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颖(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
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建立之初是与当时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相符合的,经过多年的不断运营,在调节收入分配和平衡社会经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居民收入的渠道和形式发生巨大变化,同时,人民收入差距也不断增加,因此对个人所得税提出了新要求。如中国在这三十多年间,共修正了6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了3次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并相继出台了有关税收政策和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规范性文件。但在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条款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纳税不公平、税源管控程度不够等困境,最终依据问题提出针对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改进方向,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制度,落实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
个人所得税是指国家对于本国的公民或居住在国家境内的个人以及境外的公民,需要征税机关征得的一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按照各国相关法律,依据住所、注册地等其他类似标准确定的,具有完全纳税责任的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不在中国境内居住或在境内居住天数不超过183天的人,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取得的所有,缴纳个人所得税。
现实情况下,以往惯用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是针对不同收入渠道的人群采取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这就导致纳税金额和收入不成正比的情况,如收入渠道单一的纳税人承担较大的纳税压力,另外一部分纳税人收入渠道多则可按照不同纳税标准进行个税缴纳,一定程度上能够分散纳税压力,承担的税负更轻。具体而言,纳税人a的工资薪金为4000元,纳税人b的稿酬为3300元,工资薪金为700元。纳税人a可以执行扣除金额为工资薪金扣除标准里的3300元,但纳税人b在享受双重纳税扣除标准后不需要纳税,这就导致纳税的严重不公平现象。此外,中国现行采用的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方法,只考虑了个人所得税的来源渠道,忽视纳税人家庭成员的数量,如在两个家庭中,能有固定收入的只有一个人,且收入渠道相同,纳税额度相同,但家庭成员多的纳税人要承担更重的负担,因此,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应充分了解纳税人的家庭成员数量问题,如其是否已婚、是否有子女、是否有需要赡养的老人等情况,综合多种家庭因素。否则,会导致纳税人的负担随着家庭成员的增加而增大的不合理现象出现。
由于各地信息化管理程度不同,导致税收征管机制的规范化受限,进而未产生统一的税收征管系统,影响税务机关获取准确的纳税人信息和纳税情况,降低税收征管效率。如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其将企业职工工资、薪金等易于管控的收入方面作为工作重点,忽略了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人员的收入问题。尽管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员的代扣代缴义务,但还是存在纳税人以及代扣代缴单位不能自觉纳税。
税率高低可以看出税收负担的轻重,同时税率的高低决定纳税人和政府间的收益分配比。税率结构是有税率的种类、比例及相互关系构成。当下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的整体设计复杂,在运用过程中,难以让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清晰地张伟内容,降低了工作效率。虽在2011年开始面税率级别降到7个,但运用到实际情况中分级数量还是过多,且边际税率一直居高不下,违背了降低最高边际税率的基本原则。如表1所示,现行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过高。
表1 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
为保证征收个人所得税能够兼顾公平和效率的目标要求,综合与分类征收范围界定有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明确综合项目和分类项目。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要结合国际发展大趋势,不应将流动性强的收益列入综合征收的范围中。如股息、红利和财政转让以及股权转让所得应实施分类征收。另外,根据征管能力的匹配情况,将不动产转让过程分不同阶段,逐一列入综合征收范围。现行个人所得税改革可能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以及稿酬所得这三项劳动所得内容,进行最小范围的综合。但劳务薪资和工资薪金存在界定模糊的问题,征纳双方易产生冲突。现行税制存在将同一性质的所得税按三种制度征税,违反了征税的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因此,在进行综合和分类的税制改革时,应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以及稿酬所得三项劳动所得内容纳入综合范围中,从而更加明确综合与分类征收范围的界定。另一方面,明确综合征收和分类征收的人群。针对中国目前的情况,综合征收的对象是年收入在36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而施行分类征收模式的为年收入低于36万纳税人群。具体做法有以下几方面:一是衔接现行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二是将36万明确为综合征收的分界线。根据纳税人的收入水平,划分不同等级的纳税金额,依据既定的税收原则进行高效合理的税收管理,能够实现公平和效率原则。年收入低于36万的具有基数大、纳税少的特点的此类收入人群,征税机构应实施减税制和低税率,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征税纳税的成本。针对年收入高于36万的纳税人群,依据其纳税人数比例少、纳税金额高的特点,税收征管机构在实施累进税率的同时应加强税收征管力度,鼓励高收入人群多纳税,进而实现税收公平原则。
一是实行税收代码制度。为了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可借鉴瑞典的税收代码制度,完善我国税务信息管理系统。具体可对每个纳税人设置一个终身税务号码,可实现对特定经济活动的管理,如金融机构开户、缴纳社会保险等。此外,税务机关可通过此税务号码查阅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和一些不良信息;掌控纳税人的经济活动的同时,还对财产信息和收入情况有所了解。即使面对纳税人过世的情况下,税务机关还应核算此纳税人省钱的剩余资产以及负债情况,对纳税人征收遗产税费。直到所有税收工作结束后,此号码便自动注销。二是推行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此制度可借鉴美国、英国等国家的经验,首先,在国家的税法中都明确规定了向税务机关定时提供报告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信息方若未及时上报信息,给予相应的惩罚。其次,纳税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申报纳税和补税退税等活动时,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税务信息管理系统。税务机关进行税款入库和信息查询工作时,能够大大提升税务机关的信息获取效率,杜绝了信息不对称现象带来的逃税漏税的问题,进一步提升了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条款、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性。
为了简化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税制,避免出现偷税漏税情况。减少税率档次,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是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的重要方式。中国现行个税税率分为7级和5级累进税率。相关机构应将其对工薪所得采用的累进税率调整为:3%、10%、20%、30%、40%的五级的累进税率,实行按月综合征收模式,采用定额数字为4800元每月来确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所规定的比例税率为30%,采用定额扣除方法确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生产、企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应缴纳的所得税,按照相应比例的5级超级累进税率进行核算:对利息、股息和红利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比例为30%,按次分类征收。来改变目前存在的资本所得轻征税、劳动所得重复征税的不公平现象。在使税率设计时体现公平税负的同时,减少税率级次,达到降低最高边际税率的目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贫富差距明显加大,最终可能对社会的稳定性产生负面影响。对个人所得税的制度方面的不断完善,能够很大程度上减少社会分配不公、纳税人负担重等问题,针对纳税金额和收入不成正比的问题提出综合与分类征管界定的改革方向;针对税源管控力度不够提出健全信息管理改革方向。为公民打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生活环境,从根本上提高人民的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