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案明显属于“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按照司法解释原告对租金损失的赔偿数额没有举证责任。美兰区人民法院两次以举证不能判决驳回赔偿诉求,海南省上级法院驳回原告的上诉和申诉。历时四年的审理展示了海南省三级法院和谐的审判生态,维权者被公权力报复。海南省三级法院和谐的审判生态不断延伸,严重违反“三个规定”干预司法,破坏审判独立,应成为教育整顿典型案例。
一、合同纠纷经过和提起赔偿诉讼
2015年12月18日,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买方支付了定金和部分房款。2016年1月8日上午,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买方交付钥匙。1月19日,卖方出具了书面交房手续。之后,买方购买了橱柜、厨具、电器和家具。
卖方将买方支付的用于办理解押的房款挪作他用,该房屋没有办理解押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买方不再支付剩余的房款。卖方以业主身份通知物业公司停水停电,已送货的商品无法安装。卖方还委托中介再次出售该房,五次撬锁并更换锁芯。
由于卖方不能按照房地产买卖契约办理过户手续,买方就违约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包括“参照市场租金,被告每月赔偿买方不能入住的损失3500元”等赔偿请求。2016年5月,美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琼0108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支持原告的过户请求。该判决书第13页违约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因为卖方拖欠物业费3万元不愿结清,买方担心判决执行后还会断水断电,房屋过户后不能入住。2016年5月,买方又以交房违约为由向美兰区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仍然包括“参照市场租金,被告每月赔偿买方不能入住的损失3500元”等赔偿请求。
二、美兰区人民法院两份民事判决书驳回赔偿诉求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6年8月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梁其恩副庭长一直很不耐烦,但被告5次撬锁和通知物业公司断水断电的证据已质证,原告受害的事实清楚。美兰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琼0108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赔偿请求。判决书第5页写明:“原告在接收房屋后,称被告屡次更换其锁芯,阻扰其正常使用房屋,对主张的汤建国实施的行为是否造成其用益权的经济损失,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其参照市场租金3500元,要求汤建国从2016年1月8日起到判决生效后办理正式交房手续承担侵权赔偿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3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7年8月,美兰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庭審持续了近两个小时,被告未到庭,主审法官吴小亮庭长详细听取了原告的陈述,但庭审笔录只有几页。2017年11月,美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琼0108民初318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赔偿请求。判决书第9页在确认原告取得该房屋使用权后写明,原告“主张其收房后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租金损失,并提出系被告通知物业部门停止供应水电所致,但原告并未证明其主张的上述事实存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其未能居住使用房屋的租金损失,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本案明显属于“逾期交付使用房屋”,应直接适用该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原告对租金损失的赔偿数额没有举证责任
2016年1月上旬,被告没有按约定过户,原告提起交易过户诉求,买受人即使入住房屋且能正常使用,只有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可能影响房屋的抵押和出售,法院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判决被告承担过户的违约责任。
2016年1月下旬,被告撬锁并断水断电,违反房地产买卖契约1月6日交房的约定,属于“逾期交付使用房屋”。应当适用但没有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被告在2016年1月上旬和中旬两次办理交房手续后,从1月下旬起被告五个月内每个月份都撬锁带着中介看房(但当时的行情一直没有成交),期间不断以“房屋已卖出,原有物品全部清出”等对原告威胁,断水断电长达一年多知错但拒不改正,这些恶劣情节在2016年3月、8月和12月开庭时已质证。这种“逾期交付使用房屋”违约金的判定和由于售房人不具备交房情形的性质不同。被告在该房屋的”没有按约定过户”和“逾期交付使用房屋”先后两次违约应分别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如选择适用也只能适用两者中更高的违约金,而不是较低的赔偿标准。
四、海南省两级法院驳回上诉和申诉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再次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由于一审败诉,二审提出了一系列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本案不属于“不开庭审理”的范围。本案上诉人在民事上诉状最后清楚写明:“申请二审合议庭正式开庭审理,以上新的证据需要质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傅萍副庭长在询问时没有回应开庭的请求,2018年5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琼01民终95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该判决书第7页第2行竟然认定“卖方没有过错和违约”,对本案庭审笔录已确认的事实置若罔闻。
上诉人2018年7月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经过长达半年多的调卷后,2019年3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诉申请。听证时被申请人未答辩,赖凯萍法官在轻松的气氛中仔细听取了申诉人的事实与理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琼民申176号民事裁定书,再一次以举证不能驳回再审申请。
五、历时四年的审理展示了海南省三级法院和谐的审判生态,维权者被公权力报复而错误打入失信执行人名单
2016年5月美兰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8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如果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支持原告“参照市场租金,被告每月赔偿买方不能入住的损失3500元”的赔偿请求,能够同时圆满解决原告过户和入住的需要,避免累诉。美兰区人民法院不断通过判决把简单案情复杂化。
美兰区人民法院吴小亮庭长、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傅萍付庭长、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赖凯萍法官,在审判中多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当清楚本案直接适用第十八条租金损失赔偿数额的规定,却不断以举证不能为明知的错误判决背书。
海南省三级法院注重不同法院判决的一致和谐,坚决背弃司法化解社会矛盾的基本职能。海南省三级法院作出的多份裁判文书不仅没有解决买房人迫切的入住需要,而且在司法上确认违法者不需赔偿,实际上就是支持违法;司法变成了卖房人以后持续违法,持续一年多拒不交房的帮凶。
原告的不断维权激怒了美兰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13日申请再审,2018年8月1日晚原告在首都国际机场出境,8月2日美兰区人民法院却把从未进入被执行人名单,也没有接到过电话通知的原告打入失信执行人名单,原告在欧洲无法正常购票。2018年10月,美兰区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等人听取了原告的当面举报,至今一直没有答复。
六、海南省三级法院和谐的审判生态不断延伸,是教育整顿面对的最突出问题
2020年7月17日,原告来到深圳,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提交再审申请。原告以法以理力争,接待法官蛮横不予受理。海南省三级法院和谐的司法生态已经延伸到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救济渠道堵死。
2019年6月,原告就二审生效判决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经过一年多的漫漫等待,2020年8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琼检民(行)监(2019)46000000095号终结审查决定书,认为本案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有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检察建议。原告在漫漫抗争中看到了一丝希望。
海南省三级法院注重不同法院判决的一致和谐在司改后的案例中不断呈现,这些判例一次又一次宣告了海南司法改革的徹底失败。龙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审理的一个涉税纠纷,也有过之而无不及,详见《新时代海南省法院行政案件裁判新模式标本解析——以海口市一涉税案的审理为例》。
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工作已启动,箭指违反“三个规定”干预司法。本案存在“三个规定”列明的大量不正当情形;本案事实简单清楚,再审能否改判是海南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试金石。
[参考文献]
[1]《民事诉讼的“举证不能”在目前审判中的困局》 王蔚君《青年与社会》 2018年17期.
[2]《新时代海南省法院行政案件裁判新模式标本解析——以海口市一涉税案的审理为例》 王蔚君《山东青年》2020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