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劳动者有权拒绝吗?

2020-11-17 12:39刘业林
中国工人 2020年6期
关键词:集体合同分部黄某

【案例回放】

黄某与某电子公司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是公司总部—市区中山大厦。工作1年后,公司忽然通知黄某,从下月起到位于某乡镇的公司分部上班,并要求黄某准时到岗,否则以旷工处理。黄某不愿意,找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申辩。人力资源部的答复是:个人要服从组织,公司《员工手册》上明确规定: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工作岗位,员工应该无条件服从。如果黄某实在不愿去,可以主动辞职。如果拒绝到岗,公司将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合同。面对上述答复,黄某不知如何是好。

【维权贴士】

变更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因此,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否则很有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那么,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进行调整的行为,是否均属于劳动合同变更呢?这要视情况而定。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了明确的工作地点,并作了相应的列举,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调整的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中列举工作地点之一的,这种调整属于双方按照事先约定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须征求劳动者的同意即可进行。

如果用人单位调整的工作地点不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此时工作地点的变化,就不属于劳动合同履行的范畴,而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既然是劳动合同的变更,就必须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没有不征求劳动者同意就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权利。

本案中,公司将黄某的工作地点从市区总部调整到劳动合同里并没有提到的乡镇公司分部,属于劳动合同变更的范畴,应事先与黄某协商一致后才能实施。公司未与黄某协商,就单方面作出调整黄某工作地点的决定,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属于违法变更,黄某有权拒绝履行该决定。如果黄某拒绝到公司分部工作,但没有出现严重失职等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属于违法解除,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特别提醒: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属于企业管理的两大基础手段。实践中,两者之间产生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的合同,既包括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也包括劳动者所在工会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法律赋予了劳动者选择有利于自己的企业文件作为解决纠纷的法源。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企业滥用用工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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