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隐私权是精神性人格权,是人格尊严的体现。从隐私权的立法原意、保护内容以及心理学角度分析,隐私权与人格尊严密不可分。侵犯隐私权必然使人格尊严受损,无隐私即无尊严。
关键词:隐私权;精神性人格权;人格尊严
21世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转化。美好生活需要不仅仅只是保障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更重要的是保障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每个人都有按照自己的生活习惯来享受生活的权利,不同个性和经历的个体享受生活的方式不尽相同。有些人希望成为关注的焦点,有些人向往与世隔绝的生活,还有些人追求既有人际互动又保有隐私的生活……只要她享受的生活方式不会侵犯他人合法权利或违反法律、法规、社会政策等,任何人或组织应当尊重,尊重他人个性生活与人格尊严。隐私权是精神性人格权,是人格尊严的直接权利体现。
1从隐私权立法原意角度分析
互联网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人们的隐私频频被公开、被滥用,号召保护隐私权的呼声越来越高,《民法典》人格权编中设定隐私权是响应人民的需要,顺应时代的发展的步伐。人格权独立成编让《民法典》闪耀“人”的光芒,人格权编的核心在于保障人格尊严。保护隐私就是为了保护人格尊严。正如美国学者惠特曼所认为的,隐私既是人格尊严的具体展开,也是以维护人格尊严的为目的的。隐私权是抵挡“对人格尊严的侮辱”的权利。隐私是人格尊严的具体权利体现,个人隐私不受侵犯是人格尊严的重要表现。隐私权的确立本质上就是对人格尊严的保护。
2从隐私权保护内容角度分析
隐私权保护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从内容来看,隐私权不直接涉及财产利益,属于精神性人格权,隐私权的立法意旨在于保护人格尊严和精神利益。隐私权的保护的内容具有隐秘性,是自然人有意隐藏,不愿他人知晓的内容。在社会交往的大舞台中,人们总是力图绘制一张令自己心满意足的“面具”示人,于是我们谨慎的选择性的公开自己。但在科技如此发达社会里,隐私面临的敌人不仅仅是邻里之间口口相传的闲言碎语,更是无边际的媒体、网络。隐私被公开,自然人面对公众的“面具”被涂改,公众形象、人格尊严受到影响。自然人悉心保护的私人事项被他人当作一场展览,任人评头论足,自然人人格和个性遭受贬损。隐私权具有特殊性,一旦被公开,难以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即使是物质补偿也难以抚慰精神痛苦。
自然人“隐”的背后是他的尊严。私密空间是自然人营造的“私人世界”,在这里人们可以卸下“面具”。当高清摄像头,窃听器不请自来,当“私人世界”被公开,犹如人们被迫脱掉蔽体的衣物,裸露在众人面前。“自我”分崩离析,人之不人又何来人格尊严可言。私密部位的隐私性不言而喻,人类有了自我意识以来,便开始用树叶、动物皮毛等遮身蔽体。衣服的作用除了保暖、美观外,还有遮羞的功能。司法实践中,当众脱下他人的裤子,尚且构成侵犯人格尊严。公开他人私密部位行为更为恶劣,当然侵害了他人人格尊严。私密活动是自然人在日常生活中的行踪,私密活动被公开、窃视或拍摄,自然人时刻被人监视着,“全景监狱”的生活会让人失去“自我”,人类将成为没有个性的高智能动物。
3从心理学角度分析
社会心理学家奥尔特曼和泰勒用社会渗透理论来解释人际关系的深度。该理论认为,人们对于陌生人、熟人和亲密朋友,在自我表露的广度和深度上具有明显的差别,如图1所示。对于陌生人,自我表露的深度和广度都极为有限;对于熟悉者,人们涉及亲密性的话题的范围很小;即使是对亲密的朋友,人们也会有所保留。该理论一方面解释了人与人相互关系的水平差异,同时也表达了一个重要的概念,即无论对于什么人,无论关系多么亲密,人们在心理上都會保留不愿意暴露的领域。
心理学家鲁宾等人研究发现,自我可以分为三个层次,隐私属于自我最深层次的内容。深层次的内容具有高度的自我卷入感,自我表露需要对对方建立安全感和信任为前提。强行要求对方敞开心扉或者侵犯对方不愿意暴露的领域,会导致对方产生不被他人尊重以及强烈的排斥情绪,从而导致对他人或社会的安全感和信任感降低。
当个人极力保护的隐私被他人或组织公开时,人的自我控制感会被削弱。长此以往,人们会在保护隐私方面遭受挫折,对自己的能力产生怀疑,认为自己无法保护自己的隐私,这样就会产生习得性无助。习得性无助者会对自我丧失信心,产生自卑、无能的感觉,使得自尊受挫。
在社会心理学中,个人在社会上受人信赖和积极评价是外部尊重;个人自尊则是内部尊重。外部尊重果和内部尊重共同构成了尊严。社会心理学家马斯洛认为尊严是人的一种基本需求。当自尊和受尊重的需求得到满足时,能够使人体验自己活着的价值和用处。隐私的侵犯,个人会产生不被他人尊重以及自尊受损的情感。即隐私的侵犯对导致人格尊严受损,因此保护隐私就是保护人格尊严。
4结语
隐私权属于精神性人格权,重在保护自然人的公众形象。隐私权的立法意旨在于保护人格尊严。隐私权保护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密不可分,保护隐私权就是保护人格尊严。侵犯隐私会使个人产生不被他人尊重以及自尊受损的情感,隐私的侵犯对导致人格尊严受损,因此保护隐私就是保护人格尊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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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见(2011)杭西民初字第1952号.
[3]金盛华.社会心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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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黄飞.尊严:自尊、受尊重与尊重[J].心理科学进展,2010,18(07):1136.
作者简介
莫晓燕(1992—),女,四川广安人,四川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