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国家参与WTO电子商务诸边谈判的困难和对策

2020-11-21 02:54付佳伟
吉林化工学院学报 2020年10期
关键词:谈判跨境成员

付佳伟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院,北京 100029)

1995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唯一的建立国际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现有的国际贸易规则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三部分。WTO是成员驱动型组织,现有成员164个,成员国间的贸易总量占全球贸易总量的98%。WTO为世界各国营造了更开放、自由的全球贸易环境,建立了非歧视的、可预见的多边贸易体制,通过降低关税壁垒,使数以亿记的民众摆脱了贫困。

然而,WTO正在面临生死存亡的危机。自多哈回合以来,谈判愈加艰难,多边贸易治理体系面临着巨大挑战。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贸易救济措施以及单边措施的滥用导致国际贸易秩序遭到破坏,世贸组织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被动摇。

在此背景下,进行电子商务诸边谈判的意义重大。当前,全球电子商务呈现爆炸性增长,2017年全球电子商务销售额飙升至29万亿美元,同比增长13%。世界各国迫切需要全球电子商务规则以适应经济发展。2019年1月25日,中国、美国、澳大利亚、日本、新加坡等76个WTO成员在瑞士达沃斯举行的电子商务非正式部长级会议上共同签署了《关于电子商务的联合声明》,全球贸易规则在WTO框架下的电子商务议题的谈判取得历史性突破。

中国是世界第一大发展中经济体,应当积极参与电子商务谈判。文章回顾WTO框架下电子商务讨论的进展,分析各国在诸边电子商务谈判的提案中提出的观点,就中国的谈判策略进行建设性分析。

一、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

电子商务没有统一的定义,其核心是指与电子化相关的一种商务模式,具体包括线上购物、网络零售、电子支付等。1998年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关于电子商务的宣言》中定义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物品或服务的生产、分销、营销、销售或传输活动。数字贸易和跨境电商虽然与电子商务相关,但是还是有所区别。从内涵上看,“跨境电商”更倾向指传统货物贸易电子化,货物通过网络预订后再通过跨境运输的方式送达至买方。“数字贸易”既包括传统货物贸易电子化,也包括服务贸易数字化,而且更倾向指后者。

当前,全球电子商务发展强劲,各项数据显示全球正在进入电子商务的时代。

电子商务交易量增速较快。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公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全球电子商务达到29万亿美元,占全球GDP36%,B2B电子商务总量25.5万亿美元,B2C电子商务总量3.9万亿美元,与上一年相比上涨22%;美国、日本、中国、德国、韩国、英国、法国、加拿大、印度和意大利的电子商务总额排全球前十;2017年制造业B2C商品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为4120亿美元,占B2C交易的11%,相比2015年上升7%。

通信技术产品进口总额持续增长,全球产品进入数字化时代。物联网(Internet-of-Things)是让普通物品通过信息技术如网络技术、无线技术和传感技术等实现互联互通的网络,比如智能音箱、语音识别、人工智能等。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的最新数据显示,2017年在对物联网设备的电子原件的需求推动下,ICT产品的国际贸易进口总值达21亿美元。在这些产品中,电子元件进口额按每年8%的增长率稳定上升,略低于电脑和消费电子进口额的增长率。电子元件是电子电路和半导体的基础组成部分,它的贸易增长反映了全球进入数字化时代的事实。

电子商务在发展中国家发展十分迅速,新兴经济体在全球电商市场中的地位愈发重要[1]。一是互联网普及率增长迅速。国际电联(ITU)数据显示,发展中国家的互联网普及率相比发达国家互联网普及率的增长更可持续,从2005年到2018年底使用互联网的人口比例从7.7%增长至45.3%,其中,非洲的互联网使用百分比增长最快,从2005年的2.1%增加到2018年的24.4%;二是新兴电子商务市场发展迅速。《2017年世界电子商务报告》显示,以亚太、中东欧、拉丁美洲、中东和非洲地区为主的新兴电子商务市场开始跃进,2016年新兴地区占全球B2C市场中的比重超过北美和西欧等发达地区。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跨境电子商务2018年交易总额达9万亿人民币,同比增长11.6%[2]。东南亚消费者2018年在网上购买消费品,旅游产品和服务以及数字媒体(例如视频点播,音乐流媒体服务和视频游戏)的支出超过530亿美元,同比增长超过20%。非洲地区网购人数从2014年到2017年年均增长18%,高于全球水平,2017年约有2 100万网购者[3],以上事实表明,电子商务在发展中国家具备强势的发展劲头和潜力。

二、发展电子商务的重要意义

全球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正在对全球贸易产生深刻影响,跨境电商、服务贸易数字化等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根据WTO《2019全球贸易报告》,超过一半的全球服务贸易已经实现数字化。电子商务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上有重要作用。于发展中经济体而言,电子商务的溢出效应能够促进国内产业链进行数字化转型,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借机缩小与发达经济体在数字经济发展上的差距。电子商务对经济的影响主要有以下表现。

(一) 电子商务利于本国贸易的开展

电子商务的产生得益于信息技术的发展,运用电子商务开展贸易活动符合国际贸易趋势。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已将电子商务作为发展贸易的重要手段,数字技术已经融入贸易的各个环节,电子合同、电子签名与认证、电子支付等技术手段日趋成熟,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和企业大量涌现。电子商务将带动全球产品和服务的自由流动,促进国家对外贸易的开展,加强国家间贸易和经济的联系。

(二) 电子商务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全球网络覆盖率不断提升,大型电子商务平台为网络零售提供技术支持。线上经营相比传统实体店经营,营业成本明显降低,售卖商品不再需要交付租金,并且不受地域限制,处在任何地方的消费者都可以购买其它地方的产品。电子商务模式为中小企业带来更多的发展机遇。由于中小企业本身经营范围小、销售渠道少、资本实力较弱,在市场上与大型企业竞争常常处于劣势。而电子商务模式却能大幅降低中小企业进入市场的成本,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小企业提供了参与全球贸易的机会。同时,大型电商平台的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很好的销售渠道。

(三) 电子商务带动国内消费增长

电子商务让消费者有能力购买到更优质的产品或服务。例如,跨境电商在中国的蓬勃发展切实让中国人民拥有了足不出户享受全球好物的体验。据《2018—2019中国跨境电商市场研究报告》显示,2018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达到9.1万亿元,用户规模超1亿人。除了综合性的电子商务平台,中国还涌现了一批专业化的跨境电商平台,如天猫国际、考拉、小红书、聚美优品等,满足消费者更加精细化的消费需求。网络直播带货也成为电子商务销售的潮流模式。

(四) 电子商务促进产业链转型升级

以当前电子商务模式中份额最大、最具操作性的B2B电子商务为例,由于信息流通速度大幅提高,企业在寻找货源、供货、运输、存储、销售等方面的成本大大降低,效率明显提高,企业间的合作和交易变得更便捷,因而产生大量经济效益。传统制造业和服务业将受到区块链技术、云技术等信息技术的影响,促进产业间和产业内的转型升级。不仅如此,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渗透,新兴商业模式和新兴产业将不断产生,并逐步实现“互联网+”各个产业的新业态。电子商务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实现弯道超车提供可能性。

三、电子商务诸边谈判的进展

(一) 参与成员不断增加

尽管发达经济体和发展中经济体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上已经取得明显成绩,但是全球仍然缺乏统一的与贸易相关的电子商务规则。事实上,1998年WTO就成立了电子商务工作组,但是由于很长一段时间各成员对电子商务的认识不足、电子商务发展不均衡、传统议题尚未解决等因素,导致有关电子商务议题的讨论被搁置。然而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取得了引人注目的发展,再也不能被忽视。WTO成员们渴望建立在WTO框架下的电子商务规则的愿望越来越迫切。在此背景下,2017年部分WTO成员在11届部长级会议上发表了《电子商务联合声明》,开启对电子商务规则的谈判工作。2019年1月,中国和其他75个WTO成员在瑞士达沃斯共同发表《电子商务联合声明》,表示加入电子商务诸边谈判。随后又有7个WTO发展中成员加入。参与电子商务诸边谈判的国家和地区见表1。

表1 参加电子商务诸边谈判的国家和地区

(二) 提案内容不断丰富

从2019年5月开始至2020年2月,参与成员一共进行了7轮电子商务谈判。虽然谈判内容尚未公开,但可以从各成员的提案中获取一些关键信息。因为提案的内容直接反映了成员们最关心的问题和主要观点,并很大可能发展为谈判的主要内容。因此,有必要了解和分析各国提案中的内容及观点。当前包括已经宣布将在谈判中放弃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巴西、韩国和新加坡在内,一共有13个发展中国家上交了提案,分别是中国、韩国、巴西、新加坡、俄罗斯、乌克兰、智利、哥伦比亚、墨西哥、秘鲁、阿根廷、哥斯达黎加和科特迪瓦。各成员的提案内容涉及广泛,包括电子商务便利化措施、数据流动、市场开放、网络安全、源代码保护、增加消费者信任度等。

中美两国提案的侧重点存在明显差异。中国强调有关电子商务便利化的规则,美国关注数据跨境流动、知识产权保护、互联网开放等有关电子商务市场开放的内容。其中数据跨境流动的内容被认为是中美之间最大的冲突所在[4]。中国在2019年4月向WTO上交的电子商务提案INF/ECOM/19中,提出应当推进无纸化贸易、承认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有效性等,促进电子商务便利化,提出应当完善消费者保护机制,包括对个人信息数据和网络数字安全的保护,同时建议将数据跨境传输、数据储存、数字产品等复杂而敏感的议题,留作更深入的讨论。美国的利益取向在于数字贸易最大限度的自由化[5]。美国在2018年4月的提案INF/ECOM/5中,认为数据自由流动将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因此应该保障跨境数据流动,防止数据本地化,禁止屏蔽网络和网站,并指出部分国家过度进行数字保护的行为阻碍了数字贸易的进行,认为应当适度进行数字保护,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阻止披露源代码和强制技术转让的行为,应制定与数字化服务贸易相关的规则,认为各成员应进一步开放电信服务市场,并履行《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全部承诺。

其他主要成员的提案涉及更多的方面。日本和新加坡的提案内容较全面,三个方面的议题均有提及。欧盟提出修改《基础电信协议》下《参考文件》的部分内容,强调电信服务贸易自由化对电子商务发展的促进作用,并致力于让所有成员签署2015年扩围后的《信息技术产品协议》。类似的,加拿大也致力于让所有成员接受《信息技术产品协议》,并且反对限制以商业活动为目的跨境数据流动,反对将本地储存作为开展商业活动的条件,强调消费者个人数据保护。

四、发展中成员参与电子商务诸边谈判的阻碍

(一) 诸边谈判的弊端

诸边谈判可能导致发展中国家的谈判诉求难以实现。由于诸边谈判的谈判内容常常是狭窄的一个领域,可能会导致发展中经济体的诉求被边缘化。科特迪瓦向WTO上交的提案INF/ECOM/49提出对诸边谈判的担忧:诸边主义可能削弱多边主义并破坏多边谈判;发展中成员最关心的农业谈判没有引起发达成员的重视。

不同于WTO多边谈判中“一揽子”的决策机制,诸边谈判就某一特定的贸易领域进行讨论进而在这一领域达成协定,因此发展中成员可能承担过多的承诺。同时,发展中经济体和最不发达经济体往往缺乏执行复杂国际贸易规则的能力,如果不加强能力建设,那么欠发达成员可能会被各种诸边协定包围,从而阻碍经济的发展。印度和南非曾向WTO电子商务工作组上交的提案中提出对诸边谈判的质疑,这也是两国未加入电子商务诸边谈判的主要原因之一。

诸边谈判不可避免地会使发展中经济体处于较弱势的地位,但这却是当前唯一可行的谈判方式。在多边主义遭遇谈判困境的背景下,成员国根据WTO《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二条第三款,可以进行诸边谈判解决突出的贸易问题,建立新的贸易规则。2015年达成的开放性的诸边贸易协定《信息技术产品扩围协定》为其他贸易议题的自由化谈判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样板[6]。

(二) 有关“特殊和差别待遇”的争议

除了诸边谈判,发展中成员还面临着如何实现“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挑战。

特殊和差别待遇是WTO体制下给予发展中成员参与国际贸易的一项优惠原则,是在多边贸易谈判结构不平衡下给予发展中成员能够平等谈判的保障。1973年东京回合通过的授权条款(Enabling Clause)为特殊和差别待遇(S&DT)提供了法律的基础[7]。根据2018年10月WTO秘书处的统计,有155条体现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条例存在于WTO的各类贸易协定下[8]。

由于特殊和差别待遇的非互惠性质,发展中成员相较发达成员能够享受部分的优惠待遇,也因此引发部分发达成员的不满。美国现已将矛头指向中国、印度、南非等发展中大国。美国2019年初向WTO上交两份提案WT/GC/W/757/Rev.1和WT/GC/W/764,批评发展中国家自我认定机制,提出设立发展中国家毕业的标准。随后两份来自不同WTO成员的提案上交总理事会。一份提案WT/GC/W/765/Rev.1由中国、印度、南非等8个成员联合上交。通过选取不同于美国那份提案中的经济指标,8个成员在提案中说明发展中经济体和发达经济体在发展程度上依旧存在很大差距,因此反对美国关于设立发展中国家毕业标准的观点。另一份WT/GC/W/770/Rev.2由挪威、冰岛、新加坡等5个成员联合上交,认为解决问题的重点应该是研究如何使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被更合理的运用,而不是界定成员的发展中经济体的身份。

有关特殊和差别待遇的讨论在WTO成员间持续胶着,但目前看来从政治上要求发展中成员放弃发展中经济体的身份并不实际,对采取何种经济指标划分发展中经济体与发达经济体的界限也没有定论。但无论如何,发达成员须尊重和考虑到各成员间的发展差异,在多边贸易体制内给予发展中成员必需的发展空间[9],给予一定的让步和妥协。或许可以采取类似《贸易便利化协定》中的给予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设定量身定制的过渡期[10],给予发展中成员更多的灵活度。

五、中国参与电子商务诸边谈判的对策

第一,持续推动电子商务便利化在诸边谈判中的讨论。目前参与谈判的各成员对提高电子商务便利化的相关内容的争议较小,新加坡、日本、欧盟、美国等都提出有关构建统一的电子商务便利化的规则的需求,特别在无纸化贸易、电子签名与认证、电子支付、电子合同等方面。提高电子商务便利化的程度有助于开展电子商务,提高电子商务的透明度和可靠性,符合中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诉求。该领域也是谈判中最有可能达成结果的部分。同时,考虑到发展中成员执行电子商务便利化措施的困难,应当鼓励发达成员给予相应的技术援助。

第二,积极参与消费者保护和跨境数据流动方面的讨论。尽管中国与美国等发达成员在跨境数据流动上观点和做法都存在较大差异,但从国际大环境看,促进跨境数据流动仍然是大势所趋。中国应当积极与WTO成员开展相关讨论,进一步了解各国对构建消费者保护方面和跨境数据流动方面的国际规则的观点和立场。在谈判过程中,应当保留政策空间,避免过早达成可能对电子商务发展造成阻碍的规则制度。除了积极参与WTO电子商务诸边谈判,中国还应该积极探索与贸易关系友好国在双边协定上达成更加全面的电子商务规则,尽早形成自己的规则和理论体系,从而不至于在多边场合被某些国家“牵着鼻子走”。

第三,积极探索WTO体制下更好地实现“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的方法。WTO“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是保障发展中成员在开放国门的同时,能够有和发达成员公平竞技的舞台和足够的发展空间。一旦发展中成员丧失这项制度将不但会阻碍世界贸易的发展,还会导致与发达成员的鸿沟越来越大,那么WTO促进贸易、消除贫困的作用将会大打折扣。中国作为发展中第一大国,不可避免地要被西方发达成员“找麻烦”。应对当前国际经济贸易的新形势,中国应当在多个场合与不同成员探讨如何更好的保障各自的发展空间的问题,在实现“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上提出创新思路和想法。

第四,主动联合其他发展中成员开展电子商务讨论和合作。由于电子商务发展程度的差异,发展中成员在电子商务谈判中不可避免地处于劣势,甚至对许多低收入的发展中成员而言电子商务还是非常生疏的领域。但要想诸边谈判成果最大化,就必须尽可能的考虑发展中成员的需求,尊重和采纳发展中成员的意见。中国在国内电子商务和跨境电商上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应该主动担起这份责任,联合其他发展中成员开展讨论,增强谈判实力,争取谈判中发展中成员享有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应该建立电子商务国际合作机制,加快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电子商务合作与谈判,例如金砖国家合作、“一带一路”建设,“16+1合作”等。

第五,加快国内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建设。中国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和跨境数据流动立法上,远远落后于欧盟与美国等发达经济体[11]。在国内法律法制建设方面,应当学习发达成员的先进经验,加快国内相关法律规则的制定。一是在消费者保护法立法上,应当平衡注重国家安全保护和实现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目标,避免对合法商业活动的信息流动造成阻碍。二是在跨境数据流动规则上,应当对构建跨境数据流动规则持有开放的态度,必须认识到过度限制数据自由流动将对数字经济的发展造成阻碍,应当改进监管技术,对跨境数据进行分类,设立数据出境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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