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2020-11-23 07:37陈春宇
读书文摘(下半月) 2020年4期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连带责任

摘要:本文针对夫妻共同债务清偿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结合当前我国立法和司法现状,界定夫妻债务清偿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夫妻债务的主要情形进行分类,且对连带债务和共同债务作出区分、对夫妻债务清偿的现状进行了论述、最后结合前文两部分提出的问题给出了一些较为可行的建议、措施。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债务清偿;连带责任;共同责任

一、问题提出

夫妻债务也称婚姻债务,是指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分为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定性问题,以“债务目的论”作为判断标准,即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婚内推定”责任由婚内另一方承担,在现实中通常存在举证责任方的举证责任有限、债权人与负债方恶意串通损害对方配偶利益等情形,因此,离婚时对共同债务的认定及清偿条款则得不到良好的适用,财产分割问题更是得不到理想的解决。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根本目的在于确定二者的清偿规则,现行立法在此问题上显有缺漏。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并不等同于共同财产债务与个人财产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也并非连带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及现状

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对于债务的清偿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夫妻债务主要有连带责任、共同责任之分,同时两种责任的区分也需要特别注意。

(一)夫妻债务的分类及区分

夫妻债务分为连带之债、共同之债与个人债务三种类型。

连带之债的责任基础在于多数人之债,大额债务需要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小额债务需要满足“家庭日常生活”这一日常家事代理的范畴,责任财产范围包括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与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共同债务的责任基础在于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为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但应满足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等家庭利益的需要,责任财产范围包括负债方的个人财产与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而共同债务与连带责任区别为:连带责任人之间无共同财产。

其他的夫妻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责任财产的范围包括负债方的个人财产与负债方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相应份额。债权人或夫妻一方可在离婚时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或者由债务人配偶承担清偿责任后,向债务人请求补偿或者追偿。基于对共同债务与连带债务的考辩,笔者认为中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下夫妻共同债务的属性应界定为“共同债务”,而非“连带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现状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单方举债原则上应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如果要推翻该推定,则必须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能证明夫妻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预定为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

夫妻双方理应共同偿还其为夫妻日常生活所担负的开支所引起的债务,这同时也正是《婚姻法》第41条的立法本意。法院之所以这样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完全是因为中国绝大多数家庭采用婚后财产所得共同制。其实“婚姻存续标准”和“共同生活标准”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过于重视交易安全而忽视了婚姻安全,过于强调夫妻财产冠以的一体性而忽视了家事代理的有限性”,该规则存在龃龉等问题,对其进行修正十分必要。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三人对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虚构之债和非法之债本就不受法律的保护。

三、针对共同债务清偿的建议措施

结合问题的提出以及面临问题的亟待解决,一些具体的建议措施,如完善债务防卫权制度对当前夫妻共同债务清偿时存在问题的解决及完善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增添“夫妻合意”要素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了夫妻双方有着平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关于这个处理权,包括共同财产对外的赠与、出租、转让、出售等法律行为,同时也包括为日常家庭生活的经营行为,这就包括了为共同生活而对外举债的行为。因此,增加“双方合意”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条件之一是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应有之义。

(二)完善夫妻财产管理登记公示制度

我国应该建立完善夫妻财产管理登记公示制度,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一个明确的界定与登记。夫妻双方应在结婚登记之日在婚姻登记部门对夫妻财产进行备案。同时,财产备案记录应当在间隔一定时间后更新一次,因为随著社会经济的发展,夫妻之间的财产也有可能发生变化。只有不断更新变化才能保证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精确,以便于高效处理债务纠纷。

同样,目前婚姻法及相关规定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并没有设立相关的公证制度,故第三人很难知晓夫妻双方的约定。为了保护夫妻双方和第三人的合法财产利益,理应建立完善的约定财产制公示程序。

(三)建立完善的债务防卫权制度

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划分为对内对外两个模式,如果夫妻一方在独自或超过约定部分偿还了第三人债务,是可以向夫妻另一方追偿的。但这个条款过于简陋,没有明确还债一方如何向另一方追偿,因此司法实践中存在操作性不强的缺陷。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夫妻债务防卫权制度:一是完善提起追偿诉讼的法律条款。二是确立、完善婚内追偿制度。

参考文献

[1]徐娟.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及其完善[J].经济师.[2]朱虎.夫妻债务的具体类型和责任承担[J].法学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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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春宇(1996.03—),四川省成都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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