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人员驻外或出差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认定

2020-11-24 01:30施倚
劳动保护 2020年2期
关键词:驻外工伤保险工伤

主持人,你好!

我公司有很大一部分销售人员,长年驻守在外地,或者需要不定时地外出洽谈业务。由于他们工作的特殊性,业务人员可能没有固定的上班时间与地点。还有一部分销售人员是一个人负责一个区域,自由掌控作业时间与地点。那么请问,销售人员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受到伤害了,需要申报工伤,如何证明他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问题。公司如何建立预防机制?

易安网友

易安网友,你好!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关于公司销售人员的工伤认定,分为两种不同情况:

一是短期出差销售人员,需要不定时地到外地出差洽谈业务,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受到伤害了,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即“因工外出期间”申报工伤,而不是按照第十四条其他项规定申报工伤。由于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作具有特殊性,特别是因工外出期间所面对的环境、状况相对陌生,遭遇伤害的可能性将更大,因此,因工外出的,外出的整个期间都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职工外出的场所应包括休息场所,与外出工作有直接关系和间接关系的情形都应视为“工作原因”,如与工作有间接联系的休息、旅途等都应视为工作的延续,以最大程度地保障职工的权利。当然,不能将那些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在出差期间探亲访友、娱乐游玩、购物等私人活动视为“工作”或“工作原因”。

二是长年驻守在外地人员,为了区别短期出差的情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五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应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不应视为因工外出。

至于如何证明销售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到伤害申报工伤,作为用人单位和受伤者显然都有举证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会开展调查。所以企业要制订好、制订细销售人员的管理规章制度,如制订每天或重大事项请示汇报制度等;同时,为了保证销售人员安全和业绩考核,目前移动互联这么发达,可以规定销售人员必须开启手机定位系统以便保障其安全和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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