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探讨

2020-11-23 05:31吴陈霖
就业与保障 2020年17期
关键词:合法权益权益用人单位

文/ 吴陈霖

一、女性农民工权益内涵的界定和研究意义

(一)女性农民工权益内涵

农民工权益是指临时或长期离开农村土地并前往城市从事非农业生产但身份或户口仍然是农民的劳动者,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与社会等基本权利及其依法享有的利益。 它包括公民的基本权益,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工人权益。除上述权益外,女性农民工还可以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妇女权益。

(二)研究女性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意义

女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包括获得平等就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职业技能培训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社会保险和福利权、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劳动权益[1]。对女性农民工合法权益实施特殊劳动保护,不仅关系到女性农民工自身的安全与健康,而且女性农民工具有农民、劳动者、妇女三重身份,她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二、女性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的主要方面

女性农民工的权益是她们在就业过程中所享有的社会经济权利的组合。目前,女性农民工权益保障还较为空白,她们的权益保障存在以下几点现状。

(一)工作权益的实现得不到保障

推进女性农民工工作权益保障,首先,必须保护她们的基本劳动权益。在当今社会中,特别在中小型私营企业中存在大量的女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2]。从有关数据来看,较为严重的问题有:劳动报酬偏低,工资被企业拖欠严重;工作时间长,生产安全环境差;受到的工伤事故较多;超时加班等。其次,女性农民工在农民工这一群体中,她们是两种身份的结合:一种是农民工;另一种是妇女。她们除了拥有农民工的工作权益外,还享有其他特殊权益。但是,目前很多用人单位对保护女性农民工的特殊权益不够重视,企业没有安排女工体检;女工“三期” 期间工作强度没有降低;女工的年假没法落实到位;产假待遇不合理;女工接受的培训少等。相比男性,女性的工作权益更容易被漠视和侵犯。

(二)社会保障权得不到切实的保障

社会保障权一般包括:五险两金(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方面。但是,目前女性农民工享受的社会保障权利相较于男性是比较低的。

一是女性农民工自愿参加社会保险意愿较低,易于接受看得见的投资收益,她们为了能够获取更多的劳动报酬,与企业协商放弃缴纳社会保险。

二是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相对较少,企业为了增加利润、减少用工成本开支,没有为女性农民工缴纳生育保险,导致她们生育时,生育费用不能报销、产假时间短,或者哺乳的时间得不到保障[3]。

三是享受社会福利待遇较少。除工作收入外,城市农民工的其他社会福利不能与城市工人相比,城市农民工享受不到城市人的平等教育、住房条件、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权益。

四是企业违反《劳动法》成本较低,政府各职能部门执法不到位。国家虽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是在实施过程中难以有效地落实到实处[4]。例如,试用期的期限比较长,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时限;很多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等。

三、女性农民工权益保护缺失的原因探析

(一)劳动力供求不平衡,权益保障难落实

因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加快和社会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深化,导致社会化二元结构的出现,造成了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目前,我国的劳动力市场长期处于供大于求的状况,城乡劳动力相对过剩,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到城市务工,导致劳动者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他们中大多数人缺乏劳动技能,文化水平较低,而且是分散、无序、自发地到城市寻找工作,没有竞争优势。虽然近几来全国各城市陆续出现了所谓的“民工荒”,但由于农民工在思想观念、生活方式、行为习惯、就业信息等方面的影响,他们要在城市找到一份相对满意的工作并非易事,也享受不到城市人的教育、住房条件、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权益。同时,国家在涉及保护进城务工人员有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造成农民权益难以得到很好的保护。

(二)农民工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薄弱

目前,我国女性农民工的文化知识水平要比男性低。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女性农民工维权意识和能力相对欠缺,当她们的劳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忍气吞声或者自认倒霉,不知道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大多数农民工在企业工作时,用人单位不会主动或者不愿意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经常只达成口头协议,劳动者对从事的工作存在的风险评估不足,导致劳动权益受到损害时缺乏相应的证据而不能很好地维权。有的农民工虽然有维权意识,但由于得不到他人的帮助和支持,仅靠自身的努力,合法权益照样不能得到保护,或使用非法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容易导致犯罪[5]。因此,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对女性农民工权益的保护起到重要作用。

(三)用人单位法律意识薄弱及企业管理不规范

部分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信奉的是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和运行机制,企业管理人员只服从本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不够到位。虽然《劳动合同法》已实施多年,但仍有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所知不多,理解肤浅,甚至完全不了解。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无视女性农民工权益,如部分用人单位漠视女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明知违法侵权,却凭自己的喜好一意孤行;部分企业在女性农民工工资待遇上,不兑现承诺,甚至恶意欠薪;部分企业重视生产效益,忽视人文关怀,忽视女性农民工精神文化需求;部分企业对女性农民工重使用、轻培养,甚至只使用不培养,女性农民工知识技能水平长期停滞。

四、改善女性农民工权益的有关对策

许多女性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遭受不合法侵害,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这是当前社会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到劳动关系与社会稳定。要想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同时采取多种措施。

(一)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建设,拓宽就业渠道

一是加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宣传工作,让女性农民工了解并认识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政府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实现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使企业能够为职工全面投保,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二是加大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她们的技能水平,不断增强她们的就业竞争力,以应对市场经济的变化,降低失业风险。三是发挥职业介绍机构的作用,加强管理,建立相应的行业制度,杜绝黑中介,及时发布就业信息,满足各层次求职者的就业需要。

(二)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

劳动监察部门应该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充分发挥“12333”维权平台作用,进一步提升农民工维权服务水平,完善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司法部门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当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可以寻求法援的帮助;劳动仲裁部门可以开通“绿色通道”,对比较简单的案件,强化案外“快调”、强化优先“快立”,提高仲裁效率;妇联、工会、公安等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将女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三)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维权意识

积极做好法制宣传工作,当女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引导她们通过法定的途径进行解决。扩大《劳动法》和其他与女性关联性较大的法律的宣传和教育渠道,加大宣传范围,不断创新宣传方式,采取各种宣传教育措施,通过广播、电视、微博、微信公众号、报纸等多种媒体方式,广泛深入开展有关法律宣传活动,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作者单位:福建省屏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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