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背景下信用制度的演进和风险管理

2020-11-15 22:43刘泽黎
社会观察 2020年4期
关键词:区块信用金融

文/刘泽黎

现代经济社会以信用为基础,经济信用的发达,不仅推动了经济形态从简单的商品交换到货币、信用货币以及更高形式的发展,更丰富了债权债务关系在市场中的作用,推动了商品经济走向成本更为低廉、交换更加频繁的阶段。互联网与信用制度的结合将信用和信用风险都扩大到新的层面。不仅信用制度的中介和融资功能得到扩充,其中包含的信用信息也呈指数级扩张。尤其随着大数据和物联网的推广,信用测度更为具象化和数字化,风险监管的对象和手段得到增强。但频繁爆出的P2P诈骗等问题也表明,现有的监管水平还不足以匹配互联网金融本身的发展程度,社会发展仍需协调技术与制度相互关系的创新手段。

信用制度演进的理论溯源

马克思对信用问题的研究,主要包含在《资本论》第三卷金融资本和生息资本等内容中。在第三卷第五篇,马克思借由对银行资本和虚拟资本的研究分散地对信用的特征、作用及其流通进行了考察。马克思认为,信用朝着资本主义货币的高级阶段进行演化,并逐步代替了货币在支付、交易和流通中的功能。这一过程扩大了资本主义的规模,但也造成了危机的积累。信用和信用制度的存在,一方面加速了资本的自由流动和集聚,促进了资本主义生产的利润平均化;另一方面也促进了股份公司的形成,推动社会资本越来越集中地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形成垄断。整体来看,马克思对信用问题的阐述主要集中在信用对货币作用的延伸以及商业信用、银行信用的出现上,并没有对银行资本等虚拟资本与生产资本以及经济周期等的关系进行研究。

进入互联网时代,计算机技术与金融资本的结合带来了信用关系在形态和内容上的巨大变革。作为一种“新的金融模式和运行结构”,互联网金融迅速冲击了现有的经济体制和信用制度,不仅为个人参与金融活动提供了便利,而且推动了整个金融结构的变革。依托互联网建立的平台,客户分布广,中间环节少,在资源优化配置和运作效率等方面相比传统金融模式有着较强的优势,对金融行业的发展也产生了颠覆性的影响。

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及投机者的加入,这种与新技术结合的金融方式在目前的发展中仍存在着运行和管理风险。一方面,从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来看,道德风险依然存在,由于信息披露和信息识别是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决策依据,借款人会在这一过程中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信息,从而导致违约率的上升和借款率的下降。另一方面,从互联网金融风险规避来看,对于目前仍处在起步阶段的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偏好较高的投资者是其主要吸引对象,网贷市场中的投资人存在较明显的羊群效应和投机效应。目前,政府和平台自身已经采取了一些应对系统性风险和市场波动的措施,从行业自律、功能监管、市场化定价以及借款人的微观特征分析等角度加强了对信用风险的监督管控。

对于信用制度及其风险管理,不少研究从技术进步的视角展开分析。制度经济学普遍认为信用制度的发展可以缓解经济活动中的融资约束,并通过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社会资本分配效率来促进经济的长期增长。现实条件下,信用制度的不完善意味着不完全契约的存在,进而对资本配置效率产生影响,通过对金融体制与科技创新的适应性比较,可以发现金融贷款对技术发展有滞后作用,制度与技术和经济发展的不匹配,最终导致信用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演化经济学家卡萝塔·佩蕾丝将技术进步、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纳入统一系统,从系统动力学的观点构建了一个包含技术和制度的经济增长模型,从而对金融资本对技术发展的促进和阻碍作用进行了分阶段分析。技术、经济、制度三者的发展形成一个不断演进的循环,科技促进信用制度演进的同时也受到了来自制度的制约。

互联网信用制度的内涵

约翰·希克斯曾将经济、技术与金融之间的关系评价为“工业革命不得不等待金融革命”,金德尔伯格等人也肯定了金融发展对经济长期增长的重要作用,提出通过金融创新和信用制度演变推动实体经济的发展。纵观历史,信用制度随着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同步发生了适应性的更新,同时,金融投机行为也在新技术的推广过程中应运而生,并酝酿着危机。

现代信用制度的经济含义是指基于借贷关系及其衍生的信用关系形成的制度安排。互联网的普及和网络新技术的发展加深了全球经济生产、消费一体化的程度,使市场联动性增强,金融行业更为发达。与信用制度相关联的商业票据市场、金融市场和股票市场都受到技术的影响,在形式、功能和类型等方面表现出诸多新的特征。新型信用制度基于互联网协议,不仅能够促进资本集中,其自身也从简单的中介部门逐步变为融资的主要渠道,在推动商业活动向金融化、虚拟化发展的同时,逐渐成为经济活动中独立的运作部门。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信用制度既容纳有传统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业务,如电子银行、手机股票终端等;也包括以支付宝、网贷平台等为代表的依托互联网建立的金融组织形式。互联网信用制度是经济关系在数字时代的产物,通过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在数据化和信息化中的优势,提升了信用制度在支付和清算、信息匹配和数据获取中的效率。由此,我们将这种以互联网技术为物理基础、以借贷活动的授信为主要目标、以数字货币和虚拟票据为主要交易对象、以互联网空间为主要交易地点的新型契约关系定义为数字信用。而构成这种数字信用关系并对信用行为进行约束的一系列规范设计和安排即为数字信用制度。当前,互联网信用制度表现出诸多创新性特征:

第一,互联网技术参与到信用制度的组织框架中。互联网信用制度通过身份识别、信息追踪等技术首先实现网络技术意义上的物理信任,其次才是制度意义上的信任并受到一般意义的金融监管。信用制度的主要经济作用在于促进资本的周转,解决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等问题,而互联网通过大数据分析和计算机算法等方式,不仅增强了信息的可用数量和真实性,而且提高了信用风险的识别和管理效率。由此,基于网络框架的信用制度既要遵守经济意义上的信用,又要遵守技术意义上的信用,从技术角度部分实现了对失信行为的监督。

第二,互联网自身成为一种金融市场。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市场是一种趋向于无中介的信用组织形式,资本借贷双方不再仅仅依赖于某一特定的中介机构,而是通过整个网络市场进行多向匹配;另一方面,互联网衍生出诸多新型的信用形式,包括互联网支付、众筹、网络贷款等,这些新互联网金融形式依托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形成,与传统金融行业既有关联又独立发展,成为信用制度实现去中介化的桥梁。

第三,信用制度的本质“契约精神”仍旧不变。互联网信用制度的本质仍是解决资本市场中的资源配置不均衡,推动资本市场对实体经济的促进功能。互联网金融促进了社会闲散资本的集聚和流动,资本数量和流动速度都得到了增强。金融市场中的契约形式也更为多样化,各类电子契约和数字契约层出不穷。但归根结底,其内核保持不变,仍是对商品、股权和资金的交割和清算以及对债权和期货的托管和追索。另外,以区块链为代表的新互联网技术,通过每人唯一的身份识别方式、快速的信息传递、对海量数据的搜集和分析以及网络协议与现实信用制度的配套监管,实现了对经济主体经济行为的预估,增强了信用契约在实施、监管等方面的作用力度。

互联网信用制度下的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信用制度的主要功能,也是信用制度随经济周期不断变化的原因。纵观信用制度的发展历程,信用推动了经济发展中金融资本与生产资本的融合,但在突破资本周转边界的同时,也使社会化大生产达到了极致,生产过剩伴随着信用风险成为常态。信用风险的存在,意味着经济的波动、资本循环的断裂以及危机的爆发。在互联网条件下,信用关系更为复杂,信用风险背后的经济发展、制度形态和技术进步之间的冲突也产生了新的变化。

从马克思主义视角来看,信用危机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金融资本与生产资本之间价值比例的不协调。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具有周期性特征,金融资本帮助生产资本扩大社会再生产的规模,而生产资本需要金融资本投入技术创新帮助其减缓利润率的下降。但是,信用制度的演化和创新过程并不是机械的,作为引导资本积累和技术创新的中介,信用制度自身也在演变中不断适应生产力水平的发展,并逐步成为直接影响资本积累的因素。资本主义信用风险的管理逻辑在于,通过信用投资促进不发达国家在实体经济方面的积累,扩展世界市场范围,缓解生产过剩;通过金融资本的扩展掠夺不发达国家的剩余价值,形成金融垄断并通过构建虚拟经济缓解自身利润率的下降趋势。随着金融垄断的加深,生产扩张和金融化依靠信用促进了资本积累,扩张的资本想要摆脱实体经济的趋势也越发明显,尤其是随着虚拟经济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资本拜物教的趋势愈发明显。

互联网信用制度的发展,解决了原有信用风险防控中“信任背书不足”和监督成本过高的问题,充分发挥了技术在提高信用风险管理中的优势,对借助互联网完成传统风险管理颇有裨益。

第一,互联网信用系统拥有充分大且可分享的信用数据库。互联网重新定义了人们进行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范围,正如每个人在现实中都拥有身份证明一样,互联网活动参与者的特征、活动和交易行为也通过IP地址被证明。第二,互联网信用制度在实施中可实现合约履行和监督过程的智能化。互联网金融实现了金融标的物和契约制定的数字化,金融产品的交割、清算和赎回等过程均通过网络实现,在区块链技术的范畴内,甚至可以通过“智能合约”实现整个交易过程的自动化。第三,数字化流程增加了交易活动的规范性,能将人为因素和操作失误的干扰最小化处理。互联网信用制度通过计算机编程实现契约的数字化和规范化,极大地降低了由人为因素导致的风险不确定性;而通过互联网全网通行的监督和验证,有效减少了恶意交易操作和人为失误的可能性。

但是,互联网技术与信用制度的深度融合,在改变信用制度的基本形式和作用范围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信用风险。一方面,新技术与信用制度的结合仍处在磨合阶段,其结合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互联网技术推广时间较短,无论是计算机技术的应用程度还是监管机制的设立都不够完善。网络在线交易中对交易者身份的确认和信息验证在实施中尚未成形,从而形成信息共享的隔阂,损害征信系统权威性、降低网络信用制度价值。由于缺乏有效管理和规制,市场存在大量无序竞争,不仅没有促进资金的有效流动,反而在恶性竞争中加剧了资金泡沫的形成。互联网信用制度在资金管理、信用承兑、流动性管理等方面存在漏洞,包括准备金管理、投资收益率的承兑以及负债偿还能力等问题在互联网中被再次放大。

另一方面,信息不完全造成的风险在互联网中影响更甚。信息数据是构成互联网信用的基础,庞大的数据库支撑互联网信用在信息获取、筛选和识别中实现比以往更为精密准确的信息沟通,但信息的不完全在一些互联网场景下不仅没有被消除,反而随着大数据的普及应用被扩大。受限于技术水平的制约,互联网信用数据库的数据收集和分享功能仍非常有限,企业、机构和政府之间尚未实现完全的征信共享,这种沟通隔阂反而增加了互联网信用在实施中的不确定性风险。另外,配套制度和监督法规的滞后,使得信息泄漏、滥用和被盗的情况时有发生,加上互联网放大了个人和团体在掌握信息数据上的能力差异,才导致了“校园贷逼债”等恶性事件的发生,信息与隐私安全的泄漏,在互联网虚拟平台中变得更难追溯。

区块链:互联网信用制度的延伸

区块链是一种依托互联网和加密算法实现电子记账的技术,将区块链技术与电子货币的发行和流通联系起来,现代社会逐渐形成了基于网络技术的数字货币市场。区块链技术的底层基础是一个分布有众多节点的链式系统,各节点独立记录现有交易发生的信息,节点间以交易发生先后为顺序连接成一个时间序列,每个节点都包含着链条前端的全部信息,并通过对信息的全网验证参与区块链中交易信息的创建、传递和检验过程。作为一种数字化、分布式的电子记账簿,区块链在信息数据的处理和供应链的监督上具有诸多优势,在交易参与者的身份识别、交易记录的储存和交易信息的共享方面表现出独特的技术特征,包括“去中心化”和“智能合约”。其中,“去中心化”是指交易过程不存在中介和中央监督机构,信息传递完全,各节点参与者获得相同的信息量。“智能合约”是指交易合同通过计算机协议进行验证、执行和监督,利用电子契约实现交易过程的程序化和标准化,既减少了通过第三方验证的额外成本,又避免了来自人为和外部强制力的制约。

区块链技术分布式、去中心化以及智能合约的构想,为技术与制度共生而成的信用制度提供了技术基础,从而从两个方面解决了现有互联网信用制度在风险管理中的缺陷:即信息数据确权和信息安全保障,以及信用制度管理的独立性和低成本。一方面,利用信息数据处理的优势,区块链技术可构建一套完备的征信机制。信息数据确权意味着征信系统中的数据来源、数据处理和数据传递过程均可数字化记录并确定出处,通过数据的可追溯性保障真实性,通过记录和监督全部资质证明活动保障信息安全,不仅节约了信用认证的成本,还通过各信息间的互相印证遏制了作伪的可能。另一方面,区块链技术增强了信用制度在交易中的独立性,减少了维持系统稳定的额外成本。区块链技术下的信用制度拥有一套独立的记录账簿,从而摒弃了第三方机构在价值实现时的背书,交易过程通过自动化程序实现,因而大幅减少了监督交易活动所需的额外成本和各类监管和背书机构对交易活动的制约。

更为重要的是,作为一种技术中包含制度条件,制度规范通过技术算法实现的运行模式,区块链技术有效弥补了信用制度的内生缺陷。制度发展滞后于技术水平是制度变迁的内生性问题,通过将区块链技术与信用制度结合,一种同时表现制度和技术特征的技术共生型信用制度出现了。区块链信用制度内生了这一磨合过程,制度内生于技术,区块链技术的构建就包含着制度规则,由此,使用区块链技术意味着遵守规则,规则构成制度,技术本身成为制度正常实施的监管力量。

总而言之,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推动信用制度在规模和形式上达到更高级的阶段,使金融市场更为发达,信用体制建设更为完善。随着技术条件的不断创新,信用制度自身也在降低信用风险、增强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的促进作用方面发挥出越来越大的优势。以区块链为代表的互联网技术新的发展,展现出了一种信用制度未来发展的新的趋势,这种技术与制度合二为一的发展方向,不仅能带来信用制度的风险管理水平的提升,而且可以解决现有信用制度中存在的内生缺陷,展现出未来生产关系变革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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