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下的电影分级制探究

2020-11-14 02:40
电影文学 2020年1期
关键词:儿童制度

金 强

(上海公安学院,上海 200137)

电影从诞生开始,就以其独特的艺术表现力征服了普罗大众,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影是社会生活的银幕折射,反映出现实世界的喜怒哀乐、善恶美丑,直至虚无缥缈的幻想空间。通过所传递的信息、表达的情感和代表的文化,电影广泛传播相应的价值取向、道德规范、社会准则,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也潜移默化地触动到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随着我国电影产业的快速发展,规范电影作品,弘扬其正面效应,避免其负面影响,特别是保护未成年人规避暴力、色情、恐怖、低俗等电影内容,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必须正视的重要问题。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的电影分级制度反复出现在社会各界的视野当中,并作为规范电影市场、保护未成年人的可选方案一再加以讨论。

一、回顾:电影分级制度的内在价值观

电影分级制度是以特定的评价标准给予电影相应的等级,提供有关电影对未成年人的适合度,然后将附有评级信息的影片投放市场供受众选择观看的制度。随着电影商业化倾向加剧,当前电影作品的感官娱乐功能日益强化,电影内容或多或少地包含着性、暴力、粗口等情节与内容。为此,世界各国的电影文化机构大多设置电影分级制度,通过级别标记为民众提供指导和警示,防止色情、暴力、恐怖、低俗等负面因素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

电影分级制度发端于1968年的美国。随着有声电影时代的开启,明星和制片人制度的形成,类型影片的繁荣丰富,美国电影迎来了蓬勃发展的时期。电影技术的日益成熟,使得银幕可以展现任何现实或想象中的世界,包括丑陋肮脏的糟粕内容。美国最初通过电影审查的手段来清除电影中的所谓“不道德”内容,并在1930年出台世界上第一部限制电影内容的行业规范《电影制片法典》,俗称“海斯法典”,统治好莱坞长达30年。在经历对电影的意识形态内容进行全面审查的“海斯法典”时期,二战后的美国社会道德和政治禁区纷纷被打破,美国电影协会在1966年正式宣告废除“海斯法典”,并在其后形成电影分级制度。美国电影协会从确认儿童适合观影的年龄标准把电影分成四级。在1970年和1990年,美国电影分级制经过两次修改,最终确定为五级:G级即大众级,适合所有年龄段的人观看;PG级即辅导级,为10岁以下儿童要由家长陪同方可入场观看;PG-13级即特别辅导级,不适于13岁以下儿童独自观看,强烈建议父母加以陪伴;R级即限制级,17岁以下的儿童必须由家长陪伴才能观看;NC-17级,为17岁以下的儿童绝对禁止观看。回顾美国电影分级制的创立与演进,其轨迹清晰地显示出电影管理由审查内容与控制创作转变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立场,以设置电影级别的形式为家庭提供适宜观影的指导与警示。美国电影分级制并不是由政府强制执行的制度,而是由电影从业者自觉提交美国电影协会进行分级认证,因其实际效果良好而为社会民众认同,进而影响到其他国家效仿与实施。

目前,欧美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电影分级制,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也已经接受“电影分级”的理念,包括印度、越南、马来西亚、尼日利亚、埃塞俄比亚等亚非国家都实行严密的电影分级制度。在亚洲电影市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日本自1998年5月1日开始使用电影分级制度,分为G级、PG12级、R15+级、R18+级。最为内地观众所熟悉的香港电影分级为适合所有年龄的I级、不适合儿童的IIA级、不适合青少年及儿童的IIB级、限18岁及以上人士的III级,其中IIA、IIB级是劝告性质,儿童和青少年仍可入场观看,III级电影则严格执行年龄限制。实行电影分级制的国家与地区都以年龄作为分级的唯一标志,来判定影片是否适合特定年龄段的青少年观看,显示出在电影内容层面保护未成年人的根本立场。虽然,电影分级制度将不同影片分门别类加以定级的做法蕴含着更多现实意义,或是促进电影市场繁荣发展,保障电影创作者的表达自由;或是满足年龄达到一定阶段的观众的多样性电影观赏需求;或是帮助观众特别是携带孩子的家长选择适宜观看的电影,但显而易见,电影分级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保护未成年人,通过区分电影内容的适合标准来限制不符合相应观影级别的青少年,为那些尚不具备了解和承担自己行为后果能力的孩子设立抵御不良诱惑的一道屏障。

二、现状:我国电影审查制度的局限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电影审查制度。电影审查是由专门机构对电影作品的发行、放映及相关宣传环节进行的检查和控制,排除有关妨碍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的电影内容,确保电影所传递的信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社会主流价值观和道德伦理标准,以此在公众领域建立起电影的社会文化标准。

我国的电影审查是一种政府实施的行政行为,其作用在于控制电影作品中政治或道德观点的不当表达。负责电影审查的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对送审影片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准予公映,颁发电影公映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审查不合格的不准予公映。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对法人、其他组织摄制完成的电影进行审查,其核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电影片禁止载有内容,包括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规定。从禁止内容来看,政治立场正确当然是我国电影审查的基本主题。同时,现行的电影审查制度又承担着提升社会道德风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功能,包含着排除色情、低俗等不良内容,维护本国固有文化传统的基本要求。

可见,我国的电影审查制度更多的是从意识形态的角度来考虑电影产品对整个社会环境的综合影响,在形式层面上保护所有观众的观影权益,而对影片可能给予不同年龄阶段的观众带来的差异影响虽已关注但并没有实质性措施。我国现行的电影管理制度通过行政手段来指导、调整和控制电影作品的生产与发行,力图使所有获准公映的电影达到一种雅俗共赏、老少咸宜的程度。由于我国的电影管理制度没有分级规定,因而通过审查、准予公映的电影即可被视为适合所有观众观看。现实结果往往呈现为,电影审查机构对涉及政治、宗教、民族、色情内容非常敏感,掌握的尺度尤为严格,而对包含有恐怖、暴力、粗俗言行等情节却明显宽松直至视而不见,以至于在国外标示为辅导级甚至限制级的电影能够毫无阻碍地大量引进我国并公开放映。

分析2018年中国内地电影全年票房排行榜,名列前茅的影片大多并不适合青少年观看,如高居前十的《复仇者联盟3:无限战争》《海王》《毒液:致命守护者》《侏罗纪世界2》《头号玩家》在美国为不适于13岁以下儿童独自观看的PG-13级,国产影片《唐人街探案2》在美国定级为13岁至17岁观众要求有父母或成人陪同观看的R级。这些在国外对青少年属于辅导级或限制级的影片,却可以在我国所有影院面向任何年龄段的观众上映。2018年票房突破36亿元而稳居年度排行榜冠军的战争大片《红海行动》在香港地区因其包含非常多的暴力场面,而且展现战场上血肉模糊的惨烈场景并含有粗俗言语被定级为III级,禁止18岁以下的观众观看。这样令人瞠目结舌的评判绝非个案。回溯以往的高票房电影如《战狼》系列、《芳华》等国产影片,虽然成绩傲人、内容积极,但包含大量杀戮、暴力或粗口等场面,对于青少年而言是需要由成年人加以引导和解读的,未成年人直接观看此类影片所获取的可能更多是负面刺激而非正面启迪。可见,由于缺乏制度的规范与指引,即便是主题正确、通过审查的影片也未必适合所有人观看。电影审查制度这种一条标准线的做法,无疑忽视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间不同的辨识能力、审美情感和兴趣爱好。我国电影的真实状况是,在没有分级制度的约束下,包含低俗暴力情节的影片能够顺利通过审查,堂而皇之地占领银幕而伤害未成年人稚嫩的心灵。

三、主旨:电影必须贯彻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也是国际社会保护未成年人权利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儿童最大利益,即要求凡是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任何机构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已为世界各国广泛接受并付诸实践,成为保障儿童即公约所指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健康与发展的基本准则,并体现在各国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之中。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就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可见,电影的创作与传播应当贯彻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以适当的方式将《儿童权利公约》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蕴含的关注儿童最大利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精神实质在电影领域加以具体落实。

未成年人作为特定的年龄群体,正处在人生观、价值观逐步形成的时期。在其身心发展的阶段,未成年人的智识尚不成熟、人格尚未健全,道德判断和明辨是非的能力较弱,因而很容易受到各种外来信息的影响。电影作品的不良内容,对是非观念尚未定型、身心需求与社会规范正处在激烈冲突时期的未成年人具有诱惑力和腐蚀性,极大地影响其人格的健康发展。未成年人是通过观察来学习成长的,在观看电影并认同相关表演后,会意识到在类似情境下进行模仿可以取得这些电影情节所宣扬的积极效果。假设未成年人观看充斥着暴力镜头或场景的所谓“暴力美学”电影,由于尚没有健全成熟的心理机制,其意识就无可避免地渗入暴力倾向而可能在现实世界以实际行为加以模仿。显而易见,如果社会监管不力,未成年人能够轻而易举地观看到各种包含暴力、情色、恐怖、低俗等内容的电影,将会对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乃至个性形成和行为方式产生深远的不良影响。按照《儿童权利公约》的要求,缔约国应“制定适当的准则,保护儿童不受可能损害其福祉的信息和资料之害”。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定职责,电影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及时建立起符合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电影分级制度,保障未成年人拥有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四、困境:我国电影分级的尝试与阻碍

随着国产电影的蓬勃发展和进口影片的大量涌入,我国的电影受众市场因年龄、性别以及受教育程度等差异而逐步细化,在客观上要求电影管理实施差别化。1989年3月25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要建立对影视片的审查定级制度,对中小学生不宜观看的影视作品做出明确规定”的指示,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关于对部分影片实行审查、放映分级制度的通知》,决定从当年5月1日开始对部分影片实行分级制度,并明确划定四种“少年儿童不宜观看”的影片。广播电影电视部还在此文件中表达了在“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反映,一年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补充,使之更加完善,并形成行政法规正式下达执行”的规划。作为与《通知》配套的《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关于放映“少儿不宜”影片的管理办法》(1989年11月2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对特定的发行主体、对象的界定、证件的查验以及发行、放映过程中的具体问题,都进行了更明确的规定。“少年儿童不宜观看”可以视为我国进行电影分级的基本标准和初步尝试。但在充满期望的等待后,相应的电影分级行政法规并未出台。

在此期间,实施电影分级制度的呼声没有间断过。2003年前有王兴东委员向全国政协正式提交提案《实施“儿童不宜”审定标准,电影产品分级制势在必行》呼吁立法实行电影分级制度,后有贾樟柯、王小帅、娄烨、张献民等七位知名电影人联名签署“就所关心的电影问题致电影局”讨论提纲上书电影局呼吁“应该以电影的分级制度来取代电影的审查制度”。而在当年12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决定废止127件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其中包括《关于对部分影片实行审查、放映分级制度的通知》,“少年儿童不宜观看”的分级制度无疾而终。社会民众始终表达着对电影分级制度的肯定与期待,如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国影视分级制度研究》项目组在2009年至2011年期间通过754张答卷调查大学生对中国电影分级制度的态度,赞成电影分级制的占93.56%。然而,汹涌的民意并没有能够促使官方正式建立电影分级制度。直至2017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条做出“电影放映可能引起未成年人等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予以提示”的规定。其后公映的美国电影《金刚狼3》在线上线下的售票窗口明确提示“小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应在家长陪同下观看”,成为中国内地首部具有明确发行公示的影片。显然,观影提示的法律规定虽然明确地反映出立法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深切关注,但没有真正涉及电影分级制度的内容,也没有强制性地覆盖到全部电影。

社会普遍存在的对于电影分级的认识误区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对我国电影分级制的出台造成了实质性的阻碍,而认识的分歧从根本上讲是对电影分级本质的判断问题。符合现实的判断是,电影分级制能够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提供明确的观影边界,同时给电影的剧本创作、拍摄制作、投放上映留下合理的空间,在电影的道德性、艺术性和商业性上达到相对平衡。在电影分级制度的指导下,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能够根据影片级别来准确判断是否可以允许青少年观看,电影放映场所可以根据影片级别来合理拒绝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合其年龄的电影,而电影从业人员也得以针对不同年龄群体的正常需求来实现创作自由。全社会特别是政府管理部门应当正确把握电影分级的原点,回归其保护儿童最大利益的本意,解决制度层面没有未成年人合理观影限制的现实困境。

五、破解:电影分级与审查互补共存

电影作品作为一种文化商品,总以娱乐大众和追求票房为目的,具有迎合市场、追逐利益的本能。现实已经表明,电影审查制度没有办法以统一的审查标准从根本上保证每部过审影片都符合电影审查的立法初衷。电影市场有其自身的运行规律。世界各国普遍适用的分级制度可以规范电影产品的生产创作,划定生产创作的明确标准,预设电影作品的受众目标。电影分级制度能够让符合大众道德标准的电影作品得到最大的市场投放,在实质上引导生产创作方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铭记社会效益,在客观上达到电影审查“提高电影质量,繁荣电影创作,满足广大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推进电影业健康发展”的目的。

回顾以往可知,政府管理部门既承认电影分级制度的价值,认为“从理论上说,电影分级可以保证不同年龄、不同层次观众的需求”,又拒绝电影分级制度实施的矛盾态度背后或许是担忧分级导致非法内容合法化的深层顾虑。其实,电影分级制建立在电影审查的基础之上,是电影审查制适应现代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延续和嬗变。电影审查与电影分级承担着不同的功能,其差异在于前者甄别电影的思想内容、允许或是不允许某部影片的发行放映,后者则是按照不同年龄段观众的身心特点对影片进行分类。区分观众群的电影分级,完全没有改变电影审查制度或者放宽政府的审查标准,所有影片必须经过审查筛选方能进入分级的行列。凡包含我国法律禁止内容的电影作品是无法通过相关部门审查的,电影分级制度的设立并不意味着包含诸如色情淫秽等非法内容的影片取得合法地位,而恰是对其加以限制或禁止并使之远离未成年人。

政府管理部门的另一个深层顾虑是“存在很多难以有效控制青少年观众等人群进入市场、影院、网络和网吧观看并不适宜其观看的电影的情况”。事实上,电影分级与青少年观看电影的实际状况不存在直接关联,并不是说设立电影分级制度就能够解决未成年人观影的所有问题。在本质上,电影分级就是一种社会价值标准,这种标准必定意味着电影内容的道德与法律底线,是国家必须确立并昭告天下的。相对完善的电影分级制度只是提供一个社会性的标示、一种未成年人保护措施,其效果最终取决于政府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的智慧和努力。面对未成年人随时都可以进入影院毫无障碍地观看充斥着暴力凶杀镜头影片的现状,建立旨在保护未成年人观影权益的电影分级制度已是箭在弦上。如果依然坐等“完善的市场管理秩序”出现,就不得不让人质疑有关部门顾左右而言他的态度,更为未成年人权益被漠视而痛心疾首。

电影分级与电影审查并不存在非此即彼的矛盾。电影审查以最基本的国家利益和道德标准来确定电影作品是否准予公映。通过审查的电影作品进一步予以分级而提供受众标签,以此引导电影观众选择适合自己的影片,防止未成年人接触到题材不宜的电影。与审查制度的被动相比,分级制度最大的优点就是主动,主动提供多样化的选择,主动定义不同年龄阶段观众的观影限制,主动提供和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洁净环境。可以说,电影审查制首先划定出电影作品的底线,而电影分级制则不仅赋予创作生产者相应的艺术自由和空间,同时推动电影细分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从而保障电影受众的观影自主选择权利,更在客观上维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达到保护儿童最大利益的目的。因此,电影管理制度实行审查制与分级制的方式共同存在、互为补充,应该是符合我国国情、兼顾各方利益的共赢模式。

六、构想:基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电影分级制度设计

纵观世界电影分级制度,其出发点都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根本利益,并以此让家长在观看电影时获得明确的指导,使社会能够帮助未成年人避免不良内容、选择适合其年龄段的影片。虽然截至目前,我国电影管理制度并没有本质性变化,但深入思考在国外具有成功经验、在国内获得民意支持的电影分级制度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推动电影业健康发展具有毋庸置疑的积极意义。我国电影分级制度的构想应当依据已有的法律规定,考虑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立足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以有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视角来进行。在具体设计上,电影分级制度需要根据电影内容对未成年人的影响程度来确定对应的分级标准,并以行业规范的形式加以固化和执行。

(一)电影分级标准

确定电影的分级标准是整个电影分级制度的核心问题。电影分级在世界各国具体实行的标准不尽相同,而基本做法都是以不同的年龄段为界限,将影片分成普适级、限制级、禁止级三大类。我国民法根据自然人辨识能力的不同,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健全的辨识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辨识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活动。我国电影分级制度可以参照现行《民法总则》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规定,将电影作品划分为以下观影级别:

1.适合所有观众观看的电影级别

此级别的电影内容必须严格控制和排除裸体、性爱场面或暴力、恐怖、不良对白等行为,即使有极少量上述情节也应被严格限制其表现程度并且确认这类情节的出现与电影主题紧密关联。这个级别的电影作品可以称为所谓老少咸宜的“全家福”作品,即便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放心地任其独自观看。

2.限制未成年人观看的电影级别

此类级别的电影涉及轻微程度的性、暴力、恐怖、不良对白等内容,但尚未严重到必须禁止所有未成年人观看的程度,一定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可在其监护人辅导、陪同等情况下观看这类级别的影片。具体而言,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严格禁止观看,八周岁以上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在其监护人陪伴或者经其监护人同意的情形下,观看与其年龄、心智相适应的此级别电影。

由于八周岁至十八周岁的年龄跨度较大,相应未成年人的身体、心智发育程度不同,世界各国的电影分级制度往往依年龄进一步划分更为细化的级别。我国法律对八周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很多规定。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考虑到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仍然处于成长发育阶段,辨别是非善恶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比较差,因而规定此年龄段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民法总则》规定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些法律规定所设立十四周岁或十六周岁的特定年龄界限,表明相应年龄的未成年人所达到的生理、心理成熟程度和已经具备的认知能力,背后都蕴含着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理性考虑,可以为增设十四周岁或十六周岁观影年龄限制级别提供相应的法理依据。

3.禁止未成年人观看的电影级别

此类电影包含有未成年人不能理解或足以产生不良后果的内容,如关于性、暴力、犯罪、恐怖等情节的详细描述或者其他存在严重争议的内容,而以其程度已严重到无法通过成人的辅导、解释来消除对未成年人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相关的年龄界限为十八周岁,成年人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具有健全的辨识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不受限制地观看这类电影,而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则严格禁止观看此级别的电影。

(二)电影分级的对象

现行的《电影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电影管理的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电影制片资格的制片单位独立制作的电影作品,取得《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电影制作单位以外的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单位的作品、境外制作者与中方合作或者以其他形式在境内制作完成的作品、由具有进口经营资格的单位引进的境外影片。电影分级毫无疑问应按照《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发行、上映的任何电影片。必须强调的是,电影分级应当同时适用于国产片和国外进口片,同等适用于著名导演的大片与无名导演的作品。电影分级的对象是平等的,决不应出于商业利益或其他不当考虑任意突破分级标准,使严肃的制度失信于民。

(三)电影分级的评审主体

电影分级是由专设的评审机构依据影片内容的表现程度来实施分级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的规定,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负责电影审查,出于行政效率的考虑,电影分级的职责权力可以由以上机构同步依法行使。在电影审查方面,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设立电影审查委员会,由电影审查委员会履行电影审查的职责。由于电影审查委员会的行政功能定位,并不具备对电影作品进行道德和艺术价值判断的职能,因此电影主管部门有必要另行设立电影级别的专门评审机构。电影级别专门评审机构的人员构成可以借鉴境外成功经验,聘请不同年龄、性别、地域、职业和社会背景的民间人士组成,以此保证分级能够充分而客观地反映社会民众的道德认知与需求。电影级别专门评审机构应当依据我国国情进行合理判断,站在保护未成年人、符合社会主流道德标准的角度合理评定电影等级,实现电影管理法制化、推动产业发展和保障公民观影权利的多重目标。

(四)电影分级制度的执行

电影分级制度并非以分级为终点,其效果的呈现更在于电影分级的执行与管理。现行保护未成年人相关法律对场所管理的具体规定,可以成为电影分级执行制度的直接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以及各类演播场所的管理。”放映禁止级影片的影院,应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并由专人进行监督,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严格拒绝未成年人观影。《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电影放映可能引起未成年人等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予以提示。”政府管理部门应明确规定电影级别应在电影片头、影碟封面或其他显要位置标示统一的法定标志,摄制电影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负有提示观众选择观影的义务,放映或租售单位亦不得擅自更改限制级或禁止级标志的样式和尺寸。放映或租售单位应当在其售票或租售场所以及所张贴影片海报的显著部位对电影级别做出明确标示。租售禁止级影片者更应该在其营业区域以设置专区、专柜或加封套方式陈列,不得以租售或其他方式提供给未成年人,拒绝未成年人接触此类产品。如果摄制、放映或租售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政府管理部门应依法给予严厉处罚,以充分实现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目的。

中国已经成为民族电影文化占据主导地位的世界第二大电影市场。中国电影产业的蓬勃发展,在让人欢欣鼓舞的同时,更需要倍加珍惜而予以制度层面的呵护。建立电影分级制度,有利于中国电影产业的稳步发展,有利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更是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必然选择。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坚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关乎国家命运和社会稳定的长远大计。政府部门应担当起责任,适时创设电影分级制度并促进其在法律框架内发挥最大的正面效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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