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有各式各样的案子。不仅有人与人之间的纠纷,也有因饲养动物带来的矛盾:东家狗子咬死了西家127只鸭,前门大母猪“吓”死了后门893只鸡……那么,碰上类似动物引发的矛盾,法院如何审理?
2019年10月19日晚,在老叶的鸭养殖场里,410只鸭子正在草地里散步。几分钟后,一只大土狗蹿进养殖场,顿时鸭飞狗跳,狗子追着鸭子开始撕咬……当晚,老叶的养鸭场死了127只鸭子。
老叶表示,按市场价110元一只以及每天减少的鸭蛋产量计算,自己损失了17795元。老叶将狗的主人小叶诉至天台县法院,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
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要求调解,并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小叶支付原告老叶鸭场各项损失6000元。
在另一起案子里,前门大母猪“吓”死了后门893只鸡,法院又是如何审理的呢?
事發时,邢某的养鸡棚里,鸡们正在睡觉。突然,一头母猪闯了进来,四处拱闹,小鸡们受到惊吓,大量死亡。
案发后,邢某立即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将母猪拖离鸡棚,并对部分死鸡进行拍照。
经过清点,有893只公鸡死亡,均重3.61斤,死鸡处理花费500元。邢某与某畜牧公司定有公鸡收购协议,协议收购价为每斤5.9元。
对此,畜牧公司出具了证明,证明公鸡死亡造成的损失为19020元以及该批次鸡苗的投入数量为11800只,事发后被收购数量为10457只。
邢某将母猪的饲养人曹某诉至天台县法院,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本案中,被告对其所饲养的母猪未尽管理义务,致使母猪冲出猪圈并跑进原告搭建的养鸡棚里四处拱闹,导致原告饲养的鸡大量死亡。作为母猪的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
对于原告诉称的此事故造成自己所饲养的鸡死亡数量为893只,有原告所在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死鸡装袋后的照片以及村干部的证言为证。经审理,法院判决曹某赔偿邢某公鸡损失(含死鸡处理费)19520元。
法官表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伤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浙江法制报》202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