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你好!
我单位员工李某下班驾驶摩托车回女朋友住处,途中遇小轿车时失控,与路边的电线杆相撞,李某当场死亡。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不能确认小轿车与摩托车在事故时是否接触,根据法院民事调解书及情况说明等证据,双方达成同等责任一致意见。请问李某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易安网友
易安网友,你好!
李某下班虽然不是返回其住处,是从工作地前往女友家途中,应该属于职工日常生活中合理的要求,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据你介绍,既然法院民事调解书及情况说明等证据,双方达成同等责任一致意见,且李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并无有权威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书,认定该交通事故系本人主要责任,属于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