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论
宜在专利法制定专门条款吸收“控制或指导”理论经验
以软件控制并由多方主体分别实施的方法发明在物联网时代日益重要,但此类方法专利的保护在实践中存在着困难。针对方法专利的多主体分别实施侵权,采取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以主动或明知为主观条件的间接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等方式均难以准确判定并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为权利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对此,可考虑在专利法中制定专门条款,或以司法解释明确规则,吸收“控制或指导”理论和实践经验,淡化各方的主观意思联络要件、强调其行为的客观关联,追究实施方法专利流程中关键步骤的主要控制人,尤其是明知相关软件在他人的方法专利实施中具有关键作用而将其内置于自己生产销售的设备中的行为人之直接侵权责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管育鹰
知识产权是国家在全球竞争的核心要素。当前的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主要是由发达国家集团尤其是美国主导建立的。中国未能参与治理体系的制定,只是被动接受。在“后金融危机时代”,美国利用“胡萝卜加大棒政策”和“国家俱乐部模式”,推动知识产权全球治理规则朝着“保护最大化”和“国际规则美国化”方向发展。中国应努力实现由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规则内化型参与到规则外溢型参与,在充分考虑外部世界舒适度的前提下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推动全球治理体系的逐步转型。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万勇
数据统计与个案分析表明,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我国法院主要依自由裁量权主动适用侵权不停止,而不以侵权人申请为前提。公共利益是最常见的理由,履行不能、权利瑕疵等其他理由所占比例很小。在以公共利益为由的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利益平衡也是法院考量的重要因素。在法院作出侵权不停止判决的案件中,采用替代措施的仅占少数,替代措施也并不统一,以合理使用费和提高赔偿额为主。从现有司法实践来看,应设置侵害者抗辩作为前置程序,明确利益平衡原则在相关案件中的适用以及支持由法院决定替代措施及其内容类型。
——湖南大学教授喻玲
知识产权法应落实民法总则创立的绿色原则。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成立,但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销毁侵权产品等法律责任将造成资源浪费、环境破坏从而不利于绿色发展,若有知识产权规则可循,则司法机关应依规则不判令侵权人承担前述责任;否则,则应依据绿色原则,对权利人享有的停止侵害、销毁侵权产品等请求权予以限制,以维护绿色发展利益。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