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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但长期以来人大在行使人事任免权中存在“重任命轻监督”,甚至“只任命不监督”现象。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好所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既是人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宪法法律赋予的责任与使命,更是人大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在认真行使人事任免权的同时,如何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任命干部的任后监督,创新任后监督方式,扩大任后监督内容,拓宽任后监督渠道,完善任后监督体系,促进地方政权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进程,已成为新形势下人大工作一项重要而现实的课题。
人大对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具有理论上和法律上的支持,对于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推进党管干部落实、保障人民权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干部任后监督,是地方人大依法履行监督权的内在要求。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所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将有力促进问责制的落实,更好地促进“一府一委两院”工作。因此,人大常委会监督好所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既是人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宪法法律赋予的责任与使命,更是人大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加强干部任后监督,是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的现实需要。近年来,随着党中央反腐败力度的不断加大和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步伐的加快,不少官员因为各种原因纷纷落马,有效净化了政治空气。但是令人深思的是,在这些落马的腐败官员中,不少是曾经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产生和决定任命的,这反映了人大的任后监督工作存在薄弱之处。人大要从实质上实现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人事任免权,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离不开监督权的充分行使。
(三)加强干部任后监督,是加强党管干部的有效手段。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是党的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管干部根本原则与人大依法任免是完全一致的。加强干部任后监督,目的是为了促进任命干部廉洁从政、依法履职,为党委选准用好干部提供决策依据。同时,人大常委会对任命干部开展任后监督,也是作为任命机关对被任命干部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一任了之不但对被任命干部是不负责任的行为,对党管干部原则也是不负责任的行为。人大常委会加强对任命干部的监督,能够进一步完善选拔任用、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制度,通过机制创新推动党的领导下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向前发展。
(四)加强干部任后监督,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具体体现,是推进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人大对任命干部进行任后监督,实质上是依照法律规定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具体体现,也是推进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为了扩大人民群众在干部选拔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必须顺应依法治国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盼,肩负起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历史重任,切实加强对任命干部的监督,才能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在推动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
虽然近年来各级人大的任后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任后监督工作图形式、走过场、实效性不强等形式主义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事”监督多,对“人”监督少。从法理上讲,“一府一委两院”干部由人大任命,人大理应对他们进行任后监督。不仅要监督“事”,更要监督“人”。因为“事”是载体,“人”是主体,“事”是靠“人”做的。实际工作中,往往是对“事”的监督多,对“人”的监督少,制约和影响了人大的监督效能。如果人大监督仅仅局限于对“事”的监督,而不去监督“人”,那监督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二)“事后”监督多,“事前”监督少。人大监督贵在经常性、连续性和适度超前。而在实际工作中,人大监督主要体现在对干部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后查处上,对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不到位,等出了问题后才去行使职权,损失已经造成,难以挽回,这种“亡羊补牢”式的查错纠偏,使人大监督陷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局面,影响了监督实效。
(三)“柔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人大的监督具有法定效力,本质上讲有很强的“刚性”。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地方人大监督一般运用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调查、视察、执法检查等常规柔性监督手段,而像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销、撤职、罢免等能够更好地解决问题的刚性监督手段却很少运用。如此,监督手段的“软”,在一定程度上使监督效果打了折扣。
(四)“被动”监督多,“主动”监督少。近年来,地方人大通过座谈会、民意测验、专项调查等形式,加强了对拟任人员的任前了解,但人大的免职权一直被忽视,一般是组织部门承担任后的考核任务,只要党委不提出免职意见,人大不会主动对其任命的官员进行免职。这也导致被任命人员对人民、对人大负责并接受监督的意识淡化,人大任免权的行使变成为“走走形式”“履行一下手续”。
开展任命干部履职情况监督,必须把人大的任免和监督结合起来,把对工作的监督和对干部的监督有机统一起来,把人大常委会监督、人大代表监督和公众监督融为一体,切实推进人大程序性监督和实质性监督的融合,提高人大监督的刚性和实效,充分发挥人大任免权和监督权的作用。
(一)建立完善任后监督机制。制定出台与任后监督相配套的专门制度,明确并完善任后监督的处置性程序,在对“事”监督的基础上,逐步加强对“人”的监督,使干部任后监督工作做到有法可循、有规可依。扩展现有的任后监督形式,充分运用定期审议工作报告、开展工作评议、组织代表视察、加强信访工作等方式,重点围绕干部任期目标、工作实绩、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接受监督以及廉政情况等对任命干部进行监督。加强刚性监督方式的应用,善于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罢免等手段加强任后监督工作。探索建立任命干部任职档案,要求任命干部每年要向人大常委会递交书面述职报告,必要时可以听取任命干部的述职,并把述职报告装订成册,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使常委会组成人员了解任命干部的履职情况。
(二)加强与党委组织部门的沟通衔接。在坚持党管干部的前提下,积极争取同级党委对人大开展干部任后监督的重视和支持。建立完善与党委组织部门的联系、沟通与衔接工作机制,逐步探索党委组织部门与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联合考核干部的方式。组织部门对人大任命干部开展考核,应同时通知人大并请人大常委会委派有关人员参加,考核结果应同时送人大,作为了解掌握人大任命干部全面情况的重要渠道,为依法任免干部提供可靠的行权依据,保障党委意图的实现。
(三)善于形成监督合力。创新监督方法,借助“外力”来加强对干部的任后监督,包括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力量,形成监督合力,还要善于借助审计部门,对任命干部执行国家财经政策、会计制度等情况进行审计,对其履职成效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善于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重视群众的来信、来访、检举和控告,加强对干部的任后日常监督。同时,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及时通过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监督过程、干部履职情况报告、常委会审议意见、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等,切实增强透明度,实现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公众监督的有机结合,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合力。
(四)注重结果的运用。加强履职情况监督结果的处置和运用,是提升人大监督刚性和实效的重要手段。要及时将监督结果报送同级党委,积极争取党委支持,将监督结果作为组织部门考核和用人的重要依据。对于人大代表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人大应将其确定为监督工作的重点,列入监督计划,促使相关问题得到解决。对不认真接受监督、群众意见较大的,或者对审议意见落实不力的,人大要依法对履职报告对象采取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刚性手段进行后续监督,以维护人大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