,国家层面要完善体育领域依法治理制度体系,强化顶层设计,引导体育行业加强自治,建构体育职业伦理,使体育从业者将规则熔铸在血脉中、镌刻在骨子里,重视反思忽视规则所带来的“致命错误”。

4)推动规则完善与相互衔接是国际体育交流与合作治理的未来走向。

本案中,双方对“关键规则ISTI5.3.3 条的理解分歧”争议的焦点。根据ISTI5.3.3 条,采样人员需持有采样机构(也即本案中的IDTM)提供的检测机构(也即本案中的FINA)的授权书等官方文件,以证明其具备“对运动员采样”的授权。同时,主检官还需提供标明其姓名、相片、有效期的补充身份证明,如采样机构提供的身份证件、驾驶证、健康卡、护照或类似的有效证件。证据显示,当晚IDTM 检测人员出具给孙杨的资质文件如下:(1)作为检测机构的FINA 于2018年出具给委托代理机构IDTM“授权IDTM 代表FINA向受检运动员采样”的授权书,但并没有写明“孙杨及主检官、血检官、尿检官的名字”;(2)主检官的IDTM身份文件及个人身份文件;(3)血检官的护士资格证;(4)尿检官的身份证[20]。在事实层面,双方对“当晚IDTM检测人员出具给孙杨的资质文件是什么”并无争议。仅在规则层面,双方对“WADA 及ISTI 对检测人员资质的规定”存在认识分歧。WADA 认为,根据本条,采样人员作为整体,出具“检测机构FINA 向采样机构IDTM 发出的”一份授权文件即可。该授权文件可以是格式文件,无需标明采样人员、被采样运动员姓名。需要注意的是,ISTI5.3.3 仅给予主检官 “除上述授权文件外还需提供补充身份证明文件”的额外要求,但并未对血检官、尿检官作额外要求。孙杨方认为,根据《ISTI 血样采集指南》(ISTI Blood Sample Collection Guidelines)第2.5 条规定:“采样人员中的每一位个体需受培训并被授权以实施其各自分配的职能”[21],全体“采样人员”均需出具授权文件。

在孙杨方证人作证后,孙杨方选任的仲裁员Philippe Sands 指出,本案中存在运动员对其医生、团队的“高度依赖”,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孙杨方有利的点。虽然不影响“运动员是否违规”性质认定,但涉及运动员“过错”认定并影响处罚轻重。在WADA 结案陈词时,Sands 向其询问“如何考量运动员对团队的高度依赖”。WADA 律师回应,这样的依赖是“难以置信的鲁莽赌博”(incredibly reckless gamble),若以此认定为“无严重过错”(no significant fault),将会颠覆整个“无严重过错”案例体系。Sands 还认为,孙杨方的辩论策略完全基于己方对ISTI 相关规则的理解,并反复发问“你们是否停下来或转念想过,万一你们对授权文件的理解是错的,该怎么办”,而孙杨方无法对此有效回应。笔者认为,孙杨方完全基于己方对规则的“主观理解”,忽视了具体规则的语境。由于对规则的适用、理解方面准备不充分,即便面对“关键提示”仍未能引起足够注意。由于围绕相关问题展开的论辩,关乎影响国际顶尖运动员职业生涯的最终裁决,而一旦当事方对规则的“主观理解”有误,运动员将为此付出惨重代价。笔者认为,未来在参与相关体育活动中,应注意把握类似案件全流程图景,重视对案件“争议焦点”的把握,转换角色体察,从争议裁决者的角度反向思考,运用规则有效表达诉求,并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角度出发,建构说理性表达空间。

与此同时,站在与孙杨方一致立场上的FINA Doping Panel 认为,孙杨当晚的行为没有违规,但“将整个运动员职业生涯押注在运动员当时对复杂情形的理解”和“与主检官之间对错”论辩,无异于孤注一掷、愚蠢至极[22]。Sands 还向FINA 代理律师发问,虽然在国际仲裁中有争议,但是仲裁员们在裁决时不得不考虑的问题是,“一旦仲裁员作出某种决定,将导致何种结果?”假设仲裁庭裁定“IDTM 公司的资质文件不足导致本案检测无效”,是否将导致“所有使用同样资质文件的兴奋剂检测程序”都无效?并且将产生“破窗效应”,打开成百上千基于同样理由向CAS 上诉案件的“潘多拉盒子”?FINA 律师回应认为,本案具有特殊性,具体案件需具体分析。WADA 一方则坚持,如果孙杨方的论点为仲裁庭所支持,将形成“孙杨效应”(Sunyang Playbook),反兴奋剂检测制度将无法执行。笔者认为,这是基于不同立场的观点表达,从规则制定者的角度出发,规则的可操作性、普遍适用性、实践指引性等规则运行的成本、效果,将是规则生命力持续的关键。该案的裁决结果、论辩过程也充分印证了这一认识。

2019 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部署体育强国建设,明确指出必须发挥体育在国家战略中重要作用,推进全民健身运动,办好体育赛事,推动体育产业,培养充满活力的体育文化,推动新时代体育运动外交,体育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愈发重要[23]。围绕孙杨案,理论和实务界有关体育规则的讨论众说纷纭,面对已然裁决结果,除了思考相关救济路径,更应立足全案细节要点和程序运行,从运动员行为与相关规则的嵌入角度,对体育正义本身进行整体反思。未来应围绕规则体系的相互衔接、制度移植、法理内涵挖掘、规则司法适用等,完善规则治理体系,重视提升体育法律服务水平,推动学科理论研究,通过规则积极拓展我国体育话语权。同时,全方位参与国际体育活动,推介我国体育建设发展成果,围绕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推动国际体育治理合作,深化我国在国际体育规则完善中的角色参与。

基于体育正义,采用法律手段遏制兴奋剂在体育中的使用,是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逐渐完善兴奋剂法律制度、推进体育治理法治化的重要内容[24]。兴奋剂检测是竞技体育规则的重要内容,相关的体育争议解决规则也围绕其展开,证据采信规则是具有重要意义的程序规则。随着对兴奋剂检测科学性充分信赖到合理怀疑,相关逃避、协调、管控机制正逐渐完善[25]。2019 年11 月18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旨在有力打击兴奋剂相关违法犯罪,营造公平公正的竞赛秩序、积极健康的竞赛氛围,保护体育运动参与者的身心健康,发挥了法治规范、引领功能,有利于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彰显了我国作为体育大国担当治理责任的坚定决心、态度[26]。2019 年12 月11 日崇礼法院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服务保障冬奥实施意见》,强调了由法院、滑雪场和保险公司共同建立、创新“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以解决滑雪活动中常见的纠纷[27]。2019 年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决定修改《奥林匹克宪章》“条款40”第3 条,意味着奥运期间运动员的个人赞助曝光不再严格受限,引发对新奥运营销时代的热烈讨论。作为潜在的赞助商,营销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正密切研究修改后的规则的确切含义,希望最好地利用规则开展东京奥运会营销活动,这也体现出体育规则在体育秩序建构和体育活动行为调整中的重要意义[28]。规则的适用事关运动员行为合法性、权利保障完整性、权利救济有效性。孙杨案从体育规则角度,揭示了体育正义的实践表达谱系,提供了系列深刻启示。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强化体育法治建设,促进国内体育治理优化与国际体育合作治理,推动文明间的交流互鉴,是完善新时代体育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应立足于国内法和国际法角度,全方位、体系化梳理、把握体育规则,促进体育活动与规则融合,围绕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等,推动规则适用与运动员权利保障间有效衔接。积极应对规则适用中的争议,推动规则完善、融合,共同维护国际体育秩序,推动世界体育文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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