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仲裁与民事诉讼的比较研究

2020-11-19 07:08崔雪莹哈尔滨商业大学
长江丛刊 2020年5期
关键词:开庭仲裁庭人民法院

■崔雪莹/哈尔滨商业大学

一、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一)机构方面

(1)性质不同:仲裁机构是民间机构,在仲裁过程中和裁决后不能采用强制措施;法院是国际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依法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采取强制措施,也可以强制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2)独立范围不同:虽然仲裁和诉讼都依法独立进行,但仲裁活动由仲裁庭或独任仲裁员独立进行,仲裁委员会不对任何仲裁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进行,重大疑难案件还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由此可见,仲裁机构仲裁案件实行仲裁员个人负责制,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则不实行法官个人负责制,而是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职权。(3)设置不同:仲裁委员会一般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只设一个,这样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所有仲裁委员会的地位都是一样的,无级别高低之分;人民法院则按行政区划设立,分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四级,同时还根据某些业务需要设立专门人民法院。且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有上下级之分,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4)人员产生不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聘任,无聘期限制,一般是兼职的:审判员则由与其所在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有任期限制,并且必须是专职的。

(二)程序方面

(1)是否公开仲裁或审判不同。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即不允许群众旁听,也不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只有在当事人协议公开的情况下,仲裁才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则一律公开进行。(2)是否可以不开庭不同。虽然一般情况下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但如果当事人双方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亦可以不开庭,而仅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无论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都必须开庭进行,不能仅根据起诉书、答辩状以及其他材料作出判决或裁定。(3)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延期开庭不同。在仲裁中当事人接到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后,如果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延期审理,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在审判中,当事人则无权请求法庭延期开庭。(4)开庭中辩论的方式不同。仲裁庭开庭仲裁,未明确区分调查和辩论两个阶段,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都有权进行辩论,即仲裁开庭采用分散辩论的方式。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依法必须先进行法庭调查然后再组织法庭辩论,即法庭审判采用集中辩论的方式。

二、仲裁与民事诉讼的联系

司法权对仲裁权的支持,依据《仲裁法》组建的仲裁机构属于民间性质,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作为一种解决争议的机关,又必须具有强制力,因此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法院对仲裁的支持,需要以司法权来作为仲裁的后盾。主要表现在:(1)财产保全。我国《仲裁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仲裁委员会接到申请后,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申请提交法院。具体提交何级、何地法院,民事诉讼法未做详细规定。只将涉外仲裁的申请财产保全的管辖范围规定为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2)证据保全。证据,作为解决一切纠纷的基础,在仲裁与诉讼中,具有同等重要之地位。但仲裁的证据一般由有关证人自愿提交,仲裁庭也只能传讯自愿出庭的证人,不能采取有关强制措施。这些规定对仲裁机构取证、查证极为不利,特别是在证据行将灭失,且日后难以取得时更是如此。而在我国能采取证据保全的机关只有法院和公证机关。因此,当仲裁程序中确需采取证据保全的,依《仲裁法》第46条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给证据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由法院予以协助。(3)对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因仲裁的自治性特征,在仲裁做出后,一般当事人会自动履行,但也有些例外,如裁决做出后,败诉方可能拒绝履行,而仲裁机构又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因而制定有法院承认并执行仲裁裁决的制度,以保证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纠纷进行仲裁后作出的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程序方面:(1)是否公开仲裁或审判不同。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即不允许群众旁听,也不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只有在当事人协议公开的情况下,仲裁才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则一律公开进行。(2)是否可以不开庭不同。虽然一般情况下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但如果当事人双方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亦可以不开庭,而仅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无论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都必须开庭进行,不能仅根据起诉书、答辩状以及其他材料作出判决或裁定。(3)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延期开庭不同。在仲裁中当事人接到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后,如果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延期审理,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在审判中,当事人则无权请求法庭延期开庭。(4)开庭中辩论的方式不同。仲裁庭开庭仲裁,未明确区分调查和辩论两个阶段,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都有权进行辩论,即仲裁开庭采用分散辩论的方式。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依法必须先进行法庭调查然后再组织法庭辩论,即法庭审判采用集中辩论的方式。

三、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衔接机制

(一)法院引导下的衔接模式

诚如学者所言,“从根本上讲,法院在解决纠纷中所做的贡献,不完全等于作出判决来解决问题。法院不仅可以传递裁决解决纠纷的规则信息,通过适用法律规则彰显程序的公正,而且要以纠纷妥善解决为立足点,传递纠纷可以通过诉讼外解决机制公正解决的信息,并提供便利、创造条件,强化社会公众采取非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意识和观念,促进和保障非诉讼解决机制解决社会纠纷功能的作用”①。我国,司法权目前仍是处于主导地位,且法院对于仲裁拥有最终的司法审查权。在这种法院主导之下,法院应当有较高的作为,避免狭隘的司法主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出台具体的诉讼与仲裁衔接的具体机制和措施,形成两者有效的衔接和互动,使得纠纷得以快速高效的得以结果,并且实现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二)均衡配置下的衔接模式

法院为引导的衔接机制的建设,是建立在现有的司法权为中心的法治环境下的。多元化是社会发展的潮流,而纠纷解决则是社会永远不变的话题。随着未来我国法治的发展和社会机制的健全以及公民自治意识的提升,以法院为引导的衔接机制其弊端必然会越来越凸显并且不适应未来的发展趋势和潮流。因此,均衡配置下的诉讼和仲裁衔接的机制将会是未来的发展方向,法院的中心和引导作用亦将进一步弱化,逐步的推行市民合理性的、优化性的选择。

注释:

①王振清.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纠纷解决资源[J].法律适用,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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