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冶萍公司治理结构变迁及其历史局限

2020-11-18 05:50邓亦武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盛宣怀股东大会借款

邓亦武 吴 巍

(武汉理工大学 湖北 武汉 430070)

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的一种制度安排,是权力结构、决策结构、执行结构和监督结构的有机结合,它们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衡,共同推动公司的有效运作。在现代企业中,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着股东对公司财产拥有最终控制权和决策权;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对董事会和经理人员在企业的经营中的行为进行监督;经理人员是公司决策的执行者,对董事会负责,在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1]张维迎认为:“公司治理结构狭义地讲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的权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地讲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安排”[2]。作为近代最大的煤铁联营企业——汉冶萍公司,其治理结构的变迁在晚清民国时期的企业中极具代表性。本文以汉冶萍公司治理结构的变迁为研究对象,梳理分析其治理过程中的得失,希望对完善当今公司治理结构有所裨益。

一、汉冶萍公司治理结构形成的历史条件

晚清时期,随着西方公司制企业对中国影响的加深[3],中国人“仿西国公司之例”[4]开启公司制实践,对公司制的认识也逐步深入。轮船招商局是开中国公司制实践先河的企业,《招商局条规》第二十一条确立了每年召开一次股东大会,“本局凡有股份者,定于每年二月十五日午前,赴总局会议,风雨不改”[5]。《招商局条规》还赋予股东大会对一些重大事情的决策权。轮船招商局治理机制的确立,标志着近代公司治理理念正逐步走向成熟。近代公司治理理念的形成以及企业公司制的实践,为汉冶萍公司治理结构的形成提供了效仿的榜样。1904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大清商律》,由《商人通例》和《公司律》两部法律组成,为汉冶萍公司治理结构的形成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二、汉冶萍公司治理结构的变迁

(一)以总理、协理为主导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初创

1904年颁布的《公司律》规定:公司内部治理主体有股东大会、董事会、总办或总司事人以及查账人,如图1所示;汉冶萍公司依据《公司律》的规定,建立了一个具有法人治理结构、形式上具有分权与制衡色彩、并以章程的形式确立公司内部三大治理主体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与相关制度安排的公司治理结构,如图2所示。

1908年4月,盛宣怀筹划并颁布《商办汉冶萍煤铁厂矿有限公司推广加股详细章程》(以下简称《推广加股详细章程》),构建起了股东大会、董监事会和总理三层治理结构;股东大会对公司财产拥有最终控制权,董事会拥有经营决策权,总理、协理人员拥有执行权,查账董事由股东大会人员组成,类似现代公司的监事会拥有监督权;上述四种权力相互制约,共同组成公司的治理结构。汉冶萍公司章程虽未明确公司法人地位,但从其条例的内涵来看,公司的法人地位实际已基本确立。

汉冶萍公司依据《公司律》规定的股权平等原则,确立股权在公司经营与监督中的决定作用。《公司律》规定:“无论官办、商办或官商合办各项公司及各局均应一体遵守商部定例办理”,公司“附股人不论官职大小,或署己名,或以官阶署名,与无职之附股人均只认股东一律看待,其余得余利暨议决之权以及各项利益,与他股东一体均沾,无稍立异”。[6]汉冶萍公司章程对股权问题也有相应规定:“凡附本公司股份者,无论官商士庶,当守本公司呈部核定之章程。凡附本公司股份者,无论官商士庶,均认为股东一律看待,其应得各项利益亦无等差”。[7]这表明凡是有一股以上的股东,皆可拥有被选举为董事与查账董事的权利。

汉冶萍公司章程明确了股东大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本公司一俟开会(股东会)议妥,即先选举权理董事分任查账,招股所收股银由总协理及权理董事酌举汉沪就近附股多数之股东至少三人,公同经理,以重股本。”[7]股东定期大会一年一次,在会议上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比如选举查账人、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议决董事、查账人之薪水,甚至是变更公司章程、停闭公司,以及增加股本、公司合并等重大事项。

作为决策机构的董事会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代表股东行使对公司管理的权力,董事的主要任务是须常到公司与总、协理处理会议中提出的应办事项,若董事办事不妥,众股东可于会议时决议即行开除。显然董事会对股东负责,并受股东大会监督。

经理人员和查账人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彰显了股份制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分权与制衡理念。公司章程规定:总经理一人、经理二人、由董事会延用,订定合同,受监督于董事会。经理二人为办事经理,对于董事会同负完全责任。[8]查账人的主要任务是监察本公司股份、银钱及厂矿出货、售货、材料、工程各项月结年结各表各册是否符合。查账人董事不能兼任,查账人亦不能兼本公司之职员,其中查账人任期一年,查账人的薪酬问题亦由股东会议决。

而在实际执行层面上来看,从商办注册到1911年辛亥革命这段时期,汉冶萍公司虽依据《推广加股详细章程》规定召开了股东大会,成立董事会,但公司的主要决策和控制权仍在总、协理手上。在股东会和董事会未成立之前,汉冶萍厂矿一切事务及经济帐目,由现任总理盛宣怀主管。在实行公司制不久的一次股东大会上盛宣怀指出:“今天董事会成立了,静听查账董事去查账。以后所有公司的要紧事,我与协理李一琴必可告诉董事会,一步一步办下去,做成一个中国第一好公司,想必你们股东多是喜欢的”[8]。盛宣怀一方面强调董事会的作用,另一方面又说以后公司所有的重要事情都由总理和协理告知董事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此时总理和协理在公司经营和管理中的主导作用。甚至在股东选举之前盛宣怀和李维格就开始商量董事的人选,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盛宣怀此时对股东大会权力的认识是不完全清晰的。至此,一个以盛宣怀为总理、李维格为协理的商办汉冶萍公司治理结构正式形成。

汉冶萍公司的治理结构初步建立后开始发挥作用。1912年3月22日,汉冶萍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就公司是否揽入洋股,进行投票议决,“投票反对合办者,请书‘反对’两字,赞成合办者,请书‘赞成’两字,投入简内,当场共同开视,照股数全数核算多少决定。”[7]1912年,针对湖北地方政府没收汉冶萍公司的企图,“大冶铁矿坐办刘维庆致电汉冶萍公司经理,告知鄂省议会‘即日有人来冶没收’,经汉冶萍公司董事会临时会议公议,先通电大总统、副总统、国务总理、参议院、工商部、湘赣两都督,然后招集全体股东开特别大会,公筹对付’”。[7]可见,汉冶萍公司章程的制度和框架下的股东大会职能已比较成熟了。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清政府下令将盛宣怀革职,“永不叙用”,盛宣怀逃往日本,汉冶萍公司各厂矿总办也纷纷出逃,公司治理结构出现缺位,经营管理一度陷入瘫痪。

(二)董事会负责的公司治理结构(1912-1917年)

1912年3月9日,流亡日本的盛宣怀提出重组董事会的方案:股东仍公举董事九人,从其中选取一人为董事会会长、一人为董事会副会长,并推举办事董事四人。汉冶萍公司新的董事会由此组建。1912年4月13日,汉冶萍公司召开股东常会,此次股东大会决定:不用总、协理名目,另举董事,公选总理、副总理;选举赵凤昌为董事会会长,推举张謇为总经理,李维格和叶景葵为经理,并以赵凤昌、王存善名义提出《董事会对于公司所负责任大纲》,之后又颁布了《汉冶萍公司机构组成大纲》。大纲明确了经理等人选由董事会委任,并对董事会负责,确立了董事会负责制的公司治理主体。辛亥革命后,董事会主要担负起公司各厂矿恢复生产的责任。1913年7月18日,汉冶萍公司董事会董事曾联名授权盛宣怀承办对日借款事项,他们认为:“董事会有代表公司借款之权限,兹决议:与横滨正金银行及日本制铁所订立日金900万元及日金600万元之借款合同。”[7]然而,汉冶萍公司股东联合会于1913年12月2日才接收到董事会与日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议案,即借款合同生效后,才获得股东大会的通过,股东大会的地位遭到一定程度的弱化。

1916年12月,汉冶萍公司召开董事会,要求“总、副经理周巡厂矿,逐细调查”,借以定案实行公司改组新办法。汉冶萍公司总经理夏偕复、副经理盛恩颐在会后向董事会汇报工作情况,并递交经理报告书等,言语间颇有愁恼之意味,并迫切希望董事会及董事“指导而董率之”。[9]为缓解公司资金压力,董事会就向日借款达成共识。除了大额借款合同,同时附带有“别合同”即《汉冶萍公司顾问工程师职务流程》,使日本人得以充当汉冶萍最高顾问工程师和会计顾问,实质上掌握公司工程技术和财务全权,由此日方势力开始渗入到汉冶萍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和经理人员对技术、人事和财务的掌控力度逐渐丧失。

(三)经理负责的公司治理结构(1918-1925年)

1918年后,汉冶萍公司治理结构再次重大调整,由董事会负责制变为经理负责制。公司业务直接由经理负责,除厂矿的高级职员外,人事任命不再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虽仍拥有一定权力,但实权已逐渐落入经理盛恩颐之手。公司董事会对盛氏昆仲寄予厚望,认为“盛氏昆仲能为补公(盛宣怀晚年自号补楼)第二,继承先烈,是为策之最上……将盛氏大股东资格全权托付,而受托付者,自必负有全责”。[9]1918年1月27日,汉冶萍股东大会选举孙宝琦、李经方为董事会正副会长,夏偕复、盛恩颐分任总经理和副经理,选举孙宝琦、李经方、周晋镳、盛恩颐、杨学沂、傅宗耀、张武镛、沈敦和、邢冕之、陶湘、吴作镆共十一名董事,沈镛、谢纶辉、林熊征、刘燕翼四人为查账人。

20世纪20年代初,汉冶萍公司再度陷入经营困境,向日本所借厂矿工程款九百万日元不敷所需,缺口高达六百万两。因此,汉冶萍公司不得不再次向日本提出借款申请书,并派总经理夏偕复赴日商谈,这也成为盛恩颐取代夏偕复成为总经理、把控公司大权的契机。1922年3月,总经理夏偕复代表汉冶萍公司赴日商谈借款事宜,提出向日借款五百万两,并“请求正金银行提供一笔补充借款,期限38年,年息6厘”[9]。然而,此行夏偕复毫无所获。为促成大借款,1924年9月22日,经过多次赴日磋商,夏偕复于东京与日签订了《借款草合同》《追加合同》及签署《附件》,这亦成为盛恩颐及其亲信攻击夏偕复的依据。1924年11月,盛氏愚斋义庄董事会致盛恩颐函中所附“意见书”中,指责草合同使“制铁所一方之义务解除净尽,而公司一方义务又为本条银行同意所束缚,然则制铁所完全自由,而公司反加限制”云云,在公司最大股东愚斋义庄强大的压力下,1924年11月29日,汉冶萍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推举孙宝琦、傅宗耀为正副会长,总经理夏偕复最终被迫辞职,余缺由盛恩颐兼代。1925年10月13日,董事会任命盛恩颐为公司总经理,赵兴昌为襄理。此时,以总经理盛恩颐为主导的公司治理结构开始形成。公司股东大会将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四届股东大会合并,于11月29日在上海召开,专题讨论借款问题。盛恩颐虽利用借款之事扳倒了夏偕复,但他仍需要借款来维持局面。虽然湖南股东代表张声焕、股东秦待时、潘承锷等就借款提出了异议,但股东大会在盛恩颐的操控下,未经投票表决仅以起立方式强行通过了借款草合同。

此外,1922年9月24日,汉冶萍“新股东联合会成立”,新股东联合会是指由一部分不当权的股东于当年8月间组成,因区别于原来的组织,故称“新股东联合会”,间接削弱了董事会职权。他们极力反对时任公司总经理的夏偕复向日借款活动。1922年11月,汉冶萍公司老股东亦对董事会“二年以来,既未报告帐略,又不召集股东会议,大不信任”[10],股东们不承认借款事宜。因此,新老股东联合会表面上实现了统一,董事会职权逐渐被虚置。

(四)因日方势力渗入公司治理结构形同虚设(1926-1937年)

1926年5月,因汉冶萍公司经营受种种因素的影响,萍矿、冶厂依次停工,损失至巨,亏累益深,公司总经理盛恩颐遂亲赴日本借款。然而,就汉冶萍公司所借200万日元款项,日方应允,并签订合同、协定书与觉书等,成立整理委员会和工务所,日方渐次实现对公司管理权的包揽。从双方所达成的公司整理委员会章程来看,章程规定“委员会委员分别为总经理、副总经理、最高顾问工程师、会计顾问;设干事二名,掌理会务,以襄理及顾问部员一人任之(该部员由顾问推荐,委员长委任之);同时,会议时列席委员每人有一议决权,凡议案无论可决可否,必须以三人以上同意为决定”[10],日方人员已完全进入到最高管理层和决策层,在公司决策的时候,完全可以否决汉冶萍公司作出的决策;在襄理等管理人员任免上,打破了原由公司董事会或者总经理任免的权限,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等各自的分工,完全流于形式、形同虚设。此外,根据借款合同协定,经汉冶萍公司整理委员会议决,“设置工务所,所长由工程顾问兼任;工务所既经成立,所有关于工务技术、材料等事,俱应归并该所办理”[10]。

1931年,9.18事变爆发后,举国震怒,国人将矛头指向把铁矿石售于日本的汉冶萍公司,日方也趁机调整对汉冶萍公司策略,日本建立钢铁垄断企业——日铁,从1934年2月1日始,将日本制铁所与汉冶萍公司的债权关系,全部转至日铁,由日铁全部继承。在汉冶萍公司的控制和整理接管上,国民党政府虽与日本政府进行了激烈的交锋,但最终还是以失败告终,日方真正实现了对汉冶萍公司经营、决策、管理、财务等方面权力的全面控制,汉冶萍公司治理结构已无实际意义。

(五)汉冶萍公司治理结构的终结(1938-1948年)

日军占领武汉和大冶后,汉冶萍公司总经理盛恩颐与袁乃宽等汉奸相互勾结,成立“华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1938年11月7日,受日方召唤,盛恩颐东渡日本。陆军省次官东条英机面令盛恩颐:“大冶陷落,蒋军退却,我军占领,以后冶矿概归军部管理。生产、运输、管理等,汉冶萍不能参加与闻,盼公司当局接受遵行,此令。”[10]汉冶萍被彻底剥夺了在大冶铁矿的一切权力。1947年4月国民政府成立了“汉冶萍公司资产清理委员会”,1948年11月该委员会将汉冶萍公司收归国有,其公司治理结构亦归于终结。

三、对汉冶萍公司治理结构变迁的评述

(一)汉冶萍公司治理结构变迁的特点

从以上分析可知,汉冶萍公司治理结构经历了初创、中断、调整、日方势力渗入及终结等几个时期,每个时期的治理结构呈现不同的特点。在汉冶萍公司如此规模巨大的钢铁企业中建立公司治理结构是非常必要的,它是近代民族工商企业管理的巨大进步。从汉冶萍公司治理结构变迁的历程来看,汉冶萍公司建立的较为完善的治理结构,对改善公司经营管理发挥了相当程度的积极作用。在初创到日方势力完全渗入公司之前这段时期,除了受战争因素影响而中断外,公司治理结构至少在形式上是比较完善的,治理结构初创后,经过两次大的调整,各治理主体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主导地位发生了明显的改变,先后形成了董事会负责的治理结构和经理负责的治理结构。然而,在日方势力完全渗入公司和日本全面侵华后,治理结构遭到完全破坏,形同虚设。

汉冶萍公司治理结构的变迁及特点如表1所示。

表1 汉冶萍公司治理结构的变迁及特点表

(二)汉冶萍公司治理结构的历史局限

第一,汉冶萍公司董事会、董事和经理人员频繁更换,治理结构极不稳定,董事与经理二位一体,权力制衡极不完善,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功能被弱化。1912年10月,盛宣怀悄然回沪,原董事会会长赵凤昌即于1913年2月称病辞职,并推选王存善为董事会会长。在王存善担任董事会会长后,力推盛宣怀出任董事。盛宣怀在日本期间,目睹了董事会在企业中特殊地位,加之其本人在公司拥有相当实力,于1913年3月29日股东大会上再度当选为总理,虽盛氏力辞,但最终还是又被推选为会长,公司继续实行董事会负责制,实则“盛一人负完全责任”。1913年4月4日,时任公司总经理的张謇具书请辞。同年7月19日,李维格、叶景葵正式向董事会提出辞职,盛宣怀命王勋和于焌年代理经理职务,后盛宣怀萌生退意,1915年内定孙宝琦为下届董事会会长。董事会成立数年间,董事和经理人员更换极为频繁,公司内外形势愈发险恶。

汉冶萍公司董事会一般在上海总公司召开,大多数董事居住在上海,对公司各厂矿的具体情况董事会只能通过电报、信件来了解,信息传输隔膜且效率低下,难以掌握公司各厂矿生产、销售、运输等各个环节的完整信息,更不要说作出正确决策了。“查前四届汉口总公司并无管理银钱及商务员,汉厂、萍局各有管理银钱及商务员,而上海总公司管理银钱及商务员鞭长莫及,畛域自分。董事既不常川会议,总办亦无随时报告。论精神虽各尽其职,论形式迹似散漫无稽。”[8]“故厂矿应办事件但凭报告,皆属已成之局,即有准议,已在事后,每难换救其间。”[7]公司各厂矿和决策机构之间仅仅依靠信件、电报来反映问题、传达命令和决策,往往贻误时机。

第二, 汉冶萍公司的经理阶层并非从企业外的专业人员中直接聘任,而是从建立公司治理结构之前与本公司具有长期私人关系的公司早期管理者中聘任的。在中国近代早期的企业中,企业的主要管理者大部分由大股东或创办人担任,当他们没有时间或无法担任管理者时,往往就会从自己的老乡、亲戚、朋友中选拔,很少到企业外部直接聘任专业人员。汉冶萍公司即是如此。汉冶萍公司早期的管理者盛宣怀、李维格、林虎候等人在未建立公司治理结构的官督商办时期一直在管理汉冶萍公司各厂矿,他们在长期的经营管理中与企业相关人员建立起来了盘根错节的私人关系,汉冶萍公司建立公司治理结构后,不管是董事会还是股东大会根本没有能力对他们这些总理、协理等经理阶层的各种决策和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第三,从资本构成来说,对日借巨额款使公司治理结构受到损害甚至形同虚设。在经营过程中,公司经常会遇到资金困难,在合理的范围内公司举债经营并到期还本付息,是一种正常的筹资行为,一般不会使治理结构受到损害。但汉冶萍公司过度对日借款,导致公司资本构成极不合理。公司的股本只有1380余万元,其债务竟高达5000余万日元,公司不仅要向日支付高额利息,还必须拨还债本,加重了公司负担。因此,日本加速了对汉冶萍公司的控制,使其逐渐沦为日本钢铁生产之附庸,日本逐渐在汉冶萍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公司治理主体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较为有限,基本处于从属地位。

第四,少数大股东操纵着控制权,而大多数中小股东处于相对无权地位,股东大会作用有限,使得公司的广大股东不能利用股东大会对公司的治理产生效用。在汉冶萍公司招股的过程中盛宣怀利用个人关系游说了很多人购买股票,这些人也就成了股东了。所以,这些股东在选举董事的时候,很容易受盛宣怀的意见左右,难以立足于公司的长远利益按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同时,除了普通股东拥有部分股份之外,还有诸如商务部等政府机构在汉冶萍公司中也占有股份,他们只等着红利的发放,并不会关心公司长远利益和决策。“凡股东之于公司,有议决改革及查账之权,所以防办事员之舞弊也。中国股东向来习惯放弃权责,股票到手,视同田业,只求官息之得失,不问成效之有无。”[7]有一些大股东,“股东内虽有执十万至数十万股票若干人,或为旧僚,或为华侨,或为富家子,或为善堂产,皆无办事兴致。”[8]这些人并不关心公司的决策与发展,除了红利并不在乎股东的法定权力,也没有产生监督董事和经理的作用。

第五,公司治理主体的宗族裙带色彩浓厚,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性和规范性带来负面影响。在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公布的500股以上的股东中,盛宣怀化名盛杏记和盛愚记赫然在列,盛氏家族中盛恩颐、盛重颐、盛昇颐、盛艾臣、盛揆臣和外甥顾润章等亦名列其中。盛宣怀担任督办的招商局主要负责人,如总办王存善、会办陈辉庭、帮办郑观应、银钱总董施禄生等都是拥股500股以上的大股东,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中地位十分重要。因此,在汉冶萍公司的股东中两类人居多,一是盛氏家族成员及其亲友,二是盛宣怀掌控之下的轮船招商局和电报局的负责人。盛宣怀担任公司最高领导人长达二十年,其子盛恩颐又把持大权达二十年,盛氏家族如盛春颐、盛善怀、盛渤颐、盛铭等分别担任公司总办、稽查、冶矿矿长等要职,汉冶萍公司成了盛氏的世袭领地。在董事会层面,任汉冶萍公司董事会会长多年的孙宝琦,是盛宣怀姻亲(儿女亲家)。据当时报纸披露,“汉冶萍虽名商办公司,其腐败之习气,实较官局尤甚”。公司职员,汉、冶、萍三处,统计不下千二百人,大半为盛宣怀之厮养及其妾之兄弟,纯以营私舞弊为能”[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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