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万荣 朱道初
春秋之治獄,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盐铁论·刑德》
汉景帝时,廷尉上:囚防年继母陈杀防年父,防年因杀陈。依律,杀母以大逆论。帝疑之。武帝时年十二,为太子,在帝侧。遂问之,对曰:“夫‘继母如母,明不及母,缘父之故,比之于母。今继母无状,手杀其父,下手之日,母恩绝矣。宜与杀人同,不宜以大逆论。”(见《通典》)
西汉景帝时,廷尉上奏:在押犯防年的继母陈氏杀害了防年的父亲,因此防年杀死了陈氏。
依照法律规定,杀死母亲按“大逆”论罪。景帝认为这么判似乎并不合理。
此时武帝刘彻年方十二岁,已被立为太子,正侍立在景帝一侧。
景帝询问他应该怎么处理,刘彻回答说:“《仪礼》上有‘继母如母的说法,表明继母不如母亲,只是因为父亲的缘故,才把继母当母亲一样看待。现在这个继母竟动手杀死了防年的父亲,那么在她下杀手之时,她与防年就已经断绝了‘母子的恩义。防年杀了她,应该按一般杀人案量刑,不应该用‘大逆罪论处。”
编者按
汉武帝巧妙的法律解释,使得防年的罪行不再干犯伦理纲常,而只能以普通的杀人罪论处,属于典型的“经义断狱”。这反映出汉代对于发生在亲属间犯罪的处刑原则,即以维护礼教纲常、孝道忠义为根本原则。当遇到不符合常情常理的疑难案件时,会从符合天理人情的角度进行法律解释,化解法律和伦理的矛盾。
(摘自浙江古籍出版社《棠阴比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